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搬迁管理办法---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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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

庆阳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

庆阳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辖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主管部门,承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精确瞄准、创新机制的原则。

第二章搬迁范围及安置标准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实施范围为六盘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片区县和插花型贫困区。

庆城县、华池县、环县、合水县、宁县、正宁县、镇原县属于六盘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片区县,西峰区属于插花型贫困区。

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采取整体和分散迁出方式,以整村整组搬迁为主。

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 -(一)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地方病多发、扶贫成本过高或者就地脱贫无望、年人均纯收入在标准线下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同居住地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户;(二)生态环境脆弱、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需要避险搬迁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同居住地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户;(三)享受农村一、二类低保群众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残疾人等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特殊困难群体。

分散居住、符合搬迁条件且有搬迁意愿的非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是否搬迁。

第七条下列情况不得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一)因采矿沉陷、开发占地、工程建设、城镇扩建、生态保护区设立和建设等原因需要搬迁的人口;(二)平原地区、行蓄洪区、重大自然灾害恢复重建区人口;(三)已享受国家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政策的人口;(四)已脱贫的贫困户。

第八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应当选址在环境容量许可、水土资源有保障、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完善,能满足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条件需要且有带动搬迁群众脱贫致富产业的区域,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靠近城镇、中心村和园区景区。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1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1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管理,确保搬迁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切实解决贫困人口的住房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以下简称安置点)是指经过认定的贫困户所迁移至的新居住地。

第三条安置点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安置点规划建设第四条安置点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划,充分考虑搬迁群众的就业、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安置点应具备良好的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基础设施设备,同时要配备完善的消防、保洁、安全等服务设施。

第六条安置点应当有充足的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广场、休闲场所等,以满足搬迁群众的社交和娱乐需求。

第三章安置点使用与管理第七条安置点的使用权属于搬迁群众,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居住期限不限。

第八条安置点实行物物交换、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搬迁补偿,保障搬迁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第九条搬迁群众在安置点居住期间享受与原居住地相同或者相近的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

第十条安置点建立自治管理组织,搬迁群众通过民主选举选聘村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代表,实行集体自治,并根据需要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第四章安置点维护与服务第十一条安置点的维护工作主要包括环境卫生、消防安全、设备设施维护等方面。

第十二条安置点的卫生保洁由专门的保洁人员负责,每天定时进行清扫、垃圾清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安置点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消防设备,并举办定期的消防演习,确保搬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安置点应提供快速、便捷的维修服务,及时处理搬迁群众的设备设施问题,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五章安置点监管与评估第十五条安置点的监管由负责民政、住房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安置点的评估主要包括搬迁群众的居住满意度、生活质量评价等方面。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易地搬迁小区管理制度范本

易地搬迁小区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地搬迁小区的管理,保障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所有居民、物业管理人员、开发商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本小区实行民主管理、物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确保小区环境优美、秩序井然、安全舒适。

第二章居民权益第四条居民享有以下权益:(一)参与小区民主管理,对小区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二)享有小区公共设施、公共服务的使用权利;(三)享有小区绿化、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权益;(四)享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第五条居民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二)遵守小区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小区秩序;(三)爱护小区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公共资源;(四)关心小区建设,积极参与小区活动。

第三章物业管理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一)小区环境卫生、绿化、安保、消防等;(二)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三)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织、召开;(四)小区公共收益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二)绿化管理制度;(三)安保管理制度;(四)消防管理制度;(五)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制度;(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小区服务工作:(一)按时完成小区各项服务工作;(二)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三)接受业主监督,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四)保持与业主的良好沟通,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九条本小区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是小区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条业主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修改小区规章制度;(二)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小区重大事项;(四)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职责。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方法第一条所有集中安置点入住对象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家庭无房或住危房,或居住在不适宜人居住的地方。

第二条所有安置对象必须建新拆旧,家庭无房的必须在村里公示,老屋是共屋脊住房的必须与村签订代管协议,否那么必须屋为耕地。

第三条所有的安置对象必须按时搬迁入住,不准只拿钥匙不搬迁或搬而不住,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

