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健康危机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
试论国家对健康权与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平衡

响 。但 若 因此 遂 仅 以 国际 经贸 规 范审 视T R I P S 相关 规
范 。却 又会 不可 避免 地忽 略 国际人 权规 范所 坚持 的不
在 冲 突时 的 平衡 关 系是 否 适 当
关
键
词 :健康 权 ; 药品 知 识 产权 ;防 卫 权 ; 受益 权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1 0 0 7 - 8 2 0 7( 2 0 1 4 )O 1 — 0 0 8 2 - 0 8
中圈 分 类 号 :D 9 2 1 收 稿 日期 :2 0 1 3 一 J 0 一 j 5
但前 述将健 康权 与 国际药 品知识 产权 完 全脱 钩 的
价 值 体 系 .规 范 的 内容 与对 象均 不相 同—— 国际药 品 知识 产权 ( 属 国 际贸易 的一 环 ) 涉 及产 品与 智力成 果 的
与2 0 0 3 年 决议 仍 未 触 及 药 品 知 识产 权 保 障与 健 康 权 冲 突的 核 心 问题 .这 就 需 要 将 健 康 权 作 为 一 项 政 策 工具 对 药 品 知 识 产 权 的 影 响 做 补 充性 的 解 释 。 国 家保 障 药 物 获 得 权 利 的 义 务 应 根 据 其 实质 内涵 的 多样 性 与 复 杂性 掺 入 防卫 权 的 特 色 ; 换 言 之 ,药 品 获 得 权 应 区分 为 国家仅 有 义务 渐 进 实现 的 受 益 权 与 国 家有 义 务 立 即 实现 的 受 益 权 。这 种 通 过 细 化 国 家保 障 药 品 获 得 权 的 义 务 ,在 具 有 相 同 重要 性 的健 康 权 及 药 品 知 识 产 权 产 生 冲 突时 ,便 有 足 够 的 基 础 从 权 利 本 质 审视 两者
论为公共健康目的的专利权国际用尽原则

竭 ” 则 , “ 含 有 知 识 产 权 的 商 品 以 合 法 方 式 销 原 指 当 售 或分 发 出去 后 , 论 该商 品再辗 转到 何 人之手 , 无 知 识 产权 人 均 无 权 再控 制 该 商 品 的流 转 ” …。 具 体 在 专 利领 域 , 利权 用 尽 原 则 指 一 旦 经 专 利权 人 的许 专 可 , 他 ( 他 的 被 许 可 人 ) 造 的 专 利 产 品 投 入 到 将 或 制 商品 流通 领 域 , 些 产 品 的 “ 销售 ” 使 用 就不 再 这 再 及 受 专 利 权 人 的 控 制 , 就 是 说 此 时 专 利 权 人 的 权 利 也 已 经 用 尽 。2应 该 指 出 的 是 这 里 用 尽 的 权 利 仅 指 专 【 利 权 人 的 销 售 权 和 使 用 权 , 不 包 括 专 利 权 人 的 制 并
认 可 。 是 对 于 权 利 用 尽 原 则 适 用 国 际 范 围 还 是 国 但 内 范 围 。 国 仍 存 在 较 大 分 歧 。 发 展 中 国 家 比较 倾 各 向 于 实 行 专 利 权 国 际 用 尽 原 则 , 便 于 按 照 较 低 的 以 价 格 进 口所 需 的 专 利 商 品 。 但 发 达 国 家 则 更 偏 向 于 适 用 专 利 权 国 内 用 尽 原 则 , 利 于 在 国 际 贸 易 中 专 以 利权 人对 专 利商 品 进 行 控 制 , 调 对 权 利 人 保 护。 强 但 欧盟 比较特 殊 , 定 若 首 次销 售 发 生 在 欧 盟 以外 规 的 国 家 , 利 权 人 在 欧 盟 国 家 中 的 专 利 权 并 不 因 此 专 用 尽 。 但 若 发 生 在 欧 盟 内 的 国 家 , 权 利 即 在 欧 盟 该 国家 内部用 尽 。所 以欧盟 国 家主张 的是 一 种专 利权 区 域 用 尽 原 则 , 归 根 结 底 还 是 专 利 权 国 内 用 尽 原 但 则 。 为 欧 盟 实 际 上 是 被 看 作 一 个 整 体 , 当 于 一 个 因 相 主权 国家 。 1 [ 正 因为 各 国存 在 的 分 歧较 大 , 国际 上 对 于权 在 利 用 尽 原 则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较 难 。 所 以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3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妥协与合作

TRIPS 的一些条文显然更有利于知识产权 人,对公共利益造成了一定消极影响。 如第31 条第6 款中关于国内市场销售的规 定。
TRIPS 对公共利益保护的规定往往比较概 括,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细致。
从总体上看,TRIPS 所确立的知识产权国 际保护标准虽然赋予了权利人广泛的垄断 权利,但同时又在理念上和制度上将此种 垄断变成一种有选择的垄断、有期限的垄 断和有例外的垄断,使激励创造和维护社 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同时得到了体现。
