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对比和解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对比和解读概要:本文档对比和解读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202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修改内容,旨在帮助理解新版合同的主要变化和影响。
1. 合同修改概述- 202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现行合同进行修订的最新版本。
- 本次修订主要针对合同条款的完善和法律风险的规避。
2. 主要修改内容- 合同条款修订:针对2018版合同中存在的不合理或模糊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 建设工程范围:明确了不同类型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要求,提供了更清晰的定义和约束。
- 进度管理:强调了项目进度管理的重要性,规定了双方在进度安排和调整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 品质标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以确保工程质量的达标。
- 风险防控:增加了风险防控条款,要求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共同承担风险,减少可能的纠纷发生。
- 合同履行:明确了每个阶段的合同履行要求和程序,以确保双方合同权益的保障。
3. 新版合同的影响- 增加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双方更好地理解合同内容和履行义务。
- 更明确的施工工程范围和要求有助于避免误解和争议,并提高施工质量。
- 强调进度管理和风险防控有助于提高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风险控制能力。
- 对品质标准的明确要求有助于提升工程质量,减少质量问题和纠纷的发生。
4. 总结-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修改内容主要针对合同条款的完善和法律风险的规避。
- 新版合同的修改内容包括合同条款的修订、建设工程范围的明确、进度管理的强调、品质标准的进一步明确、风险防控的增加以及合同履行的明确要求。
- 新版合同的修改将提高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避免误解和争议,并有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项目管理能力。
备注:本文档的内容仅为根据问题描述所提供的信息撰写,具体合同修改内容请以官方发布的合同文本为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范适用范围本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第二条定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项目业主或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
第三条施工期限延长当施工单位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时,可以申请施工期限延长。
1. 若施工单位提出施工期限延长申请,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应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时间内给予答复。
如需延长施工期限,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
第四条施工合同价款支付1. 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施工合同价款。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工程进度和验收标准完成施工任务,方可申请支付施工合同价款。
3. 若发生争议,应及时通知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双方应协商解决争议,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裁决。
第五条施工质量责任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若发生工程质量问题,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可以提出整改要求。
施工单位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责任。
3. 若施工单位不能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不可抗力1. 若施工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继续施工,可以申请中止施工或解除合同。
2. 施工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若不可抗力情况持续时间较长,双方应重新协商签订合同或终止合同。
4. 若不可抗力情况解除后,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工程进度和合同履行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1. 若项目业主或委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施工单位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若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无法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五)工程价款的结算结算这一部分也是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
第十六条是结算工程价款的条款。
第一款讲当事人对工程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需要说明的是什么是计价方法,什么是计价标准?首先讲计价方法。
建设部2001年11月5日颁布的部门规章《城市基础设施和民用房屋计价管理办法》,规定的方法有三种。
第一种是固定价。
就是包死的,一口价。
固定价包括总价固定和单价固定两种。
比如建一些楼,总价为170万,这是总价固定;建这个楼,成本在170到180万左右,是单价固定。
除了总价跟单价固定外还允许小额浮动,比如一些楼总价是170万固定,但合同约定随着工程量的增减允许在10万元以内上下浮动,这仍然是固定价。
固定价适合于500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因为小额工程对大体的价格是可以预测的。
第二种是成本加酬金。
利润是一个比例,不是一个定数,是随着成本变化而变化的。
比如说利润是建筑工程总造价的3%,它不是定数,在结算的时候算出利润,叫成本加酬金的计算方法。
这种方式适用于翻建改建旧工程。
第三种计价方法叫可调价。
就是工程价款的总数是不确定的,但计算工程价款的因素是确定的,或者说它的标准是确定的。
比如说施工图加预算加签证,施工图上有大体的预算,结算由当事人委托中介机构审定;有的是预算加签证,工程最终结算以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的审价为准;有的还规定了很多其它方式。
可调价的总数是看不出来的,但是确定价格的因素是确定的。
可调价从目前情况来看是适用最广的一种。
计价标准也有三种:一种叫工程定额的计价方法。
按照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间段、甚至按照企业不同的所有制性质划分不同的取费定额,比如兰州和东营、上海、广州的定额标准是完全不一样的。
定额是由建设部下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站与各省的分站编制的。
定额的性质是一个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选择约定。
如2001年订立的合同可以选用2001年的定额,也可以选择适用96定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是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1年印发的版本的基础上修订,并于1999年12月24日颁布的。
示范文本在91版示范文本的基础上,依据合同遵循法律、促进建设监理制的全面推行、规范承发包双方行为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际惯例等原则,在文本的结构及文本的具体内容方面均有较大、较好的修改。
由于中国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合同实行强制备案制度,各方为简便起见,几乎都使用该文本,几乎不加任何改动。
所以该文本在推动我国建设工程规范管理,防止和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仍不发达,各方风险防范意识都不强,经常出现黑白合同、任意变更合同或者先施工后签合同等现象,更别提大量的内容简单,甚至条款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这些现象的产生不仅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有关,也和中国传统的重感情、和为贵的经商理念有关。
这种理念在利益不冲突时,对各方比较有利。
但商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是不可能的事。
所以,开始签合同时大家一团和气。
但到后来合同履行阶段,由于利益冲突,大家反目成仇,想主张权利,又发现合同签订的模糊不清,打官司又费时费力。
有些单位风险意识较强,签订合同时会想到让律师修改一下。
但中国目前的律师往往是以法律顾问的身份来修改合同的,其收费比较低,修改合同往往是免费的;难免有些律师为了自己的利益考虑,不认真修改合同,或者故意留下一定的漏洞,为以后收取高额的律师费留下伏笔。
针对上述现象,我们根据多年的执业经验,编写本篇文章,希望能对相关单位防范风险,有一定的帮助。
