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行政法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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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行政法的区别是什么

宪法与行政法的区别是什么

宪法与行政法的区别是什么宪法是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力的基本限制法律,国家的权力主要在于行政权力,而行政权力的限制,就相当于约束了国家对于司法权和立宪权的控制。

虽然这对于人民没有较大意义,但行政法则却与公民有很大联系,那么具体的宪法与行政法的区别是什么呢。

宪法是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力的基本限制法律,国家的权力主要在于行政权力,而行政权力的限制,就相当于约束了国家对于司法权和立宪权的控制。

虽然这对于人民没有较大意义,但行政法则却与公民有很大联系,那么具体的宪法与行政法的区别是什么呢。

▲宪法与行政法的区别:宪法的核心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所以宪法规范主要有两部分,其一为国家权力的划分和国家机构的设置,其二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对于国家权力的限制,主要是对行政权力的限制,对于司法权力和立法权利而言,他们对于公民的侵害不是直接的,其危害程度也不如行政权力那么广泛的深入。

因此限制行政权力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核心。

除此之外,现代国家承担着大量的社会服务义务,而这些义务的履行也是通过行政机关达成的。

而行政法正是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

行政法通过对行政权力的限制防止行政机关侵害公民利益,同样行政法通过对行政权力的规范保证行政机关履行服务社会、管理社会的职责。

因此,宪法规范的内容(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很大程度上是由行政法进一步具体规范的。

因此有人认为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或者说行政法是活的宪法。

我国公法学界的部分学者认为宪法与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区别明显,也有一些学者则认为两者区别不大。

这一学理争议反映了法律保留理论与实际的立法体制之间的“脱节”。

究其原因,与目前“依法行政”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建构类似法国的一般性“行政保留”的概念还比较困难有关。

但是,我国现行宪法架构下的立法体制与法国宪法架构下的立法体制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相似性,并未在规范制定权层面采纳全面法律保留,而是赋予国务院以自主行政法规范制定权和独立的宪法地位。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讲义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讲义

第一讲宪法与行政法的基础概念[教学目标]准确理解宪法与行政法的10个基础概念及其法理意义,完成本课程的知识准备。

[基础概念]宪法宪政分权与制衡宪政时代立宪运动法治民主行政行政法法治政府一、宪法(constitution)规定一国基本人权和权力分配结构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

①定义“宪法”的三种视角:A. 从“权与法”的实质意义上理解,如白芝皓(W.Bagehot)、布赖斯(J. Bryce)、戴西、詹宁斯(W. I. Jennings)等。

认为宪法是确立政体和人民同政府间相互关系的权利义务的规则,因而,宪法非“宪法典”(constitution),而是“constitutional laws”。

20世纪福利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还包括了更为宽泛的内容)。

B. 从宪法与普通法关系的形式意义上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从形式上理解“根本”。

C. 形式意义的一种最新解释,公共选择理论(尤指弗吉尼亚学派宪法经济学)的理解,“最基本的博弈规则”,布坎南、塔洛克(G. Tullock, 1962)。

②拉丁语“constitutio”及其复数形式“constitutiones”—主权者颁布的法律、宗教法。

英语“constitution”本意指“事物的本性或构造”,后演绎出“政体”、“章程”、“法规”、“宪法”等多种涵义。

因此,“宪法”最原始的语义之一是“反映一个国家的性质及规定其基本制度结构的法规体系”,如《克拉伦敦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clarendon, 1164),而1215年制定具有现代宪法意义的《自由大宪章》却称作“Magna charta”。

“宪法”一词在汉语界由来已久,如《国语》所谓“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该词系指“典章”、“法度”而言,现代意义的宪法及其观念是舶来品,中国官方和主流学界的移植始于内忧外患的甲午战争和戊戌变法时期,后在民族自强和现代化的驱使下变为自主的探索。

湖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与行政法重点知识点梳理

湖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与行政法重点知识点梳理

湖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与行政法重点知识点梳理一、宪法的基本概念和地位1.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权力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国家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2. 宪法的地位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其他法律的根本依据。

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职权范围,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宪法的起草和修改1. 宪法的起草宪法的起草是通过制定宪法草案,并经过讨论、修改、表决等程序最终形成。