(三)失衡的根本原因 无论是将并不普遍适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标 准推向全球,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权利 限制条款方面设置障碍,其背后都体现着 发达国家对本国利益的追求。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特别301 条款 制定和实施TRIPS 时的双边谈判仅仅是以 不发达国家的利益为代价保护了发达国家 的利益。
(四)民主缺失与知识产权全球化 发展中国家能与发达国家进行民主协商的 条件并未成就,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确立的 过程存在严重的民主缺失。
大部分进口国并不清楚了解它们自己的利 益,同时在决定TRIPS协议的重要技术细 节时,他们并不在场。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蕴涵利益均 衡理念
(一)利益均衡是知识产权法的根本理念 知识产权的核心都是采用一种给予垄断的 方式使知识产权人能够通过其智力创造的 成果获得巨额利益,使其智力或财产投入 有所报偿。这种报偿的结果一方面毫无疑 问会使权利人获得进一步创造的激励,另 一方面也会诱使其他人加入到创造者的行 列中,创造出更多的知识财富。这被称为 知识产权法的“激励理论”,即赋予人们 通过自己的劳动产生智力产品的某些权利, 通过增加社会智力产品的总量而促进了社 会进步。
TRIPs框架下药品专利权和公共健康的平衡

第18卷总第74期V ol.18Sum N o.742009年第2期N o. 2.2009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J OURNAL OF GUANGDONG R ADIO &T V UNIVER S I T YTR IPs 框架下药品专利权和公共健康的平衡杜碧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广州,510420)【摘要】昂贵的药物使发展中国家的病人无法获得必需的药品,发展中国家从而面临严重的公共健康危机。
人权主义者为此指责药品专利保护制度,认为获得药品的治疗是基本人权,但药品制造商却认为专利制度是促进新药研发的必要激励制度。
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试图在两者中取得平衡。
本论文就TRIPs 如何在专利和公共健康中保持平衡进行分析,结合其最新的发展,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公共健康;药品专利;平衡【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764(2009)02-0048-07引言近年来,威胁人类健康的疾病有上升的趋势。
据报道,每年大概有1400万人死于传染性疾病,现在全世界大概有4000多万人是艾滋病感染者[1]。
在发展中国家,健康危机更为严峻。
全球95%的艾滋病感染者在发展中国家[2],而亚撒哈拉地区的感染者就占了全球的70%[3]。
除了艾滋病毒以外,发展中国家还遭受其它疾病的肆虐。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全世界每年有5650万人死于非传染性疾病,如癌症、糖尿病、呼吸道疾病等,而发展中国家的死亡人数就占了56%[4]。
药物是治疗这些致命疾病的重要手段。
但全世界仍然有三分之一的人未能获得必要的药物,在亚洲和非洲将近一半的病人都无法获得药物[5]。
就艾滋病而言,发展中国家中只有不到5%的感染者能够获得药物[6]。
为什么会无法获得必要的药物?价格昂贵是一个重要原因。
发展中国家的大部分人口还生活在贫困线下,政府没有提供补贴,病人只能自己支付高额药费。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浅析

2006.12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浅析□郭庆莉李良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系湖北武汉430064)摘要本文从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冲突的背景案例入手,论述了WTO下《多哈宣言》对平衡知识产权与化共健康利益的作用,并对此进行了评价。
关键词国际知识产权公共健康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219-02近来世界各国发生的重大公共健康的事件不胜枚举,公共健康危机亮起来的红灯,不得不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和讨论。
时至今日,人们也不会忘记,2002年的SARS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亚洲国家大肆流行,给公共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因为其致死速度之快使人们不寒而栗。
无独有偶,自2003年以来,一种携带H5N1病毒的禽流感在全球蔓延,至使全世界已有上百人感染,死亡率超过50%。
另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全球每年有1400万人死于传染性疾病,其中90%以上发生在非洲、亚洲和南美洲,主要的致死性传染病是艾滋病、呼吸传染、疟疾和结核病①。
