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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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39号令新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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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39号令新规定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是指2022年1月29日由公安部部长郭声琨签发、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公安部139号令,希望对你有帮助。

公安部139号令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管理制度,优化机动车驾驶证考领程序,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在原第六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二、在原第十一条第一项增加一目,作为第七目:“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三、将原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身体条件:“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

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162号令驾照新规解读对比

162号令驾照新规解读对比

162号令驾照新规解读对比162号令是指中国交通运输部于2021年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修订版,旨在进一步规范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

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对162号令进行解读并与之前的规定进行对比。

一、申领条件:162号令对驾照申领条件进行了一些调整。

根据新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龄限制为18周岁以上,且申请人需要通过机动车驾驶员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

相比之前的规定,年龄限制没有变化,但是增加了技能考试的要求。

二、考试内容:162号令对驾驶证考试内容也进行了一些调整。

根据新规定,机动车驾驶员理论考试包括交通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道路交通信号、驾驶技术等方面的知识。

技能考试则包括倒车入库、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等技术操作。

相比之前的规定,考试内容更加细化和全面。

三、学习培训:162号令对学习培训也进行了一些调整。

根据新规定,申请人需要参加驾驶员培训班的学习,并通过学习后的考试才能申请驾照。

此外,新规定还要求学员参加一定的实际驾驶训练。

相比之前的规定,学习培训的要求更加严格。

四、违规处理:162号令对驾驶证违规处理也进行了一些调整。

根据新规定,驾驶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相比之前的规定,违规处理的标准更加明确和严格。

综上所述,162号令对驾照新规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主要包括申领条件、考试内容、学习培训和违规处理等方面。

新规定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这些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升驾驶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规定对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规定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的申请,审核申请⼈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上建⽴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有关表格。

第⼆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第⼀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七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机动车驾驶⼈信息:姓名、性别、出⽣⽇期、国籍、住址、⾝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条机动车驾驶⼈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型货车、⼩型汽车、⼩型⾃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机械车、⽆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60至70岁老人无需每年提交体检证明驾照新政让杭州7.86万“老司机”受益每日商报

60至70岁老人无需每年提交体检证明驾照新政让杭州7.86万“老司机”受益每日商报

60至70岁老人无需每年提交体检证明驾照新政让杭州7.86万“老司机”受益·每日商报60至70岁老人无需每年提交体检证明驾照新政让杭州7.86万“老司机”受益2016-04-08 商报讯(记者周一通讯员谢晓颖)4月1日起,公安部139号令(《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正式生效实施。

其中对老年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原有规定进行修改,将需每年提交证明的年龄由60岁周岁推迟到了70周岁。

记者了解到,杭州将有7.86万老年驾驶人因此受益。

杭州最“老”司机今年84岁最新发布的公安部139号将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而如果按原规定,“老司机”们从60周岁开始就要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杭州市车管所牌证科科长郑晓凌介绍,这项新政也是国家根据现实情况作出的惠及老年人的改革。

“进入老龄化社会,机动车又越来越普及,老年驾驶人数量会不断增加。

而且现在老年人的身体素质也慢慢提升,60岁老人的身体条件绝大多数仍符合驾驶要求。

”据了解,美国、加拿大、巴西一般从65岁开始定期体检,日本、韩国一般从70岁或75岁开始定期体检。

杭州市车管所统计,杭州现有60岁以上驾驶人8.21万,70岁以上驾驶人3500人。

也就是说新政实施后,将有7.86万“老司机”受益。

而目前仍在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驾驶人,年龄最大的出生于1932年。

郑科长特别提醒,此前因为没有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而被注销驾照的老年驾驶人可以采取补救措施:注销原因明确为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驾驶人可以在补交体检证明后恢复驾驶资格。

