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文件971#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文件971#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文件971#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文件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第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

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土地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

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收费办法和标准另行规定。

房地产经纪费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收取。

七、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收费为最高限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八、各地区、各部门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凡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应经确认,而未经确认、自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越权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九、本通知下达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七日

附表: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

附表: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渝建价发〔2013〕2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转发《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渝建价发〔2013〕2号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4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444号) 2013年1月6日 重庆市物价局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12〕444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0〕69号)执行时间即将到期。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收费按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两种方式计费(见附表1、2)。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主要服务工作内容。 施工方案的经济评价、设计变更的经济分析、参与施工阶段的现场计量、现场签证、新增项目的价格审核及评价、建筑材料认(审)价、工程进度款审核、专业分包造价控制、完工后的结算审核等工作。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加强动态管理。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应配合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动态监管,年末将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单位的收支情况汇总报我局,作为下次调整收费标准的重要参考。 五、本通知执行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和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新的收费标准。原渝价〔2010〕69号文件同时废止。 重庆市物价局 2012年12月28日

重庆市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

某年度重庆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 中国指数研究院西南分院/文 1. 主城区商品房批准预售面积分析 1.1 批准预售面积:主城区商品房批准预售面积同比减少11.02% 单位:万平方米 0.00 200.00400.00600.00800.001000.001200.002007年1-6月 2008年1-6月 2008年上半年重庆主城区商品房批准预售面积947.10万平方米,较去年同期减少了117.33万平方米,同比减幅为11.02%;其中商品住宅批准预售面积831.85万平方米,较去年同期减少了79.54万平方米,同比减幅为8.73%,非住宅批准预售面积115.26万平方米,同比较少了37.79万平方米,减幅为24.69%。2008年银根紧缩、市场观望气氛浓厚、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信心不足导致了入市量的减少。 2008年上半年住宅批准预售面积占总预售面积87.83%,该比重较去年同期增长了 2.21个百分点,非住宅批准预售面积比重为12.17%,该比重与2007年上半年相比下降了2.21个百分点。

1.2 月度批准预售面积分布:月度批准预售面积同比“三高三低” 单位:万平方米 0.00 50.00100.00150.00200.00250.00300.00350.001月 2月 3月4月5月6月 从月度批准预售面积对比来看,2008年1月、5月、6月三个月批准预售面积均高于去年同期,批准预售面积分别为209.11万2平方米、172.51万平方米、220.36万平方米,同比分别增长38.91%、37.97%、1.26%,同时2008年2月、3月、4月批准预售面积分别为111.69万平方米、132.84万平方米、326.78万平方米,较去年同期分别减少了92.24%、5.99%、35.24%。

四川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专业中介机构和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是指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有偿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性等的服务行为。 (一)公证性服务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等服务; (二)代理性服务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等服务; (三)信息技术性服务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介绍、广告设计等服务

第五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以自愿委托为基础,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指定委托人接受由委托人付费的中介服务。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行业规定的服务标准或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委托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七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三种定价形式管理。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大多数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 (二)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三)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具体项目的定价目录依据《四川省定价目录》制定,具体定价目录以外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第二章收费管理权限 第九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统一管理项目、分级和属地相结合制定标准的原则。具体分工权限按《四川省中介服务定价

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国家)文件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建设部1995 年7 月17 日计价格[1995]971 号《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及辽宁省物价局、建设厅1996 年12 月5 日辽价发[1996]132 号《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该收费标准是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标准见表一。 表一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 档次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费用(万元) 1 100 以下(含100) 5.0‰0.5 2 101 以上至1000 2.5‰ 2.75 3 1001 以上至2000 1.5‰ 4.25 4 2001 以上至5000 0.8‰ 6.65 5 5001 以上至8000 0.4‰7.85 6 8001 以上至10000 0.2‰8.25 7 10001 以上0.1‰ 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4 年4 月12 日计价格[1994]2017 号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般宗地评估应按照土地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标准见表二。 表二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 精品

档次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费用(万元) 1 100 以下(含100) 4.0‰0.4 2 101 以上至200 3.0‰0.7 3 201 以上至1000 2.0‰ 2.3 4 1001 以上至2000 1.5‰ 3.8 5 2001 以上至5000 0.8‰ 6.2 6 5001 以上至10000 0.4‰8.2 7 10001 以上0.1‰ 精品

