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四讲

4、《唐六典》
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内容设计国家机 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社 会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5、《大中刑律统类》 唐宣宗时期张葵编定。 即:将同一性质的律令格式混合编在 一起的法典形式。
(三)法律形式
1、律 2、令
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行政管理法规 3、格 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 行政管理法规。 “留司格”与“散颁格” 4、式。 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唐律的历史地位: (1) 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 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 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2) 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 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六)唐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 御史台 (2) 三司推事―――重大案件,由大理寺、 刑部、御史台长官共同审理的制度。 (3) 地方司法机关―――行政长官兼理司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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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唐律的主要内容
1、刑事立法
唐朝刑事立法的成就集中在《唐律疏议》 上,《唐律疏议》共12篇502条。 第一篇《名例》 57条,是关于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的一 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议》的总纲。 (1) 五刑―――笞、杖、徒、流、死。 (2) 十恶―――谋逆、谋大逆、谋叛、恶 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 乱。
(2)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确立 了封建五刑制度。 (3)规定“八议”制度; (4)将“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 《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 的先河,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大业律》 隋炀帝时期颁布,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 (三)隋朝法制的破坏及其迅速覆亡的教训 ——“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四)隋朝的司法制度 中央审判机关——大理寺 监察机关——御史台 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
从法律、经济、文化等角度看隋唐制度的特点

从法律、经济、文化等角度看隋唐制度的特点隋唐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王朝所建立的制度,它在人类社会历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从不同的角度来看隋唐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这个制度的特点。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法律、经济、文化等角度来探讨隋唐制度的特点。
一、法律方面法律是一个国家治理的基本工具,隋唐制度在法律方面的特点是明确而有效。
隋唐制度时期,大力修建了官府庙堂,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刑法规定,并设立了专门的法院来审判案件。
至于刑罚体系,则采取了酷刑和薄刑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规范,使得法律具有惩恶扬善的作用。
此外,隋唐制度还实施了一些长效性的政策,比如官吏制度、人口调查制度等,有助于有效管理社会。
二、经济方面经济是制度建立的智慧之所在,隋唐制度在这一方面也展现出了其特点。
隋唐时期,不仅重视商业经济的发展,而且采取了一系列为人称道的开发经济政策,比如鼓励农业发展,建立市场经济体系,修建水利设施,实施商业政策等。
此外,隋唐制度强化了礼仪文化,进一步促进了对日常经济生活的准则和权利的规范,为经济的稳定和良性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文化方面文化是一个国家的灵魂,隋唐制度在这一方面的特点也是非常显著的。
首先隋唐制度重视教育,并采取了普及教育的政策,使大众能够接受教育和文化的普及。
其次,隋唐时期,文化交流与经济关系密不可分,它促进了贸易、科学技术、艺术以及文化等方面的交流。
在这个背景下,带来了文化拓展和交流的格局和艺术形态的变化。
最后,隋唐制度在文学方面也是具有突出的特点,不仅对文学创作予以强烈支持,而且构建了一个相对公正和开明的官方文学制度,此举对于后来的文学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总之,隋唐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大一统王朝,其制度体系在法律、经济、文化等方面呈现出一系列特点。
