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川交发〔 2013〕111 号 2013 年 11 月 1 日印发)

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

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

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

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

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

管理。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厅造价站)受省交

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

审查,动态控制项目工程造价。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检查。项目

投资人负责对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项目

法人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建立

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

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

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

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

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 2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

(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

型式发生变化的;

(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

(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

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

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

(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

(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或审查后转报交通运输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定。项目法人应做好设计变更预案管理,及时办理设计变更的审查和报批程序,未经审定、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

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设计变更管

理实施细则,经项目投资人审定,并报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实施细则中应明确不变更费用和变更费用的一般设计

变更范围、设计变更计价原则、设计变更审查程序和时限以及合同暂列金的使用方式。一般设计变更审查应采用设计变更四联单(详见附件一)。属于设计方案性变更的,设计单位应提交变更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

第八条项目法人审定的一般设计变更费用按工程量

清单方式计价。

项目法人在合同暂列金内审定一般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累计费用超过合同暂列金的 80%时,项目法人应暂停该合同段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和费用支付,并按下列程序处理设计变更费用。

(一)项目法人检查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和合同执行

情况,并形成合同执行情况报告送项目投资人。

(二)项目投资人委托省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提出设计变更费用的处理建议意见。

(三)项目法人将合同执行情况报告、中介机构审计报

告和项目投资人的变更费用处理建议意见报送厅造价站审查。厅造价站审查后出具书面意见,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

(四)项目法人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设计变更费用处理申请,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审查后书面回复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根据书面回复意见办理一般设计变更。

第九条对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应组织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设计变更方案申请文件。文件内容包括:

(一)对变更的调查核实以及变更技术方案的必要性

和合理性论证情况;

(二)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重大设计变更方案

设计文件;

(三)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投资变化情况,费用来

源或资金筹措方案;

(四)审查单位对重大设计变更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或问题。

省交通运输厅自收到设计变更方案申请后在规定时间

内作出是否同意方案设计的决定,并明确变更费用的列支方

式。必要时,省交通运输厅征求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意见。

第十条重大设计变更的方案设计批准后,项目法人应组织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设计变更申请文件。文件内容包括: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重大设计变更施工

图设计文件;

(三)变更前后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

(四)厅造价站对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意见;

(五)审查单位对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意见。

省交通运输厅自收到设计变更申请文件后在规定时间

内完成审批工作。按交通运输部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需

报交通运输部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转

报。

第十一条重大设计变更的工程费用按照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编制,原则上只计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征地拆迁费,材料价格采用设计变更文件预算编制时的价格。

第十二条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费用原则上在项目批准的预算中列支。项目法人应在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费用内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费用。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施工资质等级时,在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后,原施工单位可按有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承担。项目法人也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建立项目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实时汇总分析,按月将项目设计变更汇总情况在项目范围内公示,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造价站备案(详见附件二)。未及时备案的,视同未发生设计变更。

厅造价站和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项目建设造价管理专项检查和综合督查,对项目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和变更原始资料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五条因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

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纳入决算。

第十七条因设计变更使项目投资超过项目批准预算或概算的,项目法人应首先申请追加项目预算或调整项目概算,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设计变更的审查和费用支付工作。

第十八条追加项目预算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法人编制完成项目预算执行报告报送项目投资人和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省政府确定的政府还贷项目,由项目投资人在省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审计单位开展

专项审计,并对审计报告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营性项目、市企共建项目,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省交通运输

厅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审计单位开展专项审计,

并对审计报告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三)项目法人将项目预算执行报告、专项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审查意见报厅造价站审查,厅造价站审查后出具书

面审查意见;

(四)项目法人依据厅造价站审查意见向省交通运输厅

申请追加项目预算,省交通运输厅在组织审查后,作出是否

同意追加项目预算的决定,并书面回复项目法人。

第十九条调整项目概算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法人编制项目概算执行报告报送项目投资人;

(二)省政府确定的政府还贷项目,由项目投资人与省

交通运输厅协商选择审计单位开展专项审计,专项审计报告

由项目投资人组织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营性项目、

市企共建项目,由项目投资人报请市(州)政府依据特许经

营权协议组织开展专项审计,专项审计报告经市(州)政府

或市(州)级审计机关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需报国家

有关部门审批调整项目概算的,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专

项审计。专项审计单位可在省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中介机构

备选库中选择确定;

(三)项目法人依据概算执行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和审

计报告审查意见,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调整项目概算。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需调整项目投资估算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

