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改、扩建项目初步设计《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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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设计专篇编写规范

职业卫生设计专篇编写规范

职业卫生设计专篇编写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职业卫生专篇,是指建设单位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在建设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防护设施及其预期效果,编制的专项报告。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专篇编制。

第四条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设计任务书)阶段或按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设计中,均必须有职业卫生专篇和具体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和说明。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依据;(二)项目概况;(三)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分析与评价;(四)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控制性能和预期效果;主要包括建设项目选址和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设施、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措施;(五)根据生产车间卫生特征分级,确定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数量;(六)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七)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投资概算;(八)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九)结论。

第五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或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在初步设计中按照批准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本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和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施工。

第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卫生行政部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及其职业卫生专篇所确定的各种防护措施和要求进行设计。

如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职业卫生专篇并经卫生审核。

项目新、扩、改建“三同时”管理规定

项目新、扩、改建“三同时”管理规定

项目新、扩、改建“三同时”管理规定第一篇:项目新、扩、改建“三同时”管理规定1.新、改、扩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管理,预防和控制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身健康安全,防止劳动过程中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章术语第三条三同时: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职责第四条安全环保部是公司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环境影响和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在项目全面管理中,包括设计审查、试运行、竣工验收中贯彻有关安全、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负责组织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职业健康和安全评价;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环境、职业健康管理。

第六条财务部负责新、改、扩建项目中安全设施、环保、职业健康的资金投人及管理。

第四章工作规定第七条建设项目安全、环境、职业健康管理按本规定第五章所列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八条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评价一、环境影响评价1、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并组织评价a)以委托或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进行评价,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b)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进行评价,出具《环境影响报告表》;c)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2、项目建设单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职业病危害评价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建设单位以委托或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出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作者:————————————————————————————————日期: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布日期】 19961017【实施日期】 19970101【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6年10月17日劳动部第3号令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

其职责是:(一)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管理规定2022

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管理规定2022

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保证建设项目中劳动安全卫生措施的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天工研〔2010〕758号)和《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天工法研〔2016〕12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机构职责管理第四条建设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组织、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负责落实所需经费,负责建设项目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督促设计单位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的设计,落实有关安全防范措施。

负责审核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整改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杜绝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

督促建筑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

对未按照要求开展“三同时”审批、验收和安全评价工作的建设项目,不得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投资应纳入项目概算,并负责组织落实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建设项目实施部门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安全评价和验收工作、办理审批等有关手续。

配合建设项目实施部门督促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严格按照《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做好安全评价工作,确保评价的质量和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实施环保、职业健康安全“三同时”的管理职责、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的“三同时”管理。

1.1“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的防治污染的措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2 职业健康安全设施是指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装置、防护用具及其他防范技术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职业卫生方面的设施和生产性辅助设施。

2、职责2.1 安全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环保、职业健康安全“三同时”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办理“三同时”的审批、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

2.2工艺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涉及生产工艺流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有关环保、职业健康安全的工艺方案设计。

2.3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参加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管理工作,收集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2.4 财务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要求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管理工作,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2.5工会负责组织员工代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6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理相关的审批、报固手续,负责接收并使用环保、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并对其进行必要的维护。

3、管理内容和方法3.1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管理3.1.1可行性研究论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规划,需要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含引进设备)时,各主管部门应对所需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同时应进行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论证,确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有害环境影响、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策划必要的环保措施、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
(3)建筑物采光、照明符合现行《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等。
4、职业病防护设施
(1)产生粉尘、毒物、物理因素及生物因素的生产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应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2)使用和生产新化学物质,必须提供完整的工艺流程和毒理学资料,以及相应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资料;
(7)产生高频、微波等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线金属屏蔽;
(8)设计中防暑和热辐射、防寒、防潮湿、防恶臭措施,应使工作场所炎热季节气温、冬季采暖温度和异味等符合按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9)工作场所采光系数、照明的照度和质量的设计应分别符合GBZ50033《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和GB500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标准和卫生要求;
3、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方式、接触时间、职业接触浓度或强度、接触人数(男、女职工数)及接触机会等;
4、新建项目类比资料,改、扩建、技改项目原有资料(监测结果、防护措施的控制性能和效果评价等)。
四、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控制性能和预期效果
1、 选址、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
(4)贮存、运输、使用放射性物质及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必须符合《放射性防护规定》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等的放射防护要求。
(5)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酸雾、恶臭、气溶胶等物质,宜设计成密闭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或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排毒措施,尽可能避免敞开式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有效的密闭通风防尘、除尘、排毒等净化设施。
第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卫生行政部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及其职业卫生专篇所确定的各种防护措施和要求进行设计。如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职业卫生专篇并经卫生审核。

