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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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技术对著作权司法实践的影响

浅议新技术对著作权司法实践的影响

浅议新技术对著作权司法实践的影响新技术对现代社会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使人们的学习、生活、工作方式都产生了极大的变化。

这种冲击对现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产生了影响,同样司法审判也面临各种挑战。

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要求我们从立法和司法诸多方面对其影响进行研究,及早准备对策,以利于我国的文化、艺术和科学发展。

一、新技术的应用将引起一些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目前,随着计算机运用的普及和新技术的发展,电子出版物日益取代现有的出版方式而成为信息时代的主要出版方式和文化传播、交流方式。

而且,新技术使作品能够轻易地、迅速地、大量地转化为公众传播物,能够非常容易地跨越国界。

多媒体、网络技术、数据库等新技术使作品的产生、存储、管理、使用形式都产生了较大的变化,由此必然带来一些新的法律问题,可能产生新的侵权行为方式,出现一些不同于传统著作权纠纷的新类型案件。

可以预见,这些新类型纠纷的案情将更为复杂,取证和认证更加困难,审理难度加大。

许多著作权案件可能涉及多个作品,多项权利,可能同时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而且权利的交叉和重叠更为突出,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个人的隐私权及知识产权都可能交织在一起,因此,涉及的事实和法律关系非常复杂,法院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将十分困难。

在各种数据库中,作品和非作品的信息汇合在一起,在使用中必然带来一些法律问题,例如在实施法律保护时是否加以区分,是否将数据库作为单独的作品加以保护。

还有,实践中有人将大量非作品的商务信息加以汇集作为产品对外销售或者许可使用,他人未经许可对其加以复制后销售,这种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由著作权法调整。

这也是一个实际问题。

例如我院新受理的某数据公司诉某信息公司信息侵权案,该数据公司诉称,自己是国内正式批准的两家证券交易所和十五家期货交易所交易行情的合法转发单位,经过对交易行情数据的加工、整理、编辑,形成信息产品“SIC实时金融系统”,通过卫星向用户播发。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转播“SIC实时金融系统”,的多家交易所的实时行情数据,侵犯了自己对该信息产品享有的权利,使原告在声誉和经济上蒙受极大损失。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思考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思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的纸质媒介被突破,数字化形式的作品开始广泛流传。

由于数字化技术使作品更方便、迅速、低成本、高品质地被复制,提高了对作品操控、传播和改变的能力,进而对传统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提出了全新的挑战,数字化作品给传统立法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

越来越多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遭到了侵权损害,虽然我国有相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但仍有一些滞后和不足。

下面来谈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思考。

一、我国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现状1、案件数量增长快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传统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所占比重日益上升。

究其原因,一是网络已经渗透到现代人生活的多个方面;二是网络链接、搜索等高科技的发展,使侵权成本变得更低;三是著作权人及其他集体管理组织维权意识不断形成,他人的维权成功案例迅速通过网络传播,成为其他著作权人维权的诱因和动力。

2、被侵权对象范围不断扩大该类案件被侵权对象范围不断从传统的文字、图片作品拓展延伸到影音作品、游戏软件等,其中影视作品、游戏软件成为被侵犯的主要对象。

视频、软件下载或在线使用网站和网吧在国内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视频、软件网站和网吧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个人学习,合理使用的旗号供广大网民下载、使用,成为著作权人追责的主要对象。

3、侵权手段复杂多样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通过提供网络链接、搜索引擎等方式为网络客户提供服务,由于缺失监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犯著作权人权利后,成为著作权人争诉的焦点。

侵权手段更加隐蔽,取证难度不断加大,典型表现便是侵权形式从原来的动态点播下载进化为静态定时播放。

4、关联案件多由于现有文化信息产业和动漫软件等公司的兴起,一个公司名下享有多项著作权利,公司通过发行、销售著作权产品产生经济利益,一旦一个公司名下多项著作权被同一或不同民事主体侵犯,或者同一民事主体侵犯多个著作权,按照诉讼效率理论,多名原告或多名被告的案件会集中起诉,合并审理。

信息化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信息化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信息化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一、信息化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成为各国政府以及企业所关心的问题。

然而,信息化时代的特殊性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新的挑战,以下分几个方面介绍其现状。

