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关于印发《局(办)清理和规范庆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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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活动和主体履约情况监管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活动和主体履约情况监管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活动和主体履约情况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京绿办发〔2021〕301号•【施行日期】202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活动和主体履约情况监管的通知京绿办发〔2021〕301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活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的各参与方合法权益,切实提高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高质量发展和精细化管理水平,行业主管部门将加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活动和主体履约情况监管,开展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抽查检查,并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具体通知如下:一、参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的主体应当依法规范合同签订、诚信履约(一)施工发包与承包主体主要包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以及承接施工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分包专业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

(二)履约情况主要包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合同签订、合同登记公示以及合同履行的过程、行为和结果。

(三)施工发包与承包主体签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20-2605),并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明确关于分包的约定。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可以依法分包内容但实施过程中确需分包的,应当经过建设单位认可。

(四)发包单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单位,因发包单位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五)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二十日内在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信用信息系统上公示主要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全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合同范围、合同金额、合同工期(开竣工日期)、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质量标准、养护期及养护等级、分包约定、履约担保等,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木修剪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木修剪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木修剪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布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日期】2009.04.09【实施日期】2009.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木修剪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为提高森林质量,改善林分结构和景观效果,促进林木正常生长发育,规范林木经营管理修剪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森林资源管理,根据森林法规、相关技术规程,结合北京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林木修剪技术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同时提出管理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林木修剪作业调查设计制度编制作业设计前应先开展外业调查,所在地区县或乡镇林业部门应派技术人员参加调查,确定需要修剪的林木数量规模。

修枝、抹头施工作业设计由林木所有者自行组织编制或委托编制;截干施工作业设计由乡镇林业站或委托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国有林场、铁路、公路、水务管辖范围内的林木修剪,可自行组织编制施工作业设计。

施工作业设计内容应包括:当地基本情况、目的意义、施工地点、修剪原因、修剪方式、修剪任务量、安排、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有关图表等。

采用截干方式的,应计算出采伐蓄积量。

二、实行施工作业设计申报制度修枝施工作业设计由林木所有者自行组织编制实施,不需审批。

抹头施工作业设计方案按相关规定应报区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截干施工作业设计应按森林采伐管理规定执行。

三、施工作业现场实行拨交、公示,加强检查监督施工前应在当地乡镇所在地和村委会所在地及其施工现场公示,国有林场、铁路、公路、水务在其办公地点和施工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应包括施工地点、施工时间、施工任务量、施工作业设计审批文件、施工作业负责人、反映问题联系电话等。

修剪作业日常管理工作由组织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作业设计施工。

当地乡镇林业部门应派出现地质量监督员,监督指导修剪工作。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京绿城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城发[2010]1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绿地建设和管理,规范公共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公共绿地是指按照《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建设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以发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主,发挥休闲游憩等公共服务功能的绿地。

包括市和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隔离地区公共绿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

建设项目中代征绿地,绿地系统规划确定为公共绿地的,纳入公共绿地管理。

第三条公共绿地建设和管护由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建设和管护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

第四条公共绿地建设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于公共绿地工程招标公告发布30日前,将绿地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绿化局进行论证。

绿地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督。

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市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共绿地建设中责任主体履责、工程质量、施工资料、工程验收等内容,实施质量监督。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市公园管理中心,各区园林绿化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绿地养护预算的运行管理,更好保障城镇绿地养护管理工作需要,不断促进城镇绿地精细化管理质量和水平的提升,市园林绿化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城镇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的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1年12月1日北京市城镇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绿地养护预算的运行管理,更好保障城镇绿地养护管理工作需要,不断促进城镇绿地养护管理质量和水平的提升,依据《全国园林绿化养护概算定额(ZYA2/II-21-2018)》、《北京市城镇园林绿化养护预算定额(京绿办发〔2018〕253号)》、《北京市城镇绿地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京绿办发〔2021〕224号)》,结合北京地区人、材、机、运等市场价格上调幅度,现就城镇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提出如下意见:一、投资标准本着"因地制宜、分级投入"的原则,城镇绿地养护管理投资具体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特级绿地。

新建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25元/平方米·年、成熟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22元/平方米·年。

(二)一级绿地。

新建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20元/平方米·年、成熟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17元/平方米·年。

(三)二级绿地。

新建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12元/平方米·年、成熟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9元/平方米·年。

(四)三级绿地。

新建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8元/平方米·年、成熟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6元/平方米·年。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1.03.03•【字号】京绿办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京绿办发〔2011〕2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邓乃平:主持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全面工作,负责计划、财务、审计、人事、监察工作。

分管办公室、研究室、计财(审计)处、基金站。

史贵升:负责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公园管理、风景名胜区、森林旅游、城市绿化隔离地区、场圃工作。

