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民宿管理办法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清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乡村旅游资源,扶持和挖掘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的旅游住宿设施,丰富旅游住宿设施类型,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民宿服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在乐清市区及乡镇(街道)建成区范围以外的区域利用农村房屋,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住宿及简单餐饮的接待场所。

第三条鼓励在下列区域开设民宿:

(一)旅游景区及周边;

(二)经省、温州市及我市认定的农家乐特色村或者示范点;

(三)政府扶持、已经集中成片,为旅游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的区域。

第四条经营用房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授予“民宿经营”牌子:

(一)建筑物结构安全牢固,布局基本合理,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二)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民俗特色;

(三)设有服务台,并能够提供接待、结账等服务;

(四)设公共交流区,便于客人休息或者交流;

(五)营业场所应当在3层以下,至少有5间(套)且不超过15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客房内应当有简单的生活配套设施;

(六)提供简单餐饮的应当有与餐饮接待能力相配套的厨房;

(七)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按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池,有条件区域统一纳入城镇污水管网;

(八)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规定;

(九)符合治安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条民宿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楼层,房屋建筑不属于违法建筑。

第六条建立部门联合审核工作机制,由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具体程序如下:

(一)经营者提出申请,签署村委会意见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报告应当包含民宿名称、地址、负责人、客房数量、床位数量以及民宿改造方案平面示意图等基本情况。

(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地踏勘,对经营用房的权属证明、选址安全性(非地质灾害点)、布局合理性和其它申办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材料不齐的,要求补足材料。

(三)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公安、消防、卫生和计生、市场监管、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对不符合要求的,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出整改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各职能部门签署联审意见(详见附件1)。

(四)经营者根据联审意见及其他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五)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授予“民宿经营”牌子。

第七条民宿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电脑、扫描仪、信息传输线路,指定专人负责采集入住游客信息(包括游客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入住时间、房间号)。

第八条民宿应当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有条件的要配备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对游客寄存的财物,要规范登记、领取和交接。

第九条民宿取得相关证件并开业满一年后,经营者向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助申请,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民宿评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对分值达到100-140分、141-180分、181分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个客房5000、8000、10000元的补助,民宿补助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50%。

实行会员制、不对外开放的民宿,不享受政府资金补助。

第十条民宿经营户达全村户数50%以上、且民宿总户数分别达20户、30户的村庄(含自然村),按照10 万元、20万元给予村集体补助。

第十一条乐清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开展工作(详见附件3)。

第十二条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如实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通讯、医疗、供电等应急设施。

第十三条当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者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者转移工作。对不服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信息采集;

(二)纠缠消费者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销售产品掺杂、掺假;

(四)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规定;

(五)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六)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七)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八)从事其它违反法律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涉及多部门的,由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牵头实施联合执法。

第十六条企业或者个人租赁国有、村集体资产发展民宿,规模较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民宿,提交市政府实行“一事一议”。

注:本表格一式三份,民宿经营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份。凭此表格办理相关证照。

附件2

乐清市民宿评分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