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

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

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

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

工的,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依法纠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

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

的损失;情节严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给予信用处罚,

处于处罚期的单位,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发包人可以拒

绝授予合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 年12 月 1 日起实施。《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川交[2006]7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一般设计变更申请表(四联单 )

(编号:)项目名

称:

合同段:

设计变更提出单位:

设计变更桩号及内容:

设计变更理由:

技术经济比较:

附件:

施工单位意见:监理单位意见:

负责人:(章)

年月日负责人:(章)

年月日

设计单位意见: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章)

年月日负责人:(章)

年月日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变更设计原则 (1) 第三章变更设计条件 (2)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等级 (4) 第五章变更设计的有关规定 (6) 第六章变更的办理程序 (7) 第七章变更履行的审核程序 (10) 第八章变更设计审批的权限 (12)

第二章变更设计原则 (一)设计文件是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及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二)变更设计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在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缩短工期等方面有显著效益以及设计与实际不符合时,可考虑变更设计。 (三)进行变更设计,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并填写《变更设计报审表》(A-22表),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包括与原设计的经济比较)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请审批。每项设计变更在实施前必须向指挥部提出申请,未经正式批准,一律不得实施。 (四)变更设计后的工程费用按本章规定办理。 (五)变更设计后的工程工期,属一般变更的,仍按原工期完成。属重大变更项目,指挥部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有关专家论证,审查确认后报省建设局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省交通厅批复。

第三章变更设计条件 (一)设计文件存在下列问题,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 1、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 2、设计文件虽然可行,但明显不够合理。 3、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及安全隐患; 4、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二)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按本办法对设计进行变更。 1、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或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或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2、由于农田、水文、水利、地质、工矿、文物、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环保等方面的不可预见因素,需要变更原设计方案和完善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对局部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3、有利于提高综合环保水平。矿渣、粉煤灰等废弃物的利用,能够降低噪音和粉尘的施工工艺,更加完善的绿化方案等。 4、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或便于日后工程改造和扩建,但不增加投资或投资不多。 5、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良田。 6、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暂行)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暂行) 为适应建设单位管理体制的要求,严格履行投标承诺及强化合同意识,优化完善设计,加快工程进度,达到提高工程质量、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根据铁道部铁建(2005)146号关于《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标段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变更设计的基本原则 (一)变更设计必须遵循:一要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实事求是;二要确保工程质量和设计的使用功能,保障施工安全;三要各方通力协作,正确、及时处理好变更设计。 (二)鼓励以节约投资、增加效益、确保质量、完善设计功能为目标的优化设计。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现场核对和施工图优化,开工后仍要继续进行施工图优化,做到全过程优化。 (三)因该工程采用总价包干的合同管理模式,除工程质量、结构特殊需要、以及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情况外,一般不得进行增加投资的变更。非甲方及设计原因所发生的变更设计,如有费用增加,增加费用由各单位承担,如有费用减少,节约费用归各单位所有。如因甲方及设计方发生的设计变更将视情况根据相应的合同条款执行。 (四)变更设计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自行变更施工者,要追究其

责任。 二、变更设计分类 根据铁建设[2005]146号文的要求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变更。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 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 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 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 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 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二)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超过30万元(不含)但低于300万元(不含)、技术较复杂的变更设计为Ⅱ类。 (三)Ⅲ类变更:变更只是施工方案的变更并且费用不做增加,或者施工变更增加的费用低于30万元并在总承包风险费用包含的范围内均为Ⅲ类变更。 三、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 (一)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 (二)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 (三)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11.4.4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加强对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工作的管理是规范工程项目设计变更行为,减少因设计变更而带来的造价增加或施工工期延误,保证工程施工正常、有序进行的重要举措。下面是某公司制定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供读者参考。。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加强对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图管理,合理控制设计变更,减少因设计变更而带来的造价增加或施工工期延误,结合本公司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管理。 第3条相关定义 1. 一般设计变更:不涉及变更设计原则,不影响质量、安全、经济运行,不影响整洁、美观的变更事项。 2. 重大设计变更:一是变更设计原则和设计标准,变更系统方案,变更主要结构、布置、修改主要尺寸和关键材料等变更项目;二是单项工程投资增加费用在万元以上或工期发生较大变化的设计变更。 第2章岗位职责 第4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优化设计、处理设计和施工中的问题,参建各方可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建设新要求提出合理的书面设计变更建议。 第5条工程管理部岗位职责如下。 1. 负责接收设计更改申请,并组织评估设计更改的可行性。 2. 负责组织设计更改实施。 3. 负责确定设计更改前的物料处理意见并跟踪处理。 4. 负责设计更改后相应产品资料的更改与重新确认。 第6条监理部、造价管理部、总工办负责参与评估、审核设计变更申请。 第3章设计变更控制 第7条设计变更的提议方应按公司规定的格式填写设计变更申请表,并提交工程管理部组

