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信托代持股的分析案例以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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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信托代持股的分析案例以及解决方案

关于职工信托代持股的分析案例以及解决方案

关于职工信托代持股的分析,案例以及解决方案《责任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XXXX,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责任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责任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相关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责任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责任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责任公司和我们投行有关员工在本次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1994年7月《责任公司法》合约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责任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3、委托个人持股;4、信托持股。

其中依据我们的情况主要研究第四条即信托持股,以下是信托持股案例:信托持股的案例相对较少,同时解决方案也比较简单,通过解除信托协议,并转让相关股权,使股东人数降至合法范围。

职工持股的信托解决方案分为四个步骤:步骤之一:企事业机构将职工的购股资金,可以是银行担保借款、税前利润奖励分配、企事业机构公益金以及现金出资作为信托资金,甚至可以将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某个信托机构。

如果是职工的现金出资,则需按照《资金信托办法》中关于集合资金信托的规定,即“信托投资责任公司集合管控、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约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约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对于集合资金应尽量避免,因为当地银行会对集合资金信托的审批比较谨慎,并且目前集合资金信托的实施细则并没有出台,对于集合资金信托的帐户开立方法方式(是单独还是整个开立帐户)、风险和利益的分担、还有与非法集资的区别等并没有法律意义的解答,因此,利用现金出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形式最好运用在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企事业机构,尤其在民营企事业机构中。

企业职工持股信托方案

企业职工持股信托方案
收益分配
在信托期限内,信托收益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配。一般情况下,信托收益将 按照委托人、受益人共同分享的原则进行分配。
03
信托方案实施步骤
确定参与人员及资金规模
确定参与人员
信托方案实施前需确定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范围和人数,以 及员工出资的资金规模。
制定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参与人员和资金规模,制定符合企业战略发展目标的员 工持股计划。
评估信托方案的投资回报率是 否达到预期目标,以及与市场 平均水平相比是否具有竞争力

风险控制能力
评估信托方案的风险控制能力 ,包括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和操作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流动性
评估信托方案的流动性,即是 否能够及时满足委托人和受益 人的赎回需求。
合规性
评估信托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避免法律
信托方案风险分析
员工股权管理风险
员工股权管理涉及到员工利益和 企业利益,如果管理不善,可能 会引发一些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

员工投资风险
员工投资可能会受到市场波动、企 业经营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存 在一定的投资风险。
政策法规变动风险
政策法规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到员工 持股信托的合法性和实施效果。
风险控制措施及应对策略
VS
委托管理
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代表员工持有和管 理股份,并按照员工意愿进行分红和转让 。
信托资金运用及风险控制
资金运用
受托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运用在符合企业战略发展目标的领域和项目上,以实现最大化的收益。
风险控制
受托人需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确保信托资金的安全和稳定收益,同时及时向员工披露持股计划的运作情况 和风险状况。
持股比例

国企改制中职工持股的信托方案研析

国企改制中职工持股的信托方案研析

关键词 : 国企 改制 ; 工持 股 ; 职 信托 中图 分类号 : 29 1文献 标 识码 : F7 . 2 A 文章 编号 :05 93 (00 0- 08 0 l0- 1X 2 1)200 —4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 国有企业 的改 革不 断 向纵 深发 展 , 并进 入 了最 为关 键 的攻 坚
。…


