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音乐、美术作品剽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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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美术作品常见侵权及认定

案说美术作品常见侵权及认定

案说美术作品常见侵权及认定⼀、美术作品及分类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美术作品的定义为“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彩或者其他⽅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或者⽴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从定义本⾝分析,美术作品是由线条、⾊彩等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或⽴体的作品,即满⾜前述要求的都可以主张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与其他作品的不同主要体现在艺术表现形式上,如⾳乐作品是通过⾳符、⾳调等的不同组合等来传达艺术感受;电影作品是通过⼀定的设备摄制的具有连续性的画⾯、通过表达⼀定的情感或故事等来传递美感表达思想,⽽美术作品,是通过构图、线条的搭配、⾊彩的选择等传递美感。

⼆、美术作品侵权认定及案例美术作品侵权分析,是在著作权侵权分析的框架下适⽤通⽤规则,再结合⾃有特点采⽤具体的侵权⽐对⽅法。

当下的美术作品侵权,已经从传统的纸笔绘画向电脑、软件等技术设备构图偏移,⼤量美术作品侵权如游戏内⼈物形象和武器道具样态等、⽹络媒体图⽚、⽹络漫画等等。

新的创作设备、内容载体和传播⽅式等,增加了美术作品侵权的数量、类型及侵权认定、赔偿认定难度。

⼏个案例来看美术作品权利的侵权特点及认定。

1.美术作品平⾯到⽴体是否构成复制动画的主要形象可构成美术作品,如⼤头⼉⼦、⼩头爸爸、围裙妈妈;熊⼤熊⼆;⽶⽼⿏等等。

该等可单独构成作品的美术形象,可以单独⾏使著作权利。

如“熊⼤”侵权案(2015)津⾼民三终字第0018号中,盟世奇公司公司经著作权⼈授权取得将美术作品制作成⽑绒玩具,⾏使复制和发⾏的权利。

此种情形下。

1)平⾯到⽴体的复制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的复制法院认为“判断某种⾏为是否构成对受保护作品的复制,关键在于判断新的载体中是否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同时没有通过发展原作品的表达⽽形成新作品,如果最终表达载体再现了被保护作品或其具有独创性的特征并加以固定,且没有形成新的作品,就应当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

”,即⽆论是从平⾯到⽴体甚⾄到其他形态,只要两件作品仍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在后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要求,即属于复制。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例案例一:文字作品的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作家,他在自己的个人博客上发布了一篇小说。

之后,某某在一本杂志上读到了一篇与他的小说几乎一模一样的文章,该文章署名为另外一个人的名字。

他联系了一位律师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虽然当事人没有在作品上注明著作权标志,但只要能够证明该作品是他创作的,他就享有著作权。

这种侵权行为属于文字作品的侵权,即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文字作品。

建议:1.某某可以收集和保存自己发布的原始作品和证明其创作时间的相关证据,包括时间戳、草稿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证明他拥有独立创作的权益。

2.某某可以向律师提供现有的证据,以寻求法律救济。

律师可以帮助某某起草侵权投诉信,并协助提起侵权诉讼。

3.在未来,某某应在发布作品时注意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可以考虑在作品上加上著作权标志,并留存与作品相关的证据。

案例二:照片的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摄影师,他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张他拍摄的照片,但没有注明任何版权信息。

几天后,他发现有人在商业网站上使用了他的照片作为广告图片,并未经他的授权和付费。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即使某某没有注明版权信息,他仍然享有该照片的著作权。

其他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该照片作为广告图片属于侵权行为。

建议:1.某某可以保存自己发布照片的相关证据,包括时间戳、相关网站链接等,以证明他发布了原始照片。

2.某某可以向律师咨询相关侵权维权的渠道和流程。

律师可以帮助某某发送侵权投诉信,并协助寻求救济,例如索赔和停止侵权行为。

3.以后,某某应该注意在社交媒体上注明版权信息,并在必要时考虑使用数字水印等方式加强版权保护。

案例三:音乐作品的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音乐创作人,他写了一首歌曲并录制了演唱版本。

不久后,他发现有一家电视台在一档综艺节目中播放了与他的歌曲非常相似的曲调,并未经他的授权和付费。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即使某某的歌曲没有登记注册,他仍然享有该歌曲的著作权。

歌词抄袭的标准

歌词抄袭的标准

歌词抄袭的标准
歌曲抄袭认定标准是什么
司法案例中,音乐作品是否构成抄袭,法院通常会采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原则,考察:
(1)被告是否有机会接触过原告的作品,
(2)原告的作品是否和被告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原被告的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法官不会自行判断,而会委托专业机构(如中国版权研究会版权鉴定专业委员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鉴定。

具体的标准比较复杂,不是“四小节”或“八小节”那么简单(作为行业惯例也会被参考),而要综合各种因素。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在设计中是如何认定抄袭的

