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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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预防和控制非典型
肺炎工作的通告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晋政发[2003]4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4.30
【实施日期】2003.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交通运输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告
(2003年4月30日晋政发[2003]4号)
最近以来,全省人民正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集中力量开展抗击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工作。

为了有效防止“非典”通过交通工具进行传播和扩散,切断传染源,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加强交通运输“非典”预防控制是切断“非典”传染的重要环节
各市(地)政府(行署)、各部门、各单位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预案,落实责任,采取措施,协同作战,科学防控。

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预
防和控制“非典”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切断传染渠道,有效防止“非典”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和扩散。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协调组织好辖区内各类客运单位,航空、铁路、公路及城市客运单位都要积极主动配合,共同构筑交通客运防线,力保“非典”病人和疑似“非典”病人不出不入,切实把好预防控制“非典”疫情蔓延的重要关口。

二、进一步加强客运载体和场站的消毒工作
省民航管理局要负责监督各飞机场和航空公司的客运进出港班机按照要求做到每日必须进行消毒。

省内各铁路分局要负责监督所管的车站、候车室及各进出旅客列车每日必须进行消毒。

省内各类汽车客运站、长途客车、城市公交车及出租车要在当地政府和交通运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落实每日消毒的责任措施。

汽车长途客运站及城市公交公司和出租车公司必须设立消毒站点,实行车辆消毒责任制和登记制,张贴明显消毒标记,注明消毒日期,并加盖车辆消毒单位公章。

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和消毒措施不落实的客运站及客车、出租车不得营运。

客车消毒所需费用,采取企业、车主、当地财政共同承担的办法解决。

公路客运防疫检查站点,要由市(地)政府及客运管理部门,本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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