2. 宪法的修改宪法的修改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一般需要经过全体国民代表大会的表决通过,或者经过全民公投的形式。

三、宪法对国家组织和职权的规定1. 国家组织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包括国家主席、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等。

2. 职权划分宪法明确规定了各个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职责分工,保证了国家权力的有序行使。

四、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1. 人权保障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言论自由等。

2. 平等权利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利,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待遇。

五、行政法基本概念和原则1.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是以行政机关为对象、以行政行为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

2. 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包括许多原则,如法定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平原则、责任原则等,这些原则在行政行为的进行中具有指导作用。

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1.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的决定。

2.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执业资格等行政制裁。

七、行政监察和行政诉讼1. 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行使职权活动的监督,以维护法律的实施和行政活动的合法性。

2.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请求行政机关改变或者撤销其作出的不合法行政行为的诉讼活动。

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

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

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摘要】行政法和宪法是两部重要的法律规范,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

行政法对宪法的具体实施和保障起着重要作用,宪法则为行政法的制定提供了框架和原则。

在适用和解释方面,行政法和宪法也有着密切的联系,需要相互协调和衔接。

当两者发生冲突时,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解决,以保障法律的统一和完整。

行政法和宪法不仅相互影响,还需要相互完善,以维护宪政秩序。

它们之间相辅相成,共同维护宪政秩序,促进法律的协调发展。

行政法和宪法之间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需要不断加以深入探讨和研究,以推动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关键词:行政法、宪法、关系、实施、保障、框架、原则、适用、解释、冲突、解决、影响、完善、相辅相成、维护、宪政秩序、协调发展。

1. 引言1.1 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概述行政法对宪法的具体实施与保障,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确保不违反宪法的规定。

宪法对行政法的框架与原则制定,则决定了行政法律的法源和基本原则,确保行政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行政法和宪法的适用和解释关系,要求行政法要与宪法保持一致,对于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要按照宪法规定的意义和精神进行解释和适用。

行政法和宪法的冲突解决,需要通过解释和衔接来解决冲突,确保行政法的合法性和宪法的权威性。

行政法和宪法的相互影响与完善,要求行政法要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宪法的要求和时代的需要。

行政法和宪法的相辅相成关系,共同维护宪政秩序,协调发展,保证国家的法治和政治稳定。

2. 正文2.1 行政法对宪法的具体实施与保障行政法是具体落实宪法的重要工具和方法,其对宪法的具体实施和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行政法通过设立行政机构和规范行政行为,实现了对宪法规定的各项公共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化和实施。

在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中,行政法具体规定了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通过规范政府行为,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了宪法所规定的政府权力的行使。

法律(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常识大全

法律(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常识大全

宪法一、宪法概述(一)宪法的本质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所谓政治力量对比包括:1.阶级力量的强弱对比关系;2.阶级力量强弱悬殊程度的对比关系。

(二)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有着最为严格的修改程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着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问题;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系统全面地规定着公民的基本权利;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从法律的角度将民主成果定型下来。

(三)宪法的历史发展1.世界宪法的历史发展脉络(1)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性文件并实行宪政的国家,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最终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宪政体制,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也是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

(2)美国是世界上制定第一部成文宪法的国家,其1789年宪法在内容上确立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政治体制,在形式上表现为统一的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3)法国1789年通过《人权宣言》,宣告了“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著名原则,后根据该文件,制定出1791年宪法,这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2.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脉络(1)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当时起临时宪法的作用;(2)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3)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该宪法颁布以来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过四次修订,分别作出重要变动。

二、国家基本制度(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1.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2.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3.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爱国统一战线;4.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二)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1.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第一课1.什么是2.比较什么3.怎么比较仅研究外国的法律不是比较法法律是规范人们的行为规范,是统治者的治理工具西方:形而上学,社会契约,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比较:找到不同制度中规律性的东西,可以作为普适性的朗贝尔:基本学科,解释文明中各国立法的基本制度和总的趋势萨法地:独立、、、使得各国联系起来,从各种法律找到共同东西。