在设计中是如何认定抄袭的

多半设计师朋友都在工作中或多或少有过这样的经历:也许你不小心用了一张没有获得授权的素材、也许你为老板P过一个印章、也许你不小心引用了一段没有经过授权的音乐。

这些行为乍看之下可能并没有带来直接的不利后果,你暗自窃喜认为其实没什么大事儿,但当你收到一封律师函的时候已经后悔莫及。

没关系,为了防止设计师朋友们在不知不觉中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我写了这篇文章供参考分享。

什么是抄袭?国内就抄袭的认知基本大同小异, 即认为“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作自己的(行为)”为抄袭。

在立法上,中国《著作权法》未使用抄袭概念,其第46条第五项使用了“剽窃”一词, 但没有对此概念进行界定。

1999年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回复》第1条指出:“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 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 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 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 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

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 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由此可见,国内对抄袭的认定基本上限于“作品或作品片段”。

抄袭不仅违反了著作权法,并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为什么现代国家要制订《著作权法》来保护著作权人?原因就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现代社会必须保护那些推动历史车轮向前进的人的利益,只有保护思维创新的利益,才会有更多人愿意去创新。

工业时代之前并没有著作权法,而且是鼓励“抄袭”的,因为那时知识和思想是很容易被遗忘的:比如在印刷普及前,书籍是要靠抄阅才可以传播,歌曲也要口口相传。

那时传播价值远远比财富重要。

而信息时代,任何信息都可以轻易地被复制,保护创新者的财富有利于鼓励人类的创新。

而抄袭可以获得财富却又省去了创新的时间,虽然抄袭者获得了个人利益,但是站在人类发展的高度上来看抄袭是毫无意义的:只是无意义的重复。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标准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标准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标准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1. 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是否有效存在。

2. 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对思想与表达、独创性、整体与部分等问题的认定。

3. 确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包括对权利人作品的接触、剽窃的认定、合理使用等问题。

4. 侵权的最后认定和对侵权责任的确认,包括对停止侵权和赔偿数额的认识。

同时,在具体的判定过程中,法院还会考虑以下因素:
1. 行为人是否具有侵犯著作权的主观恶意。

2. 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或擅自发表、使用、出售他人作品等违法行为。

3. 行为与实际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4. 其他条件。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网络侵权责任者的责任承担规则

网络侵权责任者的责任承担规则

网络侵权责任者的责任承担规则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侵权行为是非常多的,侵权之后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那么你知道网络侵权责任者的责任承担规则是什么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网络侵权责任者的责任承担规则网络侵权责任是指网络用户、网络服务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了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行政责任。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对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其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概念网络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为手段和工具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责任的承担:网络用户、网络服务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上怎么判定抄袭和雷同

法律上怎么判定抄袭和雷同

法律上怎么判断剽窃和同样
第一,法律判断剽窃有两个标准,即被剽窃(剽窃)的作品能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和剽窃(剽窃)者使用别人作品能否高出了“适合引用”的范围,而所谓的“适合引用”的数目界线,依据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行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出二千五百个字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出自己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第二,法律判断剽窃除了有两个标准外,还要依据作品之间的相像度以及互相之间的关系来总结性的判断,比如一段话假如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文字同样,但并无注明出处,能够算同样,假如一部著作有五处以上文字同样,则只好算作轻度的剽窃,但假如超出十处以上,那么就要算严重剽窃,假如是二十处以上的同样,能够算作剽窃,假如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同样的,是严重剽窃,那么侵权人将要肩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判断剽窃一般是以作品的详细表达形式为主,假如情节或许创意显然有区其他,即便有部分同样,也不会判断为剽窃,但假如作品同样,但又没法证明是属于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才会组成剽窃行为。

