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中山市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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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分割实施细则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分割实施细则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分割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宗地)管理,积极破解土地碎片化历史遗留问题,提高存量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并分割(以下简称建设用地合并分割)的管理实施及监督检查,因办理房屋权属分割涉及以土地分摊面积登记的除外。

第三条建设用地合并是指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对同一土地使用权人名下相邻的、同一类型的、同一用途的若干宗地并为单宗用地。

建设用地分割是指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对土地使用权人已登记的单宗建设用地分为若干宗独立的用地。

建设用地合并分割,应当出具规划条件变更批复书、明确规划指标、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和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四条建设用地合并分割以“尊重历史、依法依规、严控分割、鼓励合并”为原则。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申请办理合并分割:(一)不符合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要求的;(二)按规定需接受闲置处置但未处置的;(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四)纳入市“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黑名单,失信行为未消除的;(五)建设用地已以分摊面积登记到其他买受人名下(含预告登记)的;(六)合并分割后的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突破出让合同约定的。

第六条建设用地合并分割均须对合并分割前后的土地分别进行评估,当合并分割后的土地价值高于合并分割前土地价值的,其差额应由土地使用权人补交,工业用地按规定无需补缴差额的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合并第七条同一土地使用权人名下相邻的若干宗用地,在土地使用权类型及土地用途一致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合并:(一)工业用地;(二)非公开出让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用地;(三)除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用地外的其他用地。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7•【字号】中府〔2019〕71号•【施行日期】2019.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府〔2019〕71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7日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中府〔2013〕3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的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级闲置土地处置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市领导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联席会议负责对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的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进行审议。

镇级闲置土地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参照执行。

市自然资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市级闲置土地处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区政府)按以下职责开展工作。

(一)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

属地区办事处负责承担辖区内涉嫌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及处置工作相关材料组织及上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审核及处置工作。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会审会议纪要(工业)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会审会议纪要(工业)

村(经联社)集体建设用地出让方案表决意见(非工业流转)年月日村(经联社)召开代表会议,对拟出让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事宜进行了表决,现纪要如下:一、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方案:1、拟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位于中山市,面积平方米(折合亩),用途为,出让年限设定为年,按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现状为,土地证号为:,属村(经联社)集体所有。

2、该集体建设用地主要规划指标为:容积率(不低于)、建筑密度%(不低于)、建筑层数不超过层、建筑高度控制在米以内(详见市规划局《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业务编号: )。

3、该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起始(叫)价设定为人民币万元即万元/亩(基准地价万元/亩;评估价万元/亩),不设保留价,竞投保证金为不低于出让起始(叫)价的20%;采用公开交易方式(招标、拍卖、挂牌、上网竞价)出让,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4、建设期限要求:动工时间为自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竣工时间设定为: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

5、该建设用地公开交易成交后,竞得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天内将成交总地价款支付完毕。

6、于竞得人付清成交出让价款之日起天内村(经联社)将集体建设用地交付竞得人使用,土地交付标准为:并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交付确认书》,涉及地上青苗、附着物清拆补偿的,由村(经联社)负责。

7、在出让期限内,竞得人需要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经村(经联社)和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8、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未获批准的,村(经联社)届时无偿收回该地块的使用权。

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双方约定作如下处理:(由村(经联社)收回,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 由村(经联社)无偿收回。

)。

乙方应于期满后三十日依照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9、其他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处理。

中山市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

中山市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

中山市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一、总则为了规范中山市标准地出让工作,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二、出让范围本方案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出让工作,包括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各类用地。

三、出让方式1. 拍卖出让:适用于市场需求旺盛、土地价值较高的地块,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出让对象和价格。

2. 挂牌出让:适用于土地资源供大于求的地块,出让政府通过挂牌公告的方式,接受符合条件的购买者报价。

3. 协议出让:适用于特殊用途地块或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地块,由政府与购买者进行协商确定出让条件。

四、出让程序1. 出让公告:政府部门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公布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出让条件、竞买资格条件等。

2. 报名资格审查:购买者根据公告要求提出报名申请,政府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3. 竞买登记:符合资格的购买者进行竞买登记,缴纳竞买保证金。

4. 竞买活动: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竞买活动,确定出让对象和价格。

5. 签订合同:中标者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

6. 办理手续:中标者按照合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五、出让条件1. 出让对象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金实力,能够按时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

2. 出让地块必须按规划用途合理开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3. 出让价格必须合理,不得低于评估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监督管理政府部门将加强对土地出让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信息公开,保障出让公平公正。

七、附则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经相关部门审批。

八、结束语中山市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遵守执行,共同维护土地出让市场的秩序和公平。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4日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等上层次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上层次规划是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条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中府办〔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年09月30日文号:中府办〔2017〕43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30日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产业升级,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三旧”用地是指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者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特定的城镇建成区的建设用地,包括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