政党:西方组织选举,成为执政党我国社会统治者防止:单纯比较脱离了制度所依存的政治主管比较,比较方法上不能过于主观。

不要先入为主。

目的在于寻找差异,促进制度完善。

制度观念的路径依赖英国越权无效原则美国正当程序原则日本信赖利益保护德国比例原则勿以大炮轰小鸟美国独立监管机构美联储洲际贸易委员会香港廉政公署法国行政法院公务法人中国行政复议英国行政裁判第二课:1.宪法具有法律特征,其次具有宪法特征2.社会效力:法律建立以后,命令与服从机制未必就此建立需要认同、信念。

庞德3.实证规范主义(法条主义):价值中立4.体现主权者的意志,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

法国行政法一、法国行政法概述(一)法国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

(二)总体特点1.具有独立的行政法体系2.具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3.行政判例法发达(引用弗雷尔的名言)二、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治原则所谓行政法治原则,即政府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

行政法治作为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含三项内容:第一,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第二,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第三,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二)均衡原则在法国,均衡原则是为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而出现的。

均衡原则是行政法院在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在无法依据法律条文或其他原则对行政行为进行裁决的情况下,监督、审查、决定是否撤销一定行政行为的法律手段。

它根据具体情况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行政决定是否适度,审查事实与法律适用是否一致。

复习资料之宪法与行政法学

复习资料之宪法与行政法学

宪法与行政法学宪法部分1.宪法概念宪法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以及一系列基本制度,集中全面反映国家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将现行民主制度法律化、条文化,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作为该国一切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准则的根本大法。

2.宪法的特点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二、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它法律更加严格3.宪法与普通法的区别相同点:都具有法律效力不同点:1.宪法体现的是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普通法体现的是某一方面、一般性的问题。

2.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更加严格4.宪法的最高效力表现在哪?一是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二是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5.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和其它法律的区别?一是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二是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是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

6.辨析 宪法和普通法在内容上没有区别(错)理由:前者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后者是某一方面、一般性的问题7.辨析 先有宪法后有权利(错)理由: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即先有权利后有宪法。

8.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划分标准?表现在哪些地方?划分标准:按照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对宪法进行的分类成文宪法表现在:法律文件上,有统一的法典。

不成文宪法则是散见在: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中 9.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是实行刚性宪法的国家,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10.宪法产生的条件?一、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二、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三、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四、罗马法的复兴为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法律形式上的条件11.最早宪法产生在?欧洲,1688年,在英国产生不成文宪法美洲,1787年,在美国产生成文宪法(无公民保障权利,1791年增加)欧洲,1791年,在法国产生成文宪法12.现在宪法的发展趋势?(三种题型)一、宪法对国家权利的配置法方面,行政权利逐渐扩大,中央集权日渐明显二、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规定越来越丰富和完备三、宪法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四、宪法保障逐渐强化,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五、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六、宪法形式上也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13.现代宪法在国家权利配置上的特点?行政扩大表现:一是行政干预立法权,二是紧急命令权的规定,三是委托立法权发展。

宪法与行政法关系辨析

宪法与行政法关系辨析

宪法与行政法关系辨析8226;麦耶尔曾经发出过“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的叹息。

陈新民教授剖析了作为“德国行政法学之父”的麦耶尔所作论述的语境,指出时值威玛宪法时代,相对于更具有政治性、理想性的宪法,指导拘束行政权力更具技术性的行政法,更能经受住时代的考验。

但陈新民教授显然更倾向于韦纳的观点,并且借用赫曼•罗斯1959年发表的“行政法与宪法的统一功能”一文来佐证自己的观点,指出“行政法是一个活生生的宪法”。

陈新民教授指出,应从对宪法基本原则的探讨上,获得行政法存在的根基,行政的任务应当是将宪法所揭示的各种指导原则予以具体化的实践。

可见,在大陆法系国家,更主要强调的是行政法对于宪法的“相对”独立性。

也就是说,一方面行政法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之内发展,宪法的模式,决定了行政法的方向和模式;另一方面,宪法所确立的仅仅是行政法的框架结构,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而不是单行的部门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

行政法并不因为宪法的约束作用和主导作用而失去其独立性。

实际上,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行政法(学)的学说和实践的发展都是和宪法(学)的发展息息相关的。