老司机越来越多,既为“逍遥”也为接孩子郑科长还介绍,虽然目前杭州市60岁以上驾驶人占驾驶人总数比例还不算太高,为2.29%,但“老司机”数量正在不断增加。

【部门规章】公安部令(国务院公报)---25122017

【部门规章】公安部令(国务院公报)---25122017

【部门规章】公安部令(国务院公报)---25122017<span style="font-size:18.0pt;font-family:宋体;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mso-ascii-theme-font:minor-latin;mso-fareast-font-f amily:宋体;mso-fareast-theme-font:minor-fareast;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mso-hansi-the me-font:minor-latin;color:red">公安部令<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mso-ascii-theme-font:minor -latin;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mso-fareast-theme-font:minor-fareast;mso-hansi-font-fa mily:Calibri;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43号)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7.10.10 2017年第28号(总号:160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7.09.20 2017年第26号(总号:16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17.09.30 2017年第27号(总号:160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2号)关于修改《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决定发刊时间:2017.07.30 2017年第21号(总号:159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发刊时间:2017.07.30 2017年第21号(总号:159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16年第1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刊时间:2017.03.30 2017年第9号(总号:158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16年第60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发刊时间:2016.11.10 2016年第31号(总号:157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发刊时间:2016.09.20 2016年第26号(总号:156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0号)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刊时间:2016.08.10 2016年第22号(总号:156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6.09.30 2016年第27号(总号:1566)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刊时间:2016.08.30 2016年第24号(总号:156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刊时间:2016.05.10 2016年第13号(总号:155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8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发刊时间:2016.04.30 2016年第12号(总号:155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发刊时间:2016.04.30 2016年第12号(总号:155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刊时间:2016.04.30 2016年第12号(总号:155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5.10.30 2015年第30号(总号:15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发刊时间:2015.03.10 2015年第7号(总号:15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5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发刊时间:2016.01.20 第2号(总号:15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5.10.26 第30号(总号:15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发刊时间:2015.03.05 第7号(总号:15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3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14.12.10 第34号(总号:15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刊时间:2014.11.10 第31号(总号:149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0号)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14.06.30 第18号(总号:148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1号)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刊时间:2014.06.30 第18号(总号:148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14.05.10 第13号(总号:1480)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4.05.10 第13号(总号:1480)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4.04.10 第10号(总号:147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8号)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4.01.20 第2号(总号:146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发刊时间:2013.04.10 第10号(总号:14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7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13.02.20 第5号(总号:143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6号)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发刊时间:2013.02.10 第4号(总号:143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13.01.30 第3号(总号:143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刊时间:2012.12.20 第35号(总号:143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发刊时间:2012.12.20 第35号(总号:143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12.12.10 第34号(总号:142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发刊时间:2012.11.20 第32号(总号:142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12.11.10 第31号(总号:142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0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发刊时间:2012.11.10 第31号(总号:142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号)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2.08.10 第22号(总号:14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8号)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2.06.10 第16号(总号:1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7号)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2.04.10 第10号(总号:1405)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37号)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2.03.20 第8号(总号:140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6号)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发刊时间:2011.11.20 第32号(总号:139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15号)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发刊时间:2011.07.30 第21号(总号:138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3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发刊时间:2011.03.20 第8号(总号:136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4号)发刊时间:2011.03.20 第8号(总号:1367)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号)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1.01.20 第2号(总号:136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0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发刊时间:2010.10.10 第28号(总号:135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发刊时间:2010.08.20 第23号(总号:134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刊时间:2010.06.30 第18号(总号:134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8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0号)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10.04.30 第12号(总号:133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6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发刊时间:2010.03.30 第9号(总号:133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令(第109号)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发刊时间:2009.12.10 第34号(总号:1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发刊时间:2009.11.20 第32号(总号:131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9.10.30 第30号(总号:13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5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09.05.20 第14号(总号:13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09.02.28 第6号(总号:129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3号)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9.01.30 第3号(总号:129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发刊时间:2008.11.30 第33号(总号:128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1号)发刊时间:2008.11.20 第32号(总号:128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9号)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发刊时间:2008.10.30 第30号(总号:128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0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发刊时间:2008.10.30 第30号(总号:128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7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8.10.10 第28号(总号:127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8号)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8.10.10 第28号(总号:127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8.05.30 第15号(总号:126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4号)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发刊时间:2008.05.20 第14号(总号:126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2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8.02.29 第6号(总号:125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3号)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发刊时间:2008.02.29 第6号(总号:125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8.01.30 第3号(总号:125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0号)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7.10.20 第29号(总号:124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1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刊时间:2007.10.20 第29号(总号:124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9号)警车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7.10.10 第28号(总号:124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7.09.20 第26号(总号:12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8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07.08.30 第24号(总号:123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7.08.20 第23号(总号:123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06年第8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7.08.10 第22号(总号:123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6年第9号)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发刊时间:2007.08.10 第22号(总号:123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7.07.30 第21号(总号:123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5号)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6.12.10 第34号(总号:12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发刊时间:2006.12.10 第34号(总号:12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1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6.10.30 第30号(总号:120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2号)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发刊时间:2006.10.30 第30号(总号:120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3号)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6.10.30 第30号(总号:120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4号)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6.10.30 第30号(总号:120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0号)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发刊时间:2006.08.30 第24号(总号:120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5年第12号)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6.08.20 第23号(总号:120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9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05.02.20 第5号(总号:114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7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刊时间:2004.03.20 第8号(总号:1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3.02.28 第6号(总号:107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2.09.10 第25号(总号:106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0号)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发刊时间:2002.07.20 第20号(总号:105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号)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2.05.30 第15号(总号:105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8号)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发刊时间:2002.04.30 第12号(总号:104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2.03.20 第8号(总号:104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7号)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2.03.10 第7号(总号:104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5号)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发刊时间:2001.11.10 第31号(总号: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发刊时间:2001.11.10 第31号(总号: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4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发刊时间:2001.06.10 第16号(总号:1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3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发刊时间:2001.03.30 第9号(总号:1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2号)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0.10.20 第29号(总号: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9号)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0.10.20 第29号(总号: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0号)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0.10.20 第29号(总号: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0.10.20 第29号(总号: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8号)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0.08.20 第23号(总号:98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0.07.10 第19号(总号:98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0.07.10 第19号(总号:98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6号)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00.06.10 第16号(总号: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4号)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0.05.30 第15号(总号:97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5号)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发刊时间:2000.05.30 第15号(总号:97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0.01.10 第1号(总号:96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发刊时间:2000.01.10 第1号(总号:964)。

