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价〔2011〕164号 11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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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扶持政策汇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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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的通知(渝经信发〔2016〕72号)
关于印发降低工业企业用电成本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经信电力〔2015〕6号)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渝价〔2015〕321号)
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中小微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孵化板有关政策的通知(渝中小企〔2016〕83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14〕1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4〕359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中小企〔2015〕8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15〕9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15〕133号)
关于公布《重庆市政府定价的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渝价〔2016〕133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渝质检发〔2015〕108号)
降低生产要素成本扶持政策
关于降低电气价格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22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67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有关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中小企〔2016〕26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楼宇产业园租金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中小企〔2016〕81号)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计委关于重庆市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02]711号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计委关于重庆市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02]711号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计委关于重庆市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计委关于重庆市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02]711号二00二年十二月六日)重庆市电力公司、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为了适当解决重庆市电力公司第一期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还本付息资金缺口、农村电网维护费用以及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等问题,国家计委对重庆市电力公司销售电价作了调整,现将《国家计委关于重庆市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6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重庆市电网销售价格表》(附件一)中已含原开征的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和新开征的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二、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和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均不参加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

三、此次电价调整,已解决了农村电网维护费问题,在具体执行中,供电企业对农村低压用户无论是否进行网改,都必须实行管理到户、服务到户,按户表计量收取电费。

四、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精神,实现城乡同价后,原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仍在财务上单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五、《重庆市电网销售价格表》(附件一)中的化肥用电价格,已根据国家计委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规定,免征农网还贷资金(即原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2分,因此,对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仍按表列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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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调整电价请示范文_申请资金的请示范文》摘要:、居民生活用电居民生活用电电价不作调整执行电价05元千瓦,、工业用电工业用电执行两部制电价电电价由原005元千瓦(不浮动)调整05元千瓦(基准电价0395元千瓦执行丰枯、峰谷浮动),其单列高耗能用电电价由原06元千瓦调整07元千瓦(高耗能用电仅限丰水期6、7、8、9、0月用电)电价调整是要提出申请那么知道该如何写吗?下编收集了关申请调整电价请示欢迎!申请调整电价请示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发展改革委员会关调整重庆市电电价通知》(渝价[009]08)精神008年7月及以投产水电机组应按分档上电价标准执行我协会会员单位重庆市万州区速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0是008年7及以投产现向贵委请示要按渝价[009]08件规定对这0水电上电价现有上电价基础上再上调00元k以上请示当否?请批复附万州区008年7月及以投产水电基情况表重庆市万州区水电协会二〇〇年六月八日申请调整电价请示二宁都县供电有限公司布镇位宁都县西北部距县城63公里总面积557平方公里辖9行政村居委会总人口7人镇政府现有干部职工70人我镇原有干部职工办公生活住房始建上世纪70年代是全县干部职工办公生活住房条件较差乡镇改善干部职工办公住房条件和营造良群众办事环境我镇03年3月份开始动工新建干部职工办公住房楼 0年月份竣工并投入使用我镇现有干部职工办公住房楼设计六层建筑面积000平方米其楼便民厅其余五层干部职工住房由我镇距县城较远且地干部较多因有较多干部职工属居住用电量较鉴我镇是边远山区乡镇且财力困难确保干部职工办公住房楼正常用电现恳请贵公司调整我镇干部职工住房楼用电电价特请示!布镇人民政府0年3月0日申请调整电价请示三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国发展改革委关调整华电电价通知通知》(川发改价格〔0〕666)和《发国发展改革委关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通知通知》(川发改价格〔03〕673)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拟对我县电力销售电价进行调整根据国、省、州物价主管部门件要次我县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按居民生活用电、工业用电、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四用电类别设置应将商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合并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鉴合并各类用电电价差较不宜次性合并五年逐步将商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非普工业用电合并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统电价、居民生活用电居民生活用电电价不作调整执行电价05元千瓦其单列农村台区居民生活用电执行电价0元千瓦、工业用电工业用电执行两部制电价电电价由原005元千瓦(不浮动)调整05元千瓦(基准电价0395元千瓦执行丰枯、峰谷浮动)基电价不作调整执行变压器容量基电价8元千伏安月量基电价元千瓦月其单列高耗能用电电价由原06元千瓦调整07元千瓦(高耗能用电仅限丰水期6、7、8、9、0月用电)3、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不作调整其单列商业用电电价不作调整执行电价0705元千瓦;非居民照明用电电价不作调整执行电价0505元千瓦;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电价不作调整执行电价0555元千瓦、农业生产用电农业生产用电执行电价0555元千瓦其单列农业排灌用电电价不作调整执行电价09元千瓦以上销售电价除农业排灌用电外含农还贷基金00元千瓦妥否请批示宁南县发展和改革局0年6月6日看了申请调整电价请示还看了电价调整批复格式光伏电申请电价补贴流程及所条件307年新电力价格批复件政府公通知格式5供用电合。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部分药品差比价政策和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部分药品差比价政策和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部分药品差比价政策和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7.22•【字号】渝价[2009]247号•【施行日期】2009.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部分药品差比价政策和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渝价〔2009〕247号)各区、县物价局(发改委)、市级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大型企事业职工医院、各药品经销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差比价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7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12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一、沈阳三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10000IU重组人促红素,与重组人促红素其他规格不执行差比价。

