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和服务序言,促进四川省的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本条例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过特殊设计,具有单向或双向多车道,专用于快速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的高速公路。
第二章设计和建设
第四条高速公路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循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充分考虑沿线环境保护原则,避免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前,应进行充分的路线选择和风险评估,防范环境灾害和安全事故。
第三章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严密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保障高速公路的规范管理和高质量服务。
第八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路况监测和信息发布,保证路况畅通和安全。
第九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巡逻和应急抢修力量,保障在紧急情况下及时有效的救援和抢修。
第十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设施和服务设备,提供方便快捷、安全舒适的服务。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宣传和教育,推广交通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第四章违法和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对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占用应急车道、违规占道施工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法律宣传和执法力度,加强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收费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服务、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所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所属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高速公路筹资、建设、管理等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交通安全协助机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协助做好本辖区高速公路沿线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七条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第九条鼓励开展高速公路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以 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通过公开 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依法特许经营的高速公 路。
第三条 项目特许经营的期限包括准备 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准 备期是指投资协议签订起至项目开工;建设期 是指项目开工起至交工验收;运营期是指项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bot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 人签订投资协议,并
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高投标人 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的额度、期限和形式提交投标担保。投标 担保的额度一般为项目投资额的 0.3%,但最高 不得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 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 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 为 7 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的人数不 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 1/3。与投标人有 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 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五条 评标办法采用最短特许经营 期限法或者综合评估法。采用最短特许经营 期限法的,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 提下,满足项目准备期、建设期的时限要求,评 标委员会推荐出经评审的最短收费期限中标 候选人。 项目准备期内文件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交[200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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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交〔2006〕79号)川高公司、厅公路局,各重点公路项目法人,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施工分包活动,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确保公路建设依法有序进行,厅制定了《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06年5月31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厅公路局可以参照《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地方公路的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范全省地方公路建设的施工分包行为,创造和谐、稳定的地方公路建设市场环境。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施工分包行为,打击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确保公路建设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公路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属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有关建设单位(或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主要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中的专业工程分包是指与建设单位(或业主)直接签订合同的公路工程施工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分部工程委托给其他施工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人”)施工的行为。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 新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2013年11月1日印发)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厅造价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动态控制项目工程造价。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检查。
项目投资人负责对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2期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交函〔2019〕353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及运营管理单位:《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3次厅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6月4日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与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运营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养护工程应坚持政府监管、市场参与、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绿色低碳、优质高效、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是养护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养护计划制定、资金筹措、工程招标、组织设计和施工、环保和安全监督、工程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根据省级交通部门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统筹考虑高速公路通车年限、交通量、路况等因素,科学确定养护工程,足额筹措资金,满足维护良好公路技术状况需求。
养护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路况检测与评定、决策咨询、设计、施工、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技术推广及其他技术服务等。
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应按照国家2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实施单位,需要招标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成都,自贡,泸州,赤水,川黔界, 高速公路成都至眉山,仁寿,段工程项目,试行,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仁分公司二〇〇九年九月目录一、施工监理管理办法1.总则……………………………………………………………………12.业主对监理单位的授权和监督管理…………………………………23.施工准备阶段监理……………………………………………………54.施工阶段监理…………………………………………………………9 5、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19 6、工地会议…………………………………………………………… 20 7、文件与资料管理…………………………………………………… 24 8、奖励与违约处理…………………………………………………… 26 9、附则………………………………………………………………… 29 二、试验检测管理办法1.总则……………………………………………………………………302.试验检测机构、任务及职责…………………………………………303.试验检测人员管理……………………………………………………314.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与环境管理………………………………………325.试验检测工作管理……………………………………………………336.试验检测见证制度……………………………………………………367.试样取样、留存管理…………………………………………………37 8.数据处理及数据溯源…………………………………………………38 9.试验检测报告与记录管理……………………………………………39 10.外委试验检测管理………………………………………………… 40 11.奖励与违约处理…………………………………………………… 41 12.附则………………………………………………………………… 44 三、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1.总则..............................................................................45 2.建设单位质量管理............................................................46 3.设计单位质量管理............................................................48 4.