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2009物权法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
法律案件分析题库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系某市某小区业主,张某为该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
李某自入住小区以来,一直拒绝支付物业费,理由是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高,未能满足业主需求。
物业公司多次与李某协商,但李某始终坚持己见。
无奈之下,物业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
二、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李某作为业主,有权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李某拒绝支付物业费,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2.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拒绝支付物业费的理由是否成立,以及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1)李某拒绝支付物业费的理由李某认为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高,未能满足业主需求。
然而,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在此情况下,李某拒绝支付物业费的理由不成立。
(2)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
根据相关证据,物业公司已尽到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小区环境卫生、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维护等方面。
因此,物业公司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判决建议1. 法院应认定李某拒绝支付物业费的理由不成立,判决李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
2. 法院应判决李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 法院可对李某进行批评教育,提醒其作为业主应当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维护小区环境。
2002-2009年司法考试民法学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及主观题

(2009年)
(一)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1-93题。
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
本案中,甲将属于乙的玉石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又因丙对甲乙之间的买卖情况知情,说明丙不是善意第三人,不能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除非得到乙的追认。因此,AB项错误。
91.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
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可知,玉石的真正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而非是从戊与已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计算两年的期限。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2008年)
(一)
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91-93题。
物权法律制度案例题(3篇)

第1篇某市A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近年来,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在市区周边购置了一块土地,并计划在此建设一个大型购物中心。
然而,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程中,A公司发现该土地存在以下问题:1. 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面积与实际土地面积不符,实际面积比证上面积多出10%。
2. 土地使用权证上标注的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但实际用途为住宅用地。
3. 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所有权人为B公司,而实际所有权人为C公司。
A公司认为,以上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合法权益,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如下:1. 撤销A公司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
2. 依法确认A公司对该土地的所有权。
3. 依法判令B公司和C公司向A公司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物权法律制度中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土地登记制度。
1. 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变更、转让、继承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
”A公司作为实际土地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
然而,由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所有权人标注错误,导致A公司无法合法取得土地所有权。
2. 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继承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A公司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但该证上的土地面积、用途及所有权人均存在错误,无法证明A公司对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
3. 土地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土地登记是指国家依法对土地权属、用途、面积、位置、等级、质量、使用期限等进行登记的行为。
”本案中,由于土地登记存在错误,导致A公司无法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实际土地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
然而,由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面积、用途及所有权人均存在错误,无法证明A公司对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
2002-2009年司法考试物权法历年真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2009年)7.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A.专利权B.应收账款债权C.可以转让的股权D.房屋所有权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权利质权。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8.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
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
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
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生效时间。
本题中,甲与银行之间设立的抵押是不动产抵押,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据此首先可以判断出甲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
因此,BD项错误。
另外,《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本题中提到的标的物在设定抵押之前已经出售给了乙公司,并办理了预告登记且没有超出上述规定的3个月的期限。
因此,在此期限内甲公司无权处分该不动产,即便是实际处分了,也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物权法案例分析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1. 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后又将房屋卖给丙。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租赁合同对丙继续有效B. 丙有权要求乙立即搬出C. 甲出售房屋需经乙同意D. 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答案:A解析:“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丙继续有效。
2. 甲、乙共同共有一套房屋,份额各占50%。
