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业产权交易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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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

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二)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三)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四)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五)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是国家对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机构进行调整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市场,提高国有资产交易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本文将从背景、目的、调整措施以及未来发展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国有资产在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凸显。

然而,在国有资产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中,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市场存在诸多问题,如交易信息不透明、交易流程不规范、交易效率低下等。

这些问题不仅妨碍了国有资产的有效流转,还容易导致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调整。

二、目的调整产权交易机构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交易市场秩序,提高交易效率和交易质量。

通过优化交易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强监督管理,推动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三、调整措施针对国有资产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调整:1.加强监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

完善管理体制,确保监管机构的职能、权限和责任明确。

将强化对交易机构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交易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2.优化交易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人才队伍。

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联系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培养更多专业人才,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3.改进交易流程和信息公开机制。

通过规范交易流程,简化操作流程,提高交易效率。

同时,加强信息公开,保障交易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增强市场参与者的信心。

4.加大执法力度和惩处力度。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严厉措施进行打击,维护交易市场的良好秩序。

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追责机制,推动交易市场的规范运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4.22•【文号】国办发明电[1994]12号•【施行日期】1994.04.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当前,一些地方在进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通知如下: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成批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活动,必须报国务院审批。

未履行报批手续的,要立即停止交易活动,补办报批手续。

地级市以下人民政府不准组织成批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活动。

二、国有企业产权属国家所有。

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要经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有中央投资的,要事先征得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属中央投资部分的产权收入归中央。

中央管理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所有特大型、大型国有企业(包括地方管理的)的产权转让,报国务院审批。

三、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前,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的规定,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企业资产认真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变动和注销登记手续。

评估工作须委托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资格的机构承担并依法进行,不受行政干预。

评估价值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并据此作为转让企业产权的底价。

四、转让国有企业产权的收入,首先要偿还银行债务和安置好本企业职工,其余才能由本级人民政府专项用于支持结构调整或补充需要扶持的国有企业资本金,不准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弥补财政赤字,发放工资奖金。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使用方向的监督。

进场交易资料清单

进场交易资料清单

进场交易资料清单(企业国有增资项目)1.《进场交易申请登记表》(附件一);2.《申请单位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承诺书》(附件三);4.《委托交易协议书》(附件四);5.内部决策、审批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6.《公司章程》、《法律意见书》;7.《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增资方案》;8.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9.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理方案(因增资导致控股权转移,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供);10. 《企业国有增资公告》(附件五);11. 《企业国有增资合同》(附件六);12.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

备注:1.以上复印件需验原件,提供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2.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权属证书需提供电子扫描件。

附件一:进场交易申请登记表(企业国有增资项目)登记编号: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申请单位授权委托书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委托我单位(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全权负责办理我单位增资项目事宜,并负责代表签署相关文件、合同等法律文书,均具有法律效力。

委托时限:。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盖章)承诺书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我单位就委托贵中心增资项目承诺如下:1.本进场交易项目是我单位真实意愿表示,交易项目标的权属清晰、无任何法律纠纷;我单位依法承担主体责任,自觉主动依法合规负责受理和处理质疑;2.我单位的入场交易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需批准、核准、备案的事项已经批准、核准、备案;3.我单位担保所提交的全部材料法定要件齐全、真实、完整、有效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 我单位承诺在项目交易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进场交易流程及规则,认真履行我单位责任和义务;不做任何影响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为;5.交易保证金的退还及不予退还的情形下,均按照《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暂行办法》处置;6. 我单位尊重交易结果并对贵单位出具的《交易鉴证书》予以认可;7.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部门或他人造成损失的,我单位愿意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国有产权挂牌转让程序(超完整、含文件模板)

