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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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44号文被废止是因为已经不适合新的用工关系。
在《劳动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临时工”的提法本身就不合法。
但旧问题仍应按旧法解决。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 [2002]323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
经研究,
——仅供参考。
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的函

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的函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工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他们在工作中受到不公平的对待,拿到的工资往往低于普通劳动者,甚至拿不到其应得的工资和社会保障。
这一情况让我们感到十分担忧。
我们认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当务之急。
首先,应该加大对农民工工资的约束,以此来确保他们能够拿到公正的报酬。
其次,政府应当及时出台有利农民工的政策,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企业也应当负责任地为农民工提供经济实惠的形式,与他们共同发展。
最后,要加大对农民工的劳动条件的监督,以此来保护他们的安全。
我们同时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帮助农民工解决社会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我们建议,各级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共同开展各类政策,推动农民工工资维护发展。
我们强烈呼吁,各有关部门、各行业内的企业应当充分尊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采取积极措施,实行正当的报酬,正确对待农民工,以保证他们受到公平正当的对待。
最后,我们呼吁各级政府及时推出政策,完善政策,建立有利于农民工发展的社会制度,维护农民工的收入水平,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
经过这次时期的分析,我们认为,只有通过落实具体政策措施,才能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实现他们的发展,推动社会和谐进步。
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督,企业和民间社会组织要共同承担责任,共同促进农民工的社会发展,为实现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努力。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是多方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组织共同努力的事业,也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重要任务。
我们呼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而努力,共同促进中华民族的发展进步,实现社会公正和稳定。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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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9号)第一篇: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9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9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9号颁布时间:1995-1-24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广东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粤劳计函[1994]612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1、关于签订和续订劳动合同问题。
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对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按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工制度转换的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一些特别规定。
2、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
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以前,可继续执行其中有关劳动合同终止后发给生活补助费的规定。
3、关于党群专职人员如何签订劳动合同问题。
按照《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党群专职人员也是劳动者,因此,也应签订劳动合同。
但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篇: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发布单位】劳动部【发布文号】劳办发[1997]51号【发布日期】1997-06-06 【生效日期】1997-06-06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51号)广州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37号)收悉。
农民工工资保函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直困扰着社会,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生活和社会稳定。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农民工工资保函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农民工工资保函的定义、适用范围、法律依据、操作流程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农民工工资保函的定义农民工工资保函,是指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保证人出具的书面担保文件。
农民工工资保函主要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能够及时、足额获得工资。
三、农民工工资保函的适用范围1.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函主要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铁路、水利、电力等工程项目。
2. 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函适用于各类施工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3. 农民工:农民工工资保函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从事劳务工作的农民工,包括施工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四、农民工工资保函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6.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7.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8.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五、农民工工资保函的操作流程1. 办理保函申请:农民工向施工单位提出办理工资保函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材料:施工单位对农民工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农民工身份及工资支付情况。
3. 签订合同:施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工资支付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4. 办理保函: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农民工工资保函。
5. 银行审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保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协议合同书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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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44号文被废止是因为已经不适合新的用工关系。
在《劳动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临时工”的提法本身就不合法。
但旧问题仍应按旧法解决。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3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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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资的函件范文模板合集

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资的函件范文模板合集西成铁路陕西有限责任公司汉中指挥部:我县在西成客专项目建设期间做了大量矛盾化解工作,有力促进了项目如期完工,顺利通车。
但目前,中铁十七局西成客专项目部在新场境内拖欠农民工工资300多万元,在四亩地境内与当地村民协议临时用地弃渣因补偿标准问题引发矛盾,已导致两地群众多次集体上访。
我县就此问题已多次向中铁十七局西成客专项目部反映,但一直未能解决。
年关将近,为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请贵单位立即督促中铁十七局西成客专项目部尽快予以协调解决。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19日合同附件1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告知函分包单位名称:XXXXX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名称:XXXXX中修施工地点:XXXXX公司厂内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和XXXXX建设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分包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施工生产秩序,现将我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要求告知如下:2、分包单位要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办法中应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银行卡或现金)、支付周期和日期及预付的工资标准(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工资支付要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的相关规定)等内容,并报项目经理部备案。
3、分包方要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每月15日前向项目经理部提供上月本人签字和盖章领取工资的支付清册并附《考勤表》,支付工资人数要与提供的入场职工花名册人数一致。
项目经理部以此作为拨付工程款的前-1-提条件,分包方不按规定上报支付工资清册的或所提供的工资清册不真实、弄虚作假伪造工资清册的,项目经理部不予拨付工程款。
4、因分包方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而由项目经理部代分包方预付农民工工资的,预付工资清单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在拨付工程款时不再拨付人工费,并按预付人工费的20 %对分包单位进行罚款,工程项目完工结算时统一扣减。
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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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号文被废止是因为已经不适合新的用工关系。
在《劳动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临时工”的提法本身就不合法。
但旧问题仍应按旧法解决。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3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力字[1993]17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力字[1993]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9b114d22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f8.png)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
正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3〕17号)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认定临时工的请示》(川劳仲〔1992〕17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厅提出的某些企业采用承包合同的形式将一项短期工作发包给私人包工负责人,由包工负责人组织临时务工人员去完成,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后,怎样确定用工主体及赔偿责任的问题,我们认为:当包工负责人是国有企业的职工时,由于职工本人没有招用临时工的权利,所以应由企业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1号)负责招用临时工,并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应按《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当包工负责人是社会上的人员时,如果包工负责人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具有用工权,则其应按《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劳政字〔1989〕5号)聘用临时工,并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并按《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如果包工负责人未经批准非法用工,劳动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临时工的工伤待遇也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并按一九五三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及一九八九年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办理。
劳动部办公厅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二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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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标题】 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
•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2003-3-20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
http://www.molss.gov.cn:8080/trsweb_gov/detail?record=142&channelid=40543
• 【全文】
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你们关于农民轮换工能否适用《劳动法》,发生工伤事故能否适用《企
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予以赔偿问题的征求意见函收悉。经研究,我们
认为:
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包括农民轮换工),应当适用《
劳动法》。发生工伤事故的,应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
发[1996]266号)。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