这个制度的重要性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被淡化,但它对于中国历史、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影响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7章 隋唐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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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习 目 标
1、隋朝《开皇律》的体例、内容及历史地位. 2、唐朝的法律形式及相互关系。 3、《唐六典》。 4、唐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5、唐律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6、唐朝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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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隋朝法制建立和发展的 两个重要的因素
1、政治因素 统一的封建政权,结束了国家长期分裂的局面 2、经济因素 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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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广 (560-618)隋文帝杨坚 的次子。 604~618年在位。 炀帝即位后,发展科举制, 设置进士科。扩大了国家的 赋役对象。即位后几乎每年 征发重役 。 他荒淫奢侈, 为营建东都洛阳 、 开发运 河、修筑长城,10余年间调 发扰动不下1000万人次,造 成天下死于役的惨象。急功 好利,惨酷猜忌,远征高丽, 终激乱败国,为宇文化及弒 于江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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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唐代的主要立法及 法律形式
一、唐代主要立法指导思想 二、唐代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三、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及其互相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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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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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丝绸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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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都城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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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初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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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一、唐律的主要特点
二、唐律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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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律的主要特点
1、礼法结合。 2、首创“疏议”,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1)阐明唐律的指导思想;
2)简述律及每一篇目的沿革和篇目之间的联系; 3)解释律文; 4)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 5)简说有关刑罚的一些问题。 3、内容简约、刑罚适中。 4、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隋唐代法律制度

左武卫将军刘升保奏:“秦孝王只是营造宫室过分 了一点,并无大错,还是原谅他吧!”隋文帝说:“这是法 律规定的,不能违反。”大将军杨素也求情道:“把法令修 改一下,他是皇子,不要处罚这么重。”隋文帝一听便生 了气,他坚定地说:“国家的法令,任何人都得遵守。我 如果为儿子单独制订一套法律,那我岂不是带头破坏国家 的法令?当年周公平定叛乱,把武王的亲兄弟也杀了。我 怎能徇私枉法呢?” 隋文帝没有答应将军和大臣的请求,坚持依法惩处了 胡作非为的儿子,在朝野上下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为统一 不久的国家安定发挥了作用。
