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继承代理词
遗产继承案胜诉代理词

遗产继承案胜诉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李一的委托,我受本所指派担任李一的代理律师,出席今天庭审。
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已由原告李二及被告李一共同继承,且已继承完毕,不存在遗产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李某于2005年10月27日因病去世。
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李二及李一已于2006年1月1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公证处做了两份公证,公证书编号为:0105号及0106号。
0105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被继承人李某、陈某所遗留房产由李一及李二共同继承。
0106号公证书的主要内容为:被继承人李某在建行的存款2924.76元由李一及李二共同继承。
后,共同继承的房产证所有人已改为原告李二及被告李一。
另,原告李二也一直在继承的房屋中居住。
根据以上公证书、房产证及原告居住的事实,代理人认为遗产已继承完毕,原告的继承权已受到了应有的保护,不存在继承纠纷。
二、被继承人李某除上述房屋及存款外并无其他遗产。
家具,电器,保险等所有人并不是李某。
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共同继承房产并无矛盾,且不宜分割。
该房产建成年代已久,马上面临拆迁。
如果出卖已不现实,且出卖的价钱远没有拆迁补偿款多。
另,如果分割该房产,原被告各方都没有资金来给付对方。
拆迁后,原被告共同分割拆迁款更符合实际情况。
四、继承人李一对被继承人陈某及李某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
陈某生病时主要由李一来照顾,金去世后,李一为了对李某及李二的照顾方便,直接搬到李某家中居住。
弟弟李三去世后,李某生病住院的照顾及去世后的善后事宜全是李一一人承担。
综上,代理人认为李一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根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五、《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继承纠纷代理词

继承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先生/女士,
我代表(原告方)就涉及到我们之间的继承纠纷一事与您进行沟通。
为了保护双方的利益和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我作为(原告方)的
代理人,愿意与您协商解决此事。
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我们(原告方)坚信我们对继承财产
享有权利。
然而,在我们的了解中,您对此存在争议。
我们希望通过
友好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程序。
我们诚恳地邀请您考虑通过对话和协商达成一个互利的解决方案。
我们希望能够以公平和合理的方式解决此争端,避免长期的法律纠纷。
基于上述,请您与我联系,以便我们能够安排一次会面或电话沟通。
我们期待与您就此次继承纠纷进行进一步的讨论,并希望能够早
日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谢谢您的合作与理解。
此致
(原告方代理人姓名)。
代理词(处理遗产纠纷)

代理词(处理遗产纠纷)
概述
根据贵公司的要求,我作为您的律师代表愿意提供一份代理词,帮助您处理遗产纠纷。
此纠纷涉及遗产分配的争议,我们将尽力为
您提供法律援助并最大程度地保护您的权益。
纠纷背景
根据我们所了解的情况,这起遗产纠纷涉及逝者的财产分配问题。
争议的焦点在于继承人之间的合法权益、遗嘱的有效性和其他
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我们已经对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了全面研究和分析,并将以下
要点提供给您:
1. 继承法规定了遗产分配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2. 遗嘱的效力需要符合一定的要件,如心智健全、自愿和遵守
法律规定等。
3. 如存在多份遗嘱,法院将根据各个遗嘱的内容和执行情况作
出最终判决。
解决策略
为了解决这起遗产纠纷,我们建议采取以下策略:
1. 收集和整理相关的证据材料,确保案件的实际情况清晰可见。
2. 根据遗产分配的法律规定,确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3. 分析和评估各份遗嘱的有效性,并就异议提出合理的辩护和
解释。
4. 如有需要,协助您与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调解或协商,以达
成和解。
结论
作为贵公司的代理律师,我们将以最专业、诚信的态度处理这
起遗产纠纷,并力图为您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
法律意见或希望从法律程序的角度进行讨论,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注意:此代理词仅为参考用途,具体的法律建议应根据各个案
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提供。
继承遗产纠纷代理词

