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生效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合同⽣效的概念及法律规定(⼀)合同⽣效的概念及法律规定合同⽣效,是指合同当事⼈依据法律规定经协商⼀致,取得合意,双⽅订⽴的合同即发⽣法律效⼒。
《合同法》第四⼗四条规定:“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
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续⽣效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双⽅之间欲订⽴⼀项有效合同时,必须根据“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的规定,⽅能达到预期的⽬的。
在订⽴合同的过程中,当事⼈应正确理解合同成⽴和合同⽣效的关系。
合同成⽴与合同⽣效是有效合同的有机结合的两个⽅⾯。
合同成⽴是合同⽣效的前提条件;合同⽣效是合同成⽴的必然结果。
因此,合同成⽴和合同⽣效是两个相对独⽴的概念。
两者之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第⼀,合同成⽴是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合同⽣效是解决合同效⼒的问题;第⼆,合同成⽴的效⼒与合同⽣效的效⼒不同,合同成⽴以后,当事⼈不得对⾃⼰的要约与承诺任意撤回,⽽合同⽣效以后当事⼈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合同不成⽴的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之间产⽣的民事赔偿责任,⼀般为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效的后果除了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应承担⾏政或刑事责任;第四,合同不成⽴,仅涉及合同当事⼈之间的合同问题,当未形成合同时,不会引起国家⾏政⼲预。
⽽对于合同⽆效问题,如果属于合同内容违法时,即使当事⼈不作出合同⽆效的主张,国家⾏政也会作出⼲预。
(⼆)附条件、附期限以及限制民事⾏为能⼒⼈订⽴合同的效⼒1.附条件合同的效⼒《合同法》第四⼗五条规定:“当事⼈对合同的效⼒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为⾃⼰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不成就。
”(1)附条件合同的概念。
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约定把⼀定的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是否发⽣或者消灭的依据的合同。
所谓条件,是指合同当事⼈选定某种成就与否并不确定的将来事实作为制约合同效⼒发⽣或消灭⼿段的合同附加条件。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之:民法——合同的内容、形式、分类和效力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之:民法——合同的内容、形式、分类和效力一、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内容包括:(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和质量;(4)价款或酬金;(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的方法等。
合同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包括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以及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分类(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这是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这是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给付相应对价为标准。
(3)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为标准。
(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这是以法律是否课有规范并陚予特定名称为标准。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1)无效的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效力未定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有: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②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③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经有追认权的人依法追认后,方才具有效力。
否则,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合同法的学习重点主要在总论部分,也就是第一章到第八章的内容。
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合同法的重要理论问题和重要制度,揭示了合同法的基本精神。
总论是合同法的基础理论,它是在概括总结了各种具体的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共性的基础上抽象提炼出来的普遍理论。
总论和分论的关系是共性和个性的关系,是纲和目的关系,纲举目张。
掌握好总论的内容,就可以举一反三学习分论的内容,分论是总论的具体化,学习分论可以进一步加深对总论理论的理解。
所以我们将主要时间和篇幅放在总论部分。
我们这次使用的《合同法学》一书与以前的合同法教材有不同,是把主教材和学习指导书合二为一了。
在每章的开始有个学习导语,是帮助大家先对本章的内容有个了解,对它的重要性有个了解。
导语对学习这章要求掌握什么内容也有一个提示,在这里我提醒一句,这个提示不一定必是考试的内容,请大家不要误解,它只起到在平时学习中充当无言的教师的角色,方便那些没有辅导教师的自学者。
期末复习和考试的依据主要是《考试说明》。
在每章的结尾有个思考与练习题和案例分析范例。
它们是为帮助大家在学习完这章后,一方面做做练习,进行自我测试,检查对这章内容掌握的怎么样,另外也是一种答题训练。
所提供的案例分析大家可以作为课堂讨论的题目学完一章讨论一个案例,将学的理论用来解决实际问题。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本章在教材中的地位合同法概述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是合同法学的基础理论中的一部分内容,它对整个合同法内容起一个概括性介绍作用。
通过本章的学习,达到的目的是能在掌握合同的一般概念和法律特征并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这些基础知识看似很空洞,但实际上在以后的各章中处处都运用到它们,在以后的实践工作中也会应用到。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打好理论基础的意思,这也是我们说“概述”十分重要的原因。
要求理解掌握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合同法的各个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的本质及地位。
效力待定合同概念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概念是什么一、效力待定合同概念是什么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而有待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首先应是已成立的合同。
其次是其效力状况不确定,不确定的原因是在于该合同不符合有关合同生产要件的规定。
因此,其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状态,即可能转变为有效合同,也可能转变为无效合同。
而决定效力未定的合同归于有效亦或无效则取决第三人的行为,该第三人称为承认权人。
如果有承认权人的承认该合同,合同即为有效,而若拒绝承认,合同则归于无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是有区别的。
对于无效合同而言,其不发生效力,自始已经确定,并不因其他行为而使之再生效力;而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而要待承认权人的行为使之确定。
对可撤销合同而言,其未被撤销之前,应被认定为有效,只是撤销权人先例撤销权撤销该合同,而使之归于无效;而效力待定合同,其效力发生与否尚未处于悬而未决状态,需待承认权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是否产生效力。