而每一天,在发展中国家约有8000人死于艾滋病②。
这些数字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在当今医疗科技日新月益的年代里,怎么还会有如此多的疾病得不到医治呢?然而,剖析这些案件的本质,我们会发现,这就是TRIPS下的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的相互碰撞,这就是私权遭遇公益的挑战,那么,当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究竟谁应该给谁让路呢?一、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的冲突的背景案例案例1:美国跨国医药公司与南非的贸易争端③南非有470多万艾滋病毒携带者,每天就有1700人被感染(其中婴儿200个)。
然而,几乎所有关键的治疗药品均处于专利保护之下,且价格是通用同等药品的4-12倍。
1997年,南非政府通过了《药品和相关物品控制修正案》,规定南非卫生部长有权使用平行进口和强制许可。
不久,美国就将南非列入其特别301条款调查名单,并对其实施了贸易制裁。
1998年2月,南非医药生产协会和39个跨国医药公司对南非政府提起诉讼,称该修正案第15C条违反了TRIPS协议和南非宪法,侵犯了知识产权和财产权。
发展中国家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

许 可 ,因 为它 们 掌 控 着 关 键 的技 术 和信
息。
权 纳 入 乌 拉 圭 回合 多边 谈 判 之 中 。
乌 拉 圭 回合 知 识 产 权 谈 判 组 于 1 9 91 年 1 月 提 出 了 《 于 与 相 关 的知 识 产 权 2 关 括 对 冒牌 货 的 协 议 》 英 文 缩 写 T Is 。 ( R P ) 该 协议 明 确 了 知 识 产 权 国 际 法 律 保 护 的 目标 和 动 机 :扩 大 了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范 围 , 强 了相 关 的 保 护 措 施 ; 化 了 对仿 加 强
维普资讯
发 展 中 国家 与 国 际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刘 博
( 尔滨 工程 大学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学 院 , 尔滨 10 0 ) 哈 哈 5 0 1
知 识 产 权 是个 人 或 单 位 基 于 智 力 创 造 性 活 动 的 成 果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与 货 物
准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制 度 使 发 达 国家 可 以 自由地 行使 它们 的 权 利 ,却 以 牺牲 发展
中 国 家 的 利 益 为 代 价 。 虽 然 近 年 来 发展 中 国 家 的专 利 申请 数 量 在 不 断 增 长 。 但 绝 大 部 分 的 专 利 申请 依 旧是 由北 美 、 西 欧 和 日本 的企 业 所 提 出 的 。 由 于这 些 企 业 是 国 际专 利 体 系 的 主要 利 用 者 .因此 至 少 在 近 期 内 。它 们 是 发 展 中 国家 新 专 利 法 的 主 要 受 益 者 。 时 , 些 企 业 雄 厚 同 这 的 经 济 实 力 也 使 得 发 展 中 国家 难 以 获 得 有 利 的 技 术 转 让 条 件 。全 球 科 学 和 技 术
TRIPs协议下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冲突与协调

2 0 第 8期 0 6年 ( 总第 17期) 8
学 术 论 坛
ACADEM I F0RUM C
Hale Waihona Puke O. 2 0 8.0 6( u l i l 17 C mua v yNO.8 ) te
TI 协 下 品 利 护 公 健 的 突 协 Rs议 药 专 保 与 共 康 冲 与 调 P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 4420 )8 05 — 5 04 43 (060 — 17 0
一
、
药 品专利保护与公 共健康利益 冲突 达国家制药公司利润的来源 已主要转为依靠专利
药品 , 如英 国葛兰素史 克公 司专利 药品的收入 占 7 %以上。专利是以研发 为基础制药公司的生命 0
刘俊敏 , 秀玲 王
[ 摘 要 ]发展 中国家获取 药品的经济能 力与发达 国家专利 药品的 高昂价格之 间的 巨大差异是 导致 药品专利保 护与
公共健 康冲突的最主要 的原 因。协调 这一冲突必须把 公共健康置于优 先地位 , 不能忽视 对知识产权 的保护。WTO在协 但 调 该冲突 问题上作 了一定努力 , 国专利 法的修订也要 与时俱进 。 我
定使其无法得到保障公共健康所必须的廉价药 品, 新是 十分 必要 的 。 2公共健康危 机的缓解有赖 于专利药价的下 . 因而主张修改 T Is R P 协议。
14 年《 ( ) 品专 利 与 公 共 健 康—— 私 利 与 公 益 的 降。健康是全人类的共 同利益 ,9 8 世界人权 一 药 规定 ,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本人和家属的健 冲突。药 品专利保护从长远 看与公 共健 康利益是 宣言》