织开展设计变更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8条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工作必须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经审批后实施。 1. 一般设计变更:由施工方或项目组提出一般设计变更申请单,经工程管理部组织工程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评估,待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在审计部、工程管理部随原设计备案。 2. 重大设计变更:由施工方或项目组提出重大设计变更申请单,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部、造价管理部、总工办等部门开展相关论证,论证方案通过后,由设计部门修改设计图纸并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同时,在审计部、总工办、工程管理部随原设计备案。 第9条设计变更文件应完整、清楚、格式统一;其发放范围与设计文件发放范围一致,各方均应妥善保存,作为项目检查、结算、审计、决算和工程验收时的依据。设计变更文件应列为竣工资料移交。 第10条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应提前提出申请核准后实施,未履行审批程序的,视为私自变更,并视为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对造成实际损失的,由私自变更人员负责赔偿。 第11条工程项目参建各部门在接到设计图纸后,由建设方、设计方、监理方参加图纸会审并做出三方签字确认的会议纪要,以作为会审后图纸变更的依据。工程设计变更一般会对工程的建设、合同的履行及管理等工作产生影响,参建各方应慎重对待并严加控制。 第4章附则 第12条本制度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13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修订)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1目的 为有效控制建设成本,规范设计变更的工作流程,确保设计变更的有效性及正确执行,保证工程的质量、成本和进度等满足要求,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额投资或控股项目在施工过程及保修过程中的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设计变更 指工程招标完成后再由设计院出具的,对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进行设计修改或补充的图纸及设计修改通知单。 《设计变更》主要用于下述修改工作: 1)因原设计不完善由公司设计或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的补充设计; 2)不包含在原设计范围之内而经研究,论证必须增加的补充设计; 3)施工图错误导致难以施工需进行的修改; 4)销售管理部门提出要求需进行的修改; 5)工程管理部门提出技术工艺意见或优化意见需进行的修改; 6)设计单位提供优化设计提出的修改; 7)发现现场施工错误需进行的修改; 8)样板施工效果不佳需修改或更换样板。 3.2 重大设计变更 1)涉及建筑及装修专业影响设计外观效果、使用功能、交房标准的所有变更; 2)涉及主材或主要设备系统的变更; 3)涉及结构体系及水电系统的变更; 4)涉及渗漏问题的做法和节点的重大变更; 5)会影响总工期超过一周的;

6)由于公司对项目定位重大调整而引起的设计变更; 7)经估算,工程费用增加超过10万元或超过合同额10%的。 3.3 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均属一般设计变更。 4 职责 4.1公司工程管理部 1)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监督检查; 2)参与重大设计变更审核会签及审批; 3)监督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 4.2公司规划设计部 1)协助本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监督检查; 2)参与重大设计变更审核会签及审批。 4.3 成本合约部、营销策划部 参与与本部门有关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会签及审批; 4.4 区域(直属项目)公司设计部 1)负责本系统工程设计变更需求的申请; 2)负责工程设计变更申请的审核; 3)负责设计变更审批流程的发起; 4)负责设计变更的形成及签发; 4.5 区域(直属项目)公司相关部门 1)负责各自部门工程设计变更需求的申请; 2)参与与本部门有关的设计变更的审核会签; 3)监督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 注:项目公司的变更需求,统一提交区域公司工程部审核后再提交设计部。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 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技术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明确工程相关单位、业主(或称发包人、甲方、招标人、建设单位,下同)内部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及权限,规范工程变更(简称变更)的分类及申报审批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致远地产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所遵循的原则为优化设计、不降低原设计使用要求、尽量降低或少增加工程成本,并按分类、分级的原则快速、准确、有序地予以处理。 三、所有工程设计变更,按本办法经批准后由工程部下发变更指令并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施工单位(或称承包人、中标人、乙方,下同)依据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没有变更指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上述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表示,也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原施工合同作废或无效。 四、由于施工单位过失、违约或毁约及施工方法或工序引起的变更指令,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业主有权不予认可和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五、所有工程都须编制施工预算和施工图预算。施工预算是指根据合同、施工图纸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中标文件(如投标原则及单价等)及招标文件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施工图预算是指编