唐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建立后,先后制定了五部法典,即《武 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 《大中刑律统类》。其中《永徽律》制定后,唐 高宗又命原参与定律的长孙无忌等为律作疏,对 律文逐条进行解释。经皇帝批准与律文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后人把律与疏合并在一起,称之为 《唐律疏议》。另外,开元年间还制定了《唐六 典》,是我国现存最古老的行政法典。
牛弘不问
(二)《开皇律》的篇章体例
《开皇律》 “多采后齐之制”。共计十二篇、五 百条,其篇目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 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 至此,封建刑律的十二篇体制才最终确定下来。 其后唐、宋、元、明、清相继承袭无大更改。
(三)《开皇律》的内容特点 1、从封建五刑制度上看 (1)废除北周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 为绞、斩两种; (2)改北周流刑五等为流刑三等,并缩短距 离,且一律不加鞭; (3)改北周的五等徒刑,且取消附加的鞭笞 刑; (4)改北周的鞭刑为杖刑; (5)改北周杖刑为笞刑。
唐朝的几部法典都散失了,唯有《唐律疏议》 保存下来,它是我国封建法典保存至今的最早的 一部完整法典,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 位,并跨越国界,影响到东亚各国的封建立法, 因此为国内外中国法制史学者广泛瞩目。 唐代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大理寺,刑部 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和州、县 判的案件。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 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 唐代诉讼制度在程序上和审判制度上以及监 狱管理方面都进一步完善。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二,删除“降”,增列“不睦”。这一变化实为降低“十恶”的国家利益评价含量,加重家庭伦理评价含量。
第三,在北齐的“反逆”、“大逆”、“叛”三罪名之前增加“谋”字,意在加大对于危害国家和皇权之行为的防范力度。从此以后,对于这类行为,不仅仅惩罚“已行者”,而且要“惩及于谋”,即对谋划犯罪、准备犯罪,甚至仅仅意欲犯罪者也加以制裁。这一变化,也有佛教影响的痕迹。[10]
国家的正式法定刑罚体系,历代王朝大多喜欢标榜为“五刑”。尧舜禹时代以墨、劓、刖、宫、大辟为五刑;秦汉两代律典并无“五刑”体系之称。三国曹魏《新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大约有死、髡、完、作、笞五等;《北魏律》、《北齐律》、《北周律》定死、流、徒、鞭、杖为五刑。《开皇律》承继北朝“五刑”体制,确定为笞、杖、徒、流、死五刑。这一体系,为《唐律》所继承,奠定了自隋初至清末近十四个世纪中国刑罚的基本体系框架。
隋《开皇律》的“十恶”承继了《北齐律》“重罪十条”,但也有一些变化。
第一,从“十罪”改称“十恶”。中国自古对于重大犯罪一般称“罪”,很少称“恶”。隋律改称“十恶”,可能与隋文帝杨坚重视佛教有关,或者说是受了佛教“十恶”之说的影响[9]。同时,称“恶”有一种更为强烈的道德判断含义,与“礼法合一”的潮流相适应。
隋唐时代,是中国文化发展的一个辉煌时代。随着魏晋南北朝三百多年的分裂、战争、民族迁徙与融合,中国南北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文化亦在冲突和交流中实现了大融合。随着国家的空前统一和经济的空前发展,中国的法制的也, , 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隋唐两代的法律体系正是这一时期政治经济高度发展和民族文化大融合的结晶。隋代法制的存在历史虽然短暂,但已经建构了中国新时期法制体系的基本框架;唐代法制绵延发展近三百年,法律制度从形式体系到内容规范均空前完善,是中国传统法制的鼎盛时代。随着唐代法制体系的形成、完善和向四邻传播,中华法系在东方世界正式形成,成为当时世界最伟大的法系之一。
隋唐的法制

第三,依儒家经典中的礼义注释 法律。长孙无忌等人借助疏议的 形式,广泛征引儒家经典,依儒 家礼义解释律条。 《疏议》不仅 明确了律条的含义,而且还阐明 了立法的本意,起到了弥补甚至 发展律条的作用,使儒家的纲常 礼教已完全融化在唐律中。
(二)用刑持平 第一,在刑罚体系上,唐律规定 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废 除了肉刑和酷刑,轻重有序,宽 严适中。 这不仅比以前残人肢体、刻人肌 肤的肉刑和枭首、具五刑、腰斩、 车裂等死刑,还是比以后各代的 凌迟、刺配、廷杖等刑,都要为 轻。
3、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与伦理纲常, 确立“十恶”罪名。 所谓“十恶”,是指严重危害封建 统治及违背封建伦理纲常的十种重 大犯罪。《开皇律》在继承北齐 “重罪十条”的基础上,首次将其 定名为“十恶”,置于律之首篇, 予以特别规定,作为刑事镇压的重 点。“十恶”为:谋反、谋大逆、 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 不睦、不义、内乱。凡犯此“十恶” 罪,不仅对本人施以重刑,而且要 株连家属,没收财产。即使贵族官 僚也不能享受优待,为常赦所不原, 此即俗语“十恶不赦”之来源。
第二,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制度 和原则都源于礼。 礼是富于差别性的规范,尊卑贵 贱上下有等是礼的基本特征。 具体规定了八议、请、减、赎、 官当等一整套维护官僚贵族等级 特权和维护家族伦理的“七出三 不去” 、“同居相为隐”等制度 以及老幼废疾减免刑罚、亲属相 犯依五服论之原则。 礼是唐律的渊源,唐律是礼的体 现。
第二篇《卫禁》。此篇是关于惩 治违反宫廷警卫、关津要塞和边 防保卫等犯罪的法律规定。以保 护皇帝安全和国家主权为主要内 容。 第三篇《职制》。是关于惩治官 员的设置、选任和交通驿传,以 及官员的失职、渎职、贪赃枉法 等犯罪的法律规定。重点在于强 化官吏的职责,惩治职务犯罪。