二、瑞士雪兰诺公司生产的规格为8mg(24IU,冻干粉)的注射用重组人生长激素,与该公司生产的其他规格不执行差比价。

三、我局渝价[2007]114号文件附表二中强力枇杷露(无糖型)与同品种的有糖型暂不参照其他剂型中无糖和有糖的比价关系执行。

四、取消我局渝价[2007]114号文件附表一中公布的降脂灵颗粒价格,该药品与降脂灵片剂暂不执行差比价,其临时价格由我局核定。

五、取消我局渝价[2007]114号文件附表一中公布的甜梦口服液价格,该药品与甜梦胶囊暂不执行差比价,其临时价格由我局核定。

六、美国惠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西罗莫司片剂不与该公司生产的口服液执行差比价,暂按沪发改价商(2008)002号文核定的价格执行。

七、各企业生产的前列地尔注射液(脂微球载体)价格,均按我局渝价[2007]34号文件附表一中的前列地尔注射液(脂微球载体)价格执行,取消备注栏中标准号。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渝价[2014]255号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渝价[2014]255号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渝价〔2014〕255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江电力有限公司,市主力燃煤电厂:为进一步疏导燃煤发电企业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矛盾,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调整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908号)有关规定,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降低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将重庆市境内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下调0.68分钱,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063元。

二、上述降价空间主要用于疏导脱硝、除尘环保电价矛盾。

对脱硝、除尘排放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分别支付脱硝、除尘电价每千瓦时1分钱和0.2分钱。

三、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价标准,按我市燃煤发电企业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4383元执行。

四、执行时间以上电价调整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五、有关要求(一)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煤炭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共同营造煤电行业良好的经营环境,将发电用煤价格维持在合理区间,防止过度下跌,促进煤电行业协调发展。

(二)各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贯彻执行上述调价措施。

发电企业应按规定运行环保设施,做到达标排放,接受社会监督。

电网企业应及时支付环保电费,不得拖欠发电企业环保电费资金。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渝价[2014]130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14〕130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现阶段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问题(一)2014年6月1日起,新增加以下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用户类别: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我市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用户电价。

(二)上述类别凡是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用户向供电企业申请,经供电部门现场核实后于次月抄见电量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合表价格。

尚不具备计量条件的用户,及时进行附表剥离改造,具备条件后,向供电企业申请。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问题(一)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自2014年6月1日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适用范围执行。

(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由用户向供电企业申请,经供电企业现场核实后于次月抄见电量起执行。

(三)我市现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目录电价表中所列小类“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仍然保留,暂不并类。

三、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用电用户仍按照现行目录电价执行。

电价并类工作,在今后国家调整销售电价中按国家要求逐步推进。

四、有关要求(一)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督促当地供电企业严格执行相关电价政策,调查研究销售电价结构调整对各类用户的影响,及时提出建议意见。

【2011】257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收费

【2011】257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收费

【2011】257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收费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渝价【2011】257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为贯彻国家发展改⾰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精神,促进注册会计师⾏业健康发展,经过反复研究,多⽅协商,于2011年7⽉14⽇联合印发了《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贯彻〈国家发展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11】257号),公布了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新的收费标准将于8⽉1⽇正式实施。

与之前的收费标准相⽐,新标准主要特点有:⼀、新收费标准与重庆市经济发展⽔平相适应,能够更加真实、准确地体现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的劳动价值、执业风险与合理报酬;⼆、将会计师事务所执⾏的各项业务按鉴证类和⾮鉴证类重新分类,对鉴证类业务制定政府指导收费标准,对⾮鉴证类业务收费放开;三、将计费⽅式调整为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式,并规定了如按计时收费,应以有效⼯作时间为计时标准;四、计费基础由单⼀的资产总额计费调整为按资产和收⼊平均计费,有利于解决被审计对象规模与业务复杂程度之间可能不匹配的问题;五、明确了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标准为基准费率,上下浮动幅度为20%。

