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城市自来水行业安装费
关于城市自来水行业安装费、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城市自来水行业安装费、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重庆市自来水公司、主城区各自备水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创造我市良好的投资环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自来水行业安装、服务的收费标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供水企业的安装、服务费标准作了重新修定,现将新的安装、服务费标准规定如下:一、配水管网改造费1、收费对象及范围:凡向供水企业申请新增用水的用户,在申报新安装或改大安装自来水表手续时均应交纳配水管网改造费。
2、收费标准:3、收费管理:配水管网改造费的收、管、用由市自来水公司归口管理,收入作为企业专项资金用于城市供水设施和小管道的改造建设。
二、水表查勘、管道工程设计、技术资料服务费1、查勘费:水表口径为DN15-DN20的每只表收取100元;水表口径为DN25-DN100的每只表收取300元。
2、管道工程设计费: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上按工程造价1.5%收取,不另收水表查勘费和技术资料服务费。
3、技术资料服务费:水表口径为DN20以下的免收;水表口径为DN25-DN50的收取300元;水表口径为DN80-DN200的收取1500元;水表口径为DN300以上的收取5000元。
三、自来水安装、维修有关收费1、人工费: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下的每工作日按45元计收;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上(含DN100)的按国家当时颁布的市政工程造价定额标准计收。
2、材料费:自来水安装和维修所需材料价格按供水企业实际进价或均价加15%综合差率作价收取。
四、开口接水水量损失费因自来水安装工程所涉及的水损费、管沟挖掘、回填以及市政设施赔偿及有关手续费由用户承担,其中水损失费按开口主管道小时流量×2小时×水价计收。
五、其它收费1、《用户证》工本费每证5元。
2、用户过户费:水表口径为DN15-DN25的每表收取10元;水表口径为DN40以上(含DN40)的每表收取50元。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7.07•【字号】渝价[2000]409号•【施行日期】200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409号二000年七月七日)为了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有利于西部大开发中重庆经济的发展,经我局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在取消部分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项目的基础上,适当降低部分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部分收费项目:1、取消原规定的对外咨询并提供接气点收取的咨询费。
2、取消原规定的通气费。
3、取消原规定的堵户费。
4、取消原规定的新安管道与带气管道碰接时的进场费。
5、取消原规定的过户费(过户只收工本费5元/户)二、降低及合并部分安装工程收费标准1、城市居民安装收费:初装费每户由1200元降为1150元,安装费每户1000元,两项合并收费每户2150元。
2、商业、集体用户(含场镇)安装收费:初装费分别由按日最高用气量每立方米2500元、1600元降为按年均日用气量200元。
安装费由按日最高用气量每立方米1000元降为按年均日用气量700元。
两项合并收费每立方米900元。
商业用气起点气量按年均日用气5立方米、集体用气起点气量按年均日用气3立方米计算。
3、场镇居民用户安装收费:场镇居民安装天然气,采取定额包干收费办法,每户收费3500元。
4、热水器安装收费:直排式由原每台210元降为180元;烟道式由原每台304元降为250元;容积式收费每台350元。
5、天然气安装超长费及特殊材料价差费计收标准:居民(除场镇居民)、集体、商业用户安装收费标准中,均含户内管道(镀锌管)5米,户外调压箱后的低压埋地管3米。
超过上述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的天然气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加收超长费。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渝发改规范〔2021〕1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修订后的《重庆市定价目录》已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规〔2018〕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16日重庆市定价目录说明:1.本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3.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4.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本目录所称中心城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5.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市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主城区城镇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主城区城镇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渝发改价格〔2019〕1814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主城区城镇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主城各区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高新区改革发展局,相关燃气工程安装企业:为规范重庆市主城区城镇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行为,加强城镇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管理,推动减税降费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的要求,在成本调查的基础上,现就我市主城区城镇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镇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定义及内涵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有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
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
二、定价范围重庆市主城区新建住宅。
三、主城区城镇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一)主材满足以下要求的,收费标准由用户与燃气工程安装企业在不高于2430元/户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其中,若采用普通燃气表,收费标准由用户与燃气工程安装企业在不高于2230元/户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主材要求:G2.5远传燃气表、引入管和户内立管为不锈钢管(立管壁厚不小于3MM,引入管壁厚不小于3.5MM)、3PE防腐钢管/PE管庭院燃气管网、钢制管道需要阴极保护、不锈钢波纹管位移补偿器。
(二)主材满足以下要求的,收费标准由用户与燃气工程安装企业在不高于2000元/户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其中,若采用普通燃气表,收费标准由用户与燃气工程安装企业在不高于1800元/户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

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是指在新建住宅或商业建筑中安装自来水管道和设备所需的费用标准。
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居民和商业用户的用水权益,维护自来水行业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的。
在制定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时,需要考虑到自来水管道和设备的材料、工艺、安装难度、用水量等因素,以及市场行情和用户的实际需求。
