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机制,危机]《旅游法》下的导游生存危机与破解机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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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导游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析我国导游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目前我国导游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目前,我国导游服务质量总体上依旧处于较低水平状态。

作为旅游业的生力军及旅游业对外展示的第一道窗口,各地导游服务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旅游业的形象,甚至关系到我国对外形象。

为维护并提升我国旅游的对外形象,深入分析了我国导游服务质量现状,科学探析存在的各种问题并系统全面地挖掘深层原因,进而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实现我国导游服务质量的可持续提升。

一、目前我国导游服务存在的问题1、导游队伍学历层次偏低,等级结构、语种结构不合理从整体上看,我国导游队伍存在学历水平明显偏低,年龄层次分布及其不合理,外语导游及其缺乏的问题。

据了解,截止2006年9月份,我国拥有导游证的人数达到47.27万人,其中职业导游32.05万人,32万职业导游中,30岁以下的占据80%,大专及以下学历者占80%,初级导游占97%。

2、导游知识面窄,业务水平不高随着国内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国家法定节假日不断郑家,外出旅游的人越来越多,各个层次的旅游者都有。

这就要求现代导游的博学多才,而不能照本宣科或者仅仅局限于景点知识的介绍。

然而,很大一部分导游经验不足综合能力差;有些导游连基本的讲解技能也未过关;有些导游应变能力较差,当出现意外情况时不知如何处理;部分导游知识面窄,知识结构单一;更有甚者,某些导游因缺乏相关知识疲于应付,常常用黄段子或者唱几首歌的方法来打发游客。

3、导游私拿回扣公开化,造成导游和游客间矛盾。

目前存在导游在带团游览中故意挤压游览时间,滞留购物商店以获取回扣,故意降低服务质量、私自变动日程,增加、取消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私自带自己亲属进团免费旅游、与售票人员联合减少门票购买并私分剩余费用、强制旅游者买景区通票等现象。

这些现象严重损害了游客和旅行社的利益,激发了导游和游客之间的矛盾,严重的会断送客源。

4、导游服务规范操作不达标,导游过程中的不规范包括“游而不导”,不按照流程单进行活动,私自增加或者减少约定行程等方面。

导游工作中的问题解决与危机处理经验总结

导游工作中的问题解决与危机处理经验总结

导游工作中的问题解决与危机处理经验总结一、引言导游工作是一项要求高度专业素养和卓越沟通能力的工作。

在旅游行业充满竞争的环境下,导游们将面临各种问题和危机。

本文总结了个人在导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危机,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和处理危机的经验。

二、问题解决经验1. 多语言沟通问题导游工作需要与不同语种的游客进行沟通,特别是在国际旅游市场中,多语言能力是必须的。

因此,提前学习和掌握一些常用语言对于解决这一问题至关重要。

此外,借助现代科技,还可以利用翻译软件或电话翻译服务来帮助解决语言障碍。

2. 行程管理和变动处理在旅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突发情况或客人的个人需求导致行程的变动。

在这种情况下,及时、有效地应对变动是必要的。

导游应该提前与游客进行沟通,理解他们的需求,并与相关部门或旅行社协调,以提供最佳解决方案。

在解决行程变动时,细致的安排和统筹能力至关重要。

3. 文化冲突处理在与各国游客接触时,文化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导游需要具备跨文化交流的能力,了解不同文化的习俗和礼仪。

面对文化冲突时,导游应温和且理性地进行沟通,并尝试化解矛盾。

理解和尊重差异将有助于有效解决文化冲突。

三、危机处理经验1.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在旅行中,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等可能发生。

导游在此时必须保持冷静,第一时间组织游客安全。

应提前熟悉旅游地的紧急救援措施和相关热线,同时掌握基本的急救技能,以便在危机时刻提供帮助并安抚游客情绪。

2. 紧急情况下的团队配合当面临紧急情况时,导游需要与旅行社、酒店、医疗机构等各方保持密切联系,并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只有与各方紧密配合,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危机带来的风险。

因此,建立紧密的合作网络至关重要。

3. 处理游客投诉导游工作中,难免会面对游客的投诉。

导游应真诚地对待游客的投诉,并尽快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在处理游客投诉时,要保持耐心,尊重游客的意见,并在后续行程中提供额外关怀,以恢复客户满意度。