也高得惊人 , 患者难 以承受。因此 , 缓解贫 困国家 利 , 利药 品价 格过 高使 少 数企业 从 中获 取 巨额 利 专 的公共健康危机 , 有赖于专利药价的下降。 润 , 困 国家患者 却难 以消受 。 贫 ( ) 品专 利保护 对公 共健康 的负面 影响。 二 药
公共健康议题与我国新《专利法》的相关修改——关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 公共健 康议 题 的 由来 一)
T IS协议 第 3 条规 定 了专利权 利 的强制许 可 , RP l 然而与 其 用 的规则 以平衡 专利权 人 的利益 。 五 , 立 了授 予强 制许 可后 第 确
说第 3 条是对 权利 的 限制, l 不如 说 是对权利 的 限制 。 在协议 第 支付 许可使 用 费的方 案。 。
T I S 议不 会也 不应 阻止成 员方采 取保 护公共 健康 的措施 。 康 问题 所 需的 医药领域 中 的任何 专利 产 品或者 依照 专利 方法 直 RP 协 。 包 第二, 宣言中规定了一系列弹性制度包括: 1 要根据 T P 协 接 获得 的产品 , 括取得 专利权 的制造 该产 品所 需 的活性成 分 以 () I R S 议 的 目标和 意图对 其进 行解释 ; 2 各 成员 国可 以 自主决 定批准 及 使用该 产品所 需的诊 断用 品。这 一定 义与 《 行多哈 宣言第 六 () ” 执
哈宣 言》 为解 决上 述 问题提 供 了行动纲 领 。 ) 第一 , 言承 认 了发 2 1 1 9日颁 布的 《 宣 00年 月 专利法 实施细 则》 7 第 3条第 2款的 规 展 中 国家及 最不 发达 国家面 临 “ 共健康 ” 公 困难 的严重 性, 明 声
定 :专利 法第五 十条所称 ‘ “ 取得专 利权 的药 品’是指解 决公共 健 ,
球 蔓延 , 这种 高标 准保护 与健康 权 、 权 等基本人 权产 生 了冲 突 , 解这 一 矛盾 WT 生命 为缓 O通过 了一 系列相 关文件 对 T IS RP 协议第 3 条作 了修改。我 国新《 1 专利法》 也对此作 了相应调整, 体现了对上述文件的遵守与尊重。
关键 词 公 共健 康议 题 T IS协议修 改 RP 出 口强 制许 可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9 (000 -5-2 10—5 22 1)2000 中图分类 号 : 9 0 D 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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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翻译。无论是比较还是提出可行性方案,都必须从对国外资料的收集、整理入手。而现在有关公共健康的立法以及研究成果基本上都来源于国外,此外还存在着跨学科研究和操作的问题,这就为课题的开展提出了挑战,一是需要很优秀的翻译工作,二是必须具备跨学科的知识背景。本课题组具备解决这一困难的能力,本课题组成员都长期从事对国际知识产权法的研究,有着较强的英文功底,而且学科背景足以应对该课题的要求。
南开大学(纵向)
国际环境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2001年9月
完成
司法部(纵向)
西方国家反倾销法律与实务
1994年6月
完成
申请者本人近三年来主要研究成果(注明刊物的年、期或出版社、出版日期,限900字)
1 《多元价值的对话与协调——论CBD公约与TRIPS协议发挥联合优势的基础及具体设想》,《南开法学评论》,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3月版。
院系所负责人(签章):
研究课题
名称
公共健康危机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
研究方向
知识产权法
研究类别
法学
起始时间
2005年8月
终止时间
2008年8月
成果形式
专着
申请经费
总额5万元
其他经费来源
年度用款
第一年2.2万元
第二年1.3万元
第三年1.5万元
一、本课题研究现状及趋势,研究本课题的实际意义和理论意义(限1600字)
2 《有关生物多样性的若干知识产权问题》,《南开学报》2003年第3期。
3 《土着和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和做法对保护和利用生物多样性的意义——兼论土着民族的权利保护问题》,《南开大学法政学院学术论丛》,南开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
4 《国际技术转让法的现状与应研究的几个问题》,《社会科学战线》,2002年7月。
2 研究《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并对其进行评析,包括该宣言的主要内容、法律效力、意义、局限性和发展;
3 建立解决公共健康与知识产权问题的框架,为解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该问题的争端提出合理的建议;
4 对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体制的反思及发展中国家的战略。
(二)研究重点