重庆市物价局人防易地建设费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7〕6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人防办: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474号)等有关规定和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成本以及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建设单位的承受能力等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建设单位依上述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地面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一类区域按每平方米45元收取;二类区域按每平方米35元收取;三类区域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 三、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的具体划分。 1、一类区域: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大竹林镇、鸳鸯镇、礼嘉镇、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沙坪镇、石坪镇、悦来镇;巴南区:李家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报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件、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 (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 (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实施的中介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第六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 (一)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收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doc

四川瑞安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业务操作流程及业务操作服务手册 一、业务操作流程及收费标准 序 号 服务项目 服务标准 最高收费标准 买方 卖方 权籍调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 现状、 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录;调查、征询 涉及权利人的 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 身份及权利等。 使用状况调查: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设备 转让价 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 违章搭建以 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房屋买卖居 房产交易成 房产交易成 信息发布: 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 屋户型 1 交价的 2.5% 交价的 1% 间代理服务 比较等,采取各种形式发布相关信息等。 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 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约定洽 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经认定的权籍资料、了解 当事人 身份等;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 如实告知成交 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 付房款的方式等。 办理产权过户:收集 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代收代付应由委托 人支付 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房屋入住手续。 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 并做好书面记录;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情况; 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等情况; 2 房屋租赁居 间服务 收集、调查、征询租赁价格的行情比较、租赁双方的心理价格 比较, 1 个月租金的 100% 1 个月租金 的 100% 有关政策规定等; 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 约定洽谈时间、沟通租赁双方的成交意向;

重庆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重庆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模板1: 重庆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1.绪论 1.1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1.1.1问题的提出 房地产市场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受到资源约束或消费约束而出现经济收缩阶段,并且因资源供给充裕或消费需求拉动而进入经济扩张阶段,周而复始、循环往复,由此构成房地产市场的周期波动现象,根据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验,每个国家或地区房地产业的发展都会有一定波动周期,各国或各地区波动的周期长度也不尽相同,中国的房地产业发展过程也存在着明显的周期波动特点。 那么中国的房地产周期波动的特点是什么?是否存在着波动规律?这种波动规律又是否如传统理论界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周期性规律,还是有其他规律,如何来描述这种规律,并且能否根据这种波动规律,对今后一个时期内的房地产发展趋势做出比较准确的预测。这些都是研究房地产周期波动所要解决的问题。研究房地产周期波动是对房地产市场正确认识的需要,是房地产市场化和对房地产管理体制重新认识的需要,也是适应新的国际环境和宏观调控的需要。 1.1.2研究意义 中国房地产经济的发展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一样具有周期性,这是绝大多数经济学家的一致看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业己经形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部门,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并愈来愈显示出其发展的周期性波动。而房地产业己逐步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因此研究房地产经济周期波动具有很深的意义。 选择这个课题的学术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可以明确房地产业经济运行过程中是否存在着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可以了解波动的规律性、周期性,促进房地产周期理论的完善和发展。有助于房地产周期理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 1995-07-17 计价格(1995)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土地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 ????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电力局 关于印发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局关于印发《重庆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办法》的 通知 渝价[2000]341号 2000年6月19日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市)县物价局、各供电局(电力公司): 为运用经济手段调动各方错峰填谷积极性,缓解重庆电网日益增大的调峰矛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了《重庆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随时研究解决。本文下发后,我市目前执行的原四川省电力工业局、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川电财[1992]14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重庆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办法根据国务院(1985)72号《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国家物价局等部门(87)水电财字第101号《关于多种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特制定《重庆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试行办法》。 (一)目的意义:实行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制度,是适应我国电力工业发展的新情况,用经济办法加强电网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世界各国和其他网、省局都已实行了此项电价制度。重庆电网近几年来丰枯峰谷差不断增大,负荷率不断降低,而在低谷时间则窝电严重,致使水电大量弃水调峰,火电长期压荷运行。为了更好地调整用电负荷,实现发、供、用电平衡、缓解峰谷差越来越大的矛盾,试行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制度,引导用户避峰填谷,合理组织生产,电网把多发多供的潜力挖出来,提高有限电力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执行范围: 1、丰枯峰谷调峰电价仅在100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普非工业用户动力用电中试行。 (1)100KVA以下的普非工业用户,以及执行照明、非居民照明、农业生产用电、农业排灌、商业用电的用户,仍按现行电价制度执行,不实行丰枯峰谷调峰电价。 (2)趸售单位属于执行丰枯峰谷调峰电价范围的,各供电局应积极创造条件,并在条件成熟的趸售单位中执行,以改善电网年负荷曲线和日负荷曲线。 (三)时段划分:根据重庆电网结构和用电规律,确定如下: 1、丰水期:6月至10月共五个月 2、枯水期:1至4月、12月共五个月 3、平水期:5月、11月共二个月 4、高峰时段:8∶00-12∶00;19∶00-23∶00共8小时 5、低谷时段:23∶00至次晨7∶00共8小时 6.平段:7∶00-8∶00;12∶00-19∶00共8小时 (四)丰枯峰谷调峰电价确定:

