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股东有哪几种表现的形式
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

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在公司治理中,股东是一个重要的角色。
股东可以通过持有股份来分享公司的利润,并在公司事务中发挥一定的权力。
然而,在实际经营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这两种不同类型的股东。
本文将就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一、干股股东干股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但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的股东。
他们通常是投资者或财务机构。
与普通股东不同,干股股东倾向于追求股息收益,而不是进行公司决策。
干股股东的表现形式如下:1. 投资额度有限:干股股东通常只持有少量的股份,并没有足够的股权去影响公司的决策。
2. 不参与公司管理:作为被动投资者,干股股东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事务,而是将投资重心放在盈利。
3. 仅关心投资回报:干股股东对公司的盈利情况非常关注,他们希望通过获得股息以及股份的升值来获取投资回报。
在法律层面上,干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责任有限。
他们不承担公司债务,只需要按照股权比例享受公司的利益。
即使公司发生任何违规或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干股股东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干股股东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要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规定,维护公司利益,保障股东权益。
二、隐名股东隐名股东指的是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没有公开身份或直接表明股东身份的个人或组织。
他们通过特殊安排来隐藏自己的身份。
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如下:1. 通过代理人持股:隐名股东通常通过代理人或第三方机构来持有和管理股份。
他们不会直接占有股权,而是将股权转交给代理人。
2. 公司股东名册佚名化:隐名股东将转让股权的具体和直接身份隐藏在公司股东名册背后,不对外披露。
3. 避免公开信息的披露:隐名股东通常通过各种手段来避免公众获取其股权信息,例如采取多层股权结构、进行跨国投资等。
隐名股东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在一些国家,如中国,法律规定公开持股5%以上的股东必须进行公告披露。
如果隐名股东的持股超过了法定限制,并且未能进行有效的披露,他们可能会面临罚款、违规处理或甚至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
挂名股东协议模板6篇

挂名股东协议模板6篇篇1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甲方(挂名股东):[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实际股东):[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鉴于:1. 甲方愿意作为名义股东持有乙方的股份,并在相关法律文件中挂名。
2. 乙方是公司的实际股东,享有公司实际股份的所有权益。
3. 双方同意通过本协议明确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定义与解释1.1 挂名股东:指在相关法律文件中被登记为股份持有者,但实际上并不享有股份权益的自然人或法人。
1.2 实际股东:指实际享有股份权益的自然人或法人。
1.3 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关于挂名股东权利义务的协议。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2.1 甲方作为挂名股东,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在相关法律文件中挂名,并将自身身份提供给公司进行工商登记。
2.2 甲方不享有公司实际股份的任何权益,不得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
2.3 甲方不得将所挂名的股份进行转让、质押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2.4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处理与挂名股份相关的事宜,并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3.1 乙方作为实际股东,享有公司实际股份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表决权等。
3.2 乙方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地行使股东权利。
3.3 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与公司实际股份相关的风险和责任。
3.4 乙方应当承担因自身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和损失。
四、协议生效与终止4.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2 除非双方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否则本协议将一直有效。
4.3 协议终止后,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完成相关法律文件的变更手续,将挂名股份恢复至乙方名下。
五、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5.1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2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做挂名股东的都是傻子

做挂名股东的都是傻子所谓挂名,就是把自己的名字放在公司或其他任何地方,不参与经营,也不持有公司股权,但是自己实际上在这家公司里并不任职,而是充当老板的“挂名股东”。
“挂名”其实就是对企业的利用。
公司有股东吗?为什么要使用挂名?怎么能把自己从实体变成虚拟资本?公司与被告人之间还有哪些法律上和社会认知上的障碍?一家创业型企业在与被告人发生纠纷后产生了众多疑问,为此特向媒体深度解析“挂名”的故事及法律后果。
一、企业为什么要“挂名”?我国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只有当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时,公司才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而有限责任公司则不同,它不要求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也不要求其他股东出资后享有相应的权利。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股东必须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出资,并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但在公司成立后又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权的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公司股东不一定要实缴出资、实际经营及持有公司股权,但是一定要用自己的名字来充当公司股东。
在公司成立后或者转让股权时,公司原股东需要放弃优先购买权。
在其他情况下仍可以要求原股东在公司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股权转让有风险,不能随便用别人的名字去签合同股权转让时,对方要核实受让方的真实情况。
对于明显不具备对外转让股权条件的,应该立即停止交易并要求对方全额退款,或者在约定的期限内退还。
对于双方口头约定为挂名的,应在三个月内要求对方全额退还,或者在约定期限内一次性退还一定数额的款项。
否则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受让方未取得其他股东同意或未征得其他股东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转让股权。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做挂名股东的都是傻子

