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范本

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范本一、场所管理1. 各部门负责人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检查。
2. 确保消防设备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消防器材存放合理,随时可以使用。
二、人员管理1. 员工要定期接受消防知识培训,掌握基本的灭火技能和逃生自救知识。
2. 建立健全消防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有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处理火灾事故。
三、火灾隐患排查1. 每季度对场所进行一次全面的火灾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2. 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存储数量和存放位置,确保安全。
四、消防设备维护1. 消防设备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2. 定期组织消防器材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五、防火安全教育1. 定期组织消防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自救能力。
2. 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建立健全火灾报警、疏散逃生等应急预案。
六、电气设备安全1. 配电箱、电线等电气设备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或更换。
2. 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确保用电安全。
七、厨房安全管理1. 厨房要配备防火设施,及时清理油污,保持整洁。
2. 使用明火时要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火源扩散引发火灾。
八、疏散通道管理1. 疏散通道要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或阻挡通道。
2. 定期演练疏散逃生,确保员工熟悉疏散路线和应急出口位置。
九、火灾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火灾事故后,要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扑救和疏散。
2. 按规定记录火灾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十、消防责任追究1.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包括处罚和追究责任。
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以上是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范本,根据不同场所和实际情况,可适当进行调整和完善。
消防安全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各单位和个人都应加强消防安全意识,共同营造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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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消防安全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职工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为我处创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认真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成立本单位的防火领导小组,并确定一名负责人主抓消防安全工作。
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三、按照消防安全工作“十项标准”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四、各单位对所属的防火重点部位,如:仓库、车库、机电室、档案室、财务室、计算机室、制印厂及各工种岗位,要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并明确本岗位的防火责任人。
五、实行三级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即:处月检查,处属单位周检查,班组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即:处与各单位签订,单位与各班组签订,单位有外租房的要与承租人签订。
做到责任层层落实,各负其责。
七、各单位要成立义务消防队,防火重点单位按职工总人数的50%组建,一般单位按职工总人数的30%组建,并明确责任和任务。
八、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各单位防火领导小组在抓好日常防火工作的同时,还要抓好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工作,确保消防器材及设施完好无损。
九、各单位的灭火器、消防桶、消防锹等,按要求要摆放整齐,便于取用(有条件的要设置专用玻璃柜,最低也要有防雨、防晒设置),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十、各单位的灭火器要建立台账,记录要详细,内容要有灭火器的种类、数量、更新日期、有效期及消防设施数目。
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10篇)

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10篇)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精选篇1)一、消防安全组织制度1、明确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2、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悬挂上墙并印发员工学习。
二、场所消防安全设置要求(一)一般防火要求1、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2、室内装饰装修采用不燃、难燃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3、不得违规在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
(二)安全疏散设施1、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疏散通道、出口、窗口处不得设置影响人员疏散逃生的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2、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符合要求。
3、场所周围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消防设施器材1、灭火器配置数量充足,选型准确,放置位置明显,便于取用,并定期维护。
2、室内消火栓水压应符合要求;消火栓箱醒目、无遮挡;水带、水枪应齐全好用;消火栓箱门应设置紧急开启装置;消火栓启泵按钮应能够正常启动消防水泵。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设施完好有效,并定期维护。
三、火源管控措施1、每日班前班后进行防火检查,营业期间定时进行巡查,建立防火巡查、检查记录。
2、禁止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3、电气线路应当穿管保护;对电气线路、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4、凡是有易燃、可燃物的地方,均应严禁明火,在场所明显处设置禁火、禁烟标志。
5、确需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场所应暂停营业,并落实现场监护人、清除施工区域内的可燃物、设置消防器材,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四、消防宣传、培训1、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熟知:消防安全职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2、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每季度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并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员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教育,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的要求。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通用5篇)