承包人质量管理 (48)- 1 -5.监理单位质量管理……………………………………………………516.试验检测单位质量管理………………………………………………527.材料、设备采购单位质量管理………………………………………538.罚则……………………………………………………………………539.附则……………………………………………………………………54 四、质量监控措施及处罚1.施工管理………………………………………………………………562.路基施工………………………………………………………………573.桥梁施工………………………………………………………………594.隧道施工………………………………………………………………635.路面施工………………………………………………………………646.监理管理………………………………………………………………657.罚则……………………………………………………………………68 8.附件: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工程质量整改回复单………………69 五、工程进度管理实施细则1.总则……………………………………………………………………712.进度控制目标的确定…………………………………………………713.进度计划的检查与落实………………………………………………734.实施奖惩制度…………………………………………………………75 六、计量支付管理办法1.总则……………………………………………………………………772.计量支付原则…………………………………………………………773.计量支付具体规定……………………………………………………784.工程量清单……………………………………………………………815.计量支付文件…………………………………………………………816.报送程序与审查时限…………………………………………………887.费用的支付与扣回……………………………………………………898.附则……………………………………………………………………949.附件:计量支付报表…………………………………………………94 七、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2 -1.总则……………………………………………………………………1012.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分类及审批权限…………………………………1023.设计变更的办理程序…………………………………………………1064.设计变更的办理时限…………………………………………………1095.工程变更造价的确定…………………………………………………110 6、设计变更资料的编制……………………………………………… 113 7、附则………………………………………………………………… 117 8、附件………………………………………………………………… 119 八、首件工程认可制实施办法…………………………………………135 九、廉政建设管理办法1.制度建设………………………………………………………………1452.廉政建设规定…………………………………………………………1463.罚则……………………………………………………………………147 十、文明施工管理办法1.总则……………………………………………………………………1482.项目经理部建设………………………………………………………1493.预制,拌和,场地及场外施工便道…………………………………1524.施工现场管理…………………………………………………………1535.文明施工管理…………………………………………………………1566.精神文明建设…………………………………………………………1567.附则……………………………………………………………………1578.附件:各类施工告示牌设臵标准……………………………………1589.附图:工程项目标示牌格式…………………………………………162 十一、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实施办法1.总则……………………………………………………………………1702.保证体系………………………………………………………………1703.现场检查………………………………………………………………1714.环保评定………………………………………………………………173 十二、民工工资管理办法………………………………………………174 十三、工程管理公文处理办法- 3 -1.总则……………………………………………………………………1762.公文种类………………………………………………………………1763.行文规则………………………………………………………………176 4.发文办理………………………………………………………………177 5.收文办理………………………………………………………………178 6.公文归档………………………………………………………………178 7.公文管理………………………………………………………………178 8.公文格式………………………………………………………………179 十四、监理单位目标量化考核实施细则1.总则……………………………………………………………………1802.组织机构及考核程序…………………………………………………1803.季度考核办法和奖惩措施……………………………………………1804.年度评比办法和奖励措施……………………………………………1825.附则……………………………………………………………………1836.成仁高速公路监理单位目标量化考核评分表………………………184 十五、施工单位目标量化考核实施细则1.总则……………………………………………………………………1862.组织和程序……………………………………………………………1863.月度考核方法和奖罚措施……………………………………………1874.半年度评比方法和奖罚措施…………………………………………1885.附则……………………………………………………………………1896.附件:成仁高速公路施工单位目标量化考核评分表………………190 十六、违约金管理细则…………………………………………………192 十七、工地例会汇报材料的编制要求…………………………………196 十八、竣工文件编制及档案整理实施细则1.总则……………………………………………………………………2132.依据……………………………………………………………………2133.名词解释........................................................................213 4.建设各方责任及工作分工...................................................215 5.项目竣工文件的编制 (218)- 4 -6.项目文件的整理...............................................................220 7.竣工文件的分类和归档内容................................................226 8.项目档案的归档整理与移交................................................238 9.附则..............................................................................238 10.附件 (238)- 5 -施工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在成仁高速公路建设期间~为切实执行公路工程监理制度~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提高监理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公正、科学地做好监理工作~实现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安全、环保的科学有效监督和管理~依据交通部和四川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技术规范、监理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本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等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2013年11月1日印发)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厅造价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动态控制项目工程造价。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检查。
项目投资人负责对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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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川交发[2009]26号2009年6月4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高速公路建设发展,加快构建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完善多元投资体制下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项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高速公路建设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多元主体、市场运作的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新体制和统一监督、分级负责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章监督和管理职责第四条省交通厅的高速公路建设监督和管理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建设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二)编制全省高速公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三)指导市(州)人民政府开展经省政府授权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项目的管理、投资人招商、项目法人组建等工作;(四)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高速公路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监督、前期工作管理、建设市场管理、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职责。
第五条在市(州)人民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市(州)交通局(委)履行高速公路建设监督和管理的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关于高速公路建设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二)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指导、监督经营性高速公路组建项目法人;(三)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高速公路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监督、前期工作管理、建设市场管理、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管理、监督检查的相关职责。
第六条高速公路项目法人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以下职责:(一)筹措建设资金;(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审查和备案事项;(三)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组织项目建设;(四)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管理,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和标准试验以及工程分包等事项,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五)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总体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季进度、月进度计划,编制项目实施的具体进度计划,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确保工程建设按计划实施和完成。
(六)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高速公路建设组织实施的相关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基本建设程序第七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四川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组织建设。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项目实行审批制,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实行核准制。