新交规扣分细则全文(2016最新版本)

新交规扣分细则全文(2016最新版本)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如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三是由记6分提高到记12分的记分项4项。机动车超速 50%以上,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疲劳驾 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 装机动车号牌,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违法停车,由 记6分提高到12分。
四是调整表述的记12分记分项2项。将公路客运车辆超 员20%以上调整为营运客车、校车超员20%以上;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决定,取消了原醉酒后驾驶机动 车记12分的内容,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记12分。
三是制定奖励措施。规定持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 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年内没有记 分的免于当年审验,不必参加法规等学习和事故案例警示教 育,鼓励驾驶人安全守法驾驶。根据2011年数据测算,有 4703万无违法记分记录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可以免于审验, 占大中客货车驾驶人的76.95%。 四是简化身体条件证明手续。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以及 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 任、驾驶证未被吊销的驾驶人,参加审验时只需填表自主申 报身体条件情况,不必再到医院进行体检。
一是将原来发生死亡事故承担主要以上责任, 不得申请的限制条件修改为,有死亡交通事故负同 等以上责任、醉酒驾驶记录的终身不得申请增驾大 中型客货车。
二是明确有被处以吊销或者撤销驾驶证记录的 10年内不得申请大中型客货车。被吊销、撤销驾驶 证的情形,包括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逃逸、以 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等严重违法行为,均 属故意行为,有必要对当事人再次申请驾驶证时采 取更加严格的限制措施。
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 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 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 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 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 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 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 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 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 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 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恩施驾考新规4月1日起实施

恩施驾考新规4月1日起实施

恩施驾考新规4月1日起实施恩施驾考新规4月1日起实施公安部颁布《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就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管理制度、优化考领程序,出台一系列新的服务措施,除自学直考试点外,其余“驾考新规”自4月1日起将在全国统一实施。

一起来看看恩施洲对本次4月1日实施的驾照新规有什么解读吧!我州目前有机动车驾驶人76万余人,去年考驾照人数11万余人,10万余人取得了驾照。

今年,“驾考大军”声势不减。

新规实施后,市民办理车驾管业务有哪些新变化,学习驾照有什么新规定?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州公安交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解答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

异地考试领证换证更便捷持外地身份证的考生能在恩施直接报名学习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吗?异地驾驶证审验必须回原籍办理吗?这是在我州的异地驾考学员关注的话题。

4月1日起,将实施驾驶证异地申领和审验。

放开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异地申领限制,考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学习培训、报名考试、领取驾驶证,满足流动人口申领驾驶证需求。

139号令明确规定,“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并允许在全国范围内异地补换领驾驶证、参加驾驶证审验、提交体检证明。

老龄驾驶员每年一检由60岁放宽至70岁公安部的139号令中,调整了定期体检制度,每年体检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

我州一大批“老”司机不必每年体检了。

在新规施行前,60岁以上持有驾照的,必须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向车管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逾期未超出1年时间的,仍可补交办理;逾期1年以上、未超3年的,需参加并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即科目一);逾期超过3年的,需重新考取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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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方便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完善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制度,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在第八条中的三轮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二、将第十一条第一项第1目...

为进一步方便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完善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制度,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八条中的三轮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项第1目修改为: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将第二项第4目修改为: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第5目修改为: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第6目修改为: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五、将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六、将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七、将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将第二项修改为: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八、将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九、在第三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十、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并修改为: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十一、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并增加三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十二、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并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十三、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在第四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因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十四、在第四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车辆管理所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二)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 十五、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并修改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十六、在第四十八条后增加两条,作为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五十二条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7)。

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十七、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并修改为: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十八、在附件1第九栏三轮汽车后增加一栏,作为第十栏: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代号为C5,准驾的车辆为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只允许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

十九、在附件2中的小型自动挡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十、对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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