制单位根据合同、施工蓝图、定额文件及定额计价法的计价原则和有关规范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 六、增加合同外项目,引起工程数量和相应的单价、合同总价变化,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确定费用。 七、工程项目变更须有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对于某些特殊的工程变更(如抢险等时间上不允许的),经济分析未能及时与技术论证同步报送的,可先报该项目投资估算,但经济分析应在技术论证上报7天内报审,经审批的经济分析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八、工程变更是指经批准后由监理单位根据规定下发指令的任何工程改变。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为基础,凡相对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发生工程数量变化的项目均为工程变更项目。工程变更造价控制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编制的施工预算为基础,单项金额相对于施工预算对应项目变动的金额作为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依据。施工预算仅因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数量发生变动差异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在施工预算报批之前,出现与中标造价、合同造价有变动的项目应按工程变更程序报批。工程变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设备材料变更、新增项目等。 九、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建立工程变更台账,按月度对各类变更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的职责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技术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明确工程相关单位、业主(或称发包人、甲方、招标人、建设单位,下同)内部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及权限,规范工程变更(简称变更)的分类及申报审批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致远地产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所遵循的原则为优化设计、不降低原设计使用要求、尽量降低或少增加工程成本,并按分类、分级的原则快速、准确、有序地予以处理。 三、所有工程设计变更,按本办法经批准后由工程部下发变更指令并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施工单位(或称承包人、中标人、乙方,下同)依据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没有变更指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上述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表示,也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原施工合同作废或无效。 四、由于施工单位过失、违约或毁约及施工方法或工序引起的变更指令,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业主有权不予认可和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五、所有工程都须编制施工预算和施工图预算。施工预算是指根据合同、施工图纸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中标文件(如投标原则及单价等)及招标文件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施工图预算是指编制单位根据合同、施工蓝图、定额文件及定额计价法的计价原则和有关规范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 六、增加合同外项目,引起工程数量和相应的单价、合同总价变化,

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确定费用。 七、工程项目变更须有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对于某些特殊的工程变更(如抢险等时间上不允许的),经济分析未能及时与技术论证同步报送的,可先报该项目投资估算,但经济分析应在技术论证上报7天内报审,经审批的经济分析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八、工程变更是指经批准后由监理单位根据规定下发指令的任何工程改变。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为基础,凡相对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发生工程数量变化的项目均为工程变更项目。工程变更造价控制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编制的施工预算为基础,单项金额相对于施工预算对应项目变动的金额作为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依据。施工预算仅因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数量发生变动差异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在施工预算报批之前,出现与中标造价、合同造价有变动的项目应按工程变更程序报批。工程变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设备材料变更、新增项目等。 九、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建立工程变更台账,按月度对各类变更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的职责 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任何变更,均应在其申请报告中列出前附表,并附上相应的支持材料。这些材料必须包括技术、经济两方面的分析及责任归属。变更必须考虑引起相关工程费用等变化的情况,不得分解属于同一单项变更(以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项目为依据作为一个单项)的内容、工程量及费用。变更提出单位如有化整为零、故意规避审批权限的行为,业主将视为违约,并保留追索相应损失的权力。