四、结语导游工作中的问题解决与危机处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面对各种挑战和困难。

导游工作中的危机处理与应急预案

导游工作中的危机处理与应急预案

导游工作中的危机处理与应急预案导游作为旅游行业中的重要一环,承担着向游客介绍景点、解说历史文化、提供旅行建议等职责。

然而,在导游工作中,危机和意外事件时有发生,如突发疾病、交通事故、游客纠纷等,这时导游需要迅速反应并妥善处理,以确保游客的安全和旅行体验。

本文将讨论导游工作中的危机处理与应急预案。

一、危机处理的重要性导游工作中的危机处理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游客的生命安全和旅行体验。

在危机发生时,导游需要冷静应对,迅速采取行动,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风险。

同时,危机处理也是导游职业形象的体现,能力强的导游在危机处理中能够展现专业素养和应变能力,为游客树立良好的印象。

二、常见危机事件及应对策略1. 突发疾病游客在旅行中可能会突发疾病,如晕车、中暑、心脏病发作等。

导游需要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如寻找医生或药店、提供急救措施等。

在导游培训中,导游应学习基本的急救知识和技能,以应对突发疾病的情况。

2.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导游工作中的常见危机事件之一。

导游需要在事故发生后,首先确保游客的安全,尽快联系救援机构,并与游客保持沟通,提供必要的安抚和帮助。

在导游工作中,导游应了解当地的交通规则和应急救援机构的联系方式,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处理。

3. 游客纠纷游客之间的纠纷在旅行中时有发生,如意见不合、财物纠纷等。

导游需要冷静处理纠纷,保持中立并寻求公正解决方案。

导游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平息纠纷并维护游客的权益。

三、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为了更好地应对危机事件,导游需要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实施。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紧急联系人名单:导游应该建立一个紧急联系人名单,包括当地医院、警察局、救援机构等的联系方式,以便在危机发生时能够及时联系到相关人员。

2. 学习急救知识和技能:导游应接受基本的急救培训,学习心肺复苏、止血等基本急救技能,以便在突发状况下能够提供必要的急救措施。

导游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

导游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

导游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国外的导游整体素质都比较高。

在完善的法律法规管理下,导游可得到全方位的培训,即使是业余导游也需要经过培训、考核、向管理部门领取导游执照之后才能上岗。

例如:日本在1953 年公布了《导游业法》,对导游的资格、职责、考核考查方法等都有严格的规定。

埃及也早在1955 年发布了《导游翻译人员法》。

新加坡在1973 年颁布了《导游注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形成了以发布和管理导游执照为核心,配之以培训考试、带证导游等一整套系统的管理制度 [1] 。

新加坡注册导游每三年必须参加一次导游知识考试,通过者旅游管理当局为其换发新导游证,否则不换发新证,取消其导游资格。

此外,新加坡旅游局还每年组织一次在册导游讲座,向导游讲授处理人际关系和紧急情况的方法,提供最新资料,以使其更好地完成工作 [2] 。

国内研究现状:旅游业在我国还是处于建设时期。

作为第三产业的支柱,旅游业在快速的发展着。

职业导游已为人所熟悉。

国内学者也对导游的工作不断研究:现代导游既是一门服务,又是一门艺术。

导游员必须在思想、文化、心理、身体方面具备较高的素质(tour-guide diathesis)方能胜任这项工作 [1] ;处理难题能力是导游工作实践性的突出表现。

导游想要处理好难题,就要有应变能力,更应以保护游客安全、捍卫公司信誉、维护国家崇高形象为自己追求的目标 [3] ;1989 年,国家旅游局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第一次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以后就将此固定下来作为导游的职业资格考试。

1999 年,新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以此引导我国走上了依法管理导游工作的轨道 [4] 。

笔者认为虽然从法律上对导游工作的管理已经做的较为完善,但是目前国内实际的操作上还存在着不少的漏洞。

例如:导游服务公司没有履行对导游年审、培训等义务;旅行社在对导游的培训中以及现今对导游工作进行研究的书籍中只注重导游的服务意识以及对旅行社的维权意识,对于导游工作中的一些常见问题的分析基本集中在较大的事故中,而很少涉及可能是大麻烦的一些“小事”以及导游自身的正当权益的保护意识。

