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价格监督检查管辖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公布本部门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公布本部门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公布本部门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9号)有关工作要求,经市局领导同意,现将本部门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继续抓好贯彻实施,并及时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附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1年12月23日附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工商办发〔2008〕84号)2.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支持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工商发〔2012〕4号)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规范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注册登记的意见(渝工商发〔2013〕3号)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渝工商发〔2014〕18号)5.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工商发〔2016〕17号)6.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18〕3号)7.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支持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渝工商发〔2018〕5号)8.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的通告(渝市监通告〔2019〕3号)9.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简化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投资者办理企业注册登记身份证明手续的通知(渝市监发〔2019〕74号)10.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办企业“一网、一窗、一次、一日”全流程办结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市监发〔2019〕98号)11.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推广企业登记无纸全程电子化工作的通告(渝市监通告〔2020〕9号)12.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试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市监发〔2020〕119号)1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市监发〔2021〕4号)1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渝市监发〔2021〕53号)15.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渝市监发〔2021〕73号)16.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工商发〔2018〕20号)17.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示营业执照各类许可证和检验标志的通告(渝市监通告〔2019〕4号)18.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市监发〔2019〕53号)19.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示营业执照、各类许可证和检验标志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市监发〔2019〕72号)20.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市监发〔2019〕96号)21.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渝市监发〔2020〕17号)22.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市监发〔2020〕26号)2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市监发〔2020〕47号)2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市监发〔2021〕55号)25.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渝市监发〔2021〕114号)26.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网络社区团购合规经营指南》的通知(渝市监发〔2021〕51号)27.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质监技术优势助推全市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渝质监发〔2017〕1号)28.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渝质监发〔2012〕12号)29.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专家管理办法(渝质监发〔2015〕111号)30.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质监发〔2015〕112号)31.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渝质监发〔2015〕113号)32.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格式合同备案公示办法》的通知(渝市监发〔2021〕12号)3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经济合同专用章的通知》的通知(渝市监发〔2021〕61号)3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行为规范》的通知(渝市监发〔2021〕92号)35.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渝市监发〔2019〕35号)36.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市监发〔2020〕59号)37.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及校准规范制修订工作办理程序》的通知(渝市监发〔2020〕23号)38.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市监发〔2020〕120号)39.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质监发〔2015〕102号)40.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渝质监发〔2015〕103号)41.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质监发〔2015〕104号)42.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通知(渝质监发〔2015〕115号)4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渝质监发〔2015〕117号)4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渝质监发〔2015〕150号)45.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渝质监发〔2016〕22号)46.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行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渝质监发〔2016〕23号)47.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市监发〔2020〕84号)48.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要求的通知(渝市监发〔2021〕67号)49.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食药监餐饮〔2016〕8号)50.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食药监〔2017〕20号)51.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食药监〔2017〕23号)52.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市监发〔2019〕86号)5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市监发〔2020〕3号)5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市监发〔2020〕13号)55.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学校及幼儿园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的通知(渝市监发〔2021〕14号)56.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市监发〔2021〕25号)57.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冷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市监发〔2021〕26号)58.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社会组织管理的通知(渝市监发〔2021〕107号)59.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活动负面清单的通知(渝市监发〔2020〕34号)60.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广告发布规范》的通知(渝市监发〔2021〕3号)61.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商标保护部分)(渝工商发〔2018〕2号)62.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分)(渝工商发〔2018〕3号)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略)——结束——。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201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7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17号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鉴证行为,保障价格鉴证的客观公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委托单位)的委托,对涉案财物或者标的进行价格鉴定,以及对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涉及的价格事项进行价格认证或者认定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价格鉴证机构,是指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从事价格鉴证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价格鉴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价格鉴证机构具体从事价格鉴证活动。
第五条价格鉴证活动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效率的原则。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依法独立进行价格鉴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第六条县级以上每个行政区域内只设立一个价格鉴证机构。
第七条市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下列价格鉴证业务:(一)市级单位委托的价格鉴证;(二)疑难、重大的价格鉴证;(三)复核裁定;(四)国家价格鉴证机构指定的价格鉴证。
区县(自治县)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本区县(自治县)单位委托的价格鉴证。
区县(自治县)价格鉴证机构认为区县(自治县)单位委托的价格鉴证疑难、重大,无法办理的,应当告知委托单位委托市价格鉴证机构办理。