本文所述修改意见主要借鉴了以下文件:(1)国际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第四版、第五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分别简称87版FIDIC合同条件和99版FIDIC合同条件);(2)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3)国家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7)权威解读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7)权威解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7)权威解读引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就建筑工程施工所订立的合同。
该合同作为建设项目的重要法律依据,规范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合同履行的各项约定,且对于建筑工程的正常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会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7)进行权威解读,对其主要条款进行逐条分析,以帮助各方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施工合同。
第一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规定第一条合同的契约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契约性质的合同,具备合同的主要特性,包括相互的权利义务、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除条款等。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本条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明确定义,指出了合同的主体、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的履行期限等等。
第三条合同的性质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一种工程性质,双方应当按照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并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保证责任。
第四条合同的编制合同编制的详细规定,包括合同的形式、内容和要求等等。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条明确规定了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变更和解除所应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六条合同的订立形式本条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对必备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和履行本条规定了合同的生效条件和履行的方式,确保双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八条合同的保证本条明确规定了合同履行的保证方式,包括履约保证金等,以确保双方的权益。
第三章施工组织和管理第九条施工组织设计本条规定了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和程序,确保施工过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现场管理和安全生产本条明确了施工现场的管理要求和安全生产措施,以保障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员工的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质量控制本条详细规定了施工质量控制的要求和责任分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施工期限延误本条规定了施工期限延误的相关事项,包括注意事项和责任划分,对于延误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
施工合同解释一

施工合同解释一一、背景及目的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本文主要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进行解读。
二、合同无效情形根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此外,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三、合同实质性内容解释第二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明确。
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1. 工程范围:包括工程项目的整体范围和具体施工内容;2. 建设工期:工程项目的计划开工日期和计划竣工日期;3. 工程价款:工程项目的总投资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4. 工程质量:工程项目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5. 其他内容:包括工程保修、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 注意黑白合同的效力关系:黑白合同是指正式合同和补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注意与合同备案的关系:合同备案是对合同效力的确认,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合同备案手续;3. 注意与合同变更的关系:合同变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原则;4. 注意中标合同是指包括一系列法律文件在内的合同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合同文本等均属于中标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解释第三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进行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22-0201》-详细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22-0201》-详细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22-0201》详细解读1. 引言本文档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22-0201》的详细解读。
本文档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提供指导和建议,以匡助各方避免纠纷和争议,实现合法、合规、和谐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2. 合同基本条款2.1 合同的定义本合同是由建设工程的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书面合同。
本合同对工程的质量、进度、价格、支付方式、保险责任、索赔责任等方面做出约定。
2.2 合同的组成部份本合同包括合同书、附件、补充协议和技术规范等,其中合同书为合同的主体文件,附件、补充协议和技术规范等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双方应遵守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条款。
2.3 合同的签订合同的签订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
合同的签订地点为业主所在地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
2.4 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应为固定价款或者控制价款。
固定价款是指在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工程总造价,并不因变更而改变的价款,包括税金和各种费用。
控制价款是由业主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总价款,这包括原价款和变更价款。
2.5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在合同签订后进行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变更前应经过技术、财务、法务等部门的审查和审批。
合同的变更应遵循公平、合理、诚信原则。
2.6 合同的履行保证金承包商应按照约定向业主交纳一定比例的履行保证金,用于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支付违约金。
履行保证金不得用于支付补偿金、赔偿金、罚款等。
业主应定期退还保证金,直至承包商彻底履行合同义务。
2.7 合同的索赔责任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索赔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明确索赔期限、索赔金额、证明责任、鉴定评估、处理方式等。
当存在争议时,应通过商议、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2.8 合同的解除在以下情况下,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合同;(2)违约行为超过一定期限;(3)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4)在约定时间内未完成工程;(5)双方商议一致解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条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是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1年印发的版本的基础上修订,并于1999年12月24日颁布的。
示范文本在91版示范文本的基础上,依据合同遵循法律、促进建设监理制的全面推行、规范承发包双方行为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际惯例等原则,在文本的结构及文本的具体内容方面均有较大、较好的修改。
由于中国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合同实行强制备案制度,各方为简便起见,几乎都使用该文本,几乎不加任何改动。