第四条所有安置点必须明确专管的村干部和公益性管理人员,做到人员公示、职责公示、考核公示。

其中,村干部的职责为:1、对安置点的各种事务负总责,加强与镇的联络沟通,宣传有关的工作政策和纪律,加强对安置对象的教育与培训,加强对公益人员的管理和领导。

2、及时处理安置点内的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安置点运行管理中具体问题。

3、与镇易迁指挥部一起搞好安置点工具房和公共用房的建设,租赁并分发好安置户的菜地,确保需要的都能分到,耕种到位。

公益性岗位人员职责:1、协助村干部处理安置点的事务,向村干部及时汇报安置点的水,火、电、路、灯等方面出现的突出问题。

2、搞好安置点的环境卫生,加强对绿化和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防止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泼乱丢,特别是公共厕所要清扫干净。

3、建立安置对象的信息管理台账,认真填写管理日志。

4、协助村干部处理好安置对象生产生活等方面相关事务,搞好安置点的团结和睦。

第五条安置对象根本要求1、服从村干部和公益性人员的管理,注意环境卫生,保护公共设施。

2、搞好相互之间的团结,和睦相处,个人外出和重大事项,相互之间的矛盾要及时向村干部报告。

3、所有的生产生活物资要放进工具房,摆整齐,不准影响安置点整体形象。

4、不准私搭乱建,破坏现有房屋的结构,不准举债装修,超标准装修。

5、在安置点分有菜园地的住户,必须种好菜,不准荒芜菜园。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易地扶贫搬迁是我国扶贫工作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搬迁贫困户到良好的生活环境中,提高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脱贫致富。

为了保障易地搬迁安置点的管理和运营,在此,制定以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易地搬迁作业的质量和效率,推进脱贫攻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管理和操作。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应按照“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应以农户为主体,旨在提供稳定的生产生活条件,并加强社区建设,提升贫困地区的整体发展水平。

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和管理应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二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规划和选址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规划应充分考虑搬迁户生产生活需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设定合理的规模。

第七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选址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地处交通便利、资源丰富的地区;(二)地处生产发展潜力大的地区;(三)地理环境安全、生态环境良好的地区。

第八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选址应与搬迁户原有居住地保持合理距离,方便他们继续从事原有的生产活动。

第九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规划和选址应充分征求搬迁户和当地居民的意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第十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建筑的结构稳定、材料安全,并符合相关的建筑规范。

第十一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应注重节能环保,采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应配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如道路、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满足搬迁户生产生活的需求。

第十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应充分考虑搬迁户教育、医疗、就业等需求,配套建设学校、医院、就业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

易地搬迁日常管理制度

易地搬迁日常管理制度

易地搬迁日常管理制度一、组织架构易地搬迁日常管理制度的组织架构应明确,以便居民和管理方能够清晰了解各部门的职责和权责。

通常易地搬迁的管理架构包括主管部门、管理委员会、工作组织等。

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指导易地搬迁的政策和规划,并协调各相关方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和居民的管理服务。

工作组织则是负责具体的搬迁方案设计和实施。

二、管理职责易地搬迁的管理职责应该明确划分,以便各职能部门能够依法行使职责,确保搬迁工作有序进行。

主要包括政府部门、搬迁企业、社区组织等。

政府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搬迁企业负责搬迁的具体实施和资源配置,社区组织则负责居民的权益维护和生活服务。

三、居民权益保障易地搬迁的过程中,居民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障。

包括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财产权益、就业权益等。

管理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居民权益保障机制,确保失地农民在搬迁过程中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四、资金使用易地搬迁的资金使用也是一个重要的管理问题。

管理部门需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制度,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合理性。

包括搬迁补偿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搬迁安置资金的使用等。

同时还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严格审查资金使用情况,防止出现滥用和挪用现象。

五、安全管理易地搬迁的安全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环。

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易地搬迁过程中不会发生安全事故。

包括房屋建设的安全性、搬迁过程中的交通安全、人员安全等。

同时,还需要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

六、日常事务管理易地搬迁过程中,日常事务管理也不可忽视。

管理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日常事务管理制度,包括搬迁进度管理、居民服务管理、社区管理等。