市外委托单位委托本市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价格鉴证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价格鉴证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技术规范,保障价格鉴证结论的客观、公正、及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5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修订后的《重庆市定价目录》已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规〔2018〕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16日重庆市定价目录序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 1 输配电市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市价格主管部门 2 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油气管道运输市内管道运输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管道燃气中心城区城市公共管网(含延伸部分)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中心城区乡镇公共管网及中心城区外公共管网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车用压缩天然气中心城区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公共汽车、巡游出租车车用压缩天然气中心城区外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3 供水水利工程供水跨区县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区县内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来水中心城区城市公共管网(含延伸部分)自来水销售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中心城区乡镇公共管网及中心城区外公共管网自来水销售价格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4 交通运输道路客运道路客运(不含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燃油(气)附加费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由三家及以上经营者共同经营线路、与高铁动车组线路平行线路等竞争充分的道路客运除外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汽车客运站汽车客运站车辆、旅客服务收费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定价范围包括客运代理费、发班费,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费,旅客站务费、客票退票费。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7.09.20•【字号】渝价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渝价规〔2017〕5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市级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按照《重庆市定价目录》(渝价〔2015〕270号)对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价格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渝价〔2012〕425号)同时废止。
说明: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
制定本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2.纳入本目录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建立联动机制,应当组织定价听证。
联动机制建立后,价格调整按联动机制的规定实施。
3.市价格主管部门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组织部分在我市范围内执行的中央定价项目的定价听证。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受市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可组织在我市局部地区执行政府定价项目的定价听证。
4.本目录不包括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需要听证的项目。
5.本目录所称主城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
2017年9月20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1•【字号】渝价[2006]610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6]61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渝文审[2006]2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1月1日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价格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市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市)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
第五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6.30•【字号】•【施行日期】200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价格监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发布,将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切实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对《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新颁布的《规定》,是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新形势制定的,是加强政府价格宏观调控,转变政府价格部门职能,进一步规范价格监测行为,提高价格监测工作科学性、有效性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新《规定》与过去规定相比,对价格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作定位更明确,法律效力更高,内容更符合新情况。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逐条加以理解,提高对《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努力将价格监测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健全价格监测部门,做好配套制度的建设工作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要求,健全价格监测部门,明确价格监测工作职责,配备相应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
同时,要积极做好价格监测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工作,结合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报送制度考核评比办法,建章建制,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奖惩分明。
三、不断提高价格监测质量,逐步完善监测手段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新《规定》的实施,认真检查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开展价格监测质量年活动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审核监督,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不断提高分析预测水平,为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决策提供更好的服务。
要加强价格监测信息采集、处理、传输的设备和网络技术建设,不断完善价格监测手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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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11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重庆市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权责统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一)对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进行书面核查;(二)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等进行实地检查;(三)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四)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也可以根据管理信息回馈、公民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等情形,启动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价格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区县价格协会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价格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区县价格协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价格协会•【公布日期】2010.01.21•【字号】渝价[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价格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区县价格协会工作的意见(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渝价〔2010〕19号)各区县发改委、价格协会:近年来,全市各级价格协会在各级价格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履行协会工作职能,在价格决策咨询、重点课题研究、价格政策宣传、价格公共服务和价格诚信培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圆满完成价格工作任务、促进重庆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随着形势和区县机构的发展变化,价格工作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新挑战、新困难、新问题,给价格协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增强价格协会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进一步提高区县价格协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适应形势和区县机构的发展变化对协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区县价格协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促进区县价格协会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区县价格协会处于价格工作的第一线,直接面对企业和消费者,协会工作的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
在新的形势下,区县价格协会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中心任务,全面履行价格协会的只能,切实提升协会工作的水平,增强协会工作的成效,为价格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做出更大的贡献。
针对当前区县价格协会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协会组织建设,没有成立价格协会的区县要抓紧成立价格协会。
已经成立价格协会的,要进一完善协会工作的制度规定,加强策划组织,明确目标责任,促进区县价格协会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协会工作的生机与活力。
要针对形势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完善协会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协会工作及时进行总结部署,努力增强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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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价格监督检查管辖实施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渝价[2001]40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1.06.06
【实施日期】2001.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价格监督检查管辖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价〔2001〕40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为规范价格监督检查行为,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价格监督检查管辖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六日
重庆市价格监督检查管辖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监督检查行为,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价格监督检查实行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本条所称的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发生在各自辖区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限和分工。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限和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