所以该文本在推动我国建设工程规范管理,防止和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仍不发达,各方风险防范意识都不强,经常出现黑白合同、任意变更合同或者先施工后签合同等现象,更别提大量的内容简单,甚至条款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这些现象的产生不仅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有关,也和中国传统的重感情、和为贵的经商理念有关。
这种理念在利益不冲突时,对各方比较有利。
但商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是不可能的事。
所以,开始签合同时大家一团和气。
但到后来合同履行阶段,由于利益冲突,大家反目成仇,想主张权利,又发现合同签订的模糊不清,打官司又费时费力。
有些单位风险意识较强,签订合同时会想到让律师修改一下。
但中国目前的律师往往是以法律顾问的身份来修改合同的,其收费比较低,修改合同往往是免费的;难免有些律师为了自己的利益考虑,不认真修改合同,或者故意留下一定的漏洞,为以后收取高额的律师费留下伏笔。
针对上述现象,我们根据多年的执业经验,编写本篇文章,希望能对相关单位防范风险,有一定的帮助。
本文所述修改意见主要借鉴了以下文件:(1)国际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第四版、第五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分别简称87版FIDIC合同条件和99版FIDIC合同条件);(2)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3)国家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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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教材改版最大的影响因素,就是新的国标、规范、法律条款等。
国家的规左变了,教材也要做相应的调整。
本文继分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九部委23号令对于一级建造师2014年教材改版的影响之后,现在接着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对教材变化的影响。
一、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旧版教材的矛盾之处
1999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对于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维护参见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我国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日臻完善、项目管理模式的日益丰富、造价体制改革的日趋深入,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越发不能适应工程市场环境的变化。
现就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建造师考试的不一致之处进行分析,以期引导学员规避此类滞后内容,抛开旧内容的包袱,以全新的视角去理解建造师考试的考点内容。
1、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淸单计价规范》的矛盾之处
我国自2003年发布《建设工程工程屋淸单计价规范》起,几经修改,于2013年根据最新标准和工程造价的总体改革目标,加入市场因素,修改颁布了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淸单il•价规范》。
但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仍以泄额计价为基础的合同模式,只约宦了总价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方式。
2、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物权法》的矛盾之处
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发包人工作”中约左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左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而我国自2007年实施《物权法》以来,其42条明确规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左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上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英他不动产。
”
根据以上法律规泄,上地征收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发包人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已经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范。
3、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合同法》的矛盾之处
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针对承包商义务的约束条款较多,针对业主违约责任认泄和赔偿的约左偏少,导致合同责任无法落实。
如41.1款要求“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而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担保”而工程实践中的主要担保品种,如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和履约担保往往都是由承包方出具。
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步成为保护发包方利益的工具。
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没有专门规泄风险条款,未能以明示的方式说明承发包双方各自的风险范I饥因此在建筑工程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的客观环境下,基本讲工程风险分配给了承包商,违反了工程风险均衡分配的原则。
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9.1款规泄“增减合同中约立的工程量”应适时变更程序,但未明确该工程量增减幅度达到何种程度时方进行工程变更,以及此变更工作如何估价。
从而在工程实践中导致了因合同约定不够明确产生的合同纠纷。
二、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本组成内容
三、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改进革新之处
1、与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晴单计价规范》相配合
在合同汁价方式上,根据我国造价体制改革的进展和工程实践情况,本次合同修订主要支持工程量淸单计价模式;通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个别约立,本合同条件也可以适用于总价合同。
从项目管理模式上,本合同主要适用于“发包人提供或委托设计,承包人负责施工”的传统
项目管理模式,通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左适用或不适用某些专用条款,本合同也可以应用于以“设计一一采购一一施工(EPC) ”或“设计一一施工(DB) ”等方式进行发包的工程。
2、打《合同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相配合
针对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实际情况,从工程担保的制度设讣上,设立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
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中关于“发包人在约泄时限内拖延结算,即以承包人报送结算文件数额为准”的规泄体现在施工合同中。
将“按期足额给付工人工资”作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约朿性条件,确保承包人所得工程款能够优先支付工人工资,防止其滥用或挪用工程款。
3、结合国际发展趋势,创新多项制度措施
尝试引入国际通用的争端解决机制,即通过专家型争端调解委员会(DAB)作为解决工程纠纷的方式。
同时,引入“雇主安排资金”条款,即要求发包人对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和支付能力向承包人进行充分的说明,以确保项目交易安全,维护承包人及下游分包单位和工人的权益。
并在此基础上,设立“风险与保险”专节,明确双方当事人的风险范囤和风险责任,按照“便于风险管理,节约项目成本”的基本原则来分配各自风险。
多项制度创新,大大规避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定纠纷。
四、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对新版教材变化的影响
1、对法律的影响
《示范文本》着重体现了《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在施工合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业健康保障和工程担保等相关内容。
2、对行政法规的影响
《示范文本》着重体现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廿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方面的约疋内容。
3、对部门规章的影响
《示范文本》着重体现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在施工合同结算、保修等方而的细节内容。
4、对司法解释的影响
《示范文本》着重体现了挂靠施工合同无效、垫资需由双方约运、黑白合同以备案合同为准、久拖不决则以承包商报送结算资料为准等司法解释处理原则。
详见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对于以上分析,相联系和交叉的内容,考生需要重点准备。
大家先对照着理论内容作岀初步学习,下一次资料,会将相关重点习题加入变化的内容当中,以供大家实战操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