确保搬迁过程中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居民生活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易地搬迁日常管理制度涉及到众多方面,需要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和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易地搬迁的顺利进行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同时需要各相关方充分合作,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共同推动易地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易地搬迁安置工作管理方案

易地搬迁安置工作管理方案

易地搬迁安置工作管理方案一、前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易地搬迁安置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易地搬迁安置涉及到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对于政府来说,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为了保障易地搬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需要制定一套较为完善的管理方案,以确保工作的规范化和效率化。

二、易地搬迁安置工作的管理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易地搬迁安置工作涉及到人民切身利益,必须以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管理。

政府需要及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质疑和建议,保证易地搬迁安置信息的公正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客观性。

(二)统筹协调原则易地搬迁安置工作是复杂的,涉及到多个部门、多种资源的调配和协调。

在工作实施过程中,要秉持统筹协调原则,进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确保易地搬迁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三)征迁公正原则在进行征迁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操作,保证征迁公正、合法,确保搬迁户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安置。

(四)过程公开原则为确保易地搬迁安置的公开、透明,政府要设立专门的咨询热线或者网站,让搬迁户或社会公众进行监督,保障易地搬迁安置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易地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步骤(一)确定安置计划确定易地搬迁安置计划是易地搬迁安置工作的关键一步。

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工作组,负责综合考虑区域规划、人口密度、基础设施以及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易地搬迁安置的范围和搬迁户的数量,制定详细的搬迁安置计划,并将该计划公开发表。

(二)择址选址择址选址是关键的一步,需要政府充分考虑周边环境、交通便利程度、教育医疗资源以及公共设施等因素,选择一个良好的安置地点。

政府应在尽可能范围内公开选址的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监督。

(三)征收补偿在进行征迁过程中,政府应当充分尊重搬迁户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征迁补偿规定进行补偿。

征迁补偿标准应当充分满足搬迁户的生活需求,并公开公正,确保搬迁户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四)搬迁安置政府应充分考虑搬迁户的文化背景、职业特点、生活习惯等个体差异,综合评价搬迁户的需求,在安置房具备基本条件的情况下,推进义务教育、就业培训等方面的工作,确保搬迁户在安置地点拥有一个比较稳定的生活。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告知书 (以此为准) - 副本电子教案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告知书 (以此为准) - 副本电子教案
请你户积极配合村、乡(镇)、县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告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乡(镇)人民政府
2016年 3 月 日
二、搬迁安置点:县城规划区、旅游服务区。
三、相关配套政策
(一)住房政策:搬迁对象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户均不超过120平方米。
(二)其他政策:
一是搬迁对象原有的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变,鼓励搬迁对象进行合法流转,并参与收益分配;
二是拓展搬迁对象就业途径,确保移民户有1个劳动力能稳定就业。鼓励和支持搬迁对象自主创业;
三是搬迁后是否保留农村户籍或转为城镇居民尊重搬迁对象意愿。搬迁对象与安置点辖区内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等社会保障政策。原享有的各项惠农政策不变。由迁出地、迁入地乡镇政府安排做好转移对接工作。按照“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户告知书
乡(镇)村组寨户(户主):
经你户申请,村、乡(镇)、县进行识别,你户拟纳入我县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第一批搬迁对象。现告知如下:
一、相关补助政策
(一)住房补助:
1、列为扶贫系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补助2万元;
2、不列入扶贫系统建档立卡人口(即非贫困人口)人均补助1.2万元。
(二)旧房拆除奖励:签订旧房拆除协议的,人均奖励1.5万元(旧房拆除时限及相关要求按省州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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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县昂思多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要求和《化隆县人民政府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5部门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效原则,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搬迁对象及模式
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主要包括三部分群体:
1.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省上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乡中生活在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扶贫成本过高、就地脱贫无望区域和年人均纯收入在国家规定贫困线以下的农牧民。