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乙有优先购买权B. 丙有优先购买权C. 乙、丙均有优先购买权,且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D. 乙、丙均有优先购买权,且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乙答案:A解析:共同共有人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3. 下列财产中,可以抵押的是()A. 土地所有权B. 学校的教育设施C.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D. 依法被查封的财产答案:C解析: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A 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B 学校教育设施不得抵押,D 依法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抵押。
4. 甲将其汽车抵押给乙,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后甲又将汽车卖给丙,丙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乙的抵押权()A. 有效,可对抗丙B. 有效,不得对抗丙C. 无效D. 效力待定答案:B解析: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不知情且支付合理价款办理过户,属于善意第三人。
5. 下列关于留置权的表述,正确的是()A. 留置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B. 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C. 留置权的成立必须以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为前提D. 留置权的行使不受时间限制答案:B解析: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不以约定为前提,其行使受一定时间限制,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6. 甲遗失一块手表,乙捡到后将其以合理价格卖给丙。
丙不知道手表为甲遗失。
甲发现后向丙索要。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甲有权要求丙返还手表B. 甲无权要求丙返还手表C. 丙应将手表返还给乙D. 乙应将所得价款返还给甲答案:B解析:丙善意取得手表所有权,甲无权要求返还。
第4讲 物权法的原则(案例分析)

第4讲物权法的原则(案例分析)1.张某和王某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自己的房屋以20万元卖给王某,并在一个月内办妥变更登记。
但在半个月后,房屋行情看涨,于是张某待价而沽,拒不办理登记。
王某诉至法庭。
(1)如果你是王某的委托律师,为最大限度维护其利益,可从哪些法律点入手提出主张?(2)如果你是张某的委托律师,为最大限度维护其利益,可从哪些法律点入手提出相反主张?(3)根据事实与法理,法院应当如何判决?2.某制药公司从日本引进一价值250万元的生产流水线,并以该流水线向工商银行抵押贷款180万元,双方到工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半年后,制药公司向某信托公司借120万元,又以该流水线再次抵押,在告知信托公司后,双方又到工商局办理抵押登记。
工商银行知道后,认为重复抵押侵害了其权利,便诉讼主张制药公司和信托公司的抵押合同无效。
根据事实与法理,法院应当如何判决?3.1992年8月,甲与乙签订书面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甲将其所有门市房的使用权长期转让给乙,乙给付甲16万元。
该门市房的对面是甲的办公楼。
甲与乙还约定,如果甲将其办公楼转让给他人,则乙公司取得该门市房的所有权。
合同签订后,乙将16万元支付给甲。
2004年7月,乙通过拍卖的方式将门市房的长期使用权转让给了丙。
经查,房管部门的登记记载该门市房所有权及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人为甲。
现甲要求丙返还该门市房,丙拒绝。
双方产生纠纷。
(1)如果你是甲的委托律师,为最大限度维护其利益,可从哪些法律点入手提出主张?(2)如果你是丙的委托律师,为最大限度维护其利益,可从哪些法律点入手提出相反主张?(3)根据事实与法理,法院应当如何裁判?(4)甲或丙败诉后,其下一步的法律对策是什么?4.2005年3月14日,索先生与张女士协议离婚,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张女士名下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南侧一间归索先生所有,北侧一间归张女士所有。
2007年1月,张女士请求依法分割该住房,被索先生拒绝,其主张应按协议办理。
2002-2009年司法考试民法学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2002-2009年司法考试民法学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2002-2009年司法考试民法学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2009年)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特殊侵权行为。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本题甲乙之间的纠纷是侵权关系中的因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关系,不属于人身关系的范围。
因此,A项错误。
甲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是在行使债权,是相对权,而非绝对权。
因此,B项错误。
《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一)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一年的规定,因此,C项正确。
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行使抗辩权的前提是先承认对方的享有请求权利,然后再提出阻止对方请求权利的事由以此对抗对方权利的行使。
本题中,乙提出甲被狗咬伤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是对甲请求权利的否认,而非抗辩。
因此,D项错误。
2.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
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B.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C.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D.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个人合伙中合伙人的确定及公司全部债权。
关于该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B.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该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D.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法人分立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司法考试】物权法案例分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1、张某和刘某系同一单位职工,共同居住在单位的家属楼房同一层。
两户住宅房中间,有一共同使用的楼道,并有一临街窗子。
张先入住,就将该楼道打上隔断,自己装杂物用。
刘入住时发现此事,曾向张提出拆除隔断的意见,张没有接受。
后因住房改革,双方都交款买了住房的所有权。
刘又向张提出拆除隔断,张仍然不同意。
刘便向法院提出诉讼。
你认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某镇居民吴某于1993年7月申请到一块宅基地,决定建一栋三层共180平方米的楼房。
同年8月,吴向有关部门申请到准建证和施工许可证。
同年9月,吴因四处借款未果,遂找邻居张某借款,双方经过协商订立一份书面合同。
合同约定,张借给吴5万元建房,一年后如果吴不能归还本金和利息5000元,则房屋为双方共有,各人得一半房屋;该房建成后,吴要留出几间给张堆放杂物。
1994年3月该房建成,吴将第三层的3间房屋交给张。
同年4月,吴在登记产权时,将产权登记为自己单独所有。
同年9月底,因吴到期不能还款,张提出按协议分割房屋并办产权登记手续。
吴表示同意,并且又在一层拨出3间房屋给张,但一直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张也没有实际搬入该房。
同年12月10日,吴找到金某,提出愿意以22万元出售此房,并向金出示了准建证、产权证,金表示愿意购买。
同年12月底,吴在收到金交付的房款后,将自己占用的房屋全部交给金,并到张家要求还款本金,同时要求张为金腾房。
张认为该房屋系他和吴共有,吴无权将该房全部卖给金某。
因双方协商不成,张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吴某和金某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你认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3、某市虹光公司于某年10月15日向该市农业银行申请贷款800万元,由某信托投资公司作保证人,该投资公司的负责人张某在合同上写:“如果虹光公司不能按期付款,我公司愿意负全部责任”,并在上面签字盖章。
贷款合同规定还款期为次年5月1日。
同年12月1日,虹光公司改名为虹光集团。
次年5月1日,虹光集团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本付息,农业银行发现虹光集团无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遂要求投资公司偿还虹光集团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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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2009年)四、(本题22分)案情: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
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