继承遗产纠纷代理词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继承遗产纠纷案件不断增多,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了诸多困扰。
作为法律行业的专业代理,我们深感当下继承遗产纠纷案件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因此我们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代理服务,以促进案件的公正解决,维护社会和家庭的和谐稳定。
代理服务的目标我们的代理服务旨在为当事人解决继承遗产纠纷,促进案件得以公正解决,并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我们的目标是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代理服务,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并最大限度地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正义性。
代理服务的内容我们的代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法律咨询和评估我们的律师团队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评估,明确案件的法律依据和解决方案。
我们将为当事人解答相关法律问题,阐明法律条文的解释,并就当事人在案件中的权利义务进行评估和指导。
代理诉讼和调解我们将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和调解工作,包括起诉、答辩、调解和和解等程序。
我们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并在法庭上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代理服务。
同时,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将积极促进各方当事人的协商和解,达成公正和谐的解决方案。
财产保全和执行在继承遗产纠纷案件中,财产保全和执行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我们将依据法律规定,代理当事人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工作。
我们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得到保护,并促使判决或调解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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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服务我们深知继承遗产纠纷案件的敏感性和复杂性,因此我们将以高效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服务水平,为当事人提供及时的代理服务。
我们将合理安排时间和进度,确保案件能够得到迅速、公正解决。
保密性我们将始终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遗产继承纠纷被告代理词.doc

遗产继承纠纷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的接受被告王桂兰、谢鹏的委托,指派王冰光律师担任被告王桂兰、谢鹏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代理人通过听取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相关必要的调查,结合庭审中的证人证言以及原告和被告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双方的质证结果,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苏庆兰并没有放弃对谢仁盈遗产的继承权。
1、谢仁盈去世后,作为妻子的苏庆兰享有本案诉争房产二分之一的产权,并依法享有对其丈夫谢仁盈遗产(诉争房产二分之一的产权)的继承权;2、根据郑州市二七公证处出具的(2004)郑二证民字第60号公证书显示,苏庆兰曾放弃了对丈夫谢仁盈的遗产(本案诉争房产)的继承权。
但是,根据郑州市二七公证处出具的(2011)郑二证复字第01号公证复查决定书显示,该(2004)郑二证民字第60号公证书已经被撤销,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这就意味着苏庆兰曾经的放弃遗产继承权的行为也已经失去了法律依据,该放弃继承行为已经无效。
二、谢荣应该享有对谢仁盈遗产的继承权。
1、苏庆兰夫妇一直公开承认谢荣是其儿子。
(1)根据苏庆兰于2004年2月3日在郑州市二七公证处所做的谈话笔录显示,苏庆兰承认谢荣是她们夫妇的儿子。
该上述谈话笔录业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在(2011)二七行初字第423号行政判决书中作为谢华提供的有效证据予以认定;(2)根据2004年2月3日苏庆兰与谢荣签定的赠与合同显示,苏庆兰“自愿将该房产(诉争房产二分之一产权)赠与给我的儿子谢荣所有”,谢荣“接受母亲赠与的上述房产”,且该《赠与合同》有郑州市二七公证处出具的(2004)郑二证民字第61号公证书证明。
可见,苏庆兰、谢荣二人在世时,一直以母子相称;(3)根据郑州市二七公证处出具的(2004)郑二证民字第60号公证书显示,苏庆兰承认谢荣为其与丈夫谢仁盈的儿子。