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doc

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GCGL第006号 第1条为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使之程序化、规范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工程管理部负责施工图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 第3条设计变更分类: 1、一般变更:是指不涉及建筑外观、建筑功能布局、装饰装修方案、景观设计方 案、结构型式、给排水方案、暖通方案、电气方案、智能化方案,对质量和工 期不产生影响,引起的费用增减在5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 2、重要变更:是指不涉及建筑外观、建筑功能布局、结构型式、给排水方案、暖 通方案、电气方案、智能化方案,对质量和工期影响较小的变更设计,引起的 工程费用增减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 3、重大变更:是指涉及到建筑外观、建筑功能布局、装饰装修方案、景观设计方 案、结构型式、给排水方案、暖通方案、电气方案、智能化方案的变更,对工 程质量、造价和建设周期有明显影响的,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减在10万元以上的 设计变更。 第4条设计变更控制程序: 1、公司内部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图纸均可提出合理化建议至工程管理部要 求设计变更,工程管理部填写《设计变更签呈》(GCGL-表21),工程管理部进行复 核,按程序报批。 2、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同样可提出合理化建议至工程管理部要求设计变更,工程 管理部进行审核,填写《设计变更签呈》(GCGL-表21),按程序报批。 3、变更要求被批准的,设计变更均由工程管理部拟订《设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 22),并提交设计单位审核签章同意。《设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22)在下发之前 工程管理部要填写《设计变更通知单审批表》(GCGL-表24),按规定程序报批。《设 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22)一式六份,其中工程管理部一份、工程审算部一份、 营销策划部部一份、监理公司一份、施工单位一份,并在行政管理部存档备案。 4、一般变更须在3日内完成。 5、重要变更须在一周内完成。 6、重大变更,由工程管理部根据方案调整情况提出,由总经理批准。该类变更一 般应在提出后一月内完成。 7、营销策划部根据市场销售情况要求对已施工房屋进行变更设计的,由营销策划 部提出申请,填写《设计变更签呈》(GCGL-表21),按程序报批,由工程管理部拟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项目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1.1为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正确地处理设计变更,控制工程规模、标准、质量、工期和造价,保证工程的正常、顺利进行,现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以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1.2设计变更的含义是指对技术规范、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等作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施工依据的设计文件的变更和数量的调整。 1.3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对施工图所涉及的平纵线形、结构、型式、工程数量、规模、质量标准及任何一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和尺寸等的变更。 第二章设计变更原则及条件 第二条设计变更的原则及条件应遵照下述规定执行。 2.1设计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审查意见,并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2.2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以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加快施工进度、节省良田、保护环境、提高安全性能、有利于工程管理方面有显著效果时,可考虑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变更和完善。 2.3设计变更由业主和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办理,任何个人和单

位无权对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和变更指令。 2.4设计变更的依据必须是业主、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人签发的正式文件。 2.5任何口头指令一律不作为承包人现场实施的依据。凡不具备设计变更依据开始施工者,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擅自实施者自负。 2.6对未正式办理变更手续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一律不得实施,并不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2.7在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的,可提出变更。 2.8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地质、环保等方面原因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必须改变设计,可提出变更。 2.9保持原设计标准和质量,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的,可提出变更。 2.10 施工图设计差、错、漏及设计明显不合理的(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提出变更。 2.11设计变更图表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少数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委托其它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但必须得到设计单位或其派驻现场的设计代表的确认。 第三章设计变更立项 第三条设计变更的提出 设计变更可以由承包人、设计单位、业主等提出。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由承包人编报设计变更立项申请资料,总监办审核后附立项审核意见,由施工单位附备设计变更立项审查表并完善相应填报内容,并提交设计代表完善相应手续后转报指挥部现场工程部门办理立项申请;设计单位及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或设计代表出

设计变更管理组织办法(暂行)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总工办 2018-8-7

施工图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广西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图变更的审批流程、明确各单位或部门职责、强化执行及记录,实现投资、工期和质量目标,依据钦州市《关于修订和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钦市建字【2016】74号)和《广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强设计重点环节管理及控制价编制管理要求的通知》、《工程项目管理制度》(GC-03-2016)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参照广西区内其他地市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广西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XX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辖的所有合同签订后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施工图变更。 第三条施工图变更,指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从已审定有效的施工图下发至工程竣工验收期间,对已审定有效的施工图所发