第八条审批制高速公路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四川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同时,报省交通厅组织行业审查;(二)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组建项目法人或委托建设单位,并报省交通厅备案;(三)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和勘察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省交通厅审查或审批;(四)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和监理招标文件,履行招标方案报批、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和评审结果备案审查手续,组织工程施工招标和监理招标;(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建设用地手续,组织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六)按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厅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报批项目施工许可;(七)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工程建设,执行批准的设计,组织质量、安全生产、工期、造价管理,按规定报批设计变更,按规定上报工程财务和工程进度等报表;(八)工程完工后项目通车前,省交通厅组织对设计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省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工程质量检测,项目法人主持项目交工验收;(九)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完成质量鉴定、决算审计和各单项验收后,向省交通厅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九条核准制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规划组织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交通厅审查;(二)组织进行投资人招商;(三)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组建项目法人或委托建设单位,报省交通厅备案;(四)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的同时,报省交通厅组织行业审查;(五)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和勘察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省交通厅审查或审批;(六)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省交通厅审批;(七)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和监理招标文件,履行招标方案报批、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和评审结果备案审查手续,组织工程施工招标和监理招标;(八)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建设用地手续,组织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九)按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厅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报批项目施工许可;(十)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工程建设,执行批准的设计,组织质量、安全生产、工期、造价管理,报批设计变更,按规定上报工程财务和工程进度等报表;(十一)工程完工后项目通车前,省交通厅组织对设计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省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工程质量检测,项目法人主持项目交工验收;(十二)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完成质量鉴定、决算审计和各单项验收后,向省交通厅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十三)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四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十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开工前的项目研究、设计和审批等工作,主要包括:路网规划、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以及项目报批、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及报批、技术设计(如有)及报批、施工图设计及报批等。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等文件,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产压覆、用地预审等专项报告的审批手续,落实融资方案,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完成项目安全性评价、通航论证、行洪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调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省交通厅依据职责承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以下前期工作:(一)制订高速公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下达高速公路建设年度计划;(二)负责组织省作为建设责任主体单位的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省直管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三)审查高速公路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对技术标准、技术指标、建设工期、工程投资等提出行业审查意见;(四)协助政府还贷项目制订融资方案;(五)组织审查或审批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等技术文件。
第十四条市(州)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由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单位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州项目)的以下前期工作:(一)组织高速公路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二)协助地方政府组织投资人招商工作;(三)协助政府还贷项目制订融资方案;(四)协助项目法人报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五)向省交通厅转报高速公路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组织施工图设计预审。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承担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相关的以下工作:(一)按照下达的高速公路建设目标和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二)接收省、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移交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制订融资方案;(四)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报批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五)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和勘察设计;(六)报批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
第十六条对于由地方政府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跨市(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在省交通厅的组织安排下,有关市(州)可以单独开展或联合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列入初步设计概算,由项目法人承担。
项目法人应当在收到省、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移交的前期工作成果资料后60日内,向完成前期工作的法人单位支付已垫支的各项前期工作费用。
第五章建设市场管理第十八条高速公路建设市场交易实行开放、竞争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高速公路建设交易活动实行地方保护,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进入高速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九条高速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活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招标且符合招标规模和标准的,一律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
第二十条高速公路建设招标活动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采取邀请招标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招标资格审查应采取合格制(强制性评审法)。
第二十一条按照性质和类别的不同,高速公路招标活动实行相应的评标方法。
投资人招标按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实行最短收费期限法等评标方法。
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高速公路建设施工招标项目的评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勘察设计招标、监理招标、试验检测、咨询招标、材料和设备采购采用双信封最低评标价法。
未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评标活动的应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社会投资人投资的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招商单位应当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合同,与投资人组建的项目法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投资合同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明确以下重要事项:(一)项目法人组建、设计完成时间、招标时间、各项行政审批(含核准)和备案工作要求和时间、开工时间、完工通车时间和工程建设阶段性目标;(二)对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人员数量要求;(三)各建设年度的工程进度计划、投资完成计划;(四)前期工作阶段和项目实施各年度的资金到位方案。
第二十三条省、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对高速公路建设招投标行为活动实施监督执法,对招标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定标、抽取专家等关键过程依法实施现场监督。
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评标报告实行备案制度,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备案审查。
招标活动应依法进行,不得随意采取补遗等方式变更、补充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确实需要采取补遗等方式变更、补充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只用于说明或补充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内容,但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且补遗文件发出前应当履行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