国企改制中职工持股的信托方案研析
程 松 林
( 安徽省粮油食 品进 出口集团公 司, 合肥 20 6 ) 30 1
文摘编 号 : 0— 1X 2 1 :200 一 A 1 5 9 3 (0 00— 0 8C 0 ) 摘要 : 理论 分析和 实践 经验 业 已证 明 , 工持 股是 我 国 职
即 由职 工个 人 以 自己 的名义 持 有 名下 的股 权 。 采用 这 种持 股方 式 , 于职 工 个人 来说 应该 是 最便 对 捷也 是 最安 全 的一 种方 式 , 免 了 由其 他人 或 机构 避 代持 的代持 成本 和信息 损耗 等不 利 因素 。但是 这种 简单 直 接 的 方式 却无 法在 职 工 人 数 较 多 的企 业 当
性 、 法性 利性 等优 点使 其 成 为 国企 改制 中职 工持 合 便
股 问题 的理 想方 案 。
否合伙持有?信托代持股有什么样的好处以及是否 会有风 险 ?的确 , 无论 采用 哪一种 持股形 式 , 可能 都 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企业未来的运作和管理 , 同时 在 实践 中不 同 的持 股 方式 也 衍 生 出 了不 同 的弊 端 和矛盾 。 对于那些准备进行职工持股工作的企业来 说, 面对这些多样性的选择如何决策是一个非常紧 迫的问题。 本文试从我 国职工持股的各种实践形式 的利弊 分析人 手 , 出职 工持 股 的信托方 案 。 提 几种 常见 的职工持 股 方式利弊 分析

五种持股平台分析(含经典案例分析)

五种持股平台分析(含经典案例分析)

五种持股平台分析(含经典案例分析)⼀般⽽⾔,持股平台的设⽴主要是出于公司治理(最主要的是股权控制)和持股管理便利的考虑,包括公司、合伙、私募基⾦、资管计划或信托等等形式,当然税务上的考量也是其中⼀个因素。

选择不同的持股平台,⽆论从法律还是税务上,都可能产⽣不同的影响。

1持股平台持股平台,我们先看平台的意思,百度百科中对“平台”的定义⼀指供⼈们舒展才能的舞台,⼆指为操作⽅便⽽设置的⼯作台,三指指计算机硬件或软件的操作环境,四指进⾏某项⼯作所需要的环境或条件,五指通常⾼于附近区域的平⾯;如楼房的阳台、景观观赏平台、屋顶平台、晾晒平台等,六指供居住者进⾏室外活动的顶层屋⾯或住宅底层地⾯伸出室外的部分,从平台的定义来看,持股平台本纸上主要是服务于持股,即为持有股权⽽设置的平台,⾃然⼈并不是直接持股主体公司,⽽是通过⼀个平台来间接持有主体公司的股权,这个⽤于间接持股的平台就是持股平台。

常见的持股平台模式有有限合伙、公司制(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私募基⾦、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

为何持股平台设计如此流⾏呢?1保持主体公司股权的稳定性在主体公司股东⼈数较多的情况下,将部分股东放置到持股平台中,未来股权发⽣变动时,是持股平台股东发⽣变化,主体公司股东不受影响,可以减少主体公司股东变动的频率,有利于保持主体公司股权的稳定性。

2增加股东⼈数有限公司股东⼈数最多50⼈,上⾯再增加⼀个有限公司或有限合持股平台,⼈数可以增加⾄99⼈;股份公司股东最多200⼈,上⾯再增加⼀个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持股平台,⼈数可以增加⾄249⼈,如果增加⼀个股份公司,股东⼈数最多可以达399⼈。

3转移,降低税收很多公司在搭建持股平台的时候,往往将平台公司注册在有税收优惠的地⽅,⽐较常见的地⽅有西藏、新疆等省区的部分地区。

计划境外上市的公司。

还可以考虑将平台公司注册在境外,例如,开曼群岛等。

4便于以后的融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第⼗四条规定,融⼊⽅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第⼗五条,融⼊⽅不得为⾦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的产品。

信托案例分析范文

信托案例分析范文

信托案例分析范文信托是指将财产交由信托公司管理,由信托公司代为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为受益人提供财产管理服务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详细分析信托的应用和作用。

案例背景:小明是大型企业的股东,他拥有该企业10%的股权。

由于一些原因,小明需要将自己的股权进行转让。

然而,他又不希望一次性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一些买家,而是希望将股权分批转让,以分散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可以选择信托来管理和运用自己的股权。