二、哪些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情况:(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由此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犯者签定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因为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在其法定代理人未追认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二)无权代理签定的合同。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此类合同因为行为人没有代订合同的资格,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大学思修民法案例

民法案例本文档仅供于228,229寝室内部使用一[案例介绍]陈某,15周岁。
因父母离婚随母居住。
2000年8月,陈某经母亲同意到商店购买书包,恰逢商店举办有奖销售,获奖券一张并中了一等奖,获奖金3000元。
陈父得知消息,认为陈某是未成年人,没有资格获得奖金,奖金应属其监护人即父母所有,要求从中分得1500元。
陈母认为:离婚后陈某随自己生活,自己才是真正的监护人,奖金应有自己和陈某共有,陈父无权要求分得奖金,两人为此发生激烈争吵。
陈某见状,取了这笔钱去商店购买了一台彩电,价值观念2888元。
当陈某随商店的送货车回家时,其父母声称陈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电视机未征得父母同意,拒绝领货。
商店则坚持电视机没有毛病,不同意退货。
双方遂引起民事纠纷。
[思考问题](1)陈某购买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2)本案中3000元奖金应归谁所有?(3)陈母称陈父不具有对陈某的监护权,其理由是否成立?[案例点评]本案涉及的第一个法律问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有效性的问题。
本案涉及的第二个法律问题是3000元奖金的所有权归属。
本案涉及的第三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是陈某父母对陈某的监护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陈某购买彩电的行为标的数额大,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属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故陈某购买彩电的行为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3000元奖金应属陈某所有,其父母可以代为管理;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陈父仍然是其法定监护人。
二[案例介绍] 2000年3月,孙某与腾迅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送孙某等去美国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人约53000元。
2001年9月回国后让孙某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
合同无效和合同没有生效有什么区别

合同⽆效和合同没有⽣效有什么区别
合同有⽆效和不⽣效的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是完全不同的,他们的法律性质是有差异的,在遇到这两种情况时要注意区分,不要把他们弄混淆,如果在合同过程中弄错了,造成的后果是很⿇烦的,现在就由店铺⼩编来为⼤家具体讲⼀讲吧。
合同⽆效和合同没有⽣效有什么区别
合同⽆效:是⼀种合同的法律状态,指因⽋缺⼀定⽣效要件⽽致合同当然不发⽣效⼒。
合同不⽣效:也是⼀种合同的法律状态,是指合同成⽴但仍然没有⽣效。
主要包括两个情形:
1.附条件、附期限合同。
在条件成就、期限届满前合同未⽣效。
2.需要办理审批⼿续的合同。
在合同签订后,批准前,合同未⽣效。
相关知识:《民法典》
第⼀百五⼗⼋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民事法律⾏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效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条件成就时⽣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百六⼗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民事法律⾏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附⽣效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期限届⾄时⽣效。
附终⽌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五百零⼆条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续影响合同⽣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
综上所述,合同⽆效与合同不⽣效是完全不同的,在实际⽣活中遇到该类问题⼀定要注意正确区分,⼩⼼辨别,不要造成错误,否则后果会很⿇烦,他们的法律后果当然也是不同的,所以⼀定要仔细看合同。
对以上问题还有疑问的,你可以在店铺进⾏法律咨询,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合同法——比较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班课程作业题目:比较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姓名:凌云学号:100800318 专业:民商经济法科目:合同法任课老师:周昀一、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的概念和种类(一)无效合同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有下列条件者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可撤销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定,从而使合同内容变更或合同的效力消灭的合同。
有以下两项: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欠缺生效要件,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关权利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有以下情况: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认定后,合同有效2、无权代理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
二、我国法律对可撤销合同、效力未定合同和无效合同的规定(一)《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主要有五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54条)。
可撤销合同须经撤销,始溯及地无效。
而撤销权之除斥期间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合同法》第55条(1项)。
而《民法通则》中无有规定。
《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情况:(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
国开电大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律基础》形考
国开电大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律基础》形考1.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是()。
单选题A.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B.法所调整的社会层次C.法所调整的基本方法D.法所调整的基本原则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单选题A.不满1周岁的未成年人B.不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C.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D.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单选题A.所有的财产关系B.纵向的财产关系C.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D.经济管理关系4.李某因长期不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李某因此丧失了()。
单选题A.债权B.所有权C.胜诉权D.起诉权5.义务人明确表示履行义务,这在法律上将引起()。