隋唐的法律制度

三、债 (一)买卖契约 (二)借贷契约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一)婚姻制度 (二)家庭关系 (三)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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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经济法律
一、赋税立法 二、手工业法规 三、市场管理 四、衡器货币 五、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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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刑事法律
一、刑名 二、刑罚适用原则 (一)“十恶” (二)贵族、官僚减免原则
三、审判制度 (一)回避 (二)证据 (三)判决 (四)上诉 (五)执行 四、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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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第十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唐朝立法思想 立法活动及其法律形式 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与特点 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 行政法律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法律 司法制度
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二、《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1 2 3 4 5
一、对日本
第六节 行政法律
一、政权结构
二、职官管理 (一)职官的选拔 (二)职官的考课与奖惩 (三)职官的致仕
三、监察法 (一)监察体制
(二)监察法律及其实施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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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民事法律
一、权利主体与行为能力 二、物权 (一)所有权 (二)佃权 (三)质权 (四)典权
三、中唐以后的主要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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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与特点
一、《唐律疏义》的内容结构
1 名例律
2
3 职制律
4
5 厩库律
6
7 贼盗律
8
9 诈伪律
10
11
12
二、《唐律疏议》的特点 (一)于“礼”以为出入 1 2 3 (二)相对的完备性 (三)律学的新成就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公元581年——公元907年)第一节隋代法制概况学习重点:1、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2、隋代的司法状况一、隋朝的法律指导思想隋文帝承袭了以德为主,德刑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
把德治作为自己统治国家的基本方针。
隋文帝强调宽法轻刑,改革法制,废除繁法苛刑。
隋文帝注重法律的严格执行,加强司法审判,强调依法断案。
开皇三年,在大理寺设律博士,尚书刑部设明法曹,作为解释法律,辅助司法审判的机构。
二、立法状况隋朝立法的主要成就表现于《开皇律》隋朝建立以后,隋文帝杨坚为巩固政权,针对后周刑政苛酷的状况,文帝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著名的《开皇律》。
《开皇律》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
《开皇律》的内容与历史地位:(1)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开皇律》在篇章体例上继承了《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特色,共分为共12篇500条: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2)确立“十恶”罪名。
《开皇律》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改为“十恶之条”,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刑罚简明宽平“简明”的表现:其一,减少了条数,删除了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罪1000余条,全律剩下500条;其二,死刑只留斩、绞二种,改变了北齐后期死刑仍存枭首、车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的状况。
“宽平”的表现在:其一,进一步废除前代的酷刑改以死、流、徒、杖、笞为基本的刑罚手段,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
其二,在继承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均作了减轻的规定。
《开皇律》将徒、流作为正刑并划定等级,弥补了死刑重罪与杖笞轻刑之间之空挡。