因此,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是经过严格审核和评估的,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
其次,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费用,首先是管道及设备费用,包括水表、管道、阀门等的购买和安装费用;其次是人工费用,包括安装人员的工资和相关费用;最后是材料费用,包括管道连接件、密封胶、绝缘材料等的费用。
这些费用是构成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的基本内容,也是用户需要支付的主要费用。
另外,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的具体金额会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楼盘类型和不同用户需求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在城市中心地区和高档住宅区,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因为这些地区的用水设施更加先进,安装难度更大;而在一般住宅区和农村地区,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会相对较低,因为这些地区的用水设施相对简单,安装难度较小。
此外,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还需要考虑到用户的实际需求和经济能力。
对于一般居民来说,他们可能更注重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希望能够以合理的价格获得优质的自来水服务;而对于商业用户来说,他们可能更注重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的透明性和可操作性,希望能够清楚地了解到每一项费用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总的来说,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是一个涉及到用户利益和行业发展的重要问题,需要政府部门、自来水企业和用户共同努力,共同制定和执行合理的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以保障用户的用水权益,促进自来水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不断的改进和完善,能够建立起更加科学、合理、公正的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体系,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自来水服务。
重庆市自来水价格

重庆市主城九区天然气销售价格发布时间:2009-5-6 16:59:38城市居民垃圾处置费的有关规定发布时间:2009-4-27 12:31:09按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2007)第157号)和《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5号),自2008年8月起,由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代收主城九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其征收政策的制定及解释单位为市政环卫部门。
主城区居民户收费标准为每户8元/月。
(一)执行范围重庆市境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
(二)电量分档及电价标准第一档月用电量200度(含)以内,维持现行电价标准,即每度0.52元;第二档月用电量201-400度(含),每度提高5分,即每度0.57元;第三档月用电量在401度(含)以上,每度提高0.30元,即每度0.82元。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每度提高2分,即每度0.54元。
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按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标准执行。
(三)其他事项1、对城乡“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0度免费电量。
2、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3、“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供电企业抄表周期执行阶梯电价,供电企业抄表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抄表周期为一个月的,按月分档电量标准确定当期分档电量;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按月分档电量标准乘以2确定当期分档电量。
使用预购电量智能表的居民用户在更换为新型表计前,暂按购电量以日历年为周期执行阶梯电价,分档电量跨年不结转。
4、“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因政策调整或业务变更前(后)实际用电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的分档电量标准确定当期分档电量;超过一个月不足两个月的,按两个月的分档电量标准确定当期分档电量。
预购电量智能表用户2012年按六个月计算分档电量。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城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城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
•【公布日期】2006.06.30
•【字号】渝价[2006]365号
•【施行日期】2006.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城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6]36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农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158号)和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城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158号)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二、调整后的城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下表执行。
单位:元/m3
三、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调整后的城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从自来水的终端供水价格中输导,执行时间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8月1日抄表水量起执行。
五、本通知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分别按照各自职能进行解释。
二00六年六月三十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价[2004]278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价[2004]278号](https://img.taocdn.com/s3/m/060a2154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b6.png)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价〔2004〕2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水利(农机)局: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物价局和市水利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和市水利局反映。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附件: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一)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二)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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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城市自来水行业安装费、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0]800号
