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庆物价局

合集下载

778号文件《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778号文件《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三、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物管企业将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主城九区报市物价局,其于区县、市报当地物价局)。

四、物业在未达到申报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在审批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实行专款专用,按栋建帐,不得挪着它用,并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六、由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如楼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电梯间照明、院墙路灯、小区路灯、草坪灯、小区水景、二次供水泵、自备发电机油料)的用水、用电费用未进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应按户据实分摊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缴纳。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沙坪坝区融信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沙坪坝区融信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沙坪坝区融信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11.13•【字号】渝价[2000]723号•【施行日期】2000.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沙坪坝区融信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723号)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

根据你司申报融信大厦商场、写字间有中央监控消防报警系统、闭路监控防盗系统;有中央空调、双回路电源、二次加压供水、优质电梯、每层楼均有公用卫生间,卫生间设盥洗盆、烘手机;商场有扶梯10台及观光梯2台;住宅有楼宇对讲防盗系统,住宅消防报警系统与大厦中央监控报警系统联网、优质电梯;大厦有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有儿童及老年人活动的场所和休闲设施并配置有绿色植物。

达到上述条件后,融信大厦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符合普通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一级收费标准,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基本符合普通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一级标准,商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符合普通商场物业管理服务一级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标准:(一) 公共服务费(建筑面积):1、住宅:住宅户型建筑面积:平方米收费标准:元/户(套)·月101―12068.00166―260102.002、写字间:4.20元/平方米·月;3、商场:3.50元/平方米·月;4、门面:1.80元/平方米·月。

上述收费标准,在申报的设备设施条件未完善前,根据完善程度相应下浮。

(二)住宅改为经营用房和办公用房的物管服务收费分别按住宅收费标准的300%和200%收取。

(三)高层住宅电梯费:可实行月票和次票,也可以按月票票价和乘坐电梯户均人数计算收取月票票价(张)=10元(3层)+0.30元×(N-3),N为楼层数。

渝价【2004】778号文[1]

渝价【2004】778号文[1]

渝价【2004】778号文[1]渝价[2004]778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附表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渝价[2004]778号渝价[2004]778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附表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02-23-16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三、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版)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版)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版)2015 年3 月9 日渝府办发〔2015〕3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巳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2 ——3 —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五)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六)其他公共性物业服务。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A)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

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万州、黔江开发区,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计委)、房管局(处、所):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修订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广泛征求了意见,召开听证会进行了论证,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贯彻执行。

对贯彻执行中的有关事宜通知于后:一、本《实施办法》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原我市其它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二、万州、黔江开发区及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将本实施办法贯彻到本行政辖区内的各物业管理企业,并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办理有关收费手续。

三、本实施办法贯彻执行15日后,仍不到物价部门申报登记,办理有关收费手续的,由物价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本实施办法贯彻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各级物价部门及时报告重庆市物价局,由重庆市物价局统一作出解释。

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房屋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和房屋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镇住宅小区、公寓、别墅、商住楼、写字楼、商场、厂房以及住宅小区内停车楼、场(库)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5年)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5年)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5年)------------------------------------------作者------------------------------------------日期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和服务的等级标准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按照《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的住宅以及配套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前款规定之外以及住宅改变用途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按收费等级标准收费。

主城区范围内的收费等级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主城区以外的收费等级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九条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等级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庆物价局

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庆物价局

附件《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15年3月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办法》),2015年3月23日,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68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积极稳妥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5月《办法》在涪陵区、江北区、永川区、奉节县试点实施;2016年9月《办法》试点范围扩大至主城区;2017年5月《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和企业正确理解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一、《办法》出台和实施的相关背景(一)《办法》出台的背景物业服务关系民生,涉及千家万户。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覆盖率逐年提升,物业管理的类型涵盖了住宅、商场、酒店宾馆、写字楼、医院、学校、工厂、展览馆、市政道路等多种形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推进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改革,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进行了修订,拟定了《办法》上报市政府,并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办法》实施的背景《办法》是对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机制的改革,包括服务等级量化评定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等内容都在原政策基础上作了较大调整。

实施《办法》可发挥服务等级标准和政府指导价引导作用,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但由于《办法》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物业小区各类矛盾较多,通过试点可及时总结新的机制取得的成效,并研究解决《办法》执行中可能存在的共性问题,为全市稳妥实施《办法》奠定基础。

