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1

合集下载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因货物交易产生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所在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商业惯例的不同,可能会出现一些纠纷和争议。

因此,国际货物买卖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

下面将通过具体案例来探讨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运用和适用。

案例一,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

某公司与国外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了货物的品种、数量、价格、交货地点、支付方式等条款。

根据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后买方应在货物交付后的30天内支付货款。

然而,货物交付后,买方拒绝支付货款并提出了一些无理要求,导致卖方无法收到货款,造成了经济损失。

针对这种情况,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货款,并可以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和利息。

同时,卖方还可以要求买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在实际操作中,卖方可以通过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依法向买方主张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某公司向国外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满足公司的生产需求。

这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责任,并可以要求卖方退还货款或者更换合格的货物。

如果卖方拒绝承担责任,买方可以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同时,买方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也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发生纠纷和争议时,可以通过仲裁等方式来解决,并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同时,也应当加强对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学习和了解,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以更好地应对国际贸易中的各种风险和挑战。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1、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

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栽。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参考结沦】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不正确。

【法理、法律精解】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

或主体在不同国家,具有国际性;或标的具有国际性;或经济关系发生在不同国家;等等。

而本合同在签约主体、合同订立与履行地点、买卖标的物的移动等方面均不具有国际性。

特别是在签约主体方面,虽然签约的一方为外商独资企业,但它仍是中国法人。

因此,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应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即可。

故本案发价已撤回,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2、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

A商收到B商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

试问:(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答:根据英国法,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

根据英国法,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案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2024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A公司同意向B公司供应5000台电视机,并约定交货日期为2024年1月1日。

双方约定货物的价格为每台电视机100美元。

然而,在交货日期前,B公司提出延迟交货的请求,并表示由于市场原因,他们无法按照原定日程购买这些电视机。

A公司对此表示不满,并拒绝延期交货的请求。

随之,B公司宣布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赔偿因解约而产生的损失。

针对该案件,一方面,A公司主张B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单方面解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B公司则认为他们的解约是有正当理由的,他们无法按照原定日程购买电视机,且解约前已尽力解决延期交货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明确的合同,约定了交货日期和价格,并未包含合同解除条款。

因此,B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然而,考虑到市场原因,B公司提出了延期交货的请求。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的原则,当合同履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时,一方可请求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在本案中,B公司提出延期交货的请求,属于对合同的变更要求,并非单方面解除合同。

因此,A公司应该与B公司协商解决延期交货的问题,而非拒绝延期交货的请求。

而在本案中,A公司拒绝了B公司的延期交货请求,导致B公司感到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最终解除了合同。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违约后,对方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因此,A公司应承担因解约而产生的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A公司应赔偿B公司因解约而产生的损失,并双方应就延期交货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案例二:货物瑕疵引发的国际货物买卖纠纷2024年,C公司和D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C公司同意向D公司供应5000吨大豆,价格为每吨1000美元,交货期限为2024年3月1日。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国际货物买卖法是国际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定了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在实际的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常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和争议,而这些案例往往可以为我们提供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案例。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的纠纷。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货物。

然而,在货物运抵后,B公司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规格不符,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A公司认为货物的规格符合合同约定,拒绝退货并拒绝赔偿。

最终,双方因此发生了纠纷。

针对这个案例,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根据合同约定,货物的规格应当符合合同规定,如果货物不符合约定规格,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赔偿;其次,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

案例二,C公司对D公司的索赔。

C公司向D公司出口了一批货物,但D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要求C公司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C公司认为货物在发出时已经符合标准,拒绝承担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卖方应当保证出售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果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其次,卖方在出售货物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和检验证明,以证明货物符合标准。

案例三,E公司与F公司的争端。

E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E公司向F公司出售一批货物。

然而,在货物运抵后,F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导致E公司向F公司提起诉讼。

F公司则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货款。

双方因此陷入了纠纷。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买方应当按时支付货款,卖方应当按时交付货物,双方都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其次,如果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买卖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不能擅自拒绝支付货款或交付货物。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适用于跨国贸易的法律规定,其中包括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语言、文化等多种因素,因此国际货物买卖法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说明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中国公司向美国公司出口商品。