1、数字化著作权的难题数字化著作权是信息化时代保护知识产权时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数字化著作权主要指数字媒体的著作权,包括数字音乐、数字电影、数字游戏等。

因为数字化著作具有易复制、易传播、易修改的特点,使得数字著作权面临严重的侵权风险。

2、信息共享平台难以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之一。

由于信息共享平台可以提供大量的知识产权内容下载,故盗版侵权行为频发,而监管机制并不完善,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3、网络广告的侵权行为普遍存在网络广告是信息化时代的一大特点,但其也成为潜在的知识产权侵犯的渠道。

许多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广告平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侵权广告发布出去,导致版权持有人的利益受到侵犯。

二、信息化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各国政府和企业不断地制定了一些具体策略,以下就几种常见的对策进行讨论。

1、加强数字化著作权保护数字化著作权保护是信息化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这需要加强法律监管和技术手段的协调作用。

对于数字媒体的著作权,可以采取数字水印技术、真实性检验技术等技术手段,在保护数字版权的同时,防止盗版著作的出现。

2、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为了有效地抵制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不仅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需要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政府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制定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侵权成本,增加知识产权的维权能力。

3、引入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技术(AI)能够帮助版权持有人更快、更准确地监测侵权行为。

事实上,在数字化著作权保护、网络广告监管等方面,人工智能技术已经被广泛应用,例如著名的版权保护平台——"版著AI"就是一种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来保护版权的系统。

数字版权管理制度

数字版权管理制度

数字版权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数字内容的传播方式日益多样化,数字版权管理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数字版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和促进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就数字版权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和分析,旨在为数字版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数字版权管理的背景1. 数字内容的多样化传播方式随着互联网、移动通信和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内容的传播方式日益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印刷出版物、广播电视等方式外,数字内容的传播方式还包括网络传播、移动端应用、数字阅读等多种形式。

这种多样化的传播方式为数字版权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2. 数字版权管理的重要性数字版权管理是指对数字内容进行版权保护和管理的活动。

在数字内容的多样化传播方式下,数字版权管理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关系到文化产业的发展,对于促进数字内容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数字版权管理制度的意义1. 保护知识产权数字版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保护数字内容的知识产权。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规范数字版权管理行为,打击非法盗版和侵权行为,维护数字内容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创新。

2. 促进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数字版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促进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

通过建立健全的数字版权管理体系,可以营造良好的创作环境和法治环境,激励创新和创作,推动数字内容产业的健康发展。

3. 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版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

数字经济是以数字技术为核心的新型经济形态,数字版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保护数字内容的合法权益,规范数字内容交易行为,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

四、数字版权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 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数字版权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包括著作权法、版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以及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规范数字版权管理行为,打击非法侵权行为。

浅议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浅议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仅 限于在相关的特定情况 下 ; 第二 , 不与作 品正 常使用
相 冲突 ; 三 , 会不合理 的损 害著作权人 的法 定权 利 , 第 不 即
“ 三步检验原则 ” 。美国是 最早 系统 阐述合理使用 制度的国
在 网络环境下 , 法律的边界被模糊 了。网络中的作品不 但其创作者 、 使用者和传播者之问可以相互的转化 , 而且网 络作 品著作权 的合理使用也变 的难 以界定 ,与侵权的界线
合 理 使用 制度 对权 利 人 进 行 限制 ,同 时赋 予 社 会公 众

定的使用权 。对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是有条件的 , 来避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 ,网络 已经广泛 渗透 到我们
生 活 的方 方 面 面 。 在 网 络 中 , 种数 字作 品更 加 容 易 获 取 、 各
免 社 会 公 众在 使 用 时对 著作 权 人 的利 益 造 成 损 害 。 “ 理 ” 合
王伟博 ,张
( 北经 贸大 学 法 学院 ,河北 河