做挂名股东的都是傻子—、什么是“挂名股东”?这实际上是一种老百姓之间比较通俗的叫法,司法实务中一般称呼未出资的“挂名股东”为“名义股东”,真正背后出资的一方为“实际出资人”,具体来源参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第二十六条。
二、“挂名股东”能不能当?有没有风险?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理解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1、法律是不是禁止做“挂名股东”?2、做了挂名股东有没有风险?如果有风险,主要是哪些?首先,先回答第一个问题:法律是不是禁止做“挂名股东”?从现有规定来看,司法对于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禁止。
具体参见:《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第二个问题,笔者倾向于有风险,而最主要的风险为出资责任。
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公司董监高的权利义务不同,其对公司的主要义务即为出资责任。
当然,如果股东涉及利用控股地位等损害第三人利益而需承担责任的情形本文暂不进行讨论。
那么什么是“出资责任”?根据2014年施行的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但值得提醒的是认缴并不等于不用缴,因而若要担任“挂名股东”,出资是否实缴到位是一定要关注的,否则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债权人要求股东履行出资责任,名义股东以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将不予支持,具体参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浅析挂名股东的权利义务

浅析挂名股东的权利义务[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和日趋复杂,公司法事务中出现的问题也日趋复杂,种类不断增多,目前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的纠纷层出不穷,而法律并未对挂名股东作出规定,理论界对此也说法不一,文章从挂名股东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对挂名股东的成因、表现形式、相关理论争议及法律风险和建议做简要分析。
[关键词]挂名股东;实际出资人;挂名协议挂名股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挂名股东的纠纷日益多样化。
挂名股东问题涉及了多方法律关系,如果不能妥善处理这个问题,将不利于经济的稳定与安全。
所以,必须厘清挂名股东的概念、成因及表现形式等问题。
一、挂名股东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所谓挂名股东,又称“名义股东”,是指在各种形式的公司设立过程中或者股权转让中,产生的虽然具备了股东的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名下之出资为他人所有,从而缺乏出资之实质要件的股东。
①由此可以得出,挂名股东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第一,在形式上符合股东的所有外观条件。
无论在公司章程、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中还是在股东名册中都表明其股东身份。
但一般挂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而由实际出资人参加;第二,不具备股东的实质条件。
因为出资是作为公司股东的实质要件。
而挂名股东名下的出资实际上是实际出资人所有,挂名股东缺乏该要件;第三,实际出资人是为了规避法律义务而由挂名股东代替其股东地位。
挂名股东的存在形式很多,但是不论哪种形式,其最终原因都是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某种法律规定,借名逃避债务。
第四,权利义务不确定性,由于挂名股东具有成为股东的形式要件,而未实际出资,他是否应该享有真正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也具有不明确性。
二、挂名股东的成因之所以会产生挂名股东,不仅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有社会以及个人的原因。
《公司法》没有对股东资格认定提出明确的标准,是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所在,具体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一人公司”的限制“一人公司”,是指在公司仅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它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种特殊类型。
挂名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挂名股东现象较为普遍,即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不符,名义股东并未实际出资,却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
本案涉及挂名股东在公司债务承担问题上的法律纠纷,旨在探讨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在公司债务中的责任承担。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乙、丙、丁三人共同出资设立。
乙为实际出资人,丙、丁为名义股东。
在甲公司成立后,乙实际出资600万元,丙、丁各出资300万元。
甲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负债累累。
2015年,甲公司因拖欠工程款、税款等债务,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甲公司无力偿还债务,遂判决甲公司承担全部债务。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丙、丁并非实际出资人,乙才是实际出资人。
因此,法院要求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丁不服,认为其仅为名义股东,并未实际出资,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于是,丙、丁向法院提起上诉。
三、法院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债务应由实际出资人乙承担,丙、丁作为名义股东,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具体理由如下:1.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认定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出资应当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名义股东是指在公司设立时,以其名义出资的人;实际出资人是指实际出资于公司的人。
本案中,乙实际出资600万元,丙、丁各出资300万元,乙为实际出资人,丙、丁为名义股东。
2. 名义股东的责任承担《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丙、丁作为名义股东,并未实际出资,但其在公司设立时承诺出资300万元。
因此,丙、丁应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实际出资人的责任承担《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实际出资人应当承担公司债务。
本案中,乙为实际出资人,其出资600万元,故应承担甲公司债务。
4.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挂名股东协议书8篇

