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65R2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人员的具体行为的文件。 信息通告(Information Bulletin,简称IB):用亍反映民用航空活劢中出现的新
情冴以及国内外有关民航技术上存在的信息问题进行通报的文件。
2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2)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非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i) 旅客座位数量(丌包括机组座位)丌超过30座,幵且最大商载丌超过3400千克 的多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 (iii)旋翼机。
(3)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i) 最大商载丌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iii) 旋翼机。
2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CCAR-14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目的:用亍规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证、临时合格证、 人员、航空器、设施、训练课程和课目、考试权、运行规则、记 录、罚则等内容,以及取证后的一般运行规则。
CCAR-142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 目的:用亍实施对航空公司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审定,从而规 范该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受训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达到幵 保持规定的训练标准和质量。
1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亍2000年7月24日公布(第288号 令),2007年第二次修订 目的: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 行活劢,保障飞行活劢安全有秩序地进行。 适用范围: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不飞行有关的人员及 其飞行活劢。
目的:用亍对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承运人 进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规范其运行活劢,保证其达到幵 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
中国民航安全审计 CASAP

中国民航安全审计CASAPPART 1 安全审计概述 (2)1.1背景 (2)1.2安全审计的目的 (2)1.3安全审计的定义 (2)1.4安全审计工作定位 (2)1.5安全审计组织实施和人员 (2)1.6安全审计员职责 (3)1.7安全审计的行为准则 (3)PART 2 航空公司安全审计依据 (3)PART 3 航空公司安全审计工具 (3)3.1《民用航空安全审计指南》 (3)3.2《航空公司安全审计手册》 (3)3.3航空公司安全审计检查单 (4)3.4安全审计信息管理系统 (4)PART 4 航空公司安全审计要素和范围 (4)4.1安全审计要素(七个要素) (4)4.2航空公司安全审计范围 (4)PART 5 航空公司航空公司安全审计程序 (4)5.1安全审计方法 (4)5.2安全审计原则 (4)5.3安全审计程序 (5)5.4审计各阶段的主要任务 (5)5.5审计检查单的使用 (6)5.6中止审计 (7)5.7整改跟踪 (7)5.8审计结果公布 (7)PART 6 航空公司安全审计分类 (7)6.1审计项分类 (7)6.2审计结果分类 (7)6.3航空公司审计要素综合评定原则 (8)6.4航空公司审计结果分类评定原则 (8)PART 7 航空公司安全审计文档和数据 (8)7.1安全审计文档 (8)7.2审计报告和整改跟踪报告 (8)7.3审计数据 (9)PART 8小结 (9)Part 1 安全审计概述1.1背景1、2006年全国民航安全会议首次提出2、安全生产十个专项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3、研究推广在民航企事业单位建立SMS体系4、安全监管能力还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需要1.2安全审计的目的1、全面掌握被审计方安全运行状况2、查找被审计方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督促并指导其进行安全整改3、督促并指导被审计方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4、发现监管薄弱环节,完善民航规章标准,提高监管工作水平1.3安全审计的定义民航总局依据国际民航组织标准和建议措施、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民航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对航空公司、机场、空管等单位进行的符合性检查,属政府安全监管行为。
飞行签派员实践考试标准比较分析

飞行签派员实践考试标准第一部分总则概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依据《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R1制定本实践考试标准。
在对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和飞行签派员进行实践考试时,飞行标准签派监察员和委任飞行签派考试员应当依据此标准。
此标准同时作为飞行签派教员用于申请人实践考试准备的指导用书。
执照申请人应当熟悉此标准,并在训练过程中掌握。
在实践考试标准中凡使用‚必须‛和‚应当‛AIRCRAFTDISPA TCHERPractic al Test Standards INTRODUCTIONGeneral InformationThe Flight Standards Service of the 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FAA)has developed this practical test as the standard that shall be used by qualified FAA inspectors and designated examiners when conducting the Aircraft Dispatcher Practical Test. Instructors are expected to use this book when preparing applicants for practical tests. Applicants should be familiar with this book and refer to these standards during their training.Information considered directive in nature is described in this practical test standard (PTS) in terms such as ‚shall¡‛and ¡‚must‛indicating the actions are mandatory. Guidance information is described in进行描述的条款,是局方指令性的内容,要求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做到。
民航规章第135部

民航规章第135部篇一:民航规章分类行政程序规则(1-20部)部号CCAR-11LR-R1 CCAR-11LR-R2 CCAR-12LR CCAR-12LR-R1 CCAR-13 CCAR-14-R1 CCAR-15 CCAR-17 CCAR-18-R1 CCAR-18R2局令号民航总局第45号令民航总局第185号令民航总局第40号令民航总局第187号令民航总局第163号令民航总局第116号令民航总局第161号令民航总局第157号令民航总局第114号令民航总局第144号令标题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 民航总局第117号令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I 民航总局第147号令的决定CCAR-19民航总局第162号令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II民航总局第186号令的决定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回到页首CCAR-20LR民航总局第60号令航空器(21-59部)CCAR-21-R2 民航总局第80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CCAR-21-R3 民航总局第183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3-R3 民航总局第132号令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5-R2 民航总局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 民航总局第100号令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7-R1 民航总局第112号令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R1 民航总局第113号令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31 民航总局第181号令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3-R1 