导游服务行业的困难与解决方案

导游服务行业的困难与解决方案

导游服务行业的困难与解决方案一、导游服务行业的困难在旅游业发展的背景下,导游服务行业逐渐崭露头角,成为一个独立而重要的领域。

然而,与日俱增的旅游需求和变化多样的旅游产品形式也给导游工作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和困难。

1. 专业素养与知识不足:提供优质导览服务需要丰富且准确的历史、文化、地理等相关知识。

然而,许多导游缺乏专业背景或系统培训,无法满足市场对高素质导向人才的需求。

2. 工作强度大:由于旅游淡季与旺季差异明显,并且往往没有规定工作时间,导致部分导游在旺季时需要连续工作长时间,并在淡季面临收入断档问题。

3. 语言沟通障碍:国际旅客数量不断增加,在运营跨国线路时出现语言沟通问题。

由于英语不是所有地区居民普遍掌握或说得流利,这给交流带来了困扰。

4. 加班费问题:大部分城市仍然缺乏完善的加班费制度,导致导游加班时没有得到相应合理报酬。

二、解决方案为了克服上述困难,导游服务行业需要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和策略。

以下是三个主要方面的解决方案:1. 提高专业素质与提供培训机会为了提高导游服务水准,有关部门和旅游公司应该推动建立更全面且有效的培训体系。

通过开展各类专业知识、语言沟通技巧等方面的培训课程,帮助导游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并且鼓励他们参加国家级证书考试来获取资格认证。

2. 规范工作时间制度与加班费发放针对工作强度大和收入不稳定等问题,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出台相关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导游每天工作时间以及必要情况下应当支付合理的加班费用。

这样可以保护导游权益同时也增强其职业满意度。

3. 多样化语言服务并借助技术平台针对语言沟通障碍,旅行社和相关机构可以招聘熟练掌握多种语言的导游,以便为跨国家旅客提供更完善的服务。

此外,借助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等技术平台,开发实时翻译工具或APP也可以帮助导游与旅客进行顺畅沟通。

三、结论导游服务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面临着一系列困难。

只有通过加强专业培训和素质提升、完善工作时间制度与加班费发放机制以及拓展多样化语言服务来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够保证行业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导游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8000字论文)

导游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8000字论文)

导游行业中存在的问题与策略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行业经济迅速发展,旅游业的发展势头尤其旺盛,近十多年来,我国旅游业行业规模不断扩大,从业人员不断增加,经营体制和环境也不断创新和完善。

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推进,旅游消费需求将大幅提升,这是旅游业持续兴旺发展的动力,中国已经实现了从亚洲旅游大国到世界旅游大国的转变,开始迈入建设世界旅游强国的进程。

同时,随着我国经济、文化、政治进一步崛起和国际交往的发展,国际旅游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国际旅游产品及行业管理将逐渐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中国旅游业已经成为我国拉动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就业的重要行业之一,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被誉为“朝阳产业”。

随着旅游业的日益蓬勃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闲暇时间选择出门旅游放松心情,很多企业也为了减轻员工工作压力,进一步促进企业经营发展,也会在节假日或者其他时间组织员工进行各种形式的外出旅游。

正因为如此,旅游行业的发展不断加大,旅游业中不可缺少的元素———导游也越来越受到相关行业的重视,导游对于旅游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旅游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当地导游素质的高低,越来越多的人从事导游行业,使得导游队伍不断壮大。

在旅游业中,导游人员是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和服务的提供者,不仅关系到旅游者的旅游质量,更与旅行者的声誉、旅游所在地的旅游形象息息相关。

本文将以导游这一人群为对象,对其生存和发展的相关问题作出分析与论述,希望能促进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

希望从事导游行业的人员必经的一条门路就是考取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也就是导游证,这是当导游的不二法门,因此,导游证的相关考试方法与途径必须得以重视,并不断完善,才能筛选到我们旅游业真正需要的导游人才。

在笔试环节,试卷题目在测试应试人员的基础知识的同时,也可以紧跟时代步伐,以时事新闻为考点,在面试环节则可以创新题材。

值得注意的是考试纪律和规矩的完善与健全,规范监考,严格审查应试人员的身体健康是否达标。

浅析我国导游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析我国导游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析我国导游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第一章旅行社的概述旅行社是旅游业的三大支柱之一,是典型的旅游企业。

