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合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幼儿落井死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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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5岁儿童从健身器跳下意外身亡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5岁儿童从健身器跳下意外身亡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5岁儿童从健身器跳下意外身亡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5岁儿童从健身器跳下意外身亡一名5岁的儿童在健身器材上玩耍时意外身亡,悲痛不已的家属将设置健身器材的单位告上法庭。

2015年6月,朱某的妻子阿某带着孩子小波与其他两个孩子在某学校教职工家属楼健身器材区的荡椅上玩耍。

玩耍过程中,两个孩子先从荡椅上跳了下来,小波于是也跟着从荡椅上跳下来,此时荡椅处于失去平衡剧烈摇晃中,跳下来的小波一时躲避不及,头部被卡在荡椅与地面之间,造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惨剧发生在顷刻之间,但给朱某一家带来了持久而巨大的伤痛,夫妻俩因此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婚。

今年5月,朱某将某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3万余元。

面对朱某的起诉,学校感到十分冤枉,他们认为,小波年仅5岁并非该校学生,学校对小波并无监护职责;小波从剧烈摇晃的荡椅上跳下,母亲当时应制止而未制止,孩子是在母亲的看管下出的意外,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自己承担责任。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父母务必尽到足够监护义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学校与新疆某体育用品公司签订了包括涉案荡椅在内的25样健身器材的供货合同,质保一年,2015年年初才全部安装到位,该批健身器材为正规产品,证件齐全,荡椅无任何损坏和需要维修之处。

被告学校在家属楼健身器材区域设置了警示牌,明示12岁以下的儿童应在成年人监护下进行锻炼。

法院认为,学校购置的健身器材是免费提供给教职工使用的公益性设施,并在健身器材区设置了警示牌,标明了注意事项,尽到了警示义务。

原告当庭未提供该健身器材被毁损影响使用或者被告有过错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这起案件本身虽然已经画上句号,然而此案的发生却给全社会敲响了警钟。

张厚盛、邓安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厚盛、邓安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厚盛、邓安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08【案件字号】(2021)皖08民终27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左红程顺高平【审理法官】左红程顺高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厚盛;邓安;胡立来;胡涛;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宿松县供电公司【当事人】张厚盛邓安胡立来胡涛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宿松县供电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厚盛邓安胡立来胡涛【当事人-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宿松县供电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夏复田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熊小东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曹建安安徽天松律师事务所;汪志发安徽天松律师事务所;刘佩良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夏复田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熊小东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曹建安安徽天松律师事务所汪志发安徽天松律师事务所刘佩良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夏复田熊小东曹建安汪志发刘佩良【代理律所】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安徽天松律师事务所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厚盛;邓安【被告】胡立来;胡涛;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宿松县供电公司【权责关键词】撤销表见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张厚盛辩称,1、对于邓安、张厚盛及胡存文之间的法律关系,由法院依法认定;2、胡存文对于损害发生具有过错,8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实过高,对于处理丧葬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支持5000元无异议;3、同意邓安提出的胡存文对于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宿松电力公司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的上诉理由。

张厚盛作为帮工人,即使存在邀约胡存文帮工的事实,因邓安并未拒绝,故邀约的后果由邓安承担,张厚盛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幼儿园幼儿案件法律案例(3篇)

幼儿园幼儿案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小明,男,5岁,某市一所幼儿园大班学生。

某年某月某日下午,小明在幼儿园户外活动时,不慎从滑梯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小明家长认为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经过1. 事故发生事发当天,幼儿园组织大班学生进行户外活动。

小明在玩滑梯时,由于滑梯表面湿滑,小明在下滑过程中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导致腿部骨折。

2. 事故处理事故发生后,幼儿园立即将小明送往医院救治。

经诊断,小明右腿骨折,需住院治疗。

同时,幼儿园对小明进行了慰问,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3. 协商未果小明家长认为,幼儿园在滑梯表面湿滑的情况下,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清理,导致小明摔倒受伤。

因此,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明家长遂将幼儿园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幼儿园是否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小明受伤。

2.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幼儿园在组织户外活动时,未能确保场地安全,对滑梯表面湿滑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管理上的疏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未能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小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幼儿园的责任本案中,幼儿园在组织户外活动时,未能确保场地安全,对滑梯表面湿滑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管理上的疏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家长的权益小明家长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幼儿园诉至法院。

本案的胜诉,有助于提高家长对幼儿教育机构的监督意识,促进幼儿园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

儿童意外死亡,调查报告

儿童意外死亡,调查报告

儿童意外死亡,调查报告篇一:徐房添意外死亡政府报告关于徐房添意外死亡镇政府积极处理稳控报告添宝电站职工徐房添,杨村镇紫霞村村民,男,58岁。

XX年5月18日放假期间在电站下游电鱼,上午七点多出门,直至下午都没回来,后来同事沿河去寻找,发现其已经身倒河岸边,马上回电站报案,并通知电站老板。

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确认徐房添已经死亡,并对现场进行了调查和拍照。

并配合家属把尸体运回家中,现冰冻于龙南县殡仪馆。

第二天(5月19日)电站方给其家属送上2万元人民币对家属进行安抚。

经派出所调查,排除徐房添系他杀的可能,定性为意外死亡,不予立案。

镇党委、政府从维护社会稳定,防止矛盾激化的角度出发,派综治维稳干部到派出所查阅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了解事情经过。