英国虽然没有成文宪法,但议会主权和法治原则可以被视为英国宪法的支柱,在此基础上,法院“从法律的字里行间里找弦外之音,既从实体法,也从程序法上发展把行政权力控制在恰当导向之内的普通原则。

”在美国,最初的行政管制就是源自宪法第1条第8款中规定国会有权管制同外国的、各州之间的和同印第安部落的商业的“商业条款”。

1930年代的罗斯福新政则更被称为“宪法时刻”,它对作为宪法基石的个人权利、联邦主义以及分权制衡都作了修正。

这对于美国行政程序法的兴起,对于独立管制机构的建立、运作程序和司法审查,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事实上存在着“宪法学界”和“行政法学界”两个往来不多的学术共同体与不同的学术话语。

比如我们每每论及依法行政或法治行政原则,却很少探讨其和宪法第5条第1款的“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定的关联;行政法学者逐渐开始关注到行政征用和补偿问题,但从宪法上有关财产权保障和制约规定角度论述的,尚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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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行政法专题
一、如何理解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这是习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

法治首先是宪法之治。

依法治国的“法”,指的是以宪法为核心由各种法律规范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

其中,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

我国所有的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都是对宪法精神、原则和制度的具体化。

因此,依宪治国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之义。

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规定了国家公权力的组织体系、职责权限和行为标准,确立了国家权力的分工和相互监督机制。

依宪治国,就是要按照宪法的要求,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良好运行,加强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

由于宪法的许多规定主要是依靠国家机关去执行的,因此强调依宪治国,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好宪法,熟悉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严格依照宪法办事,真正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只有做到这三个“善于”,才能真正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优化依法执政基本方式,更好地提升党的执政能力。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核心在理念,关键在能力,重点在落实。

一方面,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提高能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另一方面,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宪法的至上地位,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标志。

从宪法出发,我们就会走上建设法治国家的通衢大道;以宪法为基石,我们就能获得党和国家兴旺发达的蓬勃伟力。

二、论依法行政与行政程序法治化
三、有限权力原则
在现代民主国家,公权力都是有限的而非无限的。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行使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总有一种不断扩张和滥用的倾向,这是它的天然禀性。

这种权力的“天然倾向”,要求我们必须给权力设置界限。

重新界定政府权力的边界,特别是有限政府的权力界限,使有限政府权力边界在宪政法治、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的界域中得以确定、厘清,并受到限制,使有限政府权责明晰,确保有限政府既能有效保障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充分供给,又能避免政府对社会和私人领域的干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这种权力的“这个界限就是法律法规的规定。

领导干部行使公权力必须遵循有限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限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而不能越其藩篱。

当然,各单位也有自己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首先必须体现有限原则,不能突破上位法尤其是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赋予各决策主体尤其是个人无限的权力。

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言:“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政府活动中要使其目的性、计划性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并使得权力行使得当,就必须寻找合适的组织形式,将整个政府的活动自始至终做到合理的界定以及科学的分工,如由谁决定做什么或对什么作出原则性要求,由谁具体来操作或贯彻实施,由谁来监督所作的或在活动中有争议时由谁来作裁决等,通过一系列的权责界定以及活动边界的限定来保障政府权力向善运行。

有限政府权力界限应遵守的第一个原则:法定权限原则。

法定权限原则是基础性的原则,它是从形式上判断政府的行为是否越权、违法,即看它行使的权力是否有法律根据,只要法律没有明确授予其一项权力,政府即不得以任何借口行使这项权力。

但合法不一定合宪,因此,就需要提出确定政府权力界限的第二条原则,即合宪原则。

合宪原则包含政府主体、政府制度以及政府行为三方面的合宪。

判断政府权力的运用是否有悖于人民利益的最简单的方法,是看政府的各类主体、制度、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原则精神。

有限政府是一个权力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其活动具有一定边界限制的国家治理模式,它不是单纯的“小政府”,也不是纯粹的“弱政府”,更不是简单的“无政府”。

有限政府的权力界限要有一个共同的底线,如当今史学家秦晖先生所说,共同底线是个不可妥协的领域,简言之就是“有限政府的权力界限要划清”,在良政善治的社会里,一切还得从不断地限政与控权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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