各国对于旅行社概念的界定也是不尽相同的,因此在相关的名称上也不能完全通用。

在国际上,一些国际性组织曾给旅行社下过定义,某些地区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也对旅行社的概念做过界定。

以下三种定义是其中的代表:1.世界旅游组织(UNWTO)的定义旅行社是“零售代理机构向公众提供关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关服务,包括服务薪金和条件的信息。

旅行组织者、制作商货批发商在旅游需求提出前,一组织交通运输、预定不同方式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务为旅行和旅居做准备”①2.欧洲的权威定义在欧洲,“旅行社是一个以持久营利为目标,为旅客和游客提供有关旅行以及居留服务的企业。

这些服务主要是出售货发放运输票证;租用公共车辆,如出租车、公共汽车;办理行李托运和车辆托运;提供旅馆服务、预定房间、发放旅馆凭证或正牌;组织参观游览,提供导游、翻译和陪同服务以及提供邮递服务。

它还提供租用剧场、影剧院服务;出售体育盛会、艺术表演等活动的入场劵;提供旅客在旅行逗留期间的保险服务;代表其它驻国外旅行社或旅游组织者提供服务。

”该定义是有关旅行社最为完整的、有法律依据的定义之一,这是西方有关旅行社和旅游经营商发放许可证的许多法律文件中都可以找到依据。

②3.日本《旅行业法》的定义日本《旅行业法》的规定:旅行业③系指收取报酬经营下列事业之一者(专门提供运输服务者除外):①为旅客提供运输或住宿服务,代理签约、媒介或介绍之行为;②代理提供运输或住宿之服务业与旅客签约提供服务或从事媒介之行为;③利用他人经营之运输机构或住宿设备,为旅客提供运输或住宿服务;④附随于前三款行为,为旅客提供运输及住宿以外之旅行有关服务,代理签约、媒介或介绍之行为;⑤附随于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行为,代理提供运输及住宿以外有关服务业,为旅客提供服务而代理签约或媒介之行为;⑥附随于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行为,引导旅客,代办申领护照及其他手续,以及其他为旅客提供服务之行为;⑦有关旅行之一切咨询行为;⑧对于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之行为代理签约之行为。

浅析我国导游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浅析我国导游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浅析我国导游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作者:朱晓晴来源:《商情》2010年第25期[摘要]导游服务是旅行社销售的旅游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旅行社业务工作的重点。

然而导游群体中陆续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且急需解决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们旅游业的经营环境混乱和人力管理理念的错误。

改善和提高导游人员的服务质量与水平需要政府、行业和旅游企业共同努力,建立一个符合市场规律的管理体系。

[关键词]导游管理问题对策一、导游队伍的现状导游是整个旅游接待服务工作的轴心。

导游服务是旅游服务产品质量高低的最敏感部分。

然而,我国导游人员的现状非常不能令人满意。

1.导游队伍层次结构比例失衡。

我国高素质、高层次的导游数量与日益壮大的导游队伍极不相称。

原因之一是只有很少旅游高等院校的专业设置偏重于导游专业并且缺乏导游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原因之二是因为导游队伍稳定性很差,很多人只是把导游作为自己的临时职业或者是“过渡职业”。

2.导游队伍稳定性差。

很多导游不把导游作为自己的长期职业,甚至旅游专业学生也不愿意把导游作为自己的职业选择,一旦有其他好的工作机会,就会跳槽。

另一方面,我国导游的薪酬机制、激励机制特别是劳动保障机制不健全、不完善,部分导游人员属于“三无”即无固定工资、无劳动保险、无医疗保险,很多人做兼职导游,随时都在做跳槽的准备,导致导游队伍职业稳定性下降,部分导游在带团过程中降低服务水平。

3.社会缺乏对导游人员的人文关怀。

导游生存环境持续恶化,对旅行社无法产生归属感,工作积极性不高。

人们对导游人员的种种赞誉也渐渐成为过去,说起导游,人们就会联想到回扣、宰客等负面话题。

这无意不利于导游人员身心健康发展,不利于高素质导游队伍的建设。

4.旅行社轻视人才培养。

我国大部分旅行社非常的急功近利。

导游人员不仅没有劳动报酬或报酬极低,还要向旅行社缴纳带团人头费,甚至向旅行社买团带。

这使得导游人员不得不收取回扣、索要小费。

导游人员变成了变相的导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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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下的导游生存危机与破解机制的分析
目前《旅游法》下的导游站在了十字路口,感到十分困惑。

