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关于成立江西省农业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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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智慧农业市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智慧农业市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智慧农业市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6.08.18•【字号】赣农字〔2016〕59号•【施行日期】2016.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江西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智慧农业市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农字〔2016〕59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部门:为加快推进各设区市、县(市、区)智慧农业建设,根据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互联网+”现代农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农市发〔2016〕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互联网+农业行动计划加快推进全省智慧农业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74号)要求,现将《江西省智慧农业市县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6年8月18日江西省智慧农业市县建设指导意见为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强省建设,充分发挥“信息进村入户”示范引领作用,按照“互联网+农业”发展理念,我省启动了以“123+N”为推进路径的智慧农业建设。

为确保全省一盘棋整省推动,现对市、县(以下各设区市简称“市”、县(市、区)简称“县”)智慧农业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建设思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互联网+”行动计划要求,以实现农业生产智能化、经营电商化、管理高效化、服务便捷化等“四化”为目标,以提升种得好、管得好、卖得好、服务好“四好”为功能定位,促进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全面融合发展,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创新农产品流通渠道,实现农业管理的高效透明,推进农业信息服务进村入户,建立起全面支撑现代农业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信息化新格局。

(二)建设目标全省智慧农业建设推进路径为“123+N”。

即建设“1个农业云”———农业数据云;“2个中心”———农业指挥调度中心、12316资讯服务中心;“3个平台”———农业物联网平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N个系统”———涉及农业生产、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综合执法、行政审批、市场信息、农技服务、政务办公等各个子系统。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厅领导分工安排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厅领导分工安排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厅领导分工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农字[2010]18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0.02.02
【实施日期】2010.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厅领导分工安排的通知
(赣农字[2010]18号)
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
经厅党委会研究决定,现将厅领导分工安排通知如下:
党委书记、厅长毛惠忠:主持农业厅全面工作。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周新发:协助厅长分管组织人事处、农业产业化指导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公司)、监察室,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党建、干部人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工作。

党委委员、副厅长张忠平:协助厅长分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省粮油作物局、离退休干部处、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省种子管理局、省植保植检局(省农
药管理局)、省土壤肥料技术推广站、省农业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农业区划规划、农业项目、老干部、档案、保密、机要、水科所开发等工作,联系省人大、发改委、财政等有关工作。

副厅长马岩波:协助厅长分管科技教育处(省农村能源工作办公室)、省畜牧兽医局、省农业环境监测站、江西农业工程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我省农村能源与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我省农村能源与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我省农村能源与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16•【字号】赣府厅发[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我省农村能源与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我省农村能源与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1月16日关于加快我省农村能源与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省农业厅二00三年一月二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我省农村能源与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按照加强领导、部门协作、政府引导、农民参与、科技创新、模式推广、提高能力、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坚持不断创新,取得了很大成绩。

组织实施国家生态农业试点县项目4个和省级生态农业示范县项目5个,建设生态农业示范乡镇507个,示范村2782个,示范户25万户。

全省农村户用沼气池保有量达83.62万户,占总农户数的11.2%,大中型沼气工程、“三沼”综合利用、省柴节煤灶、太阳能利用也得到很大地发展。

我省率先创造的“猪—沼—果”生态农业模式,被农业部称之为“南方模式”。

通过加强农村能源与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有效利用了农业资源,改善了生态环境,增加了农民收入,提高了农民生活质量,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但是,工作发展不平衡及沼气池建后管理工作薄弱的问题也很突出。

为了加快我省农村能源与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步伐,特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坚定不移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强以沼气为重点的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推广生态农业技术和其他配套技术,营造生态富民家园,为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0.04.08•【字号】赣农字[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的通知(赣农字[2010]29号)各市、县(区)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局,厅机关各部门:为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规范行政处罚行为,2008年6月我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赣农字[2008]73号)。

当时梳理和细化的法律、法规、规章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前。

近两年来,由于新的涉农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与修订,新增和修改了30条行政处罚条款。

经过认真梳理和细化,形成了《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

因《草原防火条例》已于2008年11月19日大幅修订,原来的细化标准废止,以本次公布的标准为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二0一0年四月八日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一、《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引进大中动物(猪、牛、羊)10头以下、其他动物100头(羽、只)以下和水产苗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2、大中动物(猪、牛、羊)10头以上、其他动物100头(羽、只)以上,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字[200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字[200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字[2001]1号2001年1月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西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73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0)15号),保留江西省农业厅,为主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出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的职能交给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将农村环境保护的职能交给省环境保护局。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职能。

2、隶属原省计划委员会的省饲料工作管理职能。

3、原挂靠在省农垦集团总公司的江西省发展绿色食品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

(三)强化的职能1、加强农业产业政策研究,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

2、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3、加强国际、国内农产品市场调研,研究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针政策、实施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农业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财政局、农发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进一步提升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管理水平,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江西省财政厅2017年11月1日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国家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发展项目等。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小流域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字号】赣农字[2009]3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赣农字[2009]33号)厅机关各部门、农垦办、厅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厅制定了《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后厅内设机构和厅属单位的职责如有变动,按变动后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职责,不再行文。

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一、总体原则坚持全厅统一领导、行业分工负责、部门协调配合的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

二、职责分工1、厅国际国内市场与合作处负责全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管理和对外联络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政策和建议,组织拟订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组织拟订省级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协调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培训和示范区建设,组织、协调全省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归口管理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组织评审省名牌农产品和推荐中国名牌农产品,协调推进安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设。

2、厅综合法规处负责做好厅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规、规章立法建议的提出和组织起草工作,做好全省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制培训教育和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复议等工作。

3、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配合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查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及时终止对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扶持政策。

江西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3.06.09•【字号】赣财农[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50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局、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为规范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增强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2]22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制定了《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增强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专项安排,专门用于扶持全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龙头企业)扩大规模、培植品牌、科技创新、开拓市场、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和带动农户增收等。

第三条农业产业化资金由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审定、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原则:(一)突出重点。

农业产业化资金按照“适当集中、扶优扶强”的要求,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二)公开公平。

农业产业化资金实行公开申报,公正评审,严格程序,阳光操作。

(三)专款专用。

农业产业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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