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非法收购滥伐林木也构成犯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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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否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

该案是否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
具体应 用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1 第 0条 第二款 的规定 , 收购
以明显低于市 场价格出售的木材 , 以视 为应当知道 , 可 且本案
的蒋某 某收购 无证杉 木 2 .1 18 1立方米 , 系情节 严重 , 行为 其
首, 并叹道 : 想不到乱扔烟头 闯下 了这 么大 的祸 。

21 0 0年 3月 1 8日 ,住在 白沙镇枫木村第七村 民小 组的徐景
云 来 到金 石镇 永 安 村 的 女 婿 家 , 到 女 婿 忙 着 新屋 的 内装 饰 , 主 看 便
种意见认 为 。 蒋某某 的行为不构成 非法收购盗伐 、 滥伐
动提 出帮他 带 3个民工到“ 香炉 石” 山场搞幼林抚育 。因确实忙不 过来 , 女婿又认为 7 4岁的岳父身体还行 , 也就没有反对。临走 时, 被告人徐 景云顺手拿 了女婿 桌上撤 了封的半包香烟。 来到 山上 , 徐 景云安排好抚育事 宜后 , 慢悠悠地来到山脚下 的小江边 , 了一把 洗 脸。 当抬头看到江边有不少枧杆时 , 他便打起 了砍些 回去 织灰 筛的
地 面 积 为 82公 顷 。被 告 人 徐 景 云 主 动 到 当地 公 安 派 出所 投 案 自 _
其收购 的木材价格比市场行情每 立方米少了 3 0元 ,其所收 2 购 的无证 木材 明显低于市场行情 ,且无证据证 明蒋某某被他
人 蒙骗 。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 破坏森林 资源 刑事案件
( ) 法收 购 、 七 非 出售 、 经营 、 加工 、 运 输、 携带 、 邮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和违法 所得 。 可并处相 当于实物价值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倍
乱扔 烟 头 的代 价
◆刘 惟 炳

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14•【分类】其他正文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典型案例2023年8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出席发布会。

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典型案例1.于某鹏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徐某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3.何某长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4.陆某州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5.旦知某旦盗伐林木案6.彭某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一、于某鹏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非林作业的,属于“毁坏”林地【基本案情】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于某鹏、黄某凤、卢某祥、马某发租赁位于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大西岔镇的多处林地,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翻整涉案林地,并使用挖掘机清理林地内的树根、石块后,自已或者转租他人种植人参,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经鉴定,被告人于某鹏、黄某凤、卢某祥、马某发分别非法占用林地183.8亩、51.6亩、65.1亩、24.2亩。

【裁判结果】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于某鹏、黄某凤、卢某祥、马某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种植人参,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决被告人于某鹏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四千元;被告人黄某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被告人卢某祥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被告人马某发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林地是依法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

根据《森林法》规定,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均属林地范畴。

滥伐林木罪案例

滥伐林木罪案例

滥伐林木罪案例
滥伐林木是指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砍伐树木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是一种严重的环境犯罪行为。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滥伐林木的罪案例,以便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在某省某地,一家木材加工厂为了追求利润,大量非法砍伐周围的树木。

这些树木大多是珍贵的乔木,被滥伐后导致当地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甚至引发了山体滑坡等灾害。

经过调查,该加工厂被依法关闭,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另外,在某国家的一个自然保护区内,一些非法砍伐者为了获取珍贵的木材,频繁地进行滥伐活动。

这些滥伐行为不仅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还危及了一些濒危物种的生存。

经过当地政府和环保组织的联合努力,这些滥伐者最终被依法惩处,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也得到了有效的修复。

此外,还有一些滥伐林木的案例并不是出于追求利润,而是由于缺乏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在某地的农村,一些村民为了取暖和烹饪,滥伐周围的树木,导致当地的植被严重减少,土壤水土流失严重。

