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船舶证书管理(船长总结)

作为船长,谁都有这样的经历,当你上船接班,交班船长捧出一大本证书交给你,你将如何接手,如何管理,这中间确有不少学问值得探讨,下面我就船舶证书、资料的管理谈谈我个人的一点体味,供大家参考。
在我国取得所有权的船舶,由我国海事局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在国外登记、悬挂他国国旗的船舶则拥有“REGISTRY CERTIFICATE”登记证书。
1、证书有效期:五年.2、只要船舶所有人不变更、不改挂他国国旗,该证书在其标定的有效期内有效。
3、注意:船舶所有人及其地址、船舶经营及其地址要与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SMC)、公司的符合证明(DOC)、入籍证书等其它证书上的名称、地址一致,特别是公司上市和(或者)改名后,要及时更改所有证书、资料(防油污计划、系固手册等)中的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其地址.否则,给以后各种检查留下了“缺陷”。
暂时证书(有效期五个月) ;正式证书(有效期五年)。
法定检验分为:(1)年度检验(证书周年日先后三个月内实施) .(2)期间检验(有效期中间的先后半年内实施)。
可替代一次年度检验.(3)换证检验(证书到期之前实施,以便发新证书).(4)加强检验(特检) (每五年实施一次,结合厂坞修进行)。
(5)暂时检验(损坏检验) (船体结构和或者重大机电设备损坏时实施检验,核准该船是否适航和或者进行怎样的修理才干适航)。
3、注意:要将船级社检验报告FORM PHC 与该证书钉在一起作为支持件。
1、证书有效期:暂时证书(有效期五个月);正式证书(有效期五年)。
2、法定检验:(1)年度检验(证书周年日先后三个月内实施)。
(2)期间检验(有效期中间的先后半年内实施)。
可替代一次年度检验。
(3)换证检验(证书到期之前实施,以便发新证书)。
(4)坞检(每五年实施一次,结合厂坞修进行或者水下检验替代)。
(5)暂时检验 (损坏检验) (船体结构和或者重大机电设备损坏时实施检验,核准该船是否适航和或者进行怎样的修理才干适航)。
登轮证备案所需材料

1、《登外轮单位备案申请表》
2、单位介绍信;
3、工商管理机关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质量技术监督机关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税务登记证》;
6、税务机关出具最近期限的完税证明;
7、法人代表身份证件;
8、接收残油的单位须出具由海事机关签发的相关证明;
9、从事外轮伙食供应的单位须出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
10、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单位,须具有检验检疫机关颁发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11、从事污油回收、垃圾回收、物料回收以及伙食供应、物料供应等相关工作的单位还须出具港口管理局签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
12、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单位,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门签发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13、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备案单位应及时向边检站提交相应材料并进行变更。
边检有关备案内容资料大全

备案内容备案单位应向边检站提供以下备案材料:1、本单位的备案申请(注明申请情况,需加盖公章);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3、本单位从事业务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4、本单位需经常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员工的劳务合同复印件或者本单位出具的劳务关系证明;5、单位简介,包括:成立时间、地点、性质、批准部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电话、传真、法人、业务负责人、联系方式、电子邮箱地址、公司部门组成及人员分工等;6、车辆进出口岸限定区域备案申请表(驾驶证、行驶证的复印件)(1)码头企业及船舶修造类单位,审核《核定船舶修理类别和吨位证书》、《承修国际航行船舶类别和吨位证书》、《港口经营许可证》和相关批文。
(2)船舶代理公司,审核《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3)船东货主类单位,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4)检验技术类单位,审核检测资格认可证书、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和相关批文。
(5)货运物流类(含具有报关资格企业)单位,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商务部核发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当地道路运输管理局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危险品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注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6)船舶供应类单位(包括船舶物料供应、船舶生活用品(伙食)供应和燃料(燃油)供应),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关部门颁发的准予从事供应的其他资格证书或批文。
从事海上物料供应的单位应提供供应物资用船舶的《船舶国籍证书》和船长身份证、《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从事船舶生活用品(伙食)供应的单位应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局颁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局颁发)。
(7)船舶服务类(包括交通艇、拖驳和船舶污染物接收等)单位,审核《港口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环保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监局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实施细则【法规类别】进出境货物监管【发文字号】江苏海事局通告2009年第1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海事局【发布日期】2009.05.15【实施日期】2009.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实施细则(江苏海事局通告2009年第16号 2009年5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便利危险货物的运输,规范危险货物申报和集装箱装箱作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以下简称江苏海事局)辖区内从事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和集装箱装箱的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负责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与集装箱装箱单位(以下简称装箱单位)及其人员的诚信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以遵守法规情况为主要依据,根据等级评定标准和分级监管措施,对申报单位、装箱单位及其人员实施诚信管理。
第二章单位备案登记第五条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的资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持有相应的证明或文书,配备掌握水运危险货物及相关安全知识的申报员、装箱检查员。
第六条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应于每年1月份向所属的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对已经备案但备案材料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交新的备案材料。
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登记。
第七条申报单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报单位、装箱单位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二)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三)国际航行船舶代理单位应递交《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四)国内航行船舶代理单位应递交《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五)从事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代理申报的,应提交无船承运人证明或相关货代证明文件;(六)危险货物申报内部工作程序等规章制度;(七)申报员持证情况。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打算交通运输部打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其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应当有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受。
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持营业场所证明文件和有关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变更企业信息或者不再从事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活动的,应当在信息变更或者停止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经营相关业务的,应当符合《海运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并根据《海运条例》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登记。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申请书;(二)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四)母公司的《国际海运帮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五)母公司确定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文件;(六)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七)《海运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人员的从业资格或者资格的证明文件'。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
四、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托付代理人接受订舱、代签提单、代收运费等项业务的,托付的代理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
五、删去第三十三条。
六、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并修改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运输部。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办事的指南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办事指南在中国对外开放港口(口岸)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需要符合《国际海运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按照《条例》第十条和《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向交通部和各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提交《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完成登记手续,并领取《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拟设立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需要符合《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按照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手续,并申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一、新设立企业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对拟新设立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申请人可以自行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再向交通部申请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手续。
对不能自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申请人应按照下列第(一)项(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按照第(二)项)要求的申请材料和程序,向交通部和所在地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交通部将出具《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以协助完成企业工商登记手续。
申请人完成企业工商登记手续后,应按照下列第(三)项要求的申请材料和程序,向交通部和所在地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手续,领取《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一)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登记拟新设立企业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申请领取《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向交通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同时抄报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1、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可行性分析报告;3、投资协议;4、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明;5、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新设立企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指定(委托)书。
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本请见本指南附件2。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航运)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抄报材料后起7个工作日,将就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部。
1309家船代企业获资格证书换发核准