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
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
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
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
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
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
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
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参考答案:1.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
(2)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
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承担。
(3)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
3.(1)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2)应由丁承担。
因为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无权。
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
6.丙有权对乙主张自己基于原租赁合同对该别墅的承租使用权。
因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7.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原物。
因为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2008年)四、(本题23分)案情: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 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
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
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
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
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
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
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
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
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
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1.若B公司延期交付工程半个月,A公司以此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合同总标的额20%即1200万元违约金,你作为B公司的律师,拟提出何种请求以维护B公司的利益?依据是什么?2.对于陈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3.对于陈某的赔偿,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依据是什么?4.对于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其性质应如何认定?理由是什么?5.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6.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7.汪某现欲退还房屋,要回房款。
你作为汪某的代理人,拟提出何种请求维护汪某的利益?依据是什么?8.如果A公司不能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对A公司提出什么请求?参考答案:1.请求仲裁机构减少违约金。
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应当由丙建筑公司承担责任。
因刘某系丙公司的雇员,其在执行雇主指令(或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
由于丙公司系合伙企业,故由张、李、王实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
4.乙公司的保证责任性质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规定对保证责任性质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甲银行的抵押权标的为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商品房。
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甲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将商品房一并处分,但不能就商品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不能得到支持,因为汪某已经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
7.请求解除合同,因为A公司构成严重违约,房屋无法居住,不能实行合同目的。
8.B公司可向A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或者对建设工程主张优先权。
(2008年?四川)四、(本题23分)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
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
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
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
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
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
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
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6.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参考答案:1.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2.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依《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甲张贴启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
3.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其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合理或必要费用。
4.可以。
依《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故本题中,甲刚刚得知此事,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丁可以向乙请求赔偿。
5.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属于动产质押中的营业质。
若甲不能按期赎回,玉镯归典当行所有。
6.债权人可向甲、丙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2007年)(2006年)一、案情:王某与甲公司于2004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万元向甲公司购买1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06年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
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王某将30万元借款支付给甲公司后购回客车。
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人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
2005年6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
客车因严重受损被送往丁厂修理,需付费3万元。
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
后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则拒绝交车。
2005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1.王某和张某之间是否成立合伙关系?为什么?2.乙银行能否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3.丁厂拒绝交车是否合法?为什么?4.王某应否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为什么?5.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6.唐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答案:不成立合伙关系,因王某聘请张某属于雇佣关系,王某既未出资,也不承担风险,不符合合伙关系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