经过相关部门的宣传教育和政策扶持,当地村民逐渐意识到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开始积极参与植树造林和生态修复工作。

通过这些滥伐林木的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滥伐林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危害,也能够认识到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成就。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树立环保意识,加强法律意识,共同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让绿水青山永远在我们身边。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让我们的子孙后代也能够享受到美丽的自然环境。

林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林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位于我国中部地区,地形以山地和丘陵为主,森林资源丰富。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市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利用问题日益突出。

本案涉及一起因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引发的纠纷,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某区某镇村民李某在自家承包地上种植树木,品种为速生杨。

2019年,李某因经营不善,树木长势不佳,决定将树木砍伐,改为种植经济作物。

然而,在砍伐树木的过程中,李某发现部分树木已经被划定为自然保护区内的树木。

李某遂停止砍伐,并向当地林业部门咨询。

经调查,李某种植的树木中,确实有部分属于自然保护区内的树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破坏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当地林业部门遂对李某进行了处罚。

然而,李某对此处罚结果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且树木种植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有权自行决定种植何种作物。

于是,李某向市林业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条款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破坏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

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采伐、放牧、狩猎、开垦、采石、采矿、采土等生产活动。

”本案中,李某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自然保护区内的树木,违反了《森林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当地林业部门对李某进行处罚是合法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李某在承包土地上种植树木,并未改变土地用途,因此该行为本身并不违反《土地管理法》。

3. 行政程序分析李某不服当地林业部门的处罚决定,向市林业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滥伐林木罪案例

滥伐林木罪案例

滥伐林木罪案例
滥伐林木是指未经许可、超越许可范围或者违反国家规定乱伐乱种,破坏森林
资源的行为。

滥伐林木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还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是一种严重的环境犯罪行为。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滥伐林木的罪案例。

2017年,某地一家木材加工厂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私自在山林中滥伐乔木。

由于滥伐面积大、频繁滥伐,导致当地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生态平衡受到严重威胁。

最终,该加工厂被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被处以巨额罚款,并要求恢复滥伐的森林资源。

2019年,一些地方的煤矿企业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大量滥伐周边的林木用于煤矿支架的生产。

这种滥伐行为不仅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还引发了土地沙漠化的问题。

相关部门对这些煤矿企业进行了严厉的处罚,迫使其停止滥伐行为,并进行了环境修复。

除了企业,个人滥伐林木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比如,一些盗伐者为了获取林木
资源,私自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盗伐活动。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自然保护区的植被,还对珍稀动植物造成了严重威胁。

相关部门对这些盗伐者进行了严厉打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巡查力度,杜绝盗伐行为。

滥伐林木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还损害了国家的资源利益。

因此,我们每个人
都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珍惜森林资源,共同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对滥伐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滥伐林木罪案例

滥伐林木罪案例

滥伐林木罪案例
滥伐林木是指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数量乱伐森林资源的行为,这是一种严重的环境犯罪行为。

滥伐林木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滥伐林木的罪案例,以便更好地认识和防范这种犯罪行为。

在某省某地,一家木材加工厂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私自在森林中大规模乱伐树木。

他们没有取得任何许可,也没有进行任何环境评估。

这种滥伐行为不仅导致了大片森林资源的破坏,还给周围的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最终对该加工厂进行了查处,并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在某国某地,一些非法砍伐者为了获取更多的木材,频繁地在国家公园内滥伐林木。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公园的生态环境,也严重影响了野生动植物的生存。

相关部门通过加强巡逻和监管,成功抓获了一批非法砍伐者,并对他们进行了法律制裁。

此外,还有一些滥伐林木的案例是由于个人为了个人利益而进行的。

在某县某村,一名村民为了建造自己的房屋,私自在山林中乱伐树木。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也损害了当地的生态环境。

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最终制止了这种滥伐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法律教育。

综上所述,滥伐林木是一种严重的环境犯罪行为,它不仅损害了生态环境,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环保意识,共同参与到滥伐林木的防范和打击工作中,共同维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