生的技术及数量上的变更,即图纸勘误(澄清)、技术变更和涉及图纸变化的工程变更。 第四条施工图变更申请单位(部门)可以是业主单位和非业主单位。业主单位是广西XX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控集团);非业主单位是指EPC总包牵头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供货商、咨询单位等。 第五条投控集团相关部门对施工图变更应严格控制。实行部门审查和审查会议、部门会签、部门领导负责制、公司领导审批的变更管理制度。投控集团拥有所有施工图变更的审批权,必要时,按规定上报园区管委和自治区、钦州市相关部门审批。(指令流程图、超过概算总价10%须报政府或董事会审批)第六条变更的五项原则要求:变更的必要性、技术合理性可行性、变更范围、工程量及投资造价变化、引起的连带变更。施工图变更审查、审批时应按五项要求对变更进行综合评审、决策。 第七条施工图变更项目划分原则 1.同一项目、同一原因引起的其内容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应为同一项施工图变更。 2.同一项目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原因或同一内容的不同单位工程的变更应划分为不同的施工图变更。 第八条变更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本着精打细算、节约投资、不断优化设计和保证工程进度的原则进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规定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第六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八条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规定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为完善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和有效实现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三大目标控制,加强对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图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减少因设计变更带来的造价增加或延误施工工期,结合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所有工程在合同签订后的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特殊情况下发生的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现场签证及其它原因引起的索赔等。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完成招标后,对比招标所用施工图纸,设计院发出的所有的修改施工图(包括对施工图纸的修改、增补、废除,出新版图纸等)。 第二条设计变更应立足于确保结构安全,改进使用功能,合理控制造价和方便施工,安全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设计原因是指设计单位施工图成品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非设计原因是指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外部条件发生了改变,或建设、使用单位的要求发生了改变。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实需要变更工程设计文件的,应当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设计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共同努力,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高设计质量,减少一般设计变更,避免重大设计变更,努力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六条变更设计应当遵循“优化设计、优化施工”的原则,以达到“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工程成本”之目的。 第七条变更设计实行审批管理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不得擅自变更;禁止利用设计变更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提高工程造价。 第八条发包人拥有对工程变更的最终审批权,经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总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可按《合同管理办法》签订补充合同。 第九条发包人:项目组是发包人现场管理的代表,负责对审批权限内的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对审批权限外的变更,负责上报公司审批。 第十条设计单位:参加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特殊情况下工程变更处理,提出设计方意见;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提出按单项设计变更(设计自身提出的变更单)增减投资额的估算和说明,及时修改施工图。 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综合处理工程变更事务,负责接纳、初审工程变更申请并提出技术评审、造价评审、综合评审意见,会同发包人项目组召集相关各方处理工程变更申请,下达工程变更令,管理变更工程的实施,建立工程变更台帐,并将经批准的变更文件分发至有关单位并存档;负责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设计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详细介绍

######变更管理办法 ( 试行) #############发展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承担建设工程的变更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变更,系指初步设计审查通过至工程竣工期间,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已审定签章的施工图纸内容发生变化。 第三条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两大类,其中,设计变更系指由于设计、行政许可、技术标准或功能变化等原因引起的变更;由施工、勘察、现场条件等其他原因引起的变更统称为变更设计。 第四条相关部门及单位 公司部门:指总工办、规划设计部、机电设备部、计划合同部、工程管理部、质量安全部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部门; 设计单位:指总体设计单位、设计咨询单位、工点设计单位等;

承包商:指施工单位、设备安装单位、装修装饰单位、供货商、系统集成商等。 第五条 第六条变更的提出应从有利于工程出发,或优化方案、或降低费用、或提高工程效率、或提高安全性以及满足政府行政许可要求等。 第七条审核变更应以合同为准、以事实为依据,从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 第八条变更令是实施变更的唯一途径,有变更令才能实施变更。 第九条变更的报备应严格执行政府、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变更必须严格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变更的,自行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监理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公司批准而擅自发出变更令的,自行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现场应急、抢险、突发的、急需的、紧急或特殊情况下的变更,工程业务部门应立即报告请示公司领导同意后,由工程管理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总工办、规划设计部、计划合同部、质量安全部)、设计、风险咨询、第三方监测、施工、监理等单位、专家(如需)现场制定应急措施,形成纪要;工程管理部授权监理工程师书面指示承包商先行

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管理制度

2、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管理制度 1.总则 1.1 为了便于公司酒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的管理,及时、快捷、有效地处理施工中出现的设计不足,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工程所有的施工项目、区域和所有参建单位。 2.引用标准及关联文件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3.专用术语定义 3.1 设计变更:是指由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提出修改的工程变更。 3.2 变更设计:是指在施工中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等提出的对原设计修改的工程变更。 3.3 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3.4 工程设计变更:无论设计变更还是变更设计、工程变更,实际上都是对工程的变更,都有可能造成工程费用和工程工期的变化。为便于管理,本工程中将以上三种变更统称为工程设计变更。 4.职责 4.1 建设单位: 负责工程设计变更的最终认可。 4.2 监理单位:负责审查变更设计及设计变更。 4.3 设计单位:根据需要提出设计变更,会签变更设计,修改设计文件。