并及时上报县综治委、县安监局。

为了避免矛盾正面激化,镇工作组分先后会见了死者家属、询问电站方处理态度。

XX年5月21日,黄淑萍(副镇长,分管水利)、叶水森(司法所长、综治办副主任)、肖日亮(驻村领导)、谢建勋(安监站长、维稳信息员)、刘训康(派出所民警)、黄潮(司法员)前往死者家中慰问家属,了解到家属情绪比较激烈,强烈要求电站对徐房添死亡一事负责,并提出了50万人(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儿童意外死亡,调查报告)民币的索赔要求。

之后,工作组马上又找到添宝电站法人代表邓正伟进行协商处理。

电站方认为,徐房添在非工作期间内不是因为工作原因而死亡,算不上工伤,电站不承担工伤赔付责任,但愿意支付相应丧葬费及安抚费。

至此,双方因责任追究以及死亡补偿问题产生较大分歧。

死者家属情绪波动很大,多次到县各单位部门诉求,并强行拉闸停止了电站运营。

镇政府于XX年4月24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就此事进行调解,希望缩小双方分歧,平息此事。

开庭调解后,死者家属要求要赔偿59万人民币,但电站方表示最多愿意支付10万人民币作为补偿,谈判因此中断,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经工作组分别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利害分析,XX年4月25日,镇政府再次就此事开庭调解,双方就赔(补)偿金数额上均有让步,家属方提出至少要赔付35万人民币,而电站方表示最多只能补偿20万人民币,调解再次未能达成协议。

女童幼儿园意外身亡案宣判 两幼师被判刑

女童幼儿园意外身亡案宣判 两幼师被判刑

女童幼儿园意外身亡案宣判两幼师被判刑今年2月25日,济南市中区一幼儿园内,一名5岁大的女孩,在玩滑梯时帽子被滑梯上的突起物勾住,致使脖子被衣物勒住,女孩挂在滑梯上命在旦夕,在整个事发进程中,因为幼儿园教师疏于办理没有及时发现,终究女孩窒息而死……日前,记者得悉,这起颇受市民重视的学校安全案前不久在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涉案的两名幼儿园教师因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被判刑。

5岁女童被挂滑梯上窒息身亡经法院审理查明,宋某、张某是济南市某幼儿园中一班教师。

2021年2月25日上午11时许,宋某作为该园中一班的带班教师、张某作为该班保育员,安排本班幼儿到该园操场东侧滑梯处进行户外活动,活动期间首要由带班教师宋某担任幼儿的活动安全,保育员张某予以帮忙合作。

当日上午11时18分左右,宋某、张某在没有精准清点儿童人数的情况下,活动结束后安排人员集结带离操场,致使受害的小女子依依(化名)单独停留滑梯内,并因滑梯顶部的螺丝挂住衣服而致颈部被勒,直至当日正午12时5分左右才被发现拯救,后送医院抢救无效逝世。

两名幼师因过错致人逝世被判刑经法医鉴定,小女子依依是钝性外力压榨颈部致机械性窒息逝世。

当日下午,公安人员依据公共报案赶到该幼儿园,并判定宋某、张某具有违法嫌疑。

经审问,宋某在第一次供述中对其未能精准清点人数的现实予以否定,尔后及当庭亦对上述现实供认不讳。

同年3月10日,张某经公安机关告知到案。

记者得悉,该幼儿园事发后已补偿被害人爸爸妈妈经济损失79.8万元。

前不久,此案经法院审理以为,宋某、张某因为疏忽大意,过错致一人逝世,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行为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成立。

其间,宋某作为带班教师,关于被害人的逝世负有首要职责;被告人张某作为保育员,关于被害人的逝世负有非必需职责。

鉴于两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一审以宋某犯过错致人逝世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张某犯过错致人逝世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1)苏02民终58号

(2021)苏02民终58号

(2021)苏02民终58号【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3【案件字号】(2021)苏02民终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冰贾建中龚甜【审理法官】徐冰贾建中龚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曹炜;周洁;胡仁其;蔡娟芬【当事人】曹炜周洁胡仁其蔡娟芬【当事人-个人】曹炜周洁胡仁其蔡娟芬【代理律师/律所】唐建永江苏新普合律师事务所;吴朝阳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建永江苏新普合律师事务所吴朝阳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建永吴朝阳【代理律所】江苏新普合律师事务所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曹炜【被告】周洁;胡仁其;蔡娟芬【本院观点】以遗产的价值为限清偿死者生前所负债务是继承法确定的规则之一。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以遗产的价值为限清偿死者生前所负债务是继承法确定的规则之一。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胡斌存在遗产,故应以胡斌的遗产清偿胡斌生前所负债务。

胡斌向曹炜借款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胡斌对曹炜负有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义务。

因胡斌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故继承人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但以胡斌的遗产清偿胡斌的债务这一法律规定仍应得到执行。