重庆市自来水公司、主城区各自备水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创造我市良好的投资环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自来水行业安装、服务的收费标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供水企业的安装、服务费标准作了重新修定,现将新的安装、服务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配水管网改造费
1、收费对象及范围:
凡向供水企业申请新增用水的用户,在申报新安装或改大安装自来水表手续时均应交纳配水管网改造费。
2、收费标准:
按申报新装、改造水表口径一次性收取配水管网改造费,标准如下。
3、收费管理:
配水管网改造费的收、管、用由市自来水公司归口管理,收入作为企业专项资金用于城市供水设施和小管道的改造建设。
二、水表查勘、管道工程设计、技术资料服务费
1、查勘费:水表口径为DN15-DN20的每只表收取100元;水表口径为DN25-DN100的每只表收取300元。
2、管道工程设计费: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上按工程造价1.5%收取,不另收水表查勘费和技术资料服务费。
3、技术资料服务费:水表口径为DN20以下的免收;水表口径为DN25-DN50的收取300元;水表口径为DN80-DN200的收取1500元;水表口径为DN300以上的收取5000元。
三、自来水安装、维修有关收费
1、人工费: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下的每工作日按45元计收;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上(含
DN100)的按国家当时颁布的市政工程造价定额标准计收。
2、材料费:自来水安装和维修所需材料价格按供水企业实际进价或均价加15%综合差率作价收取。
四、开口接水水量损失费
因自来水安装工程所涉及的水损费、管沟挖掘、回填以及市政设施赔偿及有关手续费由用户承担,其中水损失费按开口主管道小时流量×2小时×水价计收。
五、其它收费
1、《用户证》工本费每证5元。
2、用户过户费:水表口径为DN15-DN25的每表收取10元;水表口径为DN40以上(含DN40)的每表收取50元。
3、用户销户费:水表口径为DN15-DN25的每表收取50元;水表口径为DN40-DN50的每表收取150元;水表口径为DN80以上(含DN80)的每表收取200元。
4、消防准备费:除市政公用外,凡未单独装消防表的用户内部消火栓每只每月收取10元。
六、以上标准是主城区的最高限额,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可适当下浮。
除主城区(包括北碚区)外的其它区市县根据当地情况,在不高于此标准的前提下,由价格主管部门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主城区范围内(包括北碚区)的自备水厂按此规定执行。
七、原渝价(1997)22号文同时废止。
八、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主城区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1]355号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城区自备水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为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缓解新建水厂贷款的还本付息和污水处理建设资金投入不足的困难,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2001年第81次市长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决定对我市主城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来水价格调整标准(按现行分类):居民生活类用水由现行1.00元/立方米调整为1.25
元/立方米;工业类用水由现行1.25元/立方米调整为1.50元/立方米;建筑类用水由现行1.60元/立方米调整为1.85元/立方米;商业服务类用水由现行2.00元/立方米调为2.25元/立方米。
二、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标准由现行0.25元/立方米调为0.40元/立方米。
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水利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59号)文执行。
四、主城区范围内的自备水厂,其外供、转供自来水价格一律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五、以上新调水价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从2001年6月抄表见量起执行。
各供水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巧立名目加收其它任何费用,违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涉及到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相关部门和供水单位要做好各项调价准备及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
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渝价[2004]153号
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城区各自备水厂: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04]114号文)精神,我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从4月1日起作新的调整。
依据国家水价政策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水资源费并入水价。
为此,水资源费调整后,重庆市自来水公司、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南自来水有限公司所属供水区域的自来水价格为:居民生活用水2.06元/立方米;工业用水2.31元/立方米;建筑业用水2.66元/立方米;商业服务及其它用水3.06元/立方米。
主城区范围内的各自备水厂的自来水价格为:居民生活用水1.31元/立方米;工业用水1.56元/立方米;建筑业用水1.91元/立方米;商业服务及其它用水2.31元/立方米。
随水费一并
代收的污水处理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标准从2004年5月1日抄表水量起执行。
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4]4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市政委:
为促进我市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文件精神,经重庆市人民政府2004年11月22日第42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对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政府常务会决定,全市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作统一调整。
二、调整标准
根据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分类别收取,其具体收费标准为:主城区居民由现行的0.40元/M3调整为0.60元/M3,非居民由现行的0.40元/M3调整为0.90元/M3;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居民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按0.40元/M3征收,非居民按0.80元/M3征收。
三、调整时间
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2004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5年1月1日抄表水量起执行。
四、执行范围
重庆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一是按照《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1998]42号)规定的征收范围;二是未列入城市规划区内而又已建立污水处理厂并开始投入运行的地区及乡镇。
五、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涉及到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相关部门和征收单位要做好调整准备及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调整方案的顺利实施。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