虽然该上述公证书已经被郑州市二七公证处出具的(2011)郑二证复字第01号公证复查决定书撤销,但该公证复查决定书并没有否认谢荣是苏庆兰儿子这一事实;2、由郑州市二七公证处出具的“(2011)郑二证复字第01号公证复查决定书”并没有否认谢荣是苏庆兰儿子这一事实,只是确认了(2004)郑二证民字第60号公证书中遗漏了继承人谢华,苏庆兰、谢荣“隐瞒谢华系被继承人谢仁盈女儿的事实”;3、谢仁盈、苏庆兰所在小区的老邻居都知道谢荣是苏庆兰夫妇的儿子,同情谢荣夫妇的遭遇,并且都在得知谢华也系苏庆兰、谢仁盈夫妇养女后,对谢华近二十年不赡养老人的行径深为不满,愿意向法庭作证,谢鹏、王桂兰囿于实际情况,谨向法庭提交以下证人证言:(1)谢仁盈、苏庆兰生前所在小区的老邻居王琦玲出具的证人证言;(2)谢仁盈、苏庆兰生前所在小区的门卫刘子平、朱梅枝夫妇出具的证人证言。
典型遗嘱继承纠纷代理词

典型遗嘱继承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王某某委托,指派付律师、黄*军律师担任其诉讼委托代理⼈,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现依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被告王x某⽆权继承本案诉争房产1、依据被继承⼈的遗嘱,王x某⽆权参与遗产分配原告提供的王x强、张x美(被继承⼈)的遗嘱明确表⽰王x某不能参与分配本案诉争房产,即北京市东城区⼗字坡东⾥x楼x单元某x号。
被继承⼈之所以不让王x某参与遗产分配,是因为王x某已经占有了被继承⼈的⼀套房产,该房产系王x强-⽣前所在单位分配。
证⼈姚某与沈某出具的证⾔(证据5、6、9、10)和北京市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证据11)⾜以证明原告诉称属实。
2、被告王x某没有对被继承⼈尽赡养义务被继承⼈的赡养义务主要由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x娜承担,被告王x某未尽赡养义务。
原告王某某按⽉向被继承⼈⽀付赡养费,也负责被继承⼈的⽇常开销、⽣病住院、购房出资和丧葬事宜等。
从原告提供的《⽀出清单》及相关票据可以清楚的看出原告各项⽀出。
⽽被告王x某不曾向被继承⼈⽀付赡养费,也未承担被继承⼈的任何丧葬开销。
对于被告王x某提供的证明其履⾏了赡养义务的证⼈证⾔,原告认为不⾜以采信,理由如下:第⼀,证⼈并不了解王家的具体情况,认为王x某出⼊王x强住处就是在尽赡养义务,真实情况是王某某和王x娜出钱请被告王x某给王x 强做饭的,被告王x某并不是履⾏赡养义务,⽽是在接受报酬的前提下提供劳务。
第⼆,证⼈不具备基本的认知、辨别能⼒,仅具有限制民事⾏为能⼒,其不具备证⼈资格,其证⾔并不能正确反映事实情况。
3、被告王x某的其他恶劣情节第⼀,2008年9⽉17⽇,被告王x某将被继承⼈的⼀个⾻灰盒放在原告的办公室,引起原告单位办公秩序混乱,并威胁原告不得将⾻灰盒送回原处,否则其会将⾻灰盒放到原告领导办公桌上。
详见原告提交的宣武区某某培训中⼼出具的证明。
遗产继承代理词

代理词审判长、各位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的规定,我作为本案遗产继承纠纷被告崔成林的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审议并采纳。
房屋及树木均不属于遗产,原告崔成军诉讼请求不成立,其理由是:一、家庭共同财产分割在先,崔坤去世在后,崔坤未留遗产。
原告崔成军称于1994年分家,被告崔成林1992年分家。
崔坤在分家十多年后于2005年农历八月初十去世的。
按崔成军的说法:当时分到他名下的有两片树林中,三间大房、两间小房,如果崔成军说的属实,现在涉案的房屋和树木在十多年前就属于崔成军的,现在被崔成林占有房屋及树木属于侵权纠纷,而不是遗产继承纠纷。
不论是1992年分家还是1994年分家,但有一点是不争的事实,家庭共同财产在分家时一分为二,即一部分分给了崔成林,一部分分给了崔成军。
本案崔成军请求的是返还其应分得的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首先应确定崔坤生前个人的合法财产,其次崔成军什么时间分得了哪些遗产,分得的遗产被谁占有,最后才能请求占有遗产的人返还。
崔坤于2005年农历八月初十去世至今并没有分割遗产,没有分割遗产谈何返还。
二、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归崔成林,地上附着物明确标注归本人使用。
1993年5月17日崔成林对涉案房屋的宅基地进行登记,从1993年至今崔成军未提任何异议。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手段,是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依据。
崔成军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登记表明确记载地上物类别及权属:土木结构房归本人使用。
由此证明房屋及树木不是遗产。
三、农村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崔成军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登记表虽然登记有家庭人口五人字样,但只能证明宅基地上居住人口情况,因为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的,不是以个人为单位。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转载]一起遗产继承案件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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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一起遗产继承案件代理词原文地址:一起遗产继承案件代理词作者:肖文军律师[背景介绍:这是一起公益诉讼案件,原告是一个未成年人,从小被父母遗弃,被养父母收养,并经过民政部门登记,后养父母离婚,随养母在简易的临时建筑中居住,学校在养父家附近,白天在养父家吃住,养父于今年逝世,留有一处约20平方米房,本以为可以依法继承其养父财产,解决居住难的问题,但在办理房产过户时,被告出现了,以原告养父的亲女儿身份是唯一的继承人为由要求继承,并实际控制了该处住房,此前原告的邻居十多年均不知晓原告养父在三十多年前曾有过女儿之事,原告养母和邻居通过媒体找到我,我在代理本案中,本不想从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着手,从情理出发让失去亲情重新回归,但案件的发展并不如我想像的,被告代理人在答辩状中就开始纠缠原告与养父的收养关系的合法性问题,在无可争议的地方纠缠,代理人的专业素养实在不值得尊重,鉴于此,我的代理意见重新回归法律层面,这不是我愿意看到,这对于本案的矛盾解决并没有太大的好处。