很多人不敢随意碰触法律的红线诱导游客消费,但又不甘心接受收入落差,要么选择观望,要么选择转行,也使很多立志从事导游工作的有识之士望而却步。

所以,对于导游生涯规划的分析与研究应该与时俱进,要为广大导游职场发展规划的保障机制提供参考意见。

一、漂泊流浪导游人员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
2000年后导游人员剧增,旅行社不能够全部容纳导游,所以大部分导游被转移到导游服务类公司进行管理。

导游服务公司与导游没有用工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只是服务中介组织。

导游与旅行社及导游服务公司之间这种非同寻常的用工关系,是造成导游管理及导游执业行为诸多问题的最直接诱因。

1.导游薪酬比例发生巨变,收入锐减。

《旅游法》实施前,导游算得上是高收入人群,月入过万的导游比比皆是。

2013年10月1日实施的《旅游法》规定了取消购物环节,从根源上解决了一直备受争议的回扣问题,因此导游的收入只剩下出团补贴,《旅游法》实施前,导游的收入主要是靠回扣,以及旅行社每天100元左右的接团费。

新法实施后,虽然旅行社将接团费提高至250元沃,300元沃和350元沃等三个等级,但导游的收入仍减少至之前的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

《旅游法》对旅行社一价全包的相关规定,意味着导游服务费也将大打折扣,导游不能再收取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回扣,这让导游的收入大幅度缩水。

2.导游社会福利待遇丧失,保险全无。

众所周知导游分两种,一种是专职导游,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旅行社发放基本工资,但基本工资刚好够扣除五险一金另一种是兼职导游,与旅行社只有一纸协议,没有基本工资,无社保现象依然十分普遍。

目前兼职导游是旅行社的主要力量,以南湖国旅为例,2000多名注册导游当中仅有300名是专职导游,专职和兼职导游的比例约为1:60
3.导游工作生活环境恶劣,监管缺失。

我国旅行社发展起步较晚,规模较小,旅游行业又缺乏比较完善的监督机制,旅游企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面临低端的价格竞争,把市场的压力转移给了导游。

在恶性竞争面前,导游员们成了坑、拐、蒙、骗的代名词。

导游人员在薪酬状况、工资福利和劳动保障参差不齐,导游工作环境中的矛盾关系以及安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问题较多,生存状况令人担忧。

二、茫然无助导游人员存在严重的心理危机
导游是一个弱势群体,真正持证上岗的导游多数来自农村或者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且多数为女性。

众多导游对目前的生存状态并不满意,十分缺乏安全感,存在严重的职业倦怠。

导游是旅游业中不可或缺的一角,如果无法解决好导游心理问题,旅游业的发展将会受到极大限制。

1.导游对自我职业的认同感较低。

大多数导游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缺乏荣誉感和自信心。

很多导游都表示了对自己职业的无奈。

相对于一些较早入行,经历过导游辉煌期的人来说,新近入行的导游认同感更低,导游这一职业在他们看来只是一份临时工作,这也造成了很多
导游缺乏工作热情、不负责任等。

2.导游对社会的逆反心理较强烈。

由于新闻媒体不断曝光个别导游的不文明行为,使社会对导游的认识有了更大的偏见,而导游自身的心理压力得不到疏解,所以长此以往导游对社会的逆反的心理越来越来严重,如何把导游的对社会不满程度降低到最小限度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3.导游对游客的过度防患与焦虑。

由于认识有偏差,沟通不到位,导游与游客之间缺乏信任,互相保持过度的防患心态,游客对导游服务严重不信任,怀疑导游推荐的旅游项目或旅游产品,出现焦虑、烦躁、易怒等情绪,而导游人员对游客的过度不信任心理怀有怨气,在旅游服务过程中容易发怒,触发不良情绪,最终酿成旅游事故,近几年类似的例子数不胜数。