重庆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doc

重庆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 第一部分:重庆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 一、重庆市房地产市场供应分析 二、重庆市房地产市场需求分析 三、重庆市房地产市场成交分析 1、二级市场成交情况 2、三级市场成交情况 四、重庆市房地产市场价格走势分析 1、4-12月份全市价格趋势 2、各区价格趋势 第二部分: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综述 (一)2004年房地产业发展的有利因素 (二)重庆房地产将呈七大发展趋势 序言 重庆—做为西部大开发的龙头城市,近年来,经济运行态势良好,各项经济迅速发展,随着房地产业政策日趋完善,政府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扩大消费,加大宏观调控力度,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等一系列措施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下,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房地产经济发展趋势良好。今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重庆市政府根据重庆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具体贯彻意见。随着市政府的贯彻落实,2004年的房地产市场势必更加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将进一步好转,消费环境越来越好,房地产业将持续健康的发展。

目前重庆正处于大发展阶段,居民消费能力的不断提高,政府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已完成“八小时重庆”和“半小时主城区”工程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未来几年内将相继建成几个上百万人口规模的卫星城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以后,都市发达经济圈(主城区)内城市规划区面积将有所扩大,渝中半岛城市形象设计方案招标完成后,数个片区将在重新调整规划后进行改造建设,这些因素都将极大地促进房地产开发投资和消费的进一步活跃。 由于年重庆市房地产市场有以上有利因素,对存在的问题,政府已采取政策,对症下药。2004年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总体情况是:房地产开发规模持续上升;房地产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市场成交有望进一步扩大;房地产市场竞争加剧,房价稳中有升。 第一部分:重庆市房地产市场发展 一、重庆市房地产市场供应分析 (一)土地 优化土地、房屋供应结构,是引导市场消费、控制房屋积压,保障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2004年,政府在土地供应上,将调控土地供应总是供应区域和供应结 构,确保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低于80%用于住宅建设。前三季度,重庆市经市审 批出让共356宗,面积共3518.54万平方米,可见重庆目前土地供应还是比较充足. (二)投资—适度增长 今年前9个月,在国家继续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紧缩信贷政策的综合作用下,我市房地产开发保持了良好的稳定的发展态势。1-9月全市房地产开发完 成投资237.6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1.6%,增速较上月回落3.9个百分点.地产 投资将继续保持适度增长。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全市房地产投资分别以 40.85%、25.04%和33.3%的速度增长,预计今后两年会以平均30%的幅度增长;地 产投资将继续保持适度增长。 二、重庆市房地产需求分析 (一)客户需求调查统计分析

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收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主管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是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区县物价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收费行为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是指,具有资质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五条〈收费原则〉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业务规程事先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二)质价相符原则。中介机构应遵循服务深度、质量与收费标准相符合的原则,应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以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搞不正当竞争,或进行价格欺诈。