石 家庄 0 06) 50 1
要 :合 理使 用制 度 是 各 国著 作权 法 的通 行 制 度 。 网络 的迅 猛发 展 使 得 人 们 对 作 品 的使 用与 传 播 方 式 有 了很 大改 变 .
给著 作 权 合 理 使 用制 度 带 来 了 巨 大的 冲 击 , 网络 环 境 中 , 作 权 人 与 社 会 公 众 之 间 的 利 益 如 何 达 到 平 衡 . 何 完善 网络 著 在 著 如
合理使用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或检验标准 , 但在第 2 条 以 2 列举方式概括 了合理使用的 1 2种情形 , 明确 丁合理使用 的 范围。其 中包括个人 学习欣赏 、 评论说 明 、 媒体报道 、 堂教 课 学的非商业使用 、 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使用 、 陈列或保存需要 使用 、 费表演 已经发表 的作 品、 免 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 民族文字或改成盲文出版等。这 一制度对 于社会公众获取 信息 、 使用有 著作 权的作品发挥了重要作用 。

著作权研究开题报告

著作权研究开题报告

著作权研究开题报告著作权研究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作者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中创作的成果的法律制度。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著作权问题日益凸显。

在数字化时代,如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促进文化创意的传播和创新,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讨著作权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促进著作权的健康发展。

具体目标如下:1. 分析著作权的法律基础和主要原则,了解其保护对象、保护内容和保护期限等方面的规定;2. 探讨数字化时代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分析互联网对著作权的影响;3. 分析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包括侵权行为的多样化、维权困难等;4. 探讨著作权保护的创新机制和政策,以促进文化创意的传播和创新。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和案例,对著作权的现状和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同时,将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四、研究内容1. 著作权的法律基础和主要原则本部分将分析著作权的法律基础,包括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发展历程,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签署和批准情况。

同时,将介绍著作权的主要原则,包括原创性原则、独创性原则和权利平衡原则等。

2. 数字化时代对著作权的挑战本部分将探讨数字化时代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著作权的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包括网络侵权行为的增加、数字作品的复制和传播等。

3. 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本部分将分析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包括侵权行为的多样化,如网络盗版、盗用他人作品等;维权困难,如维权成本高昂、跨境维权难等;以及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实施效果等方面的问题。

4. 著作权保护的创新机制和政策本部分将探讨著作权保护的创新机制和政策。

包括加强法律保护,如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技术创新,如数字水印技术、区块链技术等的应用;促进文化创意的传播和创新,如建立良好的版权交易市场等。

浅析信息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与数字图书馆发展

浅析信息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与数字图书馆发展
速 公 路 和 多 媒 体 技 术 为 标 志 的信 息技 术 革 命 ,将 图 书 馆 推 向
自动 化 、 电子 化 和数 字 化 的方 向发 展 。 字 图书 馆 可 以利 用 网 数
品 , 未 对 著作 权人 付 酬 。 在 《 作权 法 》 且 但 著 中并 未 对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与数 字 图书 馆 的权 利 限制 做 明确 规 定 。 我 国 目前 数 字 图 书 馆 并不 完 全 是 商 业 模 式 运 作 ,还 带 有

络 资 源 更 迅 速 地 为 读 者 提供 更 丰 富 的 文献 信 息 ,更 好 地 实 现 资 源 共 享 和 促 进 信 息 传 播 。 但数 字技 术 复 制快 捷 、 改 容 易 、 修 地 域 性 特 征 淡 化 的 特 点 ,也 使数 字 图 书馆 的 发 展 牵 涉 到 更 多 的著 作 权 问 题 , 传 统 印刷 技 术 中 的著 作 权 人 、 版 人 、 书 使 出 图 馆 、 者 等方 面 的利 益 都 受 到 了影 响 。鉴 于 此 , 文 将 对 数 字 读 本 图书 馆 的 发 展 与 著 作 权 保 护 、传 统 图 书 馆 与 数 字 图 书 馆 著 作 权 保 护 的 差 别 以及 如 何 通 过 加 强 信 息 数 字 化 环 境 下 的 著 作 权
保 护 以促 进 数 字 图 书 馆 的 发 展 进 行 分 析 和探 讨 。

定 的公 益 性 . 为公 众 通 过 互 联 网 接触 “ 图书 ” 供 方 便 , 此 提 因
为 了在 保 护 著 作 权 人 权 利 、图 书 出版 人 权 利 与 公 众 利 益 之 间 寻 找平 衡 ,特 别 是 在 目前 数 字 图书 馆 因著 作 权 问 题 引 发 的 纠

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前沿问题

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前沿问题

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前沿问题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著作权法律保护面临着一系列前沿问题。