重庆市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出台,将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服务收费不能真正体现注册会计师价值,劳动报酬⽔平偏低的局⾯。

对规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的合法权益,吸引和留住⼈才,促进本地区注册会计师⾏业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新收费标准得到确实有效的执⾏。

附件: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计件收费标准说明:1、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法:例如:某企业报表审计,其资产总额3000万元,收⼊总额4000万元,收费⾦额计算如下:计费基数为(3000+4000)万元÷2=3500万元;收费⾦额为0.3万元+(500-100)万元×0.25%+(1000-500)万元×0.15%+(3500-1000)万元×0.05%=3.3万元;2、本表基准费率上下浮动不得超过20%;3、证券期货业务不适⽤本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渝价[1998]614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渝价[1998]614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试⾏)渝价[1998]614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试⾏)渝价[1998]614号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治县、市)物价局,市⾼新技术开发区物价办,重庆市电⼒公司,市⽔电局: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业不正之风的要求,治理乱收费现象,规范供电企业的收费⾏为,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六部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乱加价乱收费⾏为的通知》及原电⼒⼯业部《关于印发“供电企业收费项⽬管理的暂⾏规定”的通知》(电安⽣[1994]381号)⽂件精神(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除外),结合我市供电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现予颁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本办法适⽤于重庆市辖区内所有从事电⼒供应的企业(含国家电⽹和地⽅电⽹)。

⼆、鉴于收费标准与各地的物价⽔平、劳动⽣产率有关,因此,本办法所定的收费标准为重庆市国家电⽹供电企业收费标准,各地⽅电⽹的收费标准可由当地物价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标准并报市局备案。

三、电⼒企业收费项⽬和收费标准管理权限在省级及其以上有权部门。

今后凡与电⼒有关的收费项⽬,国家已规定有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执⾏;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由我局制定统⼀收费标准。

国家⽴有收费项⽬尚⽆收费标准的,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供电部门提出⽅案,报我局批准后执⾏。

四、为了维护⼴⼤⽤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市物价检查所和各区县(⾃治县、市)物价检查所要加强对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管理权限擅⽴名⽬或超范围、超标准向⽤户收费的,按《价格法》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标准⼀、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端正⾏业作风的要求,规范供电企业的收费⾏为,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电⼒部电安⽣[1994]581号⽂印发《供电企业收费项⽬管理的暂⾏规定》的收费项⽬,结合近年来我市电⼒系统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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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贯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渝价〔2011〕1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重庆市电力公司,市能投集团,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市主力燃煤电厂,重庆中电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
为适当缓解火力发电企业经营困难,补偿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积极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国家发改委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1101号)精神,提出我市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重庆市境内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28分钱。

其中,利用取消高耗能优惠电价等因素提高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4分钱,通过销售电价调整相应提高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88分钱。

(二)重庆市境内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911元;安装脱硫设施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的机组,经市物价局确认后,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2.0分钱。

我市新投产燃煤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三)重庆同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1#机组按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二、合理解决老机组电价遗留问题
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4#机组上网电价统一按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重庆中电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按同类型水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三、提高三峡电站上网电价
三峡地下电站投产后,三峡电站送重庆电网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9分钱,落地电价相应调整。

四、相应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一)除利用取消高耗能优惠电价等因素提高上网电价外,其余调价影响通过相应调整电网销售电价予以疏导,重庆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53分钱。

其中,居民、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暂不调整,调价金额由其他用户承担。

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

(二)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重庆市境内经主管部门核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统一改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区县及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后,从次月用电量起执行。

(三)《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附件一)、《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附件二)中已含政府性基金、资金及附加,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四)农网还贷资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均不参加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五、调价范围
本次电价调整执行范围为重庆市电力公司直供区域及重庆市电力公司控股的区县(自治县)供电公司供电区域。

万州区、涪陵区地方电网按照本《通知》电价政策同步调整。

六、执行时间
(一)利用取消高耗能优惠电价等因素提高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标准每千瓦时0.4分钱,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通过销售电价调整相应提高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88分钱、部分老机组上网电价以及调整后的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自2011年4月10日起执行。

(二)销售电价调整自2011年6月1日起的用电量执行,其中电力用户6月1日起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七、有关要求
(一)各供电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二)煤炭、电力企业要维护经济发展大局,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履行2011年度电煤合同。

煤炭生产企业要积极保障市内重点合同电煤供应,保持电煤价格基本稳定,不得限产涨价、以协议等形式串通涨价或以任何方式变相涨价。

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加大电煤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落实力度,组织开展电煤价格专项检查,防止煤炭企业变相提高重点合同价格。

(三)电力价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供电企业和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务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2、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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