4.4 施工单位:提出必要的变更设计,依据工程设计变更开展相关的施工工作。 5.管理方法和要求 5.1 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分别由设计和监理单位统一编号,监理负责收集、整理、编号、归档。 5.2 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应分别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会签,建设单位批准后生效。改变原设计结构和系统的重大变更需监理单位预算会签并报建设单位批准;遇紧急情况,可先由变更提出单位提出,经其余三方负责人口头同意后开始施工,事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有关变更手续。 5.3 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的文件应完整清楚,按程序文件编号,且在竣工时纳入竣工资料中一并移交。所有变更内容应全部在竣工图中得到修改。 5.4 施工单位在接到变更通知单后3天内按照变更内容编制出施工预算,连同变更通知单做为工程量增减的依据。 5.5 凡提交施工单位的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通知单,如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不能实施时,则由施工单位说明原因,将设计变更或变更设计退回到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协调处理。 5.6 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提出工程量及费用估算;变更设计由提出单位提出工程量及费用估算,报监理单位审核,如无费用发生,应在联系单上注明。 5.7 凡因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对正式施工图修改较多时,设计单位须出升版图。升版图仍须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按“施工图纸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执行。 5.7 供货厂商变更通知单,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五家会签后方可生效。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云南省杨柳(滇黔界)至宣威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期的工程设计变更,规范工程设计变更工作的程序,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设计变更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 〕第 5 号)、《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云交基建〔2003 〕826 号)等规章规定,结合集团股份公司、PPP 事业部、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项目的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程设计变更归口管理部门是云南葛洲坝宣杨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管理部。

第二章工程设计变更的依据和原则 第四条办理工程设计变更的依据是:工程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规定等。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坚持科学合理、以人为本、安全节约、持续发展的原则。 2. 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六条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不得任意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工程设计变更: 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2.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于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少数量投资的。 4.由于铁路、水利、农田、矿山、环保、文物以及地方正当合理要求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 5.原设计文件存在错、漏、空、缺的。 6.在费用不增加或增加不多的情况下,能明显改善结构受力条件、显著提高安全性能的。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中国交建福清二期工程项目总经理部第一分部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编制: 审核: 审批: 二〇一四年五月

第一章变更设计原则 (一)设计文件是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及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二)变更设计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在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缩短工期等方面有显著效益以及设计与实际不符合时,可考虑变更设计。 (三)进行变更设计,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并填写《工程洽商记录》,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包括与原设计的经济比较)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请审批。每项设计变更在实施前必须向总经理部提出申请,未经正式批准,一律不得实施。 (四)变更设计后的工程费用按本章规定办理。 第二章变更设计条件 (一)设计文件存在下列问题,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 1、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 2、设计文件虽然可行,但明显不够合理。 3、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及安全隐患; 4、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二)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按本办法对设计进行变更。 1、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或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或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2、由于农田、水文、水利、地质、工矿、文物、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环保等方面的不可预见因素,需要变更原设计方案和完善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对局部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3、有利于提高综合环保水平。矿渣、粉煤灰等废弃物的利用,能够降低噪音和粉尘的施工工艺,更加完善的绿化方案等。 4、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或便于日后工程改造和扩建,但不增加投资或投资不多。 5、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良田。 6、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的工艺、技术问题、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7、尽量在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工效、促进技术进步。 8、由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因素及工程事故。 9、贯彻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建设要求,可以按规定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有限公司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2019年11月20日) 1 适用范围 1.1设计单位发现施工图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需要变更的; 1.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图审查后需要优化设计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1.3设备制造厂审查设备制造图后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2 程序及审批 2.1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属于施工前的变更单,交档案室资料员编号盖章,分发施工、监理及建设单位有关部门签收实施;属于施工后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单,由专业工程师作为与之相对应的签证单的附件按签证管理规定的程序执行。 2.2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由提出方填写“技术联系单”,经专业工程师、工程设备部部长、主管技术总工程师签字后,交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单”,经专业工程师核对,属于施工前的变更单,交档案室资料员编号盖章,分发施工、监理及建设单位有关部门签收实施;属于施工后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单,由专业工程师作为与之相对应的签证单的附件按签证管理规定的程序执行。 2.3特殊情况下,工程设备部可直接编制“设计变更单”,经部长、主管技术总工程师和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后,档案室资料员编号盖章,分发建设、施工、制造、监理等单位签收实施。 3 编号及要求 3.1编号应由单位工程、工程类别(土建、安装、电仪)、号码等部分组成。 3.2每个单位工程、工程类别应连续编号,如果发现施工单位结算时提供的“设计变更单”有涂改、缺号、重号、无号等现象,对于费用增加的变更不予结算;对于费用减少的变更,建设方除了将费用