我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促成本案的调解,但这种努力显然是徒劳无功。
对方代理人显然很愿意将本案变成了一起赤裸裸的财产纠纷,没有任何亲情。
案件的发展的确如此,如此冷冰,让人心寒。
原告悲惨的身世与际遇未能打动被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亲情荡然无存,但愿我的当事人能拿到一份好的判决。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受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前,我查阅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与****是否为同一人,目前没有证据证明。
刚才在法庭上,被告提供了*****派出所的证明与调查笔录,该证明是基于调查笔录所作出的,该调查笔录是民警****一人同时与六名证人作出的一份调查笔录,该调查笔录取证的方式不具合法,形式上不具合法,记载内容为六人同时作出的,没有体现出六人的真实陈述,不具有真实性,因此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不具合法性与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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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继承代理词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接受茅x的委托,指派曲延波律师作为其与茅xx等继承纠纷案第一审诉讼代理人。
开庭前,本律师查阅了相关材料,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刚才又参加了庭审。
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争议房屋应为原告所有。
具体理由如下: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遗嘱》证明被继承人把房屋给予原告的事实。
(一)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遗嘱》合法有效,该遗嘱体现以下内容:首先、被继承人与原告一家一直长期共同生活,原告的父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其次、该《遗嘱》第二段“今后我们俩如果有一人过世,你们儿女要照顾好另一人,不要分家产,我们俩都过世后,大房子留给xx,小房子留给xx。
”这句话表明被继承人的意思是以照顾好在世的老人为目的,财产处分是以照顾好老人为条件的。
再次、该遗嘱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因此,该争议房屋应当依法判归原告所有。
(二)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调查笔录以及刚才出庭的两位见证人证实《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争议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虽然被继承人赵xx当时已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继承人茅xx代赵xx处分财产依然是合法有效的。
理由如下:通过庭审可以得知,被继承人赵xx当时确实已经出现老年痴呆的状况,生活不能自理,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第八条明确了包括痴呆症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茅xx做为赵xx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监护人且其它成年子女也未与其发生过争议。
被继承人茅xx作为赵xx的法定监护人看到自己的儿子茅xx这
么多年一直尽心尽力的照顾老两口,为了让儿子能更好的照顾在世的一方,也为了对茅xx一家多年来的付出有个安排,避免两位老人百年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维护一直以来整个大家庭的和睦关系,所以立下了此遗嘱。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被继承人茅xx处分属于赵xx的财产,就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为的行为。
具体如下:首先,出庭的两位见证人既使被继承人茅xx的同事,也是同一幢楼上的邻居,刚才两位出庭的证人也证明赵xx在未生病之前,曾经表示过把财产留给原告一家的意思。
