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文档】(201X)东刑二初字第2号word版本 (5页)

合集下载

【优质】(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220号-精选word文档 (2页)

【优质】(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220号-精选word文档 (2页)

【优质】(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220号-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220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220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海峰。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海峰犯诈骗罪一案,于201X年3月7日作出(201X)闸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陆海峰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倪伟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陆海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范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陆海峰出具的借条、抵押协议,被告人陆海峰与其父母共有住房的房产证,伪造的中山医院“紧急通知”、银行存折,工商银行对账单,证人丁某、徐某、陆某、郭某、陈某的证言笔录等证据认定:201X年4月起,被告人陆海峰以其父生病缺钱进行治疗等名义向被害人范某借款。

为取得被害人范某的信任,被告人陆海峰谎称其与父母共同享有产权的本市闵行区莘庄镇西环三村某号501室系其个人房产,愿意抵押给被害人范某,以及用伪造的户名为其母亲郭某的人民币98万余元的银行存折抵押给范某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范某的信任。

至同年8月,被告人陆海峰先后数十次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范某人民币共计216,510元,得款均用于个人挥霍,至今分文未还。

201X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陆海峰得知被害人范某的父亲生病欲在上海就医,即谎称可帮助其父入院治疗,并以伪造的本市中山医院住院部“紧急通知”书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范某的信任,先后又骗取范某人民币共计120,535元,得款亦被被告人陆海峰挥霍。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海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

【推荐】(201X)东刑初字第433号-优秀word范文 (2页)

【推荐】(201X)东刑初字第433号-优秀word范文 (2页)

【推荐】(201X)东刑初字第433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东刑初字第433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东刑初字第43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飞朋,男,19岁(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内黄县,小学文化,系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国华大厦工地工人,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5月20日被羁押,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穆五平,男,22岁(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内黄县,初中文化,系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国华大厦工地工人,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5月20日被羁押,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1X)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飞朋、穆五平犯盗窃罪,于201X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刘飞朋、穆五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飞朋、穆五平经预谋后,于201X年5月20日15时许,在本市东城区东直门桥西南侧国华大厦工地地下一层,窃得备用的低烟无卤耐火阻燃电缆9段共计3.74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38元)。

当晚21时许,二被告人携带赃物行至本市东城区东四十三条18号院附近,准备向废品收购站销赃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的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新桥派出所民警盘查抓获。

上述赃物已起获并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飞朋、穆五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新桥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国华大厦项目经理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人崇华录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电缆内芯材质检验报告,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刘飞朋、穆五平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优质文档】(201X)卢刑初字第165号word版本 (2页)

【优质文档】(201X)卢刑初字第165号word版本 (2页)

【优质文档】(201X)卢刑初字第165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卢刑初字第165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卢刑初字第16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X]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于201X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建东、代理检察员张小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6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金某伙同金江中(已被判刑)及“唐某”(另案处理)、“洪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窜至本市徐家汇路115号文峰美发店门口。

金江中及“唐某”在周边望风接应;被告人金某及“洪某”则从旁边的围墙攀上该店顶上的平台,通过平台翻窗进入本市局门路1弄1号404室被害人吴孟琦的家中窃得电脑包1只,内有戴尔牌D620型笔记本电脑1台(经核价,价值人民币10,800元)。

嗣后,被告人金某将窃得的赃物传给金江中。

金江中在逃逸途中被人赃俱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X年2月13日将被告人金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孟琦的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金江中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追缴的赃物及作案现场照片;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201X)闵刑初字第857号被告人金某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201X)卢刑初字第383号金江中的刑事判决书及本案案发经过的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鉴于被告人金某系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最新】(201X)东刑二初字第10号-优秀word范文 (4页)

【最新】(201X)东刑二初字第10号-优秀word范文 (4页)

【最新】(201X)东刑二初字第10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东刑二初字第10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东刑二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景东,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9月2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逮捕。

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被告人刘伟东,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8月30日因组织妇女卖淫罪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

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被告人李维勇,男,1981年4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因敲诈勒索罪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X年8月24日刑满释放。

201X年8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被逮捕。

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X〕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景东、刘伟东、李维勇犯抢劫罪,于201X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景东、刘伟东、李维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10月24日6时许,被告人黄景东、刘伟东、李维勇经事先预谋,窜至东营市东营区胜采胜荣小区一号楼一单元范桂芳家中,将范桂芳捆绑后,抢走范桂芳家中现金人民币34.1万元,黑色戴尔PP01L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175元,以及其他宝石、金银饰品、手表、手机等物品,价值38752.36元。

【优质】(201X)浦刑初字第1267号word版本 (2页)

【优质】(201X)浦刑初字第1267号word版本 (2页)

【优质】(201X)浦刑初字第1267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浦刑初字第1267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浦刑初字第1267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安某,p; 被告人王某某,p;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诉[201X]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维中、代理检察员徐弋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王某某、被害人沈球、梁国栋、辩护人杨越峰、张卫东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经公诉机关申请,本案延期审理1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p; 经审理查明,201X年2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安某发现手机可能遗忘于九州浴室,遂叫上被告人王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江东路九州浴室,在讨要手机过程中,与浴室员工沈球、梁国栋等人发生争执、推搡,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持刀将沈球、梁国栋捅伤,致沈球腹腔贯通伤、小肠破裂等损伤,致被害人梁国栋左胸部刀刺伤、心脏破裂、左上肺舌段对穿伤,经鉴定,被害人沈球、梁国栋损伤均构成重伤。

p; 以上事实,被告人安某、王某某、被害人沈球、梁国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姬海华、吴井珍、孟昭夏等人的证言、作案工具照片、案发经过、损伤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资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2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2名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被告人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2名被告人均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p; 一、被告人安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p;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优质文档】(201X)卢刑初字第261号word版本 (2页)