《开皇律》的五刑也从制度上取消了枭首、车裂等酷刑,死刑只有绞、斩为正刑,这也是刑法史上之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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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结果按官吏获得“善”与“最”的多少,评 定为上、中、下三等九级。
• 宋代延续了唐代的考课制度,但规则比唐代更严 密。宋代朝廷在唐代“四善之法”基础上制定了 统一的知州、通判、知县、县令的考课标准。宋 代官员任满一年为一考。 • 明代,官吏考课制度主要由考满和考察两部分组 成。
–考满:主要考资历和治绩。 –考察:着重检察吏弊,解决吏治中存在的问题。考察 有京察和外察之分。
• 厩库律(15,共一卷):“厩者,鸠聚也,马牛之所聚; 库者,舍也,兵甲财帛之所藏”。主要涵盖官方的马牛饲 养管理和官方仓库的保护 • 擅兴律(16,共一卷):“大事在于军戎,设法须为重 防”。前者指禁止擅自调兵遣将和兴兵备防;后者指禁止 擅自行造工程、差遣丁夫。汉律为兴篇,曹魏加擅字 • 贼盗律(17-20,共四卷):政治犯罪和严重的人身伤害。 盗窃等犯罪 • 斗讼律(21-24,共四卷):“首论斗殴之科,此言告讼 之事”。斗殴致伤及其起诉程序,还包括一些特定犯罪和 特定身份人的起诉禁令
御史台
• 御史台分设台院、殿院、察院
台院设侍御史六名,在朝中行使监察权,主要负责纠 弹百官、参加大理寺审判以及处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九名,主要负责对朝仪的监察。 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五名,执掌地方州县的监察工作。
• 唐朝初期地方监察区分为十道(后来增至十五道, 监察御史的员额也随之增加),每一道为一个独 立的监察区,由察院定期派出监察御史负责监察 地方州县官吏。
《唐律疏议》的篇章体例
12篇,500条。 12篇分别为:名例; 卫禁;职制;户婚; 厩库;擅兴;贼盗; 斗讼;诈伪;杂律; 捕亡;断狱
• 名例律(1-6,共六卷):“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 五刑之体例” • 卫禁律(7-8,共两卷):“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 以关禁为名”。即关于宫廷警卫和边防、关卡、城镇的 保卫规定。 • 职制律(9-11,共三卷):“言职事法制”。即关于官 吏责任、机构设臵、行政程序、公文递送等法律规定。 • 户婚律(12-14,共三卷):户口、婚姻事宜。古代人 地不分,所以还包括土地分配、税收、徭役。北齐称婚 户律,在汉律户篇附加婚,隋朝改为户婚律
第二节 唐代立法概况
一、法律思想:“礼法并用”
1、法律宽简,稳定,划一 2、宽严适中,简约易明 3、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4、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
二、立法概况
1、武德律——高祖时期
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 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制成 《武德律》。
2、贞观律——太宗时期
《贞观律》是唐太宗时期制定的法典。贞观十一年 颁行。十二篇,五百条。 创设加役流刑,以为减死之罚 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
• 常科登第后,还要经吏部考试,叫选试。铨选标 准有四:身(体貌壮伟)、言(言辞辩证)、书(楷法
遒美)、判(文理优长),合格后,方得授官。
• 考生能否被录并不完全取决于卷面上的成绩,这 突出表现在当时通行的“通榜”和“行卷” 上。
–所谓“通榜”即主考官可以采访举子在社会上的才德 声望制成“榜贴”(名单),供主考官录取时参考 –所谓“行卷”即是举子在考试前将自己平时所作的诗 文佳作,献给当时的社会贤达,求其赏识,向主考官 推荐 。
四、对官吏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罚
署臵过限;贻误公事;
五、唐代行政法规的主要特点
• • • • 法律规范范围广大,制度完备 法律规范条文细密,立法成熟、规范 以刑罚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主要方式 保护官僚特权
第四节 唐代刑事法律规范的发展
一、唐律的总则——名例律
1、五刑:笞、杖、徒、流、死
笞刑:五等,十至五十 杖刑: 五等,六十至一百 徒刑: 五等,一年至三年 流刑: 三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均服劳役一年 死刑:绞、斩二等
二、《大业律》
《大业律》是隋炀帝于大业三年修成颁行的,共 十八篇,五百条。 《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有如下变化:
篇目增加。 刑罚有所减轻。《大业律》较《开皇律》变重为轻者 二百余条,关于施行枷杖、决罚、讯囚的规定也轻于 《开皇律》。 删除十恶条目。据《唐律疏议》记载,《大业律》删 去“十恶”中的两条,存留八条,并入其它律文。
唐代科举制
• 唐朝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完备时期。在唐代,考试的科目 分为常科和制科两类。每年分期举行的称常科,由皇帝下 诏临时举行的考试称制科。常科的科目有秀才、明经、进 士、俊士、明法、明算等五十多种。明经、进士两科为唐 代常科的主要科目 • 考生大体有两种:一种是考生由州县进者称为“乡贡”; 一种是由国子监所属各学保送者称为“生徒”; • 明经重帖经、墨义。 进士考诗词歌赋。 • 常科考试最初由吏部考功员外郎主持,后改由礼部侍郎主 持
三、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律 律是关于 断罪量刑 的基本法 典,主要 是规定罪 与罚两方 面内容的 基本法 定罪量刑 令 令主要涉及 国家行政体 制、尊卑贵 贱等级制度 等方面,是 关于国家各 方面制度的 法规 格 式 格是皇帝对国家机 式主要是封建国 关分别颁行的以及 家各级行政组织 因人因事颁布的诏 活动规则及上下 令,整理汇编而成 级间的公文程式 的法规;汇编后的 的法律规定。经 格,称为“永格”,过汇编的式,称 具有普遍的效力。 为“永式”,具 有普遍的效力