本文将讨论其中的几个关键问题,包括数字化著作权保护、人工智能创作权、全球著作权争议以及著作权的社会价值。

一、数字化著作权保护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作品的传播和复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以前,著作权保护主要涉及到印刷版权,如书籍、音乐专辑等。

然而,现在数字化作品的复制和网络传播已经成为主流,迫使法律界重新思考如何保护著作权。

其中,数字化的可追溯性是一个关键问题。

数字作品可以轻松地被复制和传播,使得追踪和维护著作权成为一项巨大的挑战。

著作权保护法律需要适应这种情况,确保著作权人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二、人工智能创作权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机器生成的作品引发了关于著作权归属的争议。

人工智能可以通过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生成音乐、绘画、文字等各种作品,但这引发了一个问题:这些由机器创作的作品是否可以被认为是著作权的对象?当前,著作权法律界的共识是,只有人类创作才能拥有著作权。

然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这一界定变得越来越模糊。

一些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也应该具有著作权保护,而著作权法律需要进行相应的修订以适应这种新形式的创作。

三、全球著作权争议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数字化程度的提高,著作权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对于跨国公司来说,如何在不同国家维护和保护他们的著作权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其中一个争议是知识产权转让的问题。

一些发展中国家主张将著作权掌握在本国,而不是转让给跨国公司。

这引发了传统产业和数字内容提供商之间的斗争。

著作权法律需要在国际范围内制定相应的规则,以平衡不同国家的利益。

四、著作权的社会价值著作权保护的核心目的是鼓励创作和促进文化创新。

然而,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著作权的社会价值正在受到质疑。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过度的著作权保护会限制文化创新和自由表达。

他们主张对某些作品进行更宽松的著作权保护,以促进创作的多样性和自由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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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制度的保护对象是作品,但这一制度并没有因为人类创作出第一部作品而产生,而是在印刷术得以广泛应用之后才逐渐发展建立起来。

可见现代著作权制度与作品的传播与复制技术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但是,著作权法毕竟不是保护作品传播和复制技术的法律,它在几百年的发展进化中,已经形成一些具有一定哲学意义的、普遍性的原则。

这些原则是直接从著作权保护对象—作品的特征中概括、抽象出来的,故而属于超脱于作品的传播和复制技术之上的范畴。

由这些原则所构筑的基础,以及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一整套著作权制度,已经很好地调整了人类在过去一段时间里,关于作品专有权以及作品的使用等方面的关系。

在本世纪后半叶,现代信息技术取得了极大的进步,尤其是近几年来信息基础设施(或称信息高速公路)已成为世界各国为争夺二十一世纪的竞争优势而竞相发展的热点。

茁这样的形势下,著作权制度面临着新的冲击。

有人甚至建议全面推翻整个知识产权制度,认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环境中没有知识产权的位置”。

现代信息技术的冲击真向会导致知识产权世界“天柱折,地维绝”吗?笔者认为,这确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它不仅关系到著作权制度本身的命运,而且也将直接影响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一、著作权制度的基础
为了考察信息技术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笔者以为有必要简单介绍一下著作权制度的基础。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其著作权法中无不贯穿着这样几条共同的原则,也正是这几条原则构筑了著作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独创性(Originality)原则。

这一原则看似简单,但其中却蕴含着深厚和丰富的内容。

从这一原则中,我们可引伸出创作的概念,进而将提出独创性中是否包含有创造性成份(CreativitySteps)。

这些问题都是著作权法理论上的重大问题。

可复制性(Duplicability)原则。

作品的各种使用方式以复制为其基本。

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必须是能够复制的,对于不具备可复制性的对象,著作权法事实上难以保护。

这里所称的“复制”是一种非实用目的的、以符号为对象的复制,不同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以及“实用性”(Utility)中所包含的“再现性”。

当然,不同的作品其符号系统各有不同,因此复制作品的技术手段也自然有所不同。

由可复制性原则可引申出著作权法中的“实用与非使用二分法”问题。

各国法律所要求的作品必须能够为人所感知,也是建立在可复制性的基础上的。

美国版权法所要求的“固定(Fixation)”亦以可复制为前提的。

思想和表现二分法(1daeandExpressionDichotomy)原则。

作品是思想的一种表现形式,著作权的效力只能及于这种特定且具体的表现。

也就是说著作权不能保护这种具体形式所反映的内在思想。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创作成果保护的程度和范围,从中可看出著作权法兼顾作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内容。

