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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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财农改[2016]24号【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12.30【实施日期】2017.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农改〔2016〕24号)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为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高效和项目规范实施,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6年12月30日山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高效和项目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对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确定并组织实施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的财政奖补资金。

第三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普惠制项目和乡村连片治理项目。

普惠制项目,是在一个行政村范围内举办的群众最亟需、最迫切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乡村连片治理项目,是在相邻几个行政村范围内,由乡镇(街办)(以下简称乡镇)统一组织实施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四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由村民按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确定。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主体地位,发挥农民在项目规划设计、项目建设、质量管理、运行管护等工作中的作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0•【字号】鲁政办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3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十日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完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机制,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

凡村内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第四条由村民筹资筹劳用于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实行筹补结合。

第五条省农业厅负责全省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第六条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一)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二)村内道路修建及维护;(三)村内绿化、植树造林;(四)村内安全饮水工程;(五)村容村貌整治、环境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六)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村内土地治理项目;(七)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项目。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191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191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9月6日财行[2005]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为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了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

为充分发挥专款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以下简称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管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效益,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是为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的补助地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项资金。

根据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应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广泛开辟政府财政拨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充分利用各方面力量解决法律援助办案所需经费。

第三条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投向是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以及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困难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含未单独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县、市、区司法局,下同)。

我省推行一村一法律顾问 群众家门口尽享法律服务

我省推行一村一法律顾问 群众家门口尽享法律服务

我省推行一村一法律顾问群众家门口尽享法律服务作者:张连来源:《农业知识·百姓新生活》2017年第01期山东省在全省部署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让群众不出村(社区)即可享受到法律服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省委、省政府决定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山东省司法厅厅长王本群说,去年11月9日,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根据《实施意见》,村(社区)法律顾问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

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是,为村(社区)治理提供法律意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开展法治宣传、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实施意见》要求,村(社区)法律顾问每月至少到每个村(社区)累计服务8小时,每季度至少举办1次法治讲座,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所每年至少组织1次大型法律服务进村(社区)活动。

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应及时记入工作台账,作为年度工作评估的重要依据。

村(社区)要建立司法行政工作室,设置公示栏和便民信箱,公布法律顾问的姓名、职责、联系方式、驻点时间等。

“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步骤,分为先行试点、全面推开、总结提高三个阶段。

”王本群介绍说,第一阶段从现在到明年3月,每个市各选择1至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为全面推开积累经验。

第二阶段从明年4月到2018年9月,各市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形成一整套比较系统完备的工作程序、工作规范和评估标准。

第三阶段是2018年10月,对全省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认真落实好这个文件,就能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就能真正打通法律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王本群表示,《实施意见》是山东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又一项重要改革成果,各地要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体制机制;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和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益性服务进行适当经济补贴的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在省扶贫工作重点村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公平享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

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

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旨在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提高村级治理法治化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开展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实现以下目标:1.增强村民法律意识,提高村民法律素养;2.帮助村级组织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3.完善村级法律服务体系,满足村民基本法律需求;4.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内容1.开展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定期举办法律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向村民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村民的法律素养。

2.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村民提供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法律咨询,帮助村民解决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3.参与村务管理:协助村级组织制定合法合规的村规民约,参与村务决策,确保村务管理依法进行。

4.调解矛盾纠纷:积极参与农村矛盾纠纷调解,通过法律途径引导村民合理表达诉求,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5.开展法律援助: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村民,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工作方式1.定期服务:每季度至少一次到村提供法律服务,具体时间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安排。

2.预约服务:村民可通过电话或网络预约法律服务,顾问律师根据预约时间提供服务。

3.线上服务: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法律知识普及等服务。

4.协作服务:与当地司法、民政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推进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

四、工作保障1.组织保障:成立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2.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3.培训保障:加强对顾问律师的培训,提高其法律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4.考核保障:建立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考核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顾问律师给予表彰奖励。

5.宣传保障:加强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宣传,提高村民对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五、工作计划和实施步骤1.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