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中国公司向美国公司出口一批商品。

在交货后,美国公司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中国公司退货并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货物的交付、合同规定的履行以及损害赔偿等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中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同时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控,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案例二,德国公司向中国公司出口设备。

德国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出口了一批设备,并与中国公司签订了合同。

然而,在设备运抵中国后,中国公司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中国公司要求德国公司退货或修复设备,但德国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设备质量、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可以要求退货或修复。

因此,德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修复设备或退货,并对产品质量进行改进,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纠纷。

案例三,法国公司向日本公司出口原材料。

法国某公司向日本某公司出口了一批原材料,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交货时间和质量标准。

然而,在交货后,日本公司发现原材料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法国公司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交货时间、原材料质量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法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并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控,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篇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一、案例分析:某家国际贸易公司与一家位于德国的企业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贸易商品、价格、数量、交货地点、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意外损坏,导致一部分货物无法交付给买方。

双方在此次交易中存在如下问题:1. 货物损坏:由于运输途中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损坏,买方无法收到完好的货物,并怀疑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 交付时间:由于货物损坏,部分货物无法按时交付给买方,导致买方无法按计划进行生产。

3. 质量争议:买方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卖方在包装或运输上存在疏忽,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4. 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货物损坏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因此在处理这起纠纷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法律分析: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此案进行法律分析如下:1. 货物损坏:货物损坏属于合同违约事件,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货物交付给买方前,货物应当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

2. 交付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应当承担延迟交付责任。

根据《公约》的规定,延迟交付一方应承担延迟交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 质量争议:如果买方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质量证明,并保留权利进行技术检测。

根据检测结果,买方可请求对方进行赔偿或替换货物。

4. 违约责任: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避免类似纠纷发生时的不确定性。

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来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解决建议:在解决此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建议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调整相关条款并达成补偿协议,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2. 仲裁解决:双方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以较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议。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案例一:2024年,中国公司A与美国公司B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公司A将从公司B购买一批货物,货物价值为10万美元,并规定交货日期为2024年2月1日。

合同约定货物的装运方式为海运,货物将从美国港口发货至中国港口。

然而,由于全球疫情的爆发,包括中国和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实施了封锁措施,导致航运和物流运输遭到严重影响。

因此,货物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到达中国。

在双方协商之下,公司B同意延迟交货日期,并通过邮件与公司A进行书面确认。

邮件中明确指出,由于不可抗力(疫情)的原因,双方同意将交货日期推迟至2024年4月1日,并商定双方将继续履行合同的其他条款和条件。

然而,到了2024年4月1日,货物仍未到达中国。

公司A对此表示不满,并要求公司B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公司B则辩称,延迟交货是由于疫情导致的不可抗力,属于免责情况,并且双方已经达成书面协议延迟交货日期。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统一法》(CISG)第79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而且,根据合同条款和双方的书面协议,公司B已经与公司A就延迟交货达成协议,因此公司B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根据CISG第83条的规定,当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6个月,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双方在2024年4月1日之后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导致不可抗力的影响进一步扩大,给双方带来更大的损失。

在此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此争议。

公司B可以提议解除合同,并退还公司A已支付的款项。

双方可以重新洽谈并签订新的合同,以适应当前疫情的情况。

案例二:2024年,法国公司C与日本公司D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公司C将向公司D销售一批机械设备,价值为100万欧元,并约定货物将通过铁路运输,于2024年3月1日前到达日本。

然而,在货物装运前,公司C在检验过程中发现了货物的一些零部件存在缺陷,可能会影响机械设备的使用性能。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

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

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

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

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

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

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

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

A由此提起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分析:(1)合同成立。

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

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

(2)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1. 承诺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反要约2. 承诺方式: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案例二: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