【优质文档】(201X)卢刑初字第261号word版本 (2页)

【优质文档】(201X)卢刑初字第261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卢刑初字第261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卢刑初字第26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辩护人黄磊,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倍歆,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X]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X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景梅、周志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黄磊、徐倍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为冒充警察身份,非法购置了带有警徽标志的皮夹、警用皮带、腰带、警用马夹、伸缩式警棍、警灯、手铐等装备及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证件等。

201X年年底,被告人张某通过电脑网络搭识了女青年王辰?后,谎称自己是警察,并与王辰?建立了恋爱关系。

201X年3月,王辰?的祖父过世后,王辰?的父亲王振为了对同父异母的兄弟隐瞒其父亲存于银行保管箱中的遗产,遂对冒充警察身份的被告人张某提出,能否帮助办理相关公证证明的要求。

被告人张某遂起诈骗钱财歹念,并谎称自己父亲系本市某派出所教导员,母亲有朋友在公证处工作,能帮助王振办理相关公证提供方便。

尔后,被告人张某为了使王振确信其为警察身份,故意在租赁的车辆内放置警灯及将随身携带的手铐等警具向王振家人显露,并将非法购置的部分警用服饰通过女朋友王辰?赠送给王振。

201X年3月15日,被告人张某以为王振、王玮兄弟俩办理公证事项需要花钱请托为由,在女朋友王辰?家中,骗取王振、王玮兄弟俩人民币10,000元。

同年3月21日,当被告人张某又以相同理由从王振的妻子周红华处骗取人民币1,500元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

【优质文档】(201X)卢刑初字第22号-精选word文档 (2页)

【优质文档】(201X)卢刑初字第22号-精选word文档 (2页)

【优质文档】(201X)卢刑初字第22号-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卢刑初字第22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卢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

被告人杜某。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X]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杜某犯盗窃罪,于201X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杜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9月15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田某、杜某经共谋后,乘坐租用车辆至本市淮海中路99号时代广场,由被告人杜某在外接应,被告人田某携带作案工具进入时代广场5楼的卫生间内,用剪刀撬开楼顶通气板,从通气管道进入翰林轩饮食公司办公室内,窃得保险箱1只,内有人民币8,000余元,美元400余元(折合人民币3,000余元)及印章等物。

尔后,二被告人用工具打开保险箱,将保险箱内的钱款分赃后逃逸。

同时查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经侦查,于201X年9月24日和9月28日,分别在牡丹江市和苏州市将被告人田某、杜某抓获归案。

并将从被告人田某、杜某身上缴获的人民币2,000元和400元,已发还被害人倪周云。

以上事实,被告人田某、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中国银行上海市新天地支行出具的外汇汇率表;案发地现场照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杜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田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

【最新】(201X)东刑二终字第28号-优秀word范文 (2页)

【最新】(201X)东刑二终字第28号-优秀word范文 (2页)

【最新】(201X)东刑二终字第28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东刑二终字第28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东刑二终字第28号原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节庆,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泗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201X年2月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韦节庆犯抢劫罪一案,于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X)东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韦节庆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X年5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韦节庆伙同曹智(已判刑)窜至东营市东营区宾平街采用暴力手段抢劫景辉西五区加油站加油卡一张、现金5元、驾驶证一本、身份证一张、出入证一张。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韦节庆的供述、同案犯曹智的供述、被害人景辉的陈述、扣押及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韦节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积极参与,作用相当,故不分主从犯,根据被告人韦节庆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具体作用予以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韦节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韦节庆以"同案曹智叫其帮忙打人,不知道是抢劫"为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优质文档】(201X)东刑二初字第2号word版本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201X)东刑二初字第2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东刑二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涛,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县,汉族,初
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6月1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滨海公安局基地
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被告人王景荣,曾用名王景喜,男,1981年6月3日出生于黑
龙江省海伦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6月15日因涉嫌犯
抢劫罪被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被告人张立伟,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6月1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滨海公安
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X〕75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杨涛、王景荣、张立伟犯抢劫罪,于201X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东营市人民
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增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涛、王景荣、张立伟到庭参
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X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涛、王景荣、张立伟与他人
交叉结伙,在东营区城区附近,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3次,数额巨大。

其中,被告人杨涛参与抢劫3次,抢劫价值175059元;被告人王景荣参与抢劫
1次,抢劫价值82429元;被告人张立伟参与抢劫1次,抢劫价值48528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指控被
告人杨涛、王景荣、张立伟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涛、王景荣、张立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被告人王景荣辩称"抢劫犯罪不是其提议的"。

经审理查明,201X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涛、王景荣、
张立伟与他人交叉结伙,分别在东营区城区附近,采用暴力手段实施抢劫。


告人杨涛参与抢劫3次,其中持枪抢劫2次,抢劫价值175059元;被告人王景荣参与抢劫1次,系持枪抢劫,抢劫价值82429元;被告人张立伟参与抢劫1次,抢劫价值48528元。

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X年7月,被告人杨涛提议抢劫车辆,被告人张立伟及
阚伟(已判刑)、"小龙"(在逃)表示同意,并商定先由张立伟、阚伟、"小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