新、改、扩建项目初步设计《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

新、改、扩建项目初步设计《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

新、改、扩建项目初步设计《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一、设计依据1、国家、省和相关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2、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范、规程和其他依据。

二、工程概况1、本工程设计所承担的任务及范围;2、工程性质、地理位置及特殊要求;3、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前的劳动安全卫生概况;4、主要工艺、原料、半成品、成品、设备及主要职业危险、危害概况。

三、建筑及场地布置1、根据场地自然条件中的气象、地质、雷电、洪水、地震等情况预测的主要职业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2、建厂的周围环境条件及其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影响和防范措施;3、锅炉、氧气站、乙炔站、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仓库等的布局及其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影响和防范措施;4、厂区内通道、运输的劳动安全卫生;5、建筑物的安全距离、采光、通风、日晒等情况,有害气体与主要风向的关系;6、救护室,医疗室、浴室、更衣室、休息室、哺乳室、女工卫生室等辅助室的设置情况。

四、生产过程中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1、生产过程中的原料、材料和产生的中间体、副产品、产品等种类、名称和数量;2、生产过程中的高温、高压、易燃、易爆、辐射 (电离、电磁 )、振动、噪声等有害作业的生产部位、程度;3、生产过程中危险因素较大的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4、可能受到职业危险,危害的人数及受害程度。

五、劳动安全卫生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1、工艺和装置中选用的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和必要的监控、检测、检验设施;2、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类别、等级、范围选择电气设备、安全距离、防雷、防静电及防止误操作等设施;3、生产过程中的自动控制系统和紧急停机、事故处理等设施;4、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和急性中毒的抢救、疏散方式和应急措施;5、生产过程中各工序产生尘毒的设备 (或部位 ),尘毒的种类、名称、危害程度;6、高温、高湿、低温、噪声、振动等工作环境所采取的防范措施,防护设备性能及检测检验设施。

六、劳动安全卫生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1、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2、维修、保养、日常检测检验人员;3、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设施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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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扩建项目初步设计《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
一、设计依据
1、国家、省和相关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
2、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范、规程和其他依据。

二、工程概况
1、本工程设计所承担的任务及范围;
2、工程性质、地理位置及特殊要求;
3、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前的劳动安全卫生概况;
4、主要工艺、原料、半成品、成品、设备及主要职业危险、危害概况。

三、建筑及场地布置
1、根据场地自然条件中的气象、地质、雷电、洪水、地震等情况预测的主要职业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2、建厂的周围环境条件及其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影响和防范措施;
3、锅炉、氧气站、乙炔站、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仓库等的布局及其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影响和防范措施;
4、厂区内通道、运输的劳动安全卫生;
5、建筑物的安全距离、采光、通风、日晒等情况,有害气体与主要风向的关系;
6、救护室,医疗室、浴室、更衣室、休息室、哺乳室、女工卫生室等辅助室的设置情况。

四、生产过程中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
1、生产过程中的原料、材料和产生的中间体、副产品、产品等种类、名称和数量;
2、生产过程中的高温、高压、易燃、易爆、辐射(电离、电磁)、振动、噪声等有害作业的生产部位、程度;
3、生产过程中危险因素较大的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
4、可能受到职业危险,危害的人数及受害程度。

五、劳动安全卫生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
1、工艺和装置中选用的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和必要的监控、检测、检验设施;
2、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类别、等级、范围选择电气设备、安全距离、防雷、防静电及防止误操作等设施;
3、生产过程中的自动控制系统和紧急停机、事故处理等设施;
4、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和急性中毒的抢救、疏散方式和应急措施;
5、生产过程中各工序产生尘毒的设备(或部位),尘毒的种类、名称、危害程度;
6、高温、高湿、低温、噪声、振动等工作环境所采取的防范措施,防护设备性能及检测检验设施。

六、劳动安全卫生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1、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2、维修、保养、日常检测检验人员;
3、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设施及人员。

七、专用投资概算
1、主要生产环节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防范设施费用:
2、检测装备和设施费用;
3、安全教育装备和设施费用;
4、事故应急措施费用。

八、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主要结论
九、预期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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