(三)自愿有偿原则。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 第六条〈收费项目〉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房地产咨询费是指中介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提供有关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和土地价格评估费是指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提供有关房地产价格、基准地价和宗地地价评估等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房地产经纪费是指中介机构接受客户委托,采取居问或代理方式,向委托人报告房屋买卖或租赁的交易信息,提供订立合同等媒介服务,并促成成交而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收费管理形式〉 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评估、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中介机构应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和调整实际的收费标准。对提供特殊优质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的中介机构,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按“优质优价”原则审核同意,房可以超过指导价标准收费。 第八条〈收费标准的制定〉 市物价局制定或调整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应以中介机构人员的社会平均工时费用等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有关收费行为的规定〉 (一)中介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提供房地产买卖、租赁中介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再收取咨询费。

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房地产经纪(居间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序号基本服务 项目 基本服务内容 最高收费标准 买方卖方 1房屋买卖 居间代理 服务费 权籍调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 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 面记录录;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 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房产交易 成交价的 2% 房产交易 成交价的 1%使用状况调查: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 年限、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向物业 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 和使用情况等。 信息发布: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 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等,采取各种形式发布相关信 息等。 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 踏勘;约定洽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 经认定的权籍资料、了解当事人身份等;为成交双方选 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 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 的方式等。 办理产权过户:收集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代收 代付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房 屋入住手续。 2代办有关 事项过户 手续服务 费 水、电、煤气、暖气、电话、有线电视、维修基金等过 户和结算手续等。 200元200元 3代办贷款 服务费 代办贷款担保,代办房地产抵押、公积金、按揭贷款等 相关手续。 贷款额的 2% — 4单独代办 产权过户 手续服务 费 收集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代收代付应由委托人 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房屋入住手续。 1000元— 备注: 1、经纪机构办理产权过户、房屋入住、代办贷款过程中,涉及政府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不包含在中介经纪费中。 2、经纪机构不可强制要求进行房产价格评估。 3、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延伸服务项目,须按服务项目逐一明码标价,并由客户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或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

渝价〔2011〕164号 11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渝价〔2011〕1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重庆市电力公司,市能投集团,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市主力燃煤电厂,重庆中电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 为适当缓解火力发电企业经营困难,补偿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积极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国家发改委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1101号)精神,提出我市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重庆市境内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28分钱。其中,利用取消高耗能优惠电价等因素提高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4分钱,通过销售电价调整相应提高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88分钱。

(二)重庆市境内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911元;安装脱硫设施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的机组,经市物价局确认后,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2.0分钱。我市新投产燃煤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三)重庆同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1#机组按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二、合理解决老机组电价遗留问题 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4#机组上网电价统一按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执行。重庆中电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按同类型水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三、提高三峡电站上网电价 三峡地下电站投产后,三峡电站送重庆电网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9分钱,落地电价相应调整。 四、相应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一)除利用取消高耗能优惠电价等因素提高上网电价外,其余调价影响通过相应调整电网销售电价予以疏导,重庆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53分钱。其中,居民、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暂不调整,调价金额由其他用户承担。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

重庆房地产市场调查报告

重庆房地产市场调查报告 重庆房地产市场需求透视 经济与社会形态带来的消费形态的变动, 使得对于消费趋势、特点变化的研究越来越重要, 房地产作为社会消费者一项重要的消费与投资行为, 其特点较以往3年已经呈现出显著的变化。一直是萦绕在房地产开发商头脑中并百思不得其解的几个疑问是: 在房地产置业投资上, 消费者究竟是如何做出购买决策的? 在与房地产选择与购买相关的多个因素当中, 到底哪些因素在起着决定性的、实质的影响, 哪些因素又仅仅是表层的和直观的? 房地产需求市场的需求与变化, 对房地产供应市场有着极大的影响。在房地产买方市场的条件下, 研究购房者的需求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为了解重庆市消费者对房地产消费的需求, 我们借助近年对房地产行业、企业、物业、消费者以及房展会的大量监测跟踪研究于重庆春季房展会期间1000位近两年内打算购房的丽江消费者进行了现场问卷调研, 此次调研从丽江市总体购房者的角度出发, 对购房者的基本状况、住房需求特点与趋势以及置业特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 并从不同角度界定了几个重要的购房群体。本报告此次的调研结果进行了一些总结和提练, 以求突出房地产的市