信托解决的问题:1.分散风险:小明通过信托将股权分批转让给多个受托人,可以有效分散风险,避免因一次性转让而导致的风险集中。

2.增加流动性:信托公司可以将小明的股权进行分割,逐步转让给买家,从而增加了小明的股权的流动性。

3.降低交易成本:由于信托公司专业化的经营管理,可以提供更好的交易服务,降低了转让股权的交易成本。

信托方案:小明可以选择将自己的股权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代为管理和运用。

信托公司将股权分割为多个份额,每个份额对应一定比例的股权。

信托公司会与小明签订信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信托执行过程:1.小明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中应包括信托财产的内容、受益人的权益、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2.小明将股权转让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将股权分割为多个份额,并与买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信托公司将买家支付的转让款项收入信托账户,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将买家的份额分配给买家。

4.信托公司定期向小明提供股权分配和转让的情况,保持委托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5.当小明希望完全退出股权时,信托公司会根据合同的约定,将剩余的股权转让给买家,并将剩余的转让款项支付给小明。

信托的优势:1.高度灵活:信托可以根据委托人的需求进行定制化设计,能够灵活应对不同的财产管理需求。

2.高度专业:信托公司通常具有丰富的财务、法律和投资经验,能够提供专业的财产管理服务。

信托股权投资案例评述

信托股权投资案例评述

信托股权投资案例评述时间:2014/10/30 17:01:47作者:李锐秦茂宪来源:信托理财近年来我国信托资产规模快速扩张,作为与保险、创投与私募股权投资、银行理财、证券投资基金并称为财富管理的“五朵金花”之一的信托行业,在资产规模不断攀升的背后,业务创新的呼声从未停歇。

PE股权投资一直是信托行业重点关注的投资领域和业务类型。

本文拟从6个现实案例出发,讨论在目前法律法规背景下,信托参与PE股权投资的类型方式、制约因素和退出途径等问题。

一、案例简介案例1:华润信托以固有资产间接投资奥康国际根据奥康国际(603001)的招股说明书,保荐机构为国信证券,红岭创投持有奥康国际3.33%的股份。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持有国信证券30%股权,同时也是红岭创投的有限合伙人并担任其财务顾问,占红岭创投出资额的9.08%,投资结构参见图1。

图1案例2:信托计划+有限合伙PE(江信国际-金牛8号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北京共创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有限合伙制企业同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对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受让股权或股权收益权、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增发申购等,通过股权分红、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或股权收益权以及股票在二级市场变现等方式实现投资收益,投资结构参见图2。

图2案例3: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公司制PE+股权收益权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分两期发行“乾元一号”医疗保健行业股权投资类人民币信托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所募集的全部资金委托给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投资于建银国际医疗保健股权投资基金的股权收益权,投资结构参见图3。

图3案例4:信托计划+有限合伙PE+有限合伙PE+股权投资(“深国投•铸金资本二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深港成长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深港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投资的深圳市松禾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投资结构参见图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2016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2016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2016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6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指出,“必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指出,要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股权是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的依法保护和规范行使既关系股东、公司、债权人等主体利益的切实维护,也与公司的正常运营休戚相关。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因隐名投资引发的代持股纠纷持续增长,其中不乏特定身份人员为规避法律纪律规定“持暗股”继而引发纠纷的情形。

为优化公司治理,规范投资行为,提示代持风险,堵塞管理漏洞,切实保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特撰写本白皮书。

一、2012-2016年股权代持纠纷案件概况(一)代持股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增长2012年至2016年,我院审结的代持股纠纷案件共97件(该类案件一、二审主要由我院民四庭审理,本文数据均以我院民四庭审理案件的数据为准)。