国有产权挂牌转让程序(超完整、含文件模板)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 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 清产核资 见《清产核资流程》 七、 资产评估 见《资产评估流程》 八、 挂牌交易 见《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流程》 九、 签订转让协议 十、 审批备案 十一、 产权登记 十二、 工商变更 十三、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如: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11、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在《产 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12、信息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因特殊原因 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产权交易机构 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 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审查 审查内容: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 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出具结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第三部分 注意事项 一、有效期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 1 年。 二、交易价格 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 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 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
目 录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产权转让方
委托经纪会员 签订委托合同
递交转让材料
发布转让信息
登记受让意向
意向受让方
委托经纪会员 签订委托合同
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核
组织交易活动 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结算交易资金
审核出具交易凭证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领取交易价款
协议转让
竞价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受理转让申请 《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01
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0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根据拟采用的竞价方式,转让方与经纪会员选择合适
03
的版本,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拍卖 招投标 网络竞价
04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1、受理转让申请
准备、提交转让相关材料,录入交易系统
转让方: 1、《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转让方为全民企业的,提供本次转让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集团批复 4、转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提供章程、有效内部决议 5、转让所持全部股权或转让后不再控股,如有管理层、其他股东拟受让,出具 已完成国资委备案的承诺(备案程序) 6、《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7、(标的企业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说明、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的说明)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1、受理转让申请
转让方、受托经纪会员责任
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 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转让方的经纪会员应当对其代理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事项进行 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 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 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 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申报资料清单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申报资料清单
2、产权交易机构交割单
3、转让协议
集团作为转让方需国资委批复
下属企业需集团批复,
2、减资退股
1、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2、减资协议
3、司法处置
1、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2、产权交易机构交割单
3、法院裁决文件
涉诉资产进场需提供交割单
4、股权投资
1、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2、破产清算注销
1、法院裁决文件
2、清算报告
3、工商、税务注销证明
4、注销公告(如不公告可不提供)
清算报告可由中介机构或清算组出具,税务清算报告不能替代清算报告
3、变为分支机构注销法人资格
1、工商变更证明
2、变更时点审计报告
(二)国有
控制
出资人全部
退出
1、进场交易
1、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1、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2、国资委批复
3、产权交易机构交割单
4、转让协议
专指国资委批准的协议转让事项
3、无偿划转
(1)转让方
1、产权交易机构交割单
2、划转时点审计报告
3、划转协议
跨集团需国资委批复
其余集团批复
需符合无偿划转条件
(2)受让方
(3)标的企业
(六)收购其他非国有出资人股权
1、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3、国资监管机构批复
置换方案中应写明置换的对价标准,存在差价应补齐
(九)股权出资
1、出资方及标的企业的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2、工商部门股权出资证明
3、出资方案
(十)名称、主营业务、注册地、出资人名称或性质、级次变动事项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的通知-财文〔2017〕140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的通知-财文〔2017〕140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的通知财文〔2017〕14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宣发〔2017〕3号),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推动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结合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符合国家文化发展战略,有利于文化领域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根据32号令执行。

二、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行为。

企业发生上述经济行为应当在上海和深圳两个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文交所)交易,严格控制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国有资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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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资料清单
(包括但不限于)
一、出让方须提供的相关材料:
1.上市挂牌申请书
2.委托出让代理合同
3.出让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4.出让方章程
5.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6.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内部决策文件)
7.代替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出让方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8.法律意见书
9、其他相关材料
二、标的企业须提供的相关材料:
1.标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标的企业章程、验资报告、国有产权登记证
3.标的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内部决策文件)
4.标的企业的审计报告
5.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备案表
6.改制方案
7.职工安置方案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8.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9.其他相关材料
三、受让方须提供的相关材料:
1.委托受让代理合同,举牌申请书
2.受让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章程、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3.受让方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内部决策文件)
4.受让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5.受让方如为自然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6.受让方资信证明
7.其他相关材料
备注:(1)以上资料,如提供的是复印件,请提供的单位盖章,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企业章程应加盖工商局证明章,或打印档案机读材料或基本情况信息表
(3)本清单应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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