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奉刑初字第72019号 精品001
孙某1与延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

孙某1与延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吉24行终1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丽英李彩莲晏丽丽【审理法官】李丽英李彩莲晏丽丽【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孙某1;延吉市公安局;孙某2;李某【当事人】孙某1延吉市公安局孙某2李某【当事人-个人】孙某1孙某2李某【当事人-公司】延吉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高某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某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某【代理律所】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延吉市公安局【本院观点】延吉市公安局根据李某的申请,于2018年7月23日将其婚生子孙某易的名字更改为孙某2,约五个月后的2018年12月29日,孙某1即与他人到孙某2就读的学校查找并探望孙某2,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和正常的理性思维,能够认定孙某1当时即应当知道孙某2更名的事实。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孙某2已经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分辨能力,在处理与其关联程度较深的人身权利时,其本人的意愿和感情应当得到尊重。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明重复起诉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CategoryNew":["005""005001""005001001""005001001001""005001001001004""005002"" 005002010"]"Gid":"1970325144802051""Category":["005""00502""0050210"]"IsHaveEng": 0"LastInstanceDate":"2020.04.10""CaseFlag":"(2020)吉2401行初16号""Title":"孙继光速延吉市公安局等公安行政撤销纠纷案""CaseGrade":["07"]"TrialStep":["001"]"LastInstanceCourt":["10""1010""101001"]"Do cumentAttr":["002"]}{"CategoryNew":["005""005001""005001001""005001001001""005001 001001004""005002""005002005"]"Gid":"1970325145019215""Category":["005""00502""00 50205"]"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08.31""CaseFlag":"(2020)吉24行终106号""Title":"孙某1与延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CaseGrade":["06""0603"]"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10""1010""10100 0"]"DocumentAttr":["002"]}]【本院查明】另查明,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出具离婚证明,证明孙某1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延吉市人民法院(2018)吉2401民初623号民事调解,准予离婚,该调解已于2018年6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
【精编范文】(201X)奉刑初字第1024号word版本 (2页)

【精编范文】(201X)奉刑初字第1024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奉刑初字第1024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奉刑初字第1024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
曾因敲诈勒索行为,于201X年2月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又因本案,于201X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p;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X]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X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12月的一天晚上,唐某某(另处)因与他人合开“二八杠”赌博场所不成,遂纠集被告人朱某某及沈某某(已判刑),并通过朱某某、沈栋梁纠集徐某、李某、奚某、陈某某、董某某(均已判刑)等多人,驾驶车辆至本区奉城镇头桥社区新市路路段新市村的赌博场所外的水泥场地处,用事先携带的木棍、白铁水管、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对被害人杨某某、范某某等人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沪FF6657、浙EM5707等轿车随意打砸毁损,致上述轿车挡风玻璃、车体油漆等处被损,造成物损合计价值人民币12 100元。
p;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同案关系人沈某某、徐某、李某、陈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韩某某、邵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奉贤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制,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
最新-(2019)一中刑终字第201932019号 精品002

(2019)一中刑终字第02306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一中刑终字第02306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滕士亮,男,30岁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东海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
2000年6月9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十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羁押,2019年1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滕士亮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七年六月六日作出2019昌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
滕士亮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12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滕士亮使用高飞之名,在昌平区阳光商厦麦当劳餐厅内,在向王生龙男,21岁出售200张真学生火车票优惠磁条取得王生龙信任后,骗取王生龙交付的人民币18000余元,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王生龙的陈述、证人马刚、王立林、张立友、陆俊、范毅、郭柏通、冯海越、杨超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物证、书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滕士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滕士亮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主动缴纳罚金,酌予从轻处罚。
据此,判处一、被告人滕士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在案扣押三星手机一部、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手包一个,发还被告人滕士亮;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一万零三百一十八张予以没收。
最新-(2019)路刑初字第62019号 精品007

(2019)路刑初字第617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路刑初字第617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贤桂,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身份证号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8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金其飞,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19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贤桂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程贤桂及其辩护人金其飞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9日18时许,路桥环保分局干部吴庆荣等人依法在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上蔡村查扣被告人程贤桂所有的一车废旧电线头时,遭到被告人程贤桂和滕友胜另案处理的暴力阻挠,将吴庆荣殴打致伤,被告人程贤桂还强行夺回现场勘查记录并当场撕毁,并指使他人将被查扣的该车废旧电线头拉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吴庆荣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贤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庆荣的陈述;证人叶强、李敏、陈会君、张海华、夏恩国、曹德森、滕国云、李春连、徐战胜、张文建、林小方、李仙富、吴杨林、应建业、阮仙云、罗君杰等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书;核查情况;图片;相关文件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贤桂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最新-(2019)宝刑初字第20190号 精品001

(2019)宝刑初字第160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宝刑初字第1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因本案于2019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12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瞿某,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9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瞿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8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因不满被害人闫某某与其进行生意竞争,与其妻子孙某某另案处理纠集他人,携带砍刀、双节棍等作案工具闯入本区某村某号被害人闫某某、鲁某某夫妇的暂住处,对二人实施殴打,致闫某某左前臂被刀砍伤,鲁某某四肢多处刀伤、右尺骨骨折,经鉴定均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闫某某、鲁某某所作的陈述,证人徐某所作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鉴定书,验伤通知书、工作记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结伙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可予采纳。
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
最新-(2019)奉刑初字第331号 精品

(2019)奉刑初字第331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奉刑初字第33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汉族,中专文化,曾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先后于2019年6月27日、2019年12月2日被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局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并没收非法行医药品55公斤及医疗器械31件,以及罚款人民币3000元并没收非法行医药品50公斤及医疗器械10件。
又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9]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陈某在既未取得医师资格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租借的本区金汇镇民宅内,擅自开设诊所非法从事医疗活动,从中营利。
期间,被告人陈某因非法行医行为于2019年6月、12月先后两次被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后,仍继续营业直至案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局提供的卫生行政处罚卷宗材料、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应送达回执,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局出具的案件移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
最新-(2019)路刑初字第72019号 精品002

(2019)路刑初字第703号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路刑初字第703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雪峰,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
2019年10月24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5日刑满释放。
现因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卫兵,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小荣,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
2000年11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0月5日刑满释放。
现因本案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被逮捕,同年10月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2019年12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慧敏,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仁富,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家住略。
因本案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立花,女,1969年9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3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小法,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郏金富,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4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2019年12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婉萍,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贵华,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4月1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最新-(2019)东刑一终字第2019号 精品001

(2019)东刑一终字第12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东刑一终字第12号
原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建和,男,1969年7月2日出生,山东省垦利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019年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1月26日被释放。
2019年6月3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犯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庆君,男,1975年2月8日出生,山东省垦利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2019年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4月27日被释放。
2019年6月2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犯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泉成,又名赵爱芝,男,1978年6月8日出生,山东省垦利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2019年4月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11月2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11月24日。
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犯罪被逮捕。
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尚华运,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山东省垦利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2019年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垦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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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奉刑初字第708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奉刑初字第7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犯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9]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14日上午,被告人齐某某经事先电话联系,至本区青村镇人民路,出售给蒋某上海市工商业限额统一发票2本共计100份、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4本共计800份,并收取人民币110元,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税务机关鉴定,上述发票均为假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蒋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统一发票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有关发票管理法规,向他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庭审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齐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
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一百一十元、上海市工商业限额统一发票二本、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四本予以没收。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审判员陈士龙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晓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