预措 施 , 由 于资 源有 限 , 但 近期 国 内市场 的煤 炭 价格 仍 涨 势不 减 ,秦 皇 岛市 场煤 炭 交 易价格 连 续 8周创
新高, 7月 7日平仓 价 突破 千元 关 口 , 去 年 上 涨 了 较 5成 多, 与澳 大利 亚 出 口价格 1 1美元 ( 11 3 正 7 合 7
海运 价 均 为 1 1 /, 上 月 分别 下 降 2 0 元 t较 0元 /和 2 t 2
元 /。 t
( 日枉抗 线 3)
进 入 季 节性 淡季 ,l E本航 线 箱运
量 继 续下 降 , 舶 舱 位利 用 率每 况愈 下 , 船 6月大部 分
Hale Waihona Puke 时 间均 在 7 0%以下 ,运 价 处 于今 年 较 低 水平 。6月
的 8 %上 升 到 月底 的 9 % , 由于新 增 运 力正 源 源 5 5 但 不 断地 向该 线 汇 集 , 价 仍 不尽 如人 意 。 运 6月 2 7日,
上 海 至欧 洲线 8 0美元 / U. 上 月下 降 1 0美元/ 5 TE 较 0
煤, 最大限度地减少煤 电价格 失衡带来的政策性亏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
20 0 8年 7月 1日 , 交通 运 输 部 水 运 司发 布 通 告 , 布 了 公
损, 具体 表 现 为 电厂 重年 度合 同轻 市场 贸 易, 对近 故
期 船 舶租 赁 市场 相 对冷 落。另外 , 炭 价格 高企 , 煤 电 厂采 购 意 愿 不强 ,造 成 南方 市场 煤 炭价 格 与 北方 倒 挂, 出货 受 阻 , 存 增 高 , 东省 沿 海主要 电厂 煤 炭 库 广
中国海事局印发《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严防撞桥事故发生;加强事故应急救
援和事故调 查处理 工作 中国海事 局印发 《 关于公布现 行有效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清单的公告 》
《 关
[ 日 巍 生产卫
撒 Ⅱ 》
《 办法 》,海 事管理机 构将根据行政 服务对 象发 生的海事行政 处罚、水上 交通事故 责任 、 船 舶安全检 查滞 留 、
g o v . C O) ,进 行 企 业 用 户 注 册 并 凭
在 离港前 均应 向所在地 海事管理机构 进行 专项信息报告 ,上一港 为国外港 口的在 办理进 口岸手续时报 告 中国海事局印发 《 关于进一步加强
防碰撞 工作 的通 知》
法》 《 公路 水路行业安全 生产事g c c , g 患治理 暂行 办法 》 《 公路 水路行 业 安 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 办法 》 适 用于
公 路 水路 行 业 安 全 生产 风 险辨 识 、评
用户 名 、密码进 入后 ,开展 业务 申 请 和 信 息填 报 同 时将 纸 质 申请 材 料 报 送 给 企 业 所 在 地 的 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人 民政 府 交通 运输 主管
5月 1 ( 1 日 , 中 国 海 事 局 印 发 《关 于进 一 步加 强 防碰 撞 工作 的通 知》 通 知指 出 ,四 月份 以 来 , 中
他风险六 个类型 风险等级按照 可能
响 ,船舶碰撞事故频发 ,人民群众
生命 财 产安 全造 成重 大损 失 、为进
一
中国海事局印发 《 海事信 用信息管理办法 》 5 月1 9 日,中国海 事局 印发 《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导致安全 生产 事故 的后 果和概率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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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表(续)
企业名称
资格证书编号
注册地
注册资本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出资人
及
出资比例
出资人名称
出资比例
①
②
③
④
两名有三年国际海运经历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姓名
职务
职称
联系人
电话及传真
负责人
电话及传真
申请企业
签章
本公司现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申请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并郑重承诺:
申请材料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名:
(公司印章)
年月日
省级交通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签章)
年月日
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关于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通知》及相关文件。
2.申请人应保证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3.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4.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在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网上备案”栏目填写完整的备案信息后,可自动生成申请表及调查问卷,并获取网上备案编号。
附件1:
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申请书
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名称: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编号:
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网上备案编号:
申请材料清单
□1.《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表;
□2.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调查问卷;
□3.现有《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确认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