非法铲树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非法铲树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非法铲树、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不仅破坏了生态平衡,还引发了社会矛盾。

本文将以一起非法铲树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村村民张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其承包的20亩林地铲除,种植经济作物。

该行为导致林地植被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恶化。

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发现后,依法对张某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张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分析(一)非法铲树行为的法律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非法砍伐、毁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占用林地、非法开垦、非法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占用土地等行为。

”张某擅自将其承包的林地铲除,种植经济作物,属于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二)非法铲树行为的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法砍伐、毁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占用林地、非法开垦、非法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占用土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等证件。

”在本案中,张某非法铲树,林业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土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土地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如果张某非法铲树的行为造成林地资源严重破坏,可能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土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试论偷伐林木、收购偷伐林木行为所涉不同罪名及刑罚适用

试论偷伐林木、收购偷伐林木行为所涉不同罪名及刑罚适用

试论偷伐林木、收购偷伐林木行为所涉不同罪名及刑罚适用作者:沈伟晶王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6期摘要盗伐林木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盗伐林木罪条款与盗窃罪条款系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一般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论处。

偷伐林木行为主要区分如下: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树木伐倒并窃为己有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既收购盗窃林木,又收购盗伐林木,而收购盗伐林木不构罪的情况下,可把收购盗伐林木行为作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一个从重量刑情节。

关键词盗窃盗伐林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者简介:沈伟晶,松阳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王伟,松阳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247-02一、一则真实的案例2011年6月至2012年7月深夜间,被告人毛发亮共12次驾驶浙KJ7747号面包车伙同周仁满(在逃)、周增华(在逃)等人窜至松阳县玉岩镇道惠口村、新兴镇南坑村、三都乡里庄村、象溪镇东田村、竹源乡后畲村、叶村乡南岱村等地的山场上窃得李洪养、李兴太、李会发、郑火连、李美礼、叶世发、王学森、叶子俊、叶森贤、叶周荣、吴木根等人已经砍倒的杉木、松木,共计价值人民币16820元。

此外,被告人毛发亮在此期间,于深夜驾驶浙KJ7747号面包车伙同周仁满、周增华等人窜至斋坛乡下坌村、安民乡安岱后村、新兴镇金坞村的山场上将被害人叶关富、陈长春、孟运区的杉木共蓄积5.5025立方米砍倒并装车窃走。

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潘关樟先后12次收购毛发亮、周仁樟等人盗窃所得的杉木、松木共计价值人民币18050元。

2012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李信军先后6次收购毛发亮、周仁樟等人盗窃所得的杉木、松木共计价值人民币11880元。

此外,被告人潘关樟收购毛发亮、周仁樟等人盗伐所得的杉木共蓄积2.5461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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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非法收购滥伐林木也构成犯罪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非法收购滥伐林木也构成犯罪基本案情
2014年6、7月份,被告人杨某明知孔某(在逃)是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王某(已判刑)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某村的林木(杨树)和刘某(已判刑)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某农场林地内的林木(杨树),并将所采伐的林木造材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收购,将木材运至河北省的木材市场通过中介售出,所得销售款人民币37000余元。

经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勘察及计算,上述被采伐林木共计1291株,立木材积76.6929立方米。

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某明知是滥伐的林木,非法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应受刑罚处罚。

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

非法收购滥伐、盗伐林
木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

从客观整体环境上看,内蒙通辽地区气候干旱、生态脆弱,农田防护林建设及天然林保护工程任重道远。

从总体立法趋势上看,国家不断加大对破坏环境者的处罚力度。

近年来,人们对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认识逐年提高,但对于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同样构成犯罪却缺乏相应的认识。

因此,需要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控制木材经营的范围及相关手续,堵塞盗伐、滥伐林木的销售渠道,同时,依靠法治保护林业资源,加大对相应的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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