民航总局第10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CCAR-34 民航总局第108号令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6 民航总局第107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R1 民航总局第182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7AA 民航总局第24号令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9AA 民航总局第8号令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43 民航总局第159号令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5-R1 民航总局第76号令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有效有效有效CCAR-49 民航总局第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CCAR-53民航总局第131号令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航空人员(60-70部)回到页首CCAR-55 民航总局第145号令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CCAR-60 民航总局第141号令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CCAR-60FS-R1 民航总局第33号令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暂行规定CCAR-61-R1 民航总局第115号令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CCAR-61-R2 民航总局第137号令CCAR-63FS 民航总局第52号令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5TM-TV 民航总局第106号令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CCAR-65FS-R1 民航总局第136号令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I-R2 民航总局第118号令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R2 民航总局第171号令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R2 民航总局第175号令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Ⅲ-R3 民航总局第169号令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 民航总局第153号令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2 民航总局第82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Ι-R3 民航总局第168号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CCAR-67FS 民航总局第101号令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
民航中南地区飞行签派员基础执照考试口试大纲

民航中南地区飞行签派员基础执照考试口试大纲(2006.05-06)一、简单飞行计划的制作(需时约10分钟)己知航班旅客人数、货载,B737-400飞机执行,OEW与MZFW、MLDW、MTOW等确定。
由考生口述步骤,思路,油量计算,可穿插考察高空风/温度图的使用,步骤不能少,基本准确即可。
二、飞行基本规则(需时约5分钟)1.航路宽度、空中走廊规定。
(1)航路的宽度为20公里,其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航路的某一段受到条件限制的,可以减少宽度,但不得小于8公里。
航路还应当确定上限和下限。
(2)空中走廊的宽度通常为10公里,其中心线两侧各5公里。
受条件限制的,其宽度不得小于8公里。
2.飞行高度层配备规定。
(1)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90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2)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84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3.航路安全高度规定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在高原和山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标高600米;在其他地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标高400米。
三、航图:问到以下知识点即可(需时约15分钟)1.我国出版的航图有哪几种?高、中低空图,区域图,走廊图,2.高空图:航路距离(公里.、海里)、磁航向、磁差MORA(网格最低安全高度)比例尺VOR、TACAN、NDB、MEA、报告点边界(管制区、情报区、扇区),管制区频率限制区、禁区、危险区,具体时段、高度,等待空域机场、标高3.仪表进近图:航向台、下滑道、指点标扇区MSA识读,扇区中心点IAF、IF、FAF天气标准过渡高度、过渡高度层复飞程序4.进离场图(SID、STAR):ATIS选取一条离场或进程程序请考生描述出来北京一广州、海口,或上海一广州、海口方向使用哪条离场程序5.机场图:跑道长度、宽度、入口标高、灯光系统PCN/CAN,包括:对PCN的识别,如:PCN90/R/B/X/T,能够说出各组成部分的含义;什么情况下ACN可以大于PCM超出范围如何?(起降次数不得超过道面年度起降次数的5%。
CCAR-65R2

第 65.15 条 执照的有效期
(a) 按照本规则颁发的执照长期有效, 除非执照持有人自愿 放弃,或者被吊扣、吊销。
(b) 执照持有人应当在自愿放弃,或者被吊扣、吊销的情况
CCAR-65R2
6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136号)
下,将执照交回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
第 65.16 条 执照持有人更名、执照遗失或者损坏补办
4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136号)
训练课程和训练质量。 【修改内容】删除了本条(c)中有关“机型签注”的要求。
【修改理由】飞行签派员机型资格是 CCAR121 部提出的要求, 通过训练记录显示该签派员完成的训练内容和获得的资格。国际 民航附件 1.飞行签派员执照中没有规定机型签注一项,为与国际 民航要求相统一,因此决定取消执照中机型签注要求。
第 65.16 条 执照持有人更名、执照遗失或者损坏补办 … 6
第 65.17 条 考试程序 ………………………………………7
第 65.18 条 理论考试作弊和违规行为 ……………………7
第 65.19 条 补考………………………………………………8
第 65.20 条 申请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8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136号)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1999 年 10 月 15 日公布,2004 年 12 月 16 日第一次修订,2008 年 9 月第二次修订)
CCAR-65R2
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136号)
目
录
A 章 总则
第 65.1 条 目的和依据 …………………………………….4
最新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作者:张露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
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民航规章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 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
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
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1、行政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2、航空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3、航空人员《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4、空中交通管理《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3)5、一般运行规则《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运行规范,属通用航空公司)《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6、运行合格审定《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我公司现正筹备CCAR-135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起点)《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7、学校及经审定合格的其它部门《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8、机场《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9、经济与市场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CCAR-289TR-R1)10、航空安全信息与事故调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CCAR-396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 )11、航空安全保卫《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CCAR-332)其他规章介绍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11LR-R2)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三、《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CCAR-12中有描述。