著作权制度中还有一些其他原则和内容,但前述三点可谓著作权制度的基础。

独创性原则规定了著作权保护对象的内在特征,可复制性原则规定了作品所应具备的外部特征,思想与表现二分法原则则规定了著作权的基本特征。

此三原则结合在一起不仅确定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而且也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方式和效力。

这就如同欧几里德几何学中三点确定一个平面一样,此三原则已确定了著作权制度的基础层面。

笔者以为,研究信息技术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应首先看这些基本原则在新技术面前是否仍然适用。

如果这些基础层面上的原则已不再适用,那么著作权制度则需重新“炼石补天”以构造一个新天地。

反之,则只需在原有基础上作一些技术性的修订,以适应技术进步的要求即可。

下面分别从各类信息技术的角度概括地谈谈他们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

三、多媒体技术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
多媒体(multimedia)技术是近年来计算机技术中的热点之一,采用多媒体技术创作的作品从其构成看,应当包括两个部分,即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材料的数据库。

故此,所谓“多媒体作品”实际上就是一种汇编作品。

人们之所称其为多媒体作品是因为这类作品在感观形式上将文本、声音、静止画面、运动图像等融为一体,故称多媒体‘。

传统作品中也有汇编作品,但与多媒体作品相比,其主要区别在于多媒体作品给人的感官形象相对灵活、多样。

具体体现在:第一,多媒体作品传达信息的方式相对多样化。

普通的汇编作品通常由单一媒体形式构成,如论文集之类的图书多为单一的文本形式。

而在多媒体作品中则包括人类视觉、听觉所能感受到的各种信息形式。

第二,多媒体作品的信息传达方式可随其读者的要求变化,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交互性”。

比如,一部以多媒体技术制作出的百科全书,其中不仅有文字作品,同时还包括有声音、图片,甚至动态图像,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随意选取、组合。

又如现有的PRG电子游戏,就是一种多媒体作品,其情节的发展可根据游戏玩家每次的操作程序不同而出现不同的场景、情节和结果。

现在有的出版商将电影也做成具有交互功能的形式。

对于多媒体作品的这种交互功能,从外在形式看,似乎使作品的读者或欣赏者在使用作品的同时又参与了作品的创作。

但仔细追究则并非如此,这从多媒体作品的构成可以看出。

如前所述,在多媒体作品中,包含着计算机程序和相应的数据库。

作品的创作者将各种可能的情节分别制作出片段,再通过计算机程序将这些情节按照事先设计的逻辑关系进行组合,这样即构成了一个又一个完整的故事。

作品每一次演示的内容,根据欣赏者在情节发展关节点的选择往下进行。

由此可知,作品欣赏者的选择实际上是在作者所设定的范围内进行的。

这种选择绝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

当然,在有的多媒体作品中,作者可能会专门
设计一些产生随机数的程序。

即使是这样,可供选择的可能也是有限的,因而也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

据此,笔者认为多媒体作品的创作和使用并不违背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原则。

类似地,多媒体作品在可复制性原则和思想与表现二分法原则方面也没有任何出格的表现。

多媒体作品在其完成后,必然以数字方式存在,否则便不可能实现其交互功能。

事实上人的视听所能感觉到的只是多媒体作品的一部分,其中的控制程序部分绝不是普通的欣赏者可以读到的。

既然多媒体作品是以数字方式存在,那么它就必然与其他数字化作品一样具备可复制性。

至于多媒体作品在思想和表现方面与普通作品相比并无大异,所以可以认为多媒体作品与现行著作权法的基础是相容的,多媒体作品的出现也不会危及著作权制度。

另外,由于多媒体作品中实际存在着一个数据库,即由控制程序根据需要调用的构成多媒体作品的有关材料,故多媒体作品的保护还涉及该数据库中独立的版权作品。

这一问题与数据库的保护属同一问题。

总而言之,著作权法应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应技术的进步而发展。

但到目前为止,技术还没有进步到需要推倒整个现有的著作权制度的时候。

也许到了机器真正可以创作的时候,才有必要考虑淘汰现有的著作权制度。

即使是那样,新的制度也肯定会吸收现有著作权制度的许多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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