抄袭认定标准

抄袭认定标准

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原则上可认定为抄袭:
1、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2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
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
3、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15%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
4、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15%的;
5、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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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一定的方式,对享有著作权的音乐创作人具有独创性的音乐
四、美术作品剽窃案件的认定
作品进行复制并作为自己的作品公之于众。
全国首例美术作品涉嫌剽窃案是 2006 年的《重庆大轰炸》油
2001 年 3 月,发生于黑龙江省饶河县的四排赫哲族乡人民 画一案。该案是中国知名画家高小华、陈可之两人分别创作出两
政府诉郭颂、央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二审法院经双方当事人 幅相似的同名油画作品《重庆大轰炸》,高小华诉陈可之抄袭其创
对于判决书中提到的相似性感知及欣赏体验标准存在其不 合理之处。“在文学创作中,任何作品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借鉴已 有作品,不同于音乐、美术作品相似性的直观性,文字作品的阅读 者对于这种借鉴的感知能力与其知识结构、文化素养有很大关 系,并且判决对于该阅读群体应该是专业人士还是普通大众并未 明确”。
三、音乐作品剽窃案认定
4.具体进行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对比、作品情节对比、作品 整体对比。
5.以观众的相似性感知为参考,大部分观众均认为电视剧 《宫锁连城》情节抄袭自原告作品《梅花烙》,因此可以看出,观众 在观赏感受上,已经产生了较高的达成一定共识的相似性的体 验。
从该案中可以总结出文字作品剽窃的认定需:首先,基于两 份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只要举证无接触、抄袭的可能,则皆可取得 著作权。因此,认定后一作品对前一作品构成剽窃的基础是满足 接触条件。其次,寻找被告作品被诉同原告作品的相同或相似之 处。对于这些相同或相似之处的处理,需要先厘清著作权法对其 是否进行保护。对于该案的作品,作者的创作要素包括文本、特 定情节、特定结构以及原创性角色。但是并非剧本中的所有要素 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题材、主题、体裁等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的思想。进而,对受保护的表达进行独创性检验,排除属于公共 领域的资源和不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对剩下部分的认定则需结 合量与质的认定标准,如:借鉴的内容所占比例不合理、引用的部 分与原作构成实质相同等都应认定为剽窃。
1.因为电视剧《梅花烙》的公开播出,使得剧本《梅花烙》的内 容为公众所知晓。被告无疑具备接触剧本《梅花烙》的可能性。
2.在具体表达上的借鉴需考量借鉴内容占原作品与新作品 的比例,并且这个比例的考量不仅要从量上,也要从质上进行考 量。
3.虚构作品不同于历史题材作品,作者的创作空间相对比较 大,不同作者创作的作品内容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可能性较小,因 此该相似性判断标准应当较为严格。
◆法律经纬ຫໍສະໝຸດ 2016 · 9(上)文字、音乐、美术作品剽窃认定
张晔
摘 要 我国《著作权法》对剽窃行为的认定和规制只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具体、统一的认定标准,因此,导致司法
实践上出现了多种认定方法。可以看到近年来,在文学界、音乐界等领域内,剽窃事件层出不穷。然而剽窃行为方式的多
样性及实质性相似判断的复杂性,使得我国法院在剽窃行为的认定方面依然具有一系列问题。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剽窃”
一致同意,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涉案作品的鉴定机构, 作手法提起著作权侵犯的诉讼。该案围绕 “原创和抄袭如何认
从专业角度对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与《想情郎》的曲调进行技 定”、“法律标准与艺术标准的关系”为焦点展开。
的构成要件和判断标准进行探究,以确定的法律规定统一实践活动,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关键词 剽窃 文字作品 音乐作品 美术作品
作者简介:张晔,江南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9.032
一、剽窃的含义及辨析 在立法上,剽窃的内涵及评判并无明确标准。《著作权法》第 2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19 条都规定,在 使用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且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 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 他权利,否则应视为剽窃行为。在学理上,剽窃的概念同样存在 着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剽窃是指将他人的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作 为自己的作品予以发表;有的学者认为剽窃不仅包括将他人的作 品的全部或部分作为自己的作品予以发表,还包括没有参加创作 而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 剽窃的基本解释是指抄袭(别人的思想或言词);采用(创作 出的产品)而不说出其来源。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抄袭窃 取,即未经著作权人允许,将他人作品原封不动地照搬或者重新 组合;二是掠夺,即将他人作品据为己有并以自己的名义公开发 表,达到别人将该作品当做署名者自己创作的作品的效果。 在立法上,1990 年的《著作权法》将抄袭和剽窃并列,认定的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既包含剽窃也包含抄袭,而在《著作权法》的第 一次修正后删除了“抄袭”一词。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给 青岛市版权局的答复(权司 [1999]第 6 号)中提到的,“著作权法 所称抄袭、剽窃, 是同一概念。”在学术界,有的学者认为“抄袭”和 “剽窃”是近义词,有的学者认为抄袭被包含在了剽窃之内而且是 据以认定剽窃行为的基本要素。事实上,抄袭与剽窃并无实质上 的区别,都是一种将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据为己有的行为,其行 为性质是相同的。在实践上对二者进行区分反而加大认定难度 并无太大意义。 二、文字作品剽窃案件认定 2014 年 4 月 15 日琼瑶举报于正《宫锁连城》多处剧情抄袭 《梅花烙》,并一一举证。12 月 5 日琼瑶状告于正侵权案在北京 开庭公开审理。12 月 25 日,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起诉于正 等侵权案进行宣判,于正被判公开道歉,五被告共计赔偿 500 万 元。 在琼瑶诉于正案一审判决书中,对侵犯改编权的说理有如下 几点:
2016 · 9(上)
◆法律经纬
音乐作品是由旋律、节奏、歌词、和声、曲式结构、调式调性、 绎作品著作权时,应判断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使用了演绎作品中具
音乐主题思想等基本要素组合而成的表达音乐创作者的情感、思 有独创性的部份,并且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与演绎作品构成整体或
想的艺术形式。而针对音乐作品的剽窃行为,可以描述为:他人 部份实质性相似。”法院最终判决《十送红军》一曲不是抄袭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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