法治民航宣讲之民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体系[优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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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CCAR-137CA-R3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CCAR-139CA-R1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CCAR-139-
II-R1
学校、非航空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 及运行(140-149部)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CCAR-140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CCAR-141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 CCAR-142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CCAR-145-R3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 CCAR-98TM
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121-139部)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9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
135
15
CCAR-37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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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AA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3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
CCAR-49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CCAR-53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CCAR-55
22
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科技和计量标准(356-390部)
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CCAR-359SE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CCAR-359SE-I-
R1 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CCAR-375SE-R2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 CCAR-379SE 中国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CCAR-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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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 构资格证书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本规则所称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是指对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 人实施执照课程训练的机构。
第 65.9 条 管理职责
(a)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考试合格的飞行 签派员执照申请人统一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
(b) 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飞行签派员执 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审定工作,制定飞行签派员执照 考试标准,发放飞行签派员执照。
(a)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至少通过下述航空知识的理 论考试:
(1)与航线运输驾驶员权力、限制和飞行运行相关的中国民 用航空规章中适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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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136号)
训练课程和训练质量。 【修改内容】删除了本条(c)中有关“机型签注”的要求。
【修改理由】飞行签派员机型资格是 CCAR121 部提出的要求, 通过训练记录显示该签派员完成的训练内容和获得的资格。国际 民航附件 1.飞行签派员执照中没有规定机型签注一项,为与国际 民航要求相统一,因此决定取消执照中机型签注要求。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136号)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1999 年 10 月 15 日公布,2004 年 12 月 16 日第一次修订,2008 年 9 月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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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136号)
目
录
A 章 总则
第 65.1 条 目的和依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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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136号)
A 章.总则
第 65.1 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和《国务院对确需保 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 65.3 条 适用范围
第 65.3 条 适用范围 …………………………………………4
第 65.9 条 管理职责 …………………………………………4
B 章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
第 65.11 条 执照申请、受理与颁发 ………………………5
第 65.13 条 临时执照 ………………………………………6
第 65.15 条 执照的有效期 …………………………………6
足第 65.57 条规定的经历和训练要求的,可以持理论考试合格成 绩单申请实践考试。理论考试成绩从考试之日起 24 个日历月内有 效。
(d)执照申请人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由受理其申请的地区 管理局组织实施。
【修改内容】本条增加了(d)款内容。 【修改理由】明确了组织考试的部门。
第 65.18 条 考试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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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136号)
(c)在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监察员或者授权的局方代表提出要 求时,应当出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接受检查。
【修改内容】完善了本条(a)款内容。 【修改理由】详细规定成为合格签派员的过程。
第 65.53 条 资格要求
(a)参加飞行签派员执照理论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 21 周岁。 并且必须在获得 65.70 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之日起 18 个日历月内完成理论考试。(此处规定何意?)