更正之外,还应对施工方给以同等数额2倍考核。 3.3“设计变更单”经档案室资料员编号盖章后,两小时以内必须发到相关单位手中,专业工程师、监理应立即督促施工单位实施,不得拖延。因施工单位拖延时间不按设计变更施工而引发的费用,建设方不予签证,造成损失的由施工方承担。 3.4“设计变更单”一式六份,施工单位三份,监理一份、建设单位两份(预决算一份,工程设备部存档一份)。 4 本规定由工程设备部解释与修订。 5 本规定自二0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定稿)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所属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有效控制本项目工程投资,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交通运输部、山西省交以下通运输厅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全体参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编制主要依据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工程设计变更,系指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增减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要坚持先审批后实施的基本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先变后报、肢解上报或瞒报、不报行为。 第二章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类 第六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 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 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 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 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 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 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7. 超出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

8. 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300万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 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 连续长度3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1公里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3. 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4. 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5. 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6. 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 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8. 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9. 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0. 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0万元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三章工程设计变更的范围和原则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 1. 为应对工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情况引起的设计变更; 2. 项目法人或第三方提出,按程序经认可需改变设计而进行的变更。 3. 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可改进的施工工艺和方法,确保工程安全,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且节约工程费用的变更; 4. 项目设计单位为提高质量和降低造价,进行优化设计提出的变更;

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1.总则 1.1在项目施工图发出后,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对设计图纸做出的变更,统称设计变更,包括设计修改、设计补充。 1.2因各类原因(如报建报批等)导致项目签批图纸及指标变化,按方案审批流程重新上报审批。 1.3如商管总部、营销等相关部门提出的设计修改或变更要求,各自按照制度要求的审批流程完成设计变更申报、审批,审批通过的变更事项移交项目公司发起设计变更流程。 2.设计变更分类 2.1设计变更分类为一类设计变更和二类设计变更。 2.2一类设计变更:包括规划指标、建筑方案、功能布局、面积指标、重大效果等的设计变更,以及可能引起法律纠纷(如与主力店的合作纠纷、可能导致购房业主法律纠纷)的设计变更。 2.3二类设计变更:一类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售楼协议文件、设计图纸错误(错、漏、碰、缺)、配合施工需要、配合设计优化、业态对接和专项设计分步实施、配合商家进场造成的设计修改或补充事项等。 3.设计变更办理时间 3.1设计变更实施前,项目公司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办理时间为3个工作日,归属集团审批各中心部门审批时间为2个工作日,实行一单一算,严禁事后补办。 3.2在紧急情况下(由项目公司设计、成本、工程副总经理判断),对于不影响建筑质量和验收的二类设计变更,根据设计变更审批权限,在完成《设计变更审批单》,知会设计单位后,项目公司设计部撰写《设计变更通知单》一式五

份,项目公司工程部、设计部、成本控制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原件,如果施工单位多于一家,则原件也应多出相应分数。施工单位接到《设计变更通知单》后可立即组织施工。 3.3设计变更实施后,工程部、设计部、成本控制部、监理公司应在设计变更实施完毕相关施工企业申报后7天内进行确认。在设计变更实施完毕的48小时内,施工单位填写《设计变更确认单》,将该单及相关资料送至项目公司成本控制部。否则,结算时不予确认该部分增加的款项,若为减少的款项则双倍扣除。对于增加工程成本的设计变更,如果未经确认,在工程结算时将不予考虑;对于降低工程成本的设计变更,如果施工单位不配合确认工作,由监理单位及项目公司共同确认后生效,将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 4.设计变更办理程序 4.1发起变更:设计变更发起单位或部门(营销中心、商管公司、规划设计中心、项目公司、设计单位等),填写有关变更事项、内容、要求并按集团呈批流程进行签批,待核准后根据权限范围转发集团设计规划中心或项目公司设计部落实,项目公司设计部根据结果签发《工程联系单(变更)》,通知工程部、成本部有关设计变更事宜。 4.2变更影响评估:项目公司工程部相关专业工程师在《工程联系单(变更)》上描述该设计变更部位的现状(是否已按原设计图纸实施完毕后、部分实施或未实施)、分析该设计变更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影响后,提交设计部,工程部留存复印件。 4.3变更审批会签:项目公司设计部经办人负责办理变更的审批会签。项目公司设计部根据工程部提供的《工程联系单(变更)》,如变更可行填写《设计变更审批单》通过审批后,项目公司设计部留存一份原件,成本控制部留存复印件。 4.4设计变更通知实施:设计变更审批通过后,项目公司设计部通知设计单位根据《设计变更审批单》中有关设计变更的要求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并填写《设计变更通知单》一式五份,经设计副总经理进行确认,工程副总签字后,项目公司设计部负责下发至项目公司成本控制部、工程部及公司其他相关部门,监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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