一则有关放逐的西方判决
• 我判决,但我不知道你的命运,可能是暴风雨使 船只失事,可能是染上疾病,也可能是饿死,或 被野蛮人屠杀,或被野兽吃掉。无论怎样,你自 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死亡或生存,受难或幸福。 我不愿再见到你,船将把你和你的罪恶一起从我 眼前带走,你将再不会给我带来麻烦。
5、区分公罪和私罪
• 《开皇律》规定,犯私罪者,五品以上,一官当 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犯公罪者, 每官当徒多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开皇律》的地位
• 《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具 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它总结了魏晋以来的立法经 验,兼收南北朝各政权法律之精华,使封建法典 趋于定型,对唐律的制订具有直接的影响。 • 同时,《开皇律》对隋初的经济发展,政权的巩 固,社会秩序的安定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隋朝的立法概况 初唐法制的指导思想 唐律的内容、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
隋朝的疆域
唐朝展
1、篇章体例定型化
《开皇律》总结以往立法成果,以《北齐律》 为基础,规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 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共 12篇体例,使刑律篇章体例走向定型化
房强兄弟谋反案
确立比附类推原则
3、永徽律疏——高宗时期
• 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令臣下对《贞观 律》作慎重修改,颁布《永徽律》。永徽三年 (公元652年),长孙无忌等大臣历时一年, 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具有法律效力 的解释,并附律后。在永徽四年(公元653年) 颁行天下,称为《永徽律疏》,是中国封建社 会代表性法典,即现在所称之《唐律疏议》。
明清科举制
明朝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鼎盛时期。明代统治 者对科举高度重视,科举方法之严密超过了以往 历代。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级。 乡试第一名叫解元,会试第一名叫会元,加上殿 试一甲第一名的状元,合称连中三元。 清代的科举考试沿袭明代,分三级,乡试,会试, 殿试。
三、对官吏的考核与奖惩
令、格、式主要是行政法律规范。凡违反这些规范 的以及其他犯罪,都要依照律的规定来断罪量刑。
第三节 唐代行政法律规范的发展
一、行政立法与监察执行机构
1、中央三省六部制
三省六部 御史台 三师与三公
唐初文官佣
三省六部
• 三省包括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 六部为尚书省所属的六个职能部门,包括吏部、户部、 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 三省六部制既有分工,又有制约,既便于皇帝集权,又 有利于提高国家行政效能
2、封建五刑法定化
《开皇律》刑罚制度法定为笞、杖、徒、流、死五 种。 死刑为绞、斩两等。 流刑分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 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 等。 杖刑从杖六十到杖一百; 笞刑从笞十到笞五十,各分五等。
3、确立“十恶”的罪名
《开皇律》吸收《北齐律》“重罪十条”,正式形成
• 唐朝对各级官吏,每年要进行一次考核,由本部门长官或 地方州县长官主持;每四年要进行一大考,四品以下官吏 由吏部考功司负责,三品以上由皇帝亲自考核。
• 考核标准:四善二十七最
–四善:德、清、公、勤,德是道德高尚,清是清正廉 洁,公是公正公平,勤是勤劳尽职。 – “二十七最”,即根据不同部门的工作性质,分别提 出27条具体专业要求,每合格一项为“一最”。
了“十恶”制度。 所谓“十恶”是: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 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 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4、完善了官僚贵族的特权制度
《开皇律》进一步发展了封建特权法,除规定 八议、官当制度外,对九品以上官吏犯罪,还有 “上请”、“例减”、“听赎”等项规定,使封 建特权法进一步系统化。
《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 唐律12篇,500条,是古代中国在成文法典制定上的集大 成作品。文字上的言简意赅,既反映了此时期中国在法律 概念和条文之间逻辑组织能力的高水平,也体现出古代文 言文作为一种法律语言自身的特性。 • 此外,律典从本质上还是属于刑法,官方及民间对法律排 斥的心态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而自两汉开始的儒家注律 活动,恰好能够让律典披上一件儒家的外衣。 • 因此,两方面的因素,前者是技术性的,后者是价值观上 的,都使注律成为一种可能、而且是必须的一项活动。
宋代科举制
• 宋朝在革除唐代科举制弊端的基础上,建立了严 密的科举制度。 • 宋代确立了三年一次的三级考试制度,州试(解 试)、省试和殿试的三级科举考试制度。殿试以 后,不须再经吏部考试,直接授官。 • 宋朝进士分为三等,一等称及第,二等称赐进士 出生,三等称同进士出生,宋代每次录取多达二、 三百人,甚至五、六百人。 • 从宋代开始,科举正式开始实行糊名(封弥)和 誊录,并建立防止徇私的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