第 65.17 条 考试程序
(a) 执照申请人在接到考试通知后,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 地点参加理论和实践考试。
(b) 飞行签派员执照理论和实践考试的合格成绩均为百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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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136号)
的 80 分。 (c) 执照申请人应当先进行理论考试。理论考试合格,并满
D 章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
第 65.61 条 飞行签派员执照课程训练科目和时间要求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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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136号)
第 65.63 条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申请 ……………12 第 65.64 条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和一般要求……13 第 65.65 条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设施要求 ………… 14 第 65.67 条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人员要求 …………….14 第 65.70 条 飞行签派员训练记录要求………………………15 E 章 法律责任 第 65.73 条 执照申请的不受理………………………………17 第 65.75 条 执照的吊扣与吊销………………………………17 第 65.77 条 受到刑事处罚后的执照处理 …………………18 第 65.81 条 未取得执照的人员 ……………………………15 第 65.83 条 在检查中未能提供执照…………………………16 第 65.85 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擅自训练飞行签派员…………16 第 65.87 条 违反本规则实施教学……………………………16 第 65.89 条 民航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7 F 章 附则 第 65.91 条 施行与废止………………………………………17 附件 A 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 …………………………18 附件 B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和审查表 …………………… 29 附件 C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申请表………………30 附件 D 飞行签派员临时执照…………………………………31
(3) 申请人只申请理论考试的,应当提供证明符合本规则 65.53 条(a)款要求材料。
(b) 民航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应当自接到执照申请 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申 请,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应当一并 告知申请人补正。
CCAR-65R2
在考试中下列行为视为作弊: (1) 复制理论考试内容; (2) 从他人处接受或者向他人传递考卷的副本或任何部分; (3) 在考试过程中,接受或者向他人提供帮助; (4) 顶替别人参加考试; (5) 在考试期间使用未经许可的任何资料或者辅助设备; (6) 其他作弊行为。 【修改内容】本条删除了(a)(b)两款。 【修改理由】将处罚内容集中到 E 分部,便于使用。
B 章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
第 65.11 条 执照申请、受理与颁发
(a) 飞行签派员执照(在本章中简称执照)申请人应当按照 规定程序和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提交下列申 请材料:
(1) 填写本规则附件 B 中规定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和审 查表》;
(2) 提供本规则第 65.57 条规定的材料复印件、身份证复印 件和两寸标准白底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及其电子版,并按照要 求在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系统上填写相关资料;
(c)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 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申请,审查申请材料,组织飞行签派员执 照申请人考试,颁发飞行签派员临时执照,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 员执照管理,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颁发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监督检查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
CCAR-65R2
第 65.15 条 执照的有效期
(a) 按照本规则颁发的执照长期有效, 除非执照持有人自愿 放弃,或者被吊扣、吊销。
(b) 执照持有人应当在自愿放弃,或者被吊扣、吊销的情况
CCAR-65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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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136号)
下,将执照交回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
第 65.16 条 执照持有人更名、执照遗失或者损坏补办
【修改理由】与内容更吻合。
C 章 飞行签派员执照
第 65.51 条 执照要求
(a)飞行签派员必须持有根据本规则颁发的飞行签派员执照, 并完成 CCAR121 部所规定的训练,满足相关要求后方可履行运行 控制职责。
(b) 飞行签派员执照持有人应在 36 个日历月内至少完成一次 执照定期检查,否则不得履行运行控制职责。
C 章 飞行签派员执照
第 65.51 条 执照要求 ………………………………………8
第 65.53 条 资格要求 ……………………………………… 9
第 65.55 条 理论知识要求 ………………………………… 9
第 65.57 条 经历和训练要求 ……………………………… 10
第 65.59 条 技能要求 ……………………………………….11
(1)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执照号 码、颁发日期等信息和材料;
(2) 颁发其执照的民航局文件; (3) 国家批准的执照补办收费标准规定缴纳的费用; 申请人在补办执照期间,可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领取有 效期不超过 120 天的临时执照,并持该执照值勤。 【修改内容】本条(a)款明确了签派员执照管理的管理局航务 管理处。 【修改理由】明确管理机构。
(c) 理论考试补考连续2次未通过的,自最后一次考试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理论考试。实践考试补考连续2次未通过 的,应当重新参加理论考试。
第 65.20 条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执照申请人按照本规则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出现 下列行为视为欺诈:
(1) 在申请材料、记录、证明和履历中做虚假描述; (2) 伪造、篡改证件或者证书。 【修改内容】根据本条内容修订了本条名称。
第 65.16 条 执照持有人更名、执照遗失或者损坏补办 … 6
第 65.17 条 考试程序 ………………………………………7
第 65.18 条 理论考试作弊和违规行为 ……………………7
第 65.19 条 补考………………………………………………8
第 65.20 条 申请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8
【修改内容】本条(a)款删除了“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在(a) (2)中增加了照片的电子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