因胡斌的继承人是最方便保管遗产的人,因此胡斌的继承人负有保管遗产,并协助法院执行遗产的义务。

综上所述,曹炜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部分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6民初413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胡斌结欠曹炜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该款以胡斌遗产偿还。

见死不救,岂料亡童是亲子

见死不救,岂料亡童是亲子

见死不救,岂料亡童是亲子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2年第4期文/史修全儿子溺水命悬一线,父亲以为那是别人家的孩子,选择了冷漠离开,岂料亡童竟是亲子。

悔恨已迟,这位父亲将儿子溺亡的责任归咎于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将社区居民委员会推上法庭,要求赔偿巨额损失。

2011年12月31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去院向社会公布了“2011年无锡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但入选该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而且因其社会影响大,备受百姓关注而位届入选案例“榜首”。

见死不救不料溺者是亲子2010年6月27日,一个炎热的夏日。

晚上6点多钟,位于无锡市北塘区黄巷街道前村社区的中浜河道两岸的石径小路上,悠闲地走着几位散步的老人和过往匆匆的行人。

在河道北端的小码头旁,还有几名小孩在河边玩耍。

突然,有人叫了起来:“有个小孩落水了。

”大家循声望去,只见小码头旁的河道中有个五六岁的小孩在不停地挣扎扑腾着,不一会儿便漂浮起来……围观的人越来越多,大家七嘴八舌议论着,却不见—人伸出援手施救。

人群中,只见一名中年男子旋即转身离去,急匆匆跑向不远处的一处住房,房前屋后转了一圈后,随即折身奔回小码头,冲向河道,立即将小孩捞起,只见小孩脸色惨白,嘴唇发紫……这个溺童,名为佟晓明.再有几天便是他的六岁生日。

中年男子,则是孩子的父亲。

孩子父亲抱起浑身湿漉漉的儿子奔向医院,请求医生一定得救救他的小孩。

在采取了各种抢救措施后,医生不无遗憾地宣布,佟晓明已经死亡。

飞来的横祸,使佟晓明的父母悲痛欲绝。

孩子的母亲闻讯赶到医院,当场晕倒;孩子的父亲则抱着孩子,捶胸顿足,大声痛哭。

前村社区由东向西有三条呈南北走向互通的自然河通过,分别为东浜、中浜、西浜,中浜河道东西两侧及南端均有护栏,北端为当地居民生活所用的小码头,距北端约五米外是由原中浜河道填成平地后建成的设有健身器材的活动场所。

佟松柏的住处就在中浜河北端小码头旁。

佟晓明的父亲佟松柏,现年33岁,是一名老实憨厚的民工,十多年前,从江苏苏北老家来到苏南无锡市打工。

王某、曹某1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曹某1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曹某1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8【案件字号】(2021)皖05民终18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齐萍范秀媛张瑞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曹某1;曹某2;曹邦江;丁秀芝;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当涂县供电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当事人】王某曹某1曹某2曹邦江丁秀芝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当涂县供电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某曹某1曹某2曹邦江丁秀芝【当事人-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当涂县供电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荣春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汪子旭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籍木林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荣春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汪子旭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籍木林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荣春汪子旭籍木林【代理律所】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曹邦江;丁秀芝;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当涂县供电公司【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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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在濮院的新居民龙某带着其2岁多的儿子到哥哥的租房处帮忙干活,后龙某发现儿子不见了,四处寻找,发动老乡和亲戚帮忙也没找到。

10月18日中午,在哥哥出租房旁另一户人家王某家的水井中发现了已溺水身亡的孩子。

儿子的离去,对龙某的家庭来说可谓遭遇灭顶之灾,其亲人多日来一直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中。

龙某及其家属认为,该井未设置井盖或采取其它防范措施,存在重大过错。

19日,龙某到洪合镇新居民调委会要求调解,要求王某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5万元。

王某对龙某提出的赔偿要求非常气愤,不能接受,认为龙某家的小孩才2岁多,需要父母家人的照看和监护,怎么可以随便让这么点的小孩到处走呢!同时,自己家的井所处的位置较偏,距其哥哥的租房处有一段距离,龙某应该看管好自己的小孩,不应该置其不管、到处走动,存在严重的不安全隐患。

故此事件应该是家属自身的责任所致。

依据我国《民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龙某夫妇作为其儿子监护人,缺乏照看、粗心大意,未尽到父母的监护责任,对孩子落井死亡的结果具有重大过错。

而王某作为该井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水井进行管理和维护,为其加盖顶盖或者设置警示标志等,而王某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存在一定的过失。

由于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存在较大分歧,一时难以达成协议,我们对此没有放弃,进行了多次调解。

根据该纠纷的事实情况并依据法律规定,通过三天多耐心和深入细致地析法明理,终于在22日晚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通过本案例,我建议:大家应对居住地附件的水井、河塘等容易出现危险的场所加设防护设施、做好危险提示;同时,小孩监护人要看管好自己的小孩,千万不能麻痹大意,不要让小孩到水井、河塘边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玩耍,勿让悲剧重演!
洪合新居民调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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