八、工作人员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扑救火灾的基本方法,对配备器材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执行《钢厂消防器材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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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贯彻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针对餐厅的环境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岗位员工对本部门每两小时检查一次,保安部每日巡查,并做好记录。
三、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对安全出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要殛时进行检修,确保正常运转。
四、对营业场所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以保证其灵敏度和应有功效。
五、对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要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四、对师生员工经常进行防火教育,不断增强防火意识。
五、不准违章用电、用火,下班之后及时切断必要的电源,并对电源线路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六、不得任意乱拉电线,乱接电源,若确需要接拉电线,必须与总务处联系,经同意后,方可按要求进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线路、开关、照明灯具等电气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通用5篇)
一、各类物资仓库属厂区重点防火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二、库房内要保持干净整洁,货物摆放有序,对敞落得棉丝、油布、废纸等易燃物质应该及时消除。
三、库房内不得架设临时电缆,因工作需要时,必须经车间、科室负责人批准,报生产技术部备案,并在限期内及时拆除。
四、库房内严禁烟火和动火,需要防火作业时,需生产技术部审批后,办理“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明火作业。
五、库房内只准使用100W以下的白炽灯或日光灯照明。灯头要与物品距50公分以下间距,严禁使用其他灯泡照明和电热具取暖。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消防工作,制定本规定。
二、消防安全责任1.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人、责任部门,做到层层签字、责任到人。
2. 企事业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3. 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4. 企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消防设施建设1. 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合理布置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材、自动火灾报警系统、疏散通道、防火门等。
2. 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3. 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建筑设计和施工监管,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能符合规定。
四、火灾隐患排查1. 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流程。
3. 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用火、用电、用气等重点部位的监控和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火灾应急预案1. 企事业单位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火灾事件的处置程序和责任人。
2. 企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逃生自救能力。
3. 企事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处置和救援。
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 企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 企事业单位应在公共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标志和宣传板,向公众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3. 企事业单位应加强与消防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七、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消防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改等。
2. 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消防部门有权暂停其营业资质、撤销其经营许可证等。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篇)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指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对企业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一些常见规定:1.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组织体系,明确责任与权限,分工合作,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企业应当进行消防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包括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3.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并进行定期维护、检测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4.企业应当制定明确的火灾预防措施,包括对可燃物品的分类、储存、使用和处理等规定,确保防火安全。
5.企业应当进行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应急能力。
6.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7.企业应当配备和培训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8.企业应当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合作,及时报告火灾隐患和事故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9.企业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检验防火设施和疏散逃生通道的有效性。
10.企业应当建立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和责任分工。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还需要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修改。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企业员工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工厂、商场、酒店、会议中心等所有非住宅建筑物。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四条企业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向当地消防机构备案。
第五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习;(三)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六)及时处理和报告火灾事故。
机关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机关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内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职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检验和提高职工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性。
第七条各级政府和上级机关应当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和指导,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消防执法机关对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是机关事业单位消防安全领导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核心。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组成。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和监督管理;(二)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的开展;(三)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四)火灾应急预案和演练的制定和执行;(五)明火使用的管理;(六)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的开展;(七)消防安全意见和建议的反馈和处理。
第四章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对消防安全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消防安全的基本知识和常识;(二)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三)火灾现场的自救自护方法;(四)疏散逃生的指导和要求;(五)火灾隐患的识别和排查;(六)其他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内容。
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规定范本

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为了保障单位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及员工,包括办公楼、工厂、商场、学校等各类场所。
3. 消防安全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应积极配合单位的消防工作,共同维护单位的消防安全。
二、消防设施管理1. 每个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火栓、喷淋系统等,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2. 灭火器的摆放应符合相关标准,摆放位置明显易见,可以迅速取用,不得被阻挡。
3. 消火栓、喷淋系统等应设置在明显的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保证通畅使用。
4. 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应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配置,并加强员工的消防设施使用培训。
三、电气设备管理1. 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巡视,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有堆积杂物,避免发生短路、漏电等事故。
2. 电线、插座、开关等电气设备的损坏、老化应及时更换、修复,不能采取临时措施延缓处理。
3. 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乱用大功率电器,以免造成火灾隐患。
四、危险品管理1. 危险品的储存应符合相关规定,专门设置存放区域,并标明警示标志,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2. 危险品的搬运和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储存区域。
3. 危险品的包装应完好无损,严禁私自拆包、丢弃包装物。
五、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1. 每个单位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灭火器、消防通道、防火门等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应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3. 照明设施应正常工作,避免因照明不良导致火灾事故。
4. 灭火器、消防设施的检查和整改记录应及时保存,并定期向消防部门进行报告。
六、员工消防知识培训1. 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员工应熟悉消防应急疏散路线,了解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逃生技巧。
3. 每个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员工的消防知识培训和演练工作,并定期检查培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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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26022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Regulations on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Enterprises and Instituti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行严格管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十)重要的科研单位;(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六)制定灭失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一)占用疏散通道;(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十)防火巡查情况;(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