因此,经市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市物价局出台《实施方案》和《试点方案》,按照先行试点、分批实施的原则推进《办法》的实施工作。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版)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版)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版)2015 年3 月9 日渝府办发〔2015〕3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1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2 ——3 ——4 ——5 —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五)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六)其他公共性物业服务。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A)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2015年3月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办法》),2015年3月23日,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68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积极稳妥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5月《办法》在涪陵区、江北区、永川区、奉节县试点实施;2016年9月《办法》试点范围扩大至主城区;2017年5月《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和企业正确理解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和实施的相关背景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物业服务关系民生,涉及千家万户。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覆盖率逐年提升,物业管理的类型涵盖了住宅、商场、酒店宾馆、写字楼、医院、学校、工厂、展览馆、市政道路等多种形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推进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改革,
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进行了修订,拟定了《办法》上报市政府,并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办法》实施的背景
《办法》是对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机制的改革,包括服务等级量化评定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等内容都在原政策基础上作了较大调整。

实施《办法》可发挥服务等级标准和政府指导价引导作用,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但由于《办法》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物业小区各类矛盾较多,通过试点可及时总结新的机制取得的成效,并研究解决《办法》执行中可能存在的共性问题,为全市稳妥实施《办法》奠定基础。

因此,经市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市物价局出台《实施方案》和《试点方案》,按照先行试点、分批实施的原则推进《办法》的实施工作。

二、《办法》实施时间和范围
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5月1日起,《办法》在涪陵区、江北区、永川区、奉节县试点实施;2016年9月1日起,《办法》试点范围扩大至主城区;2017年5月1日起,《办法》全市范围内实施。

三、新旧政策衔接
《办法》实施时,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
到期的,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按原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公摊水电费和空置房物业费等收取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

《办法》实施后,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按照《办法》和《通知》执行。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形式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服务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提供服务的住宅及配套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各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包括:1.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3.超过《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二)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形成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于物业销售前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直接通过市场竞争合同约定。

(三)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管理权限
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公布;主城区以外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四)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等级
根据服务管理、人员配置、维修维护、秩序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不同内容和标准,建立了以服务为主的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评定体系,服务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一、二、三、四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与服务等级相对应。

(五)物业服务收费的计费单位、计费时间和缴费主体物业服务费除停车位以车位为计费单位外,其他均以建筑面积为计费单位。

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物业交付前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交付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物业装修期间收费
装修期间,除装修保证金、建筑垃圾清运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与装修有关的其他费用,如装修管理费、装修工人出入证费、货运电梯费、一次性修复费等。

(七)车位物业服务费
车位物业服务费应由车位产权人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

租赁停车位的车主向停车场经营者交纳了车位租金后,不再交纳车位物业服务费。

(八)物业服务收费监管
1.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
在《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拟定物业服务方案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物业服务等级,在相应等级的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进行招标。

超过《等级标准》且达到《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服务标准》要求拟定物业服务方案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超标准的服务内容,并将物业服务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未达到超标准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进行招标。

主城区超过四级的报市国土房管局,主城区以外的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2.合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当事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一费制”,《办法》实施后,物业服务合同不再另行约定电梯费和公摊水电费。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销售时公示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买受人在购房时要了解规约和合同中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在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予以书面承诺,并受其约束。

3.信息报送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十五日内填制《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基本情况表》报价格主管部门。

主城区住宅项目前期物业服务超过四级的报市物价局,主城区以外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4.明码标价和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在物业服务收费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收费信息。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的监管,对违反物业服务有关规定行为及时查处。

价格主管部门要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九)主城区范围
主城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

五、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成本调查和测算情况,综合论证会和风险评估会意见,参考部分城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应《服务标准》,制定了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
例如:开发建设单位拟选取物业服务企业对某高层住宅小区实施三级前期物业服务,中标价格即合同价格范围应为,住宅在4万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1.6×110%=1.76元/平方米.月,4万平方(含)米以下的不超过1.6×115%=1.84元/平方米.月。

(二)主城区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主城区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六、业主维权途径
(一)法律途径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其它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途径
1、价格举报投诉
对不按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公众可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58。

2、服务举报投诉
对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等问题,公众可向各级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市国土房管局举报电话6365115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