从证人的证言可以看出,被继承人处分赵xx的财产不违背赵xx的真实意思,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刚才的两位见证人也证明当时之所以茅xx立下遗嘱,主要是为了让原告之父茅xx更好的照顾两人,尤其是患病多年,生活不能自理,已经连人都不认识的赵xx。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电视上经常看到一个社会现状:子女虽然多,但老人却无人赡养的状况,更何况,赵xx病到已经没任何意识能力,“久病床前无孝子”这句古话,每个人都记忆犹新,监护人茅xx处分赵xx财产的目的就是希望赵xx在世时能被好好地照顾,过一个幸福的晚年生活,这难道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其财产吗?更何况,监护人茅xx处分的其财产,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属于遗产,监护人代替被监护人处分,实现处分时,被监护人主体已经不复存在,怎么还可能产生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呢。
综上,监护人茅xx代被监护人赵xx处分房产是为了让与他们共同居住的原告更好的照顾他们。
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原告茅x已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被告之一茅xx明确表示接受遗嘱中的房产。
茅xx 也是本案的被告,与原告茅x有着根本的利益冲突。
按《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二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但其没有规定向谁做明确表示以什么样的方式做出。
在法无
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实践中以采取从宽原则为宜,即只要有证据证明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确有接受遗赠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而不论意思表示之相对人是否是继承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防止因法律规定的模糊导致行使权利的不畅.另一方面,若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受遗赠人必须以全体法定继承人或特定人为意思表示,对受遗赠人要求过于苛刻,而且可能会导致受遗赠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权益.再次,体现了对遗赠人和受遗赠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尤其是遗赠人的意愿,不应当被轻易变更,这也是对其最起码的尊重.受遗赠人在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且知道他可以依照遗嘱获得遗赠财产时起的两个月以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不论是口头、书面的接受表示还是通过实际接收遗赠财产所作的表示,就应承认其有接受遗赠的权利。
被告茅xx与两位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生活并对其照顾,被继承人茅xx把遗嘱交其保存并以口头及行为意思表示的方式确定其为遗嘱执行人,被告茅xx有权选择合适的时机来对遗嘱内容进行公布、处分,符合我国传统的善良风俗习惯。
毕竟母亲刚刚过世,直接拿出来公布,的确是太没有人情味了,我们认为茅xx的做法是合情合理的。
退一步讲,被继承人茅xx对自己的财产所作的处分是合法有效的;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的规定,原告有权利取得该房屋。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诉求!什么时间知道遗嘱的?第二对方有无进行录音,茅xx如何陈述。
向证人发问的问题:您与茅xx、赵xx是否认识?什么关系?认识;与茅是同事,又是邻居,住同一楼栋上下楼,经常在一块交流。
茅xx、赵xx给您们提起过关于财产分配的事吗?什么时间?怎么说的?提起过。
提起过多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时候茅xx、赵xx身体都很好,大家在一块聊家常的时候就提起过;当时茅xx、赵xx都说把房子都留给xx一家,这样让他们以后养老照顾起来就放心。
当时茅xx的孩子多,这样分配是为了避免产生争议,还是很有先见之明的。
谁与茅xx他们共同居住?:xx一家;平常主要由谁来照顾?:xx一家;其他子女呢?
偶来也来,但不常见他们;茅xx让您做见证人时有无说过什么话?xx长期照顾我们,以后也指望xx养老送终,所以把房产留给xx一家。
茅xx他们有无立遗嘱?(向其出示遗嘱原件):有,就是这份遗嘱,上面有我的签字。
这句话“以上是茅xx及其老伴的正式意见”是谁写的?我写的。
茅xx、赵xx身体怎么样?茅xx身体很好;赵xx生病已经十多年了,属于老年痴呆,后来都已经不认识人了,生活也不能自理,完全靠xx来照顾。
立遗嘱时,赵xx的状况?:已经不认识人了,没有生活自理能力。
问茅xx:1、茅x 现住址在哪里?从何时离开户籍地?做什么工作?常住地是哪里?一般多长时间的回来一次?在家呆几天?茅xx立遗嘱时,茅x是否在现场?:不在;您是否在现场?茅x何时知道的?:确切的时间是起诉前几天见到遗嘱知道的。
具体日期:记不清了。
为什么那时才告诉他?因我没有住处,本来想兄妹好好协商,按照父母意愿不伤和气直接把房子给了我就行了,可我们一直协商不成,我决定做法律途径时告诉了茅x;当时怎么告诉的:电话。
他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