从该类案件的年度分布来看,代持股相关纠纷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

其中,2012年为10件,2013年为13件,2014年为20件,2015年为24件、2016年为30件,年均增长率超过30%。

具体情况见下图:图一:2012-2016年上海二中院审理代持股纠纷案件数量增长图(二)代持股纠纷案件涉及类型分布通过对2012年至2016年审结的代持股类案件进行分析,该类纠纷的主要类型包括:①股东资格认定纠纷,主要表现为隐名股东请求显名,该类型案件数量为61件。

②代持股相关协议的效力确认纠纷,即隐名或显名股东请求法院确认(或否认)代持股协议的效力,该类型案件数量为6件。

员工持股计划案例

员工持股计划案例

员工持股计划案例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简称ESOP)是一种通过向员工提供公司股票的方式来激励员工,并使他们成为公司的股东。

这种计划通常由公司提供股票或者提供购买股票的机会,员工可以通过购买或者获得公司股票来分享公司的经济利益,并在公司未来发展中发挥更大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下面我们以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案例为例,来了解一下员工持股计划的运作方式及其对公司和员工的影响。

某公司是一家中型制造业企业,拥有稳定的市场和良好的盈利能力。

为了激励员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公司决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首先成立了一个特别的员工持股计划信托,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和运作机构。

然后,公司向信托注入了一定数量的股票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股权基础。

这些股票可以是公司新发行的股票,也可以是公司现有股东出售给信托的股票。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对公司和员工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对于公司来说,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

其次,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减少公司的财务压力,因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可以通过员工的购买股票或者公司的配股方式来筹集资金,从而减轻公司的融资压力,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

再次,员工持股计划可以提高公司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因为员工持股计划可以使员工更加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更加愿意为公司的发展和利益付出努力,从而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稳定性。

对于员工来说,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

首先,员工持股计划可以使员工分享公司的经济利益,因为员工持股计划可以使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享有公司的股息分红和股票增值收益。

其次,员工持股计划可以提高员工的职业发展和社会地位,因为员工持股计划可以使员工更加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更加愿意为公司的发展和利益付出努力,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有利于员工的职业发展和社会地位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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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信托代持股的分析,案例以及解决方案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
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
3、委托个人持股;
4、信托持股。

其中依据我们的情况主要研究第四条即信托持股,以下是信托持股案例:
信托持股的案例相对较少,同时解决方案也比较简单,通过解除信托协议,并转让相关股权,使股东人数降至合法范围。

职工持股的信托解决方案分为四个步骤:
步骤之一:企业将职工的购股资金,可以是银行担保借款、税前利润奖励分配、企业公益金以及现金出资作为信托资金,甚至可以将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某个信托机构。

如果是职工的现金出资,则需按照《资金信托办法》中关于集合资金信托的规定,即“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对于集合资金应尽量避免,因为当地银行会对集合资金信托的审批比较谨慎,并且目前集合资金信托的实施细则并没有出台,对于集合资金信托的帐户开立方式(是单独还是整个开立帐户)、风险和利益的分担、还有与非法集资的区别等并没有法律意义的解答,因此,利用现金出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形式最好运用在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企业,尤其在民营企业中。

如果人数超过200人,可以考虑员工持股会作为信托主体,但目前中华总工会对此还没有具体的意见。

步骤之二:企业或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或信托财产。

信托合同应是双方主要的法律文件,应包括信托目的、信托期限、管理方式、受托人权限、信托利益的计算、税费承担、受托人报酬、权利和义务等主要条款,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将职工持股计划安排和管理办法纳入信托合同之中。

步骤之三:信托公司利用上述信托资金受让或认购企业股份,做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成为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股东。

对于股东登记时,是否要披露信托关系,目前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步骤之四:信托公司履行信托合同,按照信托合同由信托公司或企业或职工持股会或其他职工股权管理机构,负责分配股权、管理股权。

职工股权可以在内部按照既定规定进行转让、继承、回购等行为,至此完成职工持股计划。

综合本文以上对职工持股信托解决方案的探讨分析,我认为以信托方式解决职工持股现存问题,可以使职工持股制度合法、稳定、安全、可行地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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