1 本课题的研究重点首先是对国际法律文件以及各国法律文件的比较研究,这一工作将具有基础性和开创性的意义,一方面可以汲取国外的先进经验,为我国处于起步阶段的理论研究以及实务工作提供借鉴,更为重要的是,这一课题在国际上也是处于发展期,远远没有达到成熟的阶段,因此我国的特殊情况下形成的相关做法和经验以及设想将对国际性区域性的法律构建提供帮助,这也是我国法学研究为数不多的可以与世界同步并且能够做出自己的贡献的领域之一。
(一)基本内容
第一章 与公共健康危机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争端
第二章 《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的主要内容及评析
第三章 公共健康和专利保护之争
第四章 解决公共健康与知识产权问题的框架
第五章 对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体制的反思及发展中国家的战略
本课题的研究工作将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在对国际法律文件,各国(包括中国)法律文件的整理基础上进行比较分析;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增加了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用于艾滋病预防和救治工作。此外,国家有关部门建立了治疗艾滋病药品进口注册及研制报批快速通道,批准了进口治疗艾滋病药物的免税。2002年,国务院有关部委共同研究解决抗病毒治疗药物的国产化问题,目前已批准生产四种抗病毒药物,使药价大幅度降低;2003年国家组织生产抗病毒药物约5000人份,用于河南、安徽等重点地区艾滋病病人的救治。我国政府承诺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提供治疗药物。
从《多哈宣言》到《总理事会决议》,以及美国诉巴西和南非案件发生以后,广大发展中国家开始研究应对的策略,我国自从爆发了非典和禽流感等流行病以后,对公共健康的研究开始逐渐升温,我国已经发表的法学论文基本上把重点放在建立我国完善的公共健康体系,但是本课题组认为应该把公共健康纳入到知识产权法的范围内进行研究,因为公共健康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它是与知识产权保护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以今后的重点应该研究二者的一个平衡点,以保证我国再次爆发流行病时的医疗用药有一个坚实的知识产权法理论基础。
5 在研究过程中,随时将有关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形成论文发表。
(四)中期成果
1《世界主要国家公共健康资料汇编》
2《我国河南安徽等省艾滋病用药知识产权状况调研报告》
3《与我国相关的生物剽窃状况调研报告》
4《全球公共健康危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WTO多哈宣言》
5《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国际冲突及对策研究》
(三)理论意义
1 全面收集整理翻译国际层面以及各国对于公共健康的法律框架以及机构设置的相关资料,为相关研究的开展打下基础提供素材;
2 从知识产权法尤其是国际知识产权法学的角度,构建研究公共健康的理论体系;
3 以此为出发点,探讨将公共健康、生物剽窃等问题纳入到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理论体系的可能性。
二、本课题的基本内容,预计突破哪些难题(限1800字)
6《公共健康危机所引起的药品可及性问题研究》
2 课题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需要看到的是,公共健康并非是独立的问题,它虽然是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背景下产生的问题,但是它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冲突。因此,我们不能用传统的知识产权法的眼光来看待这一课题,而必须要考虑到它与公共健康问题的关联以及由此产生的特殊问题,例如,知识产权法与生物剽窃的问题,许多发达国家的药物专利本身就来源于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发展中国家不但不能分享这一财富,相反的,当其要利用此类产品时还要付出巨额费用。这对于发展中国家是极为不公平的。本课题组的参与人员多年来始终致力于对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研究,并且发表了在国内处于前沿的多篇论文,具备解决这一难点的能力。
三、课题的研究思路和方法,研究工作方案(包括已进行的研究工作情况)和进度计划、中期成果(限1800字)
(一)研究思路和方法