2.生活在水源涵养林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沙沿线受荒漠化威胁严重地区,退牧还草工程禁牧区等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土壤侵蚀模数长江上游在2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黄河中上游在5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区域的农牧民。

3.生活在地质灾害频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地区需要避险搬迁的农牧民。

第五条易地搬迁应以整村、整社搬迁为主。

第三章安置区选择及安置模式
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必须是水土资源能满足搬迁农牧民生产生活需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通过必要的扶持建设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且有带动搬迁农牧民脱贫致富产业的区域。

第七条主要安置模式:
1.从山梁沟壑区及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向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水川地及塬台地建点集中安置。

2.依托中小型水利工程,通过合法开发荒地或利用农场闲置地集中安置。

3.依托县城、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安置。

第八条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应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统一布局、集中连片。

坚持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第九条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利用荒地、戈壁、废弃地、闲散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可以无偿划拨方式供给;占用耕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搬迁后的废弃建设用地应及时予以整治,作为农林牧发展用地,促进当地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第十一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所需土地,应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登记,并办理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四章实施方案编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实施方案编报。

1.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年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容、资金安排的原则和使用围及本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实施方案,经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并附项目的单项工程设计、搬迁人员名册及相关附图。

2.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年度实施方案,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审查、论证,并经市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将审查意见与相关附件一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对各市州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应组织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专家审查、论证,并报请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审批分县市区年度实施方案。

第五章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省、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及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确定年度实施方案的依据。

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批确定的建设任务,编制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年度建议计划,报请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和建设任务计划,在30个工作日将计划下达到各市州。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省上下达的计划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全额下转到各县市区,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市州下转的计划后,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搬迁对象、安置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容。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六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按省级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乡镇负责组织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有关前期工作。

工程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规进行,实施方案、单项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行业规标准编制。

第二十条乡镇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审批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深度要达到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对依托县城、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要纳入并服从县城总体规划或小城镇、中心村建设规划,同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设。

第二十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合同制管理,由乡镇、施工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签订合同。

其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程管理与协调,乡镇负责组织群众参加工程建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技术管理及质量监督检验,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相关规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已经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建设容。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当报县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各村在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要严格按项目建设程序,建立科学的工程建设机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公示制。

乡镇要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容、总投资及构成、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等主要容通过展板广播等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实施地显要位置设置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县发展改革部门每年要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易地搬迁办公室。

县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全程管理,做好搬迁对象审查、搬迁农牧户管理卡和搬迁人口资格审查表填制、资料整理和进度报表上报。

同时,应该协调做好施工技术指导、工程质量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乡镇主管必须在每月底前向县易地搬迁办公室上报本月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进展、资金到位、农牧民搬迁和安置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竣工验收按照《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组织移交,并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严格按照一年建设、两年搬迁、三年稳定的目标考核,对不能按期完成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的,县发展改革委将在两年停止安排该地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并相应调减正常以工代赈项目和资金。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资金包括中央专项、省预算基建配套、省级专项配套和市州、县市区政府配套及群众自筹资金。

第三十一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并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严禁挤占、挪用。

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央专项补助标准:非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中安置(自主安置)45000元标准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中安置(自主安置)按户均80000元标准补助。

国家相关补助标准调整后,以上补助标准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央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搬迁群众基本生产条件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具体包括:
1.搬迁人口的住宅和必要的生活设施建设;
2.农田建设;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人畜饮水工程建设;
4.交通道路、农电线路建设;
5.适当安排教育、卫生、基层政权建设等项目。

第三十四条各村要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积极引导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农村“六小工程”、国土整治、基层政权建设、教育、卫生、整村推进等项目资金,在保持原有的管理渠道不乱、资金使用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以各村为单元,以规划为基础,以项目为支撑,做好资金整合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县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十六条各村可以在本级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配套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规划、方案评估、工程检查、费用开支。

第八章组织管理
第三十七条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规划的制定、重大事项和有关政策的协调,并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方案的落实、技术方案的执行和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和严格考核。

第三十八条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宣传动员、组织实施、计划管理、资金监督、政策兑现、技术服务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乡镇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业务分工,做好本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管理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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