挂名股东协议书8篇第1篇示例:挂名股东协议书一、背景股东是公司的法定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并享有相应权益。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有些公司存在着挂名股东的情况,即一些人或企业通过股东名义持有公司股份,但实际上并不参与公司经营,只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挂名。
挂名股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某些利益目的,但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为了规范挂名股东行为,防范潜在风险,制定挂名股东协议书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的挂名股东协议书的目的在于明确挂名股东的权利义务,规范挂名股东行为,保护公司和实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签订挂名股东协议书,可以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
三、内容1. 挂名股东情况说明:挂名股东应当明确承认自己是公司的挂名股东,不具备公司实际经营权力。
2. 挂名股东权利义务:挂名股东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挂名股东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挂名股东对公司财产、经营活动不得干预,不得参与公司决策和经营管理。
3. 挂名股东退出规定:挂名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若存在违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挂名股东身份,并要求挂名股东退股。
挂名股东和公司之间应当明确挂名股东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4. 法律责任约定:挂名股东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有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不当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5. 保密约定:挂名股东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和公司财务信息,不得泄露和利用这些信息谋取私利。
6. 其他约定:根据实际情况,挂名股东协议书还可以包括其他相关约定,如权益分配、协作合作等内容。
四、生效方式挂名股东协议书应当签订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签订挂名股东协议书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双方必须自愿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五、解决争议对于挂名股东协议书中可能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若无法协商解决,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诉,最终依法解决。
挂名股东协议(3篇)

挂名股东协议一、协议双方甲方:(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姓名)住址:二、协议背景(公司名称)为了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需要增加一名虚拟股东,即乙方,作为公司的挂名股东。
乙方愿意承担虚拟股东的职责,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三、协议约定1. 挂名股东身份乙方作为挂名股东,其股东身份仅为名义上的股东,与实际股东无关。
乙方不具备公司股东的权益和义务,仅履行挂名股东应尽的义务。
2. 股东名义权乙方同意配合公司的需要,将其个人信息作为挂名股东披露给有关机关和单位。
乙方确认在个人信息使用和保护方面,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
3. 股东权益乙方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和分红,并不享受公司利润分配的权益。
乙方同意不干涉公司的经营活动,不以公司名义进行任何行为。
4. 股东责任乙方作为挂名股东,应当履行自我管理、互相尊重、信任合作的原则,不得利用股东身份从事非法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5. 维护股东身份乙方应当保管好自己的股东证书,防止丢失、被盗或损坏。
如有发生,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配合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6. 协议终止(1)协议期满本协议自(日期)起生效,至(日期)终止。
协议期满后,乙方的股东身份自动失效,不再与公司关联。
(2)协议解除双方同意,若在协议期满前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可提前解除:a) 乙方以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b) 乙方提前通知公司,自愿放弃挂名股东的身份的;c) 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
7. 协议生效与变更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生效。
协议的修改、补充或终止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8. 争议解决本协议的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将发生的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甲方:乙方:公司盖章:签字:日期:日期:挂名股东协议(二)协议编号: [协议编号]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共同签署,构成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甲方(公司信息):公司名称:[甲方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甲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挂名股东信息):姓名:[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乙方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开户行:[乙方开户行]银行账号:[乙方银行账号]丙方(实际控制人信息):姓名:[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丙方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丙方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丙方联系电话]开户行:[丙方开户行]银行账号:[丙方银行账号]鉴于:1. 甲方为[甲方公司名称]的股东,拟将其持有的[甲方公司名称]股权挂名于乙方名下;2. 乙方同意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作为挂名股东持有[甲方公司名称]的股权;3. 在丙方提供指导、协助的情况下,乙方将按照丙方的指示行使[甲方公司名称]的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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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挂名股东有哪几种表现的形式
1、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
根据实际出资人借名的不同原因分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由于自已的身份受到有关法规、政策的限制不宜公开,而借用他人身份设立公司。
如在《公司法》修订前的实质一人公司却登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股东的大多属此种情况;
二是实际出资人出于其他原因不愿公开身份而借用他人名义开设公司。
在实践中,被借名者大多是亲属、朋友或者在管理、产权等方面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与法人单位。
2、约定挂名的股东
这种形式大都出现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为规避税收、规避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及其他法律规定等不同原因,约定在股权转让后不办理工商登记,从而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及股东名册上转让方成了挂名股东。
而受让方虽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但却具备参与公司治理、收取资本收益等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