单选题A.诉讼时效的中止B.诉讼时效的中断C.诉讼时效的延长D.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的改变6.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的出租汽车是()。
单选题A.所有人行使所有权B.所有人行使占有权C.非所有人行使所有权D.非所有人行使占有权7.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的标准,债可以分为()。
单选题A.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B.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C.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D.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8.在债的法律关系中()。
单选题A.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B.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C.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特定D.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9.下列选项中,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单选题A.甲去商店取钱,因售货员点钞失误,多付甲10元B.乙在甲的便利店买东西,将手机丢在店中,甲捡之C.乙不懂法律有诉讼时效一事,将6年前向甲借的3000元归还于甲D.甲雇乙为其棉花喷洒农药,乙误将农药喷洒于丙的棉花地上10.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按顺序首先清偿()。
单选题A.所欠银行贷款B.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C.所欠税款D.其他债务11.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的第一清偿顺序是()。
单选题A.破产企业所欠税款B.破产企业所欠银行贷款C.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D.破产债权12.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
合同法——比较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班课程作业题目:比较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姓名:凌云学号:100800318专业:民商经济法科目:合同法任课老师:周昀一、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的概念和种类(一)无效合同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有下列条件者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可撤销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定,从而使合同内容变更或合同的效力消灭的合同。
有以下两项: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欠缺生效要件,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关权利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有以下情况: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认定后,合同有效2、无权代理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
二、我国法律对可撤销合同、效力未定合同和无效合同的规定(一)《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主要有五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54条)。
可撤销合同须经撤销,始溯及地无效。
而撤销权之除斥期间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合同法》第55条(1项)。
而《民法通则》中无有规定。
《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情况:(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
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
《经济法概论》自考名词解释第一章企业法1.企业:指依法成立,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外商投资企业: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5、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6、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7、有限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8、退伙: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解除其合伙身份。
9、自愿退伙:指基于合伙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的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0、当然退货: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出现时,自动引发的退伙。
11、除名退伙:指因合伙人出现特定的事由,由合伙企业将其开除而引发的退伙。
1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
13、外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公司法1、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我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仅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两和公司: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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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有什么区别?区别两者有何现实意义?
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
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是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
其现实意义为:从鼓励交易、保证交易安全的原则出发,...
无效合同至始无效,也就是永远不可能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是签订合同时由于主体等某种原因不具有形成签订合同的有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主体追认使合同有效,也就是说,签订合同当时签订合同的人没有主体资格,后来有主体资格的人同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合同有效。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也就是说根本没有法律效力,一般是指订立的合同有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利益,或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是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情节。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已成立,但没有生效。
如狭义的无权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超出其行为能力的合同,无权处分处为,债务承担。
这种情形下,必须有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行使追认权。
无效合同的后果主要是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订立合同时交付的财产可以要求返还。
而效力待定并不意味着合同无效,经有权处分的第三人追认的,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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