场需求现状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本次调研的对象为最近二年内有购房意向而且具有购买能力、在购房行为中处于决策或能够提供重要意见角色的群体, 我们对这一群体进行了深入调查, 从消费者需求的角度, 发掘出房地产住宅市场的特点并预测其发展趋势。 在对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研究的数据和经验的基础上, 力图运用数据挖掘、形态分析和决策研究等方法, 经过对消费者的家庭结构变迁、经济阶层变化、事业发展变动等各个阶段的关联分析, 有效地揭示出其置业、投资、家庭、生活、事业等多方面之间内在的逻辑与因果关系。 一、当前购房群体的基本状况 1、大部分购房者当前的事业状态处于起步阶段或发展阶段, 总体购买力不高 从调查结果来看, 大部分购房者在当前的事业发展中并没有取得很大的成功, 其中17%的购房者处于事业的起步阶段, 60%的购房者处于事业的发展阶段, 各发展阶段比例情况见下图: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 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计价格[1999]225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经委、财政厅(局)、 监察厅(局)、审计厅(局)、纠风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减 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 (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 (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证、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实施的中介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第六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 (一)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收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收费管理权限的划分 第七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方针政策、收费标准核定的原则,以及制定和调整重要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8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转发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促进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重庆市物价局颁发了《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8号),现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规定标准进行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不得自立收费

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降低服务质量为代价,恶意压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收费下浮不得超过20%。 二、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诚实守信经营,与委托人依法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三、各区县城乡建委要加大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将处罚情况及时上报市城乡建委。市城乡建委造价管理机构将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内容,并与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联动。 四、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自律管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收费情况及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情况的自律检查。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时,要及时报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附件: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8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月9日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1999年2255号文)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9〕225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经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纠风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务院纠风办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 (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 (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实施的中介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第六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 (一)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收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重庆市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

重庆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 战略投资部 2004年11月 目录 一、重庆市房地产行业发展特征 二、行业外部环境分析 三、重庆房地产行业的供应分析 四、重庆市房地产市场需求分析 五、重庆市房地产企业状况 六、重庆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分析 七、隆鑫地产发展建议 一、重庆市房地产行业发展特征 长期以来,重庆市房地产行业一直受到国家政策、实物分配、低租金使用等住房制度的影响,发展十分缓慢。80年代开始,国家推进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98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再加上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性住房金融的实施,使重庆市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近年,重庆市房地产业发展正出现三个新的特征:商品房大量积压,空置面积不断上升,然而新开工的面积又不断上升;商品房价格上升较快;房地产建设向城市郊区推进。 二、行业外部环境分析 (一)综合政策环境 1998年以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主要有:取消福利分房,实行住房商品化、货币化,逐步建立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促进住房消费信贷;取消房屋开发管理费等47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促进存量房转让,形成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联动格局;制定鼓励居民购房的税收政策。房地产行业自98年来逐步复苏,政策的鼓励和刺激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是从土地供应、银行信贷、机构监管和产业政策等各方面对房地产行业逐步进行规范和完善,目的是引导房地产行业向着更加理性、成熟和健康的方向发展,这将会提高行业的进入壁垒,那些资金规模小、缺乏可持续经营发展能力的公司将会逐步被市场淘汰,而具有规模品牌核心竞争力的公司将会不断获得壮大。 2004年以来,政府出台的一些抑制房地产投资过热的政策有: 银监会:2 月26-3 月26 日发布了《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调整购房个人贷款收支比例设置,加强信贷管理。 央行:2004 年4 月25 日起,提高存款准备金率个百分点――限制商业银行的信贷盲目扩张,房地产业是信贷调控的首要对象之一;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444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0〕69号)执行时间即将到期。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收费按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两种方式计费(见附表1、2)。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主要服务工作内容。 施工方案的经济评价、设计变更的经济分析、参与施工阶段的现场计量、现场签证、新增项目的价格审核及评价、建筑材料认(审)价、工程进度款审核、专业分包造价控制、完工后的结算审核等工作。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加强动态管理。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应配合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动态监管,年末将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单位的收支情况汇总报我局,作为下次调整收费标准的重要参考。 五、本通知执行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和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新的收费标准。原渝价〔2010〕69号文件同时废止。 重庆市物价局 2012年12月28日附表1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定额计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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