4.导游对家庭的愧疚感与日俱增。

大多领队或者出境团的年轻导游,由于工作时间常年在外,面临着恋爱难问题,长期的情感积压得不到疏解,不利于身心健康。

已婚导游对家庭的关爱缺失,面临着紧张的家庭关系,随着时间的延长,不断转行跳槽,许多优质导游资源不断流失。

5.导游对未来生活的困惑和彷徨。

其实比身体过劳更严重的是导游普遍对前途感到困惑与迷茫。

面对漂泊流浪的不稳定生活,预设的职业生涯规划不能实现,把导游当作事业的导游人员越来越少,严峻的生存环境严重影响着中国导游队伍的稳定,使得导游人员严重缺乏归属感。

三、寻找归宿《旅游法》下导游人员保障机制构建
《旅游法》出台后,导游们几乎都如惊弓之鸟,生怕因购物扣点等被罚。

以往通过购物返佣的形式,导游的收入不正常也不稳定,而目前正在一步步恢复到工资+补助的正常状态,从诱导消费的导购员向专业旅游讲解的导游员回归。

1.制定导游最低工资标准。

《旅游法》实施以前多数旅行社采用短期聘用导游的用工模式,甚至没有书面合同,导游获取正常报酬机制是缺乏的。

《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国家旅游局综合司司长张吉林透露,目前很多旅行社与导游之间都是短期合同,国家旅游局正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同研究制定相关的格式合同,从而确立导游的最低工资制度,对旅游行业的长期持续发展有个充分的保障。

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对于导游而言当然利好,这将意味着导游或有薪酬保障,但关键仍然要看是否能落实。

2.建立导游薪酬制度。

《旅游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呼吁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在旅游行业,既要落实新《旅游法》,也要落实《劳动法》,这对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积极的意义。

就目前行业内最受关注的导游薪酬体系制度建立的问题,很多处于转型期的旅行社,都在尝试导游最低工资加带团服务费的结算方式。

希望借市场调控之手,为导游行业建立以接团人数、导游星级、服务星级、接团天数等为基础标准的薪酬体系制度。

3.企业完善自控机制。

导游服务质量对旅行社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导游是旅游企业形象的缩影,直接关系到旅行社的企业形象和行业的发展。

旅游企业也逐渐认识到,不能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导游。

旅行社要以改革为突破,建立健全适应导游队伍发展要求、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制度和机制。

特别是涉及导游管理体制、薪酬制度、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等关系到导游人员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都不容回避。

把对导游人员的培养、使用、管理、服务结合起来,落到实处。

4.设立安全基金机制。

由于兼职导游员身份的特殊性,长期以来三金和带团中乘坐车、船、飞机的人身保险全靠自费办理,容易被疏忽,同时在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以后,也难以及时得到救助。

建立兼职导游员安全基金,用于导游管理机构挂靠管理的兼职导游员。

这些导游员在为与导游管理机构签约的旅行社执行带团任务时,如受到伤害可得到救助补贴。

5.加强宣传教育机制,优化舆论环境。

加强对导游工作的宣传,报道优秀导游人员的先进事迹,增强社会对导游工作的理解。

深入开展评选优秀导游员、金牌导游等活动,提高导游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展示新时期导游队伍的良好形象和精神风貌。

加强导游人员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教育,普及保险知识,加深对保险产品的认识,转变原有不需买和不愿买保险的观念,使导游人员敢于维护自己的社保权益。

6.呼吁尽快设立导游协会。

尽快设立导游协会成为业界谈论的焦点。

目前云南昆明、海南海口等地都已成立导游协会。

导游协会不同于饭店等协会,面对的直接是个人。

如果以旅行社为单位,其签约的导游可通过单位来加入协会。

但导游行业有比较突出的特性,比如,不稳定,以兼职为主,流动性大,从业周期短,转行改行的多。

如何构建组织机构是个难题,所以成立导游协会还需政府层面与旅游企业的共同帮助。

从行业角度来说,《旅游法》彻底改变了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观念,新法强调旅游品质的回归,这让经营者的经营更透明,让业者更尊重契约精神,并努力在服务方式上创新调整。

《旅游法》对于旅游市场的推动发展,有积极向上的作用。

旅游业的将来,将从过去单一的价格战,转变为价格、服务与品牌的综合较量,并引导市场整体向专业化、正规化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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