分管林政资源处(木材管理办公室)、公园风景区处、林场处、绿隔办、林勘院、物资站、直属林场、苗圃、蚕种场、森旅公司。

刘宝军:协助书记管理人事工作,负责党建、精神文明、干部教育、工会、共青团、老干部、内部保卫、计划生育、档案、史志工作。

分管人事处、机关党委(团委)、工会、离退休干部处、老干部活动站、老干部活动中心、林干校。

王苏梅:协助主任管理首都绿化办日常工作,负责协调部门绿化、义务植树、社会植树活动、园林绿化宣传及绿化事务服务等项工作。

分管联络处、义务植树处、宣传中心、绿化事务服务中心。

甘敬:负责郊区植树造林营林、生态公益林管护、科技、林业站建设和管理、防沙治沙、退耕还林、林业碳汇、国际合作交流工作。

分管造林营林处(生态林建设管理办公室)、科技处、林业站、水源站(治沙办)、碳汇办(项目办)。

王振江:负责果树产业、花卉产业、种苗产业、蜂产业、后勤管理工作。

分管产业发展处、花卉产业处、种苗站、蚕蜂站、后勤服务中心。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室内公共场所动物观赏展示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室内公共场所动物观赏展示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室内公共场所动物观赏展示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01.07•【字号】京绿办发〔2020〕288号•【施行日期】2021.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室内公共场所动物观赏展示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园林绿化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综合执法局、营商合作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室内动物园"、"萌宠乐园"等室内动物观赏展示公共场所,在我市大型商场、商贸中心等人流密集场所不断出现。

作为一种新兴产业业态,以动物展览展示、人与动物密切接触以及宠物陪伴为主要特征,存在管理混乱、空间场所卫生条件较差、动物生存状况不佳等问题,造成人畜共患病传播风险、动物疫情防控风险较高,动物伤人现象也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室内公共场所动物观赏展示活动监管,加大规范治理力度,保障此类新兴业态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室内公共场所动物观赏展示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室内公共场所动物观赏展示活动监管,事关动物生息繁衍,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违法利用动物进行展示展演极易引发动物疫情,严重威胁公共卫生安全。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当前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下加强室内公共场所动物观赏展示活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站在践行生态文明、推进首善之区、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以强烈的政治担当、责任担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以有力措施推进室内公共场所动物观赏展示活动规范治理。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园林绿化局、市有林单位:为巩固平原生态林建设成果,培育健康、稳定、安全、高效、多功能的森林生态系统,推动园林绿化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京绿造发〔2014〕7号)修订,形成《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1年4月21日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平原生态林建设成果,培育健康、稳定、安全、高效、多功能的森林生态系统,推动园林绿化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级财政养护补助资金范畴内的平原生态林,包括百万亩造林绿化工程营造的生态林、一道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生态林、"五河十路"绿色通道生态林及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的退耕还林、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验收合格的生态林。

第三条平原生态林林木养护经营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原则,确保林地绿地属性,坚决禁止民宿餐饮、私搭乱建、私圈乱占、私栽乱种、乱砍滥伐、取土堆物等侵害森林资源的行为,在不影响森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依法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活动。

第四条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应当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实行区域资金统筹、差异化管理、分类分级精准化养护,突出重点、定向培育。

通过森林抚育、林分改造、采伐更新、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生物多样性和园林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促进森林生态效益持久发挥、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维护管理费用指导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维护管理费用指导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维护管理费用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京绿园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维护管理费用指导标准》的通知(京绿园发〔2011〕2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为巩固我市公园建设成果,进一步提高公园管理服务水平,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园维护管理费用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公园维护管理费用指导标准一、公园维护管理费计算方法公园年维护管理费总额=(年设施维护费+年水体保洁费+年绿地养护管理费)×调整系数二、公园设施维护费标准为4.2元/m2年公园年设施维护费=4.2元/m2年×公园陆地面积此项标准包括园林建筑(厕所)、园林小品(园灯、导游牌、果皮箱、园桌椅、栏杆、健身器材、井盖)、园路及铺装场地、园艺设施(主要为喷灌、喷泉)、园林电气设备(主要为广播、电视监控系统、景观照明,以及电子屏、水泵、配电箱、变压器、电动门、派接柜等)的维护费用。

公园设施维护是指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含保洁),即为保持设施的完整和正常运行所进行的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修补,不包括设施更新和园林建筑主体结构的修复;为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及维护设施的原有功能而进行的清洁、紧固、调整、润滑及检修等,即不超过设施投资总额20%的维护项目,不包括设施大修。

此设施维护费标准不含水电费。

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价格信息(2010年10月)市政工程的市场信息价,人工费取定为51元/工日。

三、公园水体保洁费标准为2.4元/m2年公园年水体保洁费=2.4元/m2年×水体面积工作内容包含人工清除打捞漂浮物。

该标准依据《北京市水利工程养护维修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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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关于印发《局(办)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绿监发[2011]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5.25
【实施日期】2011.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关于印发《局(办)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
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绿监发〔2011〕2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1〕17号)精神,现将《局(办)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清理和规范
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北京市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和清理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要求,为切实解决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过多过滥问题,杜绝奢侈浪费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清理、分级负责、严格审核、统一规范”的原则,坚持清理与规范并举、治标与治本结合,以党政机关为重点,进一步健全控制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活动数量大幅减少、举办行为逐步规范、基层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和规范工作的范围。

包括局(办)机关、局属各单位,以及挂靠局(办)管理的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举办或参与的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

国家法定节日的庆典活动,面向本系统举办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不列入清理和规范范围。

(二)清理和规范工作的内容。

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央和北京市文件规定,做到依据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规。

凡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撤销;确需举办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举办的,要
严格规范实施。

1.坚决撤销不符合规定的庆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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