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

合同规定一切合同争议将在莫斯科仲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货物买卖案例分析:
案例一合同的成立
年月日,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应荷兰某客商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的发盘:数量公吨,每公吨鹿特丹人民币元,麻袋装,即期装运,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月日,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发来回函,没有表示接受,而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装运期。

月日,我方回函,同意将数量增至公吨,价格减至每公吨鹿特丹人民币元,装运期延长到月底。

月日对方回函,仍然没有表示接受,要求再降低价格,并延长装运期。

月日,我方回函表示价格不能再降,但装运期可延长到月日,有效期截止月日。

对方没有立即回函。

直到月0日,对方来函接受我方月日的发盘,但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我方在月日接到对方接受发函,但此时该产品因受自然灾害而影响了产量,导致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经猛涨。

于是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由于世界市场变化,货物在接到贵方接受电报前已售出。

由于今年东北地区水灾严重,无法组织新的货源”。

但对方不同意,认为是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的,合同已经成立。

并提出,我方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差价损失万元。

我方回函,提出我方的发盘未注明“”字样,并强调中国习惯做法是:“凡国外订单都需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

另外,我方还回电说,你放在月号回函中要求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构成对合同的变更,构成了还盘。

双方僵持不下,诉至法院。

、假如中国某法院受理此案,如何确定法律适用?(结合下面问题回答)
(1)公司与公司合同纠纷是否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对于“国际性”的认定,我国法律和公约规定是否相同?
、公司与公司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需要结合以下问题分析)
(1)虚盘和实盘如何区分?二者有何不同的法律约束力?
(2)发出一个有效的实盘应具备那些要件?
(3)发盘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4)还盘的效力如何认定?
(5)怎样撤销发盘?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公约以及我国合同法在发盘撤销方面有什么不同规定?
、如何看待我方的回电?假设公司不愿意成交,应采取的合理做法是什么?
.如果对方在月日回电表示接受,试析该行为法律效果?
、假定双方合同成立,中方公司不履行合同,理由是发生了自然灾害,产量减少,该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先回答合同履行中的免责情形各国是如何规定的,然后结合案例分析)
、对方发函中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的法律性质?
.对方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
、从本案中,你认为有什么经验或教训应该吸取?
案例二、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救济
某年月,德国公司向中国公司订购了一批皮衣。

双方合同规定卖方在月前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在卖方交付货物前支付%货款,其余货款待交付货物后日内付清。

在签订本合同前,双方之间的前一笔合同货款还未付清。

月日,中国公司传真德国公司,要求公司在天内付清以前拖欠的货款并保证以后货款的支付,否则卖方公司将宣告合同无效。

直到月日,买方公司没有回复,并且也没有支付第二笔合同的货款。

卖方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买方公司支付前一笔合同未付的货款。

同时,卖方公司将已经制造好的皮衣销售给第三人,并要求买方赔偿销售给第三人的价格同合同价格之间的差价。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合同中规定卖方的交货时间如何确定?
()如何看待中国公司月日的传真的法律性质?
、什么是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二者有什么区别?
、公约对预期违约是怎么规定的?
、德国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中国公司此举是否合法?
()中国公司对于德国公司的违约行为,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各国法律和公约对违约形态是怎么规定的?
、针对买方不同的违约形式,卖方都可以采取何种救济办法?
、对于违约救济中实际履行规定方面,各国(包括我国法律)以及公约有什么区别?
、中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假如你是法官,如何判决?
()假如双方约定合同适用德国法,双方约定了违约金,对于买方的违约行为,卖方能采取什么救济措施?如果约定的是中国法,卖方又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案例三、合同履行与违约救济
年月日,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乙公司产台型彩电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月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工人疏忽多装了台型彩电。

甲公司得知彩电以出运的消息后,于月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前述合同项下的台型彩电转卖给中国丙商场,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天内。

月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台风,致使台型彩电受损报废。

月日货到丙商场。

月日丙商场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此期间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型彩电,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彩电发生爆炸,致张三妻子双目失明,张三右臂受伤,二人花去医药费数万元。

同时在张三家玩耍的李四也受伤,花去医药费一万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