本课题的主要研究思路是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从文献的角度,对现有的国际立法、区域立法以及各国立法以及相关论着做一整理,将其中具有较大价值的文献翻译为中文并形成资料集,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提出相关的论点。二是对已经发生的医药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之间的案例进行梳理,并对相关的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健康立法进行研究,发掘我国公共健康立法可以借鉴的内容,并对我国艾滋病等流行病的用药情况 进行调研考察,对于卫生部门所采取的对策进行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在知识产权学科的相关成果的支持下,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构建相关的法律原则体系并力争将其具体化。三是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大背景,以公共健康为最终目的,对二者之间的冲突进行多角度的考察和研究,争取将对其的研究成果纳入到更大的理论和实务框架中去,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编号: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申请评审书
项目类别:规划基金项目
学科门类:法学
课题名称:公共健康危机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
申请者:史学瀛
所在学校:南开大学
系所名称:法学院
申请日期:2005年5月
教育部社政司制
申
请
人
姓名
史学瀛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1963年4月17日
职称
教授
所在教研室
环境法教研室
职务
教研室主任
3研究创新点
本课题的主要创新点是探讨将公共健康保障问题与生物剽窃等知识产权问题联系起来,纳入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的可行性。这一问题,在国内法学界还没有专门的论着,属于相当具有前瞻性的提法。这一问题同时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公共健康保障问题一直是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关注的问题。但是由于其内涵的复杂性,其体系的构建和原则的确立一向悬而未决,如果我们能够通过对生物剽窃等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上有所建树,相信将是我国公共健康立法建设和理论研究的突破口之一。
5 《国际技术转让法新论》,专着,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9月。
申请者以及所在学位学科点情况(是否博士点梯队中副教授以上人员,限200字)
南开大学国际法硕士点始建于1984年。目前该学位点共有教授4人,副教授7人。学科覆盖了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三个方向,主要以国际经济法方向力量最强,请人是该学科学术带头人之一。目前该学科正在积极申报博士点。
1 2006年秋,基本完成对于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的收集和翻译工作,争取在年底形成资料集;
2 在收集整理文献资料同时,对于国内的实际情况进行调研考察,并形成研究报告;
3 2007年初,完成对于国际法律框架以及各国法律框架的比较研究;
4 2008年秋,完成全部工作,对于公共健康与知识产权问题形成专着,构建完整的理论体系。
2 本课题的研究核心将是建立我国的公共健康保障体系的相关理论研究。这是解决公共健康问题的根本出路。也是我国确保我国广大人民生命安全所急需的理论支持。而其中的重中之重将是对知识产权冲突的研究。这也是国际上现有的研究成果中所公认的应对公共健康的最佳法律原则。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何保证这一原则的实现,如何将其具体细化为详尽的法律规则,将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历程。本课题的研究将力求避免脱离实际的空谈,将在大量的实地调查的基础上,通过跨学科的研究,争取能够最终拿出具有可行性的实际方案。
辉瑞制药总裁杰弗瑞·肯德勒2005年5月18日在财富全球论坛称世界上三分之二的假药来自中国。虽然随后瑞辉公司进行了更正,称这种说法有误,但这也为我国敲响了警钟,那就是发达国家随时可能在医药知识产权方面对我国进行诉讼,我国必须对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的冲突问题做好理论上和立法上的准备。这正是研究本课题的实际意义。
(二)实际意义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不仅出于维护本国公共健康的需要,也出于对国际社会的责任感,对发展中国家患病国民的深切关注和同情,必须积极参与到这一努力过程中去,发挥其特有的国际影响力推进TRIPS协议的进一步发展。同时,我国也应该密切关注WTO规则的发展趋势,在国内法规的制定中顺应国际最新发展潮流,充分地掌握规则,利用规则,妥善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