第三条“三旧”改造按照连片改造面积大小及改造方式可分为连片用地改造、非连片用地改造、微改造三种类型。

第四条“三旧”改造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项目用地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影像图上显示已建有上盖建筑物,且上盖建筑物投影面积占改造范围总面积的比例不小于30%。

(二)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项目单元规划)。

(三)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划拨、集体流转预受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划拨、集体流转预受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划拨、集体流转预受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17•【字号】中府办函〔2022〕146号•【施行日期】2022.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划拨、集体流转预受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划拨、集体流转预受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17日中山市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划拨、集体流转预受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新出让用地开发建设预受理制度,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结合《中山市新出让用地开发建设预受理实施方案》(中府办函〔2021〕17号)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通过拓展新出让用地开发建设预受理制度适用范围,全面覆盖国有与集体建设用地供应,并建立包括产业、公益公建、“三旧”改造等项目的预受理制度,压缩项目用地供后开发建设的审批时间,加快项目施工建设。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实施之日起新供应(含划拨和协议出让)的公益公建设施用地,包括公用设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用地、体育用地、科研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和医疗卫生用地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划拨或协议出让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的只租不售标准厂房用地;以自用或出让方式供地的集体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的“三旧”改造产业项目用地。

以下情形除外:(一)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用地;(二)涉及土壤污染防治优先管控地块或需进行土壤污染修复的地块;(三)重点区域须报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或市自然资源局技术审查委员会审查的项目用地;(四)分期供地整体设计或未供先建的项目用地;(五)村民住宅用地。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中府〔2019〕69号•【施行日期】2019.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9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8日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加快城乡规划实施,推动闲置土地处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市行政辖区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需调整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业、旅游、娱乐、住宅类用地;(二)符合所在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土地登记用途与控规一致;(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约定容积率低于控规指标的;(四)属于闲置土地,按规定进行处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五)本办法实施前未取得办理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业务的《建设用地缴款通知书》或未在《建设用地缴款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在2019年1月1日前已取得规划条件变更批复书但未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用地,可以直接获得本办法规定的调整容积率上网竞价资格。

“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按“三旧”改造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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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 2019年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山市自然资源局;通讯地址:中山市石岐兴中道2号;邮政编码:528400;电话: 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建行兴中道支行;账号:4407 8230 1156 2410 3500 9908 003(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

受让人: 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受让人承诺同时接受出让人及中山市_____________________ 镇(区)人民政府对其履行出让合同条款的监管,并同意在签订本出让合同当日与中山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镇(区)人民政府就该用地项目的开发建设相关要求和指标等事项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中山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镇(区)人民政府有权以自己名义追究受让人就《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并以自己名义承担因《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W ____________________ ,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小写 _________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中山市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____________________ (见宗地图,图号: __________________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交付土地时该宗地的土地条件与出让公告中所公示的出让宗地概况一致。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______ 年,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小写_______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 元(小写__________ 元)。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由受让人自持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自持年限为 ________ 年,分割单元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 0第十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小写__________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一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厶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_________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合同定金抵作第___________ 期出让价款。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约定支付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年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当期土地出让价款的利息。

第十二条受让人应当与中山市 ____________________ 镇(区)人民政府中山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付协议书》作为本出让合同的附件;建设用地使用权实际交付时,受让人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交付协议书》的有关规定与中山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镇(区)人民政府中山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付确认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实际交付前,受让人应当全额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利息以及涉及的违约金等费用。

第十三条受让人应在确认土地交付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不动产产权登记。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四条受让人同意 __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前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小写 _________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小写_________ 元)。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第十五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行业要求为,行业代码: _____________ 。

第十六条受让人应自 __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前达到年产值__________ 万元、年纳税额________ 万元。

第十七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

其中:主体建筑物性质 __________________ ;附属建筑物性质 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总面积_________ 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_________ 不低于__________ ;建筑限高 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不高于 ________ 不低于 __________ ;绿地率不高于__________ 不低于_________ ;地下停车场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详见《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业务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八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7%即不超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___________ 平方米。

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第十九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综合验收合格后60日内无偿移交给政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十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之前开工, 在 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________ 日之前竣工。

第二十一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二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二十四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 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第二十五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产权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

首次转让的, 应当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投资总额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达到《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约定标准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不动产产权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部分转让的,转让合同中须载明拟转让部分的开发投资总额及开发进度,报请出让方批准后,转让合同中的受让方需同时与中山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镇(区)人民政府重新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

第二十八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不动产产权证,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

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不动产产权证,并依照规定办理不动产产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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