2020年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全文规章制度.doc

2020年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全文规章制度.doc

2020年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全文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免费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对贫困地区予以补助,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在不同地区的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财力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确定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援助申请。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利用档案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档案资料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组织应当配合,对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予以免收;对原件复印、缩微胶片复印、翻拍、扫描等相关材料复制费给予减收或者免收,减收的所收费用不得超出原材料成本费。

第八条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村居一法律顾问

一村居一法律顾问

一村居一法律顾问“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是省司法厅服务乡村振兴的一个重点,法律顾问在农村中承担着法制宣传员、纠纷调解员、法律咨询员、案件代理人等多重身份,是推进乡村依法治理、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力力量。

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一村居一法律顾问,供大家参考选择。

一村居一法律顾问一村一法律顾问,助力乡村振兴“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是省司法厅服务乡村振兴的一个重点,法律顾问在农村中承担着法制宣传员、纠纷调解员、法律咨询员、案件代理人等多重身份,是推进乡村依法治理、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力力量。

截至目前,全省67481个村已经基本实现了法律顾问全覆盖。

7月28日中午11点 12点,山东人民广播电台《周末说法》节目,邀请广饶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李登武、广饶县司法局丁庄司法所所长李相平,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孙瑞玺带领的达洋律师团队走进直播间,就他们在“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中的深入协作和实践探索,以及如何助力乡村振兴,展开探讨。

节目在闪电新闻客户端、51听、山东手机台、山东网络台“海看”、蜻蜓、喜马拉雅同步播出。

s://v.qq./x/page/y0739sngb6f. 腾讯s://tv.sohu./v/dXMvMzMxMjAyOTI5LzEwNDUzODkzOS5zaHRtbA ==. 搜狐s://v.youku./v_show/id_XMzc1MjI1MTE3Mg 优酷一村一法律顾问,服务基层群众! 李登武一村一法律顾问,律师大有作为! 孙瑞玺律师通过法律顾问的工作,愿乡村永开法律之花! 李相平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水平,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潘鹏达洋律所,服务基层! 薛玉向律师“ 一村一法律顾问”基层谈专访广饶县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李登武主持人:广饶县的法律顾问工作是从什么时候开展的?李登武:按照省厅、市局的安排部署,广饶县自2020年开始实施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20XX年,又对全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 进一步的规范提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法[2013]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法[2013]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法〔2013〕5号)省直各部门、单位:为加强省级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3年11月21日山东省省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国家赔偿费用是指省级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

省级赔偿义务机关,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并依法承担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并依法承担赔偿义务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赔偿义务机关特指省级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条省级国家赔偿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

每年度的赔偿费用金额,由省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列入当年省级财政预算。

省级国家赔偿费用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当年实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财政预算预备费中解决,年终结余部分收回预算。

第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支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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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经费保障工作,推动“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现全省全覆盖,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厅字〔2016〕5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补助经费(以下简称法律顾问补助经费)是指省、市、县财政(不含青岛,下同)安排的用于发放给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含申请律师职业资格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补助经费。

具体包括法律顾问为村(社区)治理提供法律意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参与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交通、通讯、伙食、误工等补助费用。

第三条法律顾问补助经费原则上按照每村(社区)每年3000元标准,由省、市、县财政分别按照20%、30%、50%的比例予以补助,所需资金通过省、市、县财政安排的村级组织运转补助经费统筹安排。

对财政困难地区,省财政结合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法律顾问补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财政、
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法律顾问补助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担任法律顾问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得领取法律顾问补助。

第五条县(市、区)司法局要会同乡镇(街道)司法所及村(社区)等有关单位,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办法的通知》(鲁司〔2016〕140号)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购买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

第六条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法律顾问补助经费使用细则,严格经费审批程序。

第七条省、市财政和司法行政部门应会同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建立法律顾问补助经费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和规范使用。

第八条对违反规定使用、挤占、挪用、骗(套)取、截留法律顾问经费的,将严格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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