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自来水价格
关于城市自来水行业安装费、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城市自来水行业安装费、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重庆市自来水公司、主城区各自备水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创造我市良好的投资环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自来水行业安装、服务的收费标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供水企业的安装、服务费标准作了重新修定,现将新的安装、服务费标准规定如下:一、配水管网改造费1、收费对象及范围:凡向供水企业申请新增用水的用户,在申报新安装或改大安装自来水表手续时均应交纳配水管网改造费。
2、收费标准:3、收费管理:配水管网改造费的收、管、用由市自来水公司归口管理,收入作为企业专项资金用于城市供水设施和小管道的改造建设。
二、水表查勘、管道工程设计、技术资料服务费1、查勘费:水表口径为DN15-DN20的每只表收取100元;水表口径为DN25-DN100的每只表收取300元。
2、管道工程设计费: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上按工程造价1.5%收取,不另收水表查勘费和技术资料服务费。
3、技术资料服务费:水表口径为DN20以下的免收;水表口径为DN25-DN50的收取300元;水表口径为DN80-DN200的收取1500元;水表口径为DN300以上的收取5000元。
三、自来水安装、维修有关收费1、人工费: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下的每工作日按45元计收;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上(含DN100)的按国家当时颁布的市政工程造价定额标准计收。
2、材料费:自来水安装和维修所需材料价格按供水企业实际进价或均价加15%综合差率作价收取。
四、开口接水水量损失费因自来水安装工程所涉及的水损费、管沟挖掘、回填以及市政设施赔偿及有关手续费由用户承担,其中水损失费按开口主管道小时流量×2小时×水价计收。
五、其它收费1、《用户证》工本费每证5元。
2、用户过户费:水表口径为DN15-DN25的每表收取10元;水表口径为DN40以上(含DN40)的每表收取50元。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渝发改规范〔2021〕1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修订后的《重庆市定价目录》已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规〔2018〕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16日重庆市定价目录说明:1.本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3.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4.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本目录所称中心城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5.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市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
城市水价2010年全年走势分析

城市水价2010全年走势分析2010年,在通胀不断加大的环境下,水价上涨的关注点并不强烈。
呼喊多年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终在年末“低调”出台。
水价改革依然在推进,改革的重点依然是价格的上调,随着政策的明确,成本透明将成为改革的下一个重点,这也将进一步推动水价的进一步理顺与合理化。
中国水网收集整理了全国36个大中城市的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征收、调整信息,总结内容如下,以供参考。
一、水价年均增速6.57% 自来水价格调整渐成水价改革主线(1) 36个大中城市水价调整趋势分析(2002-2010年)截止到2010年12月底,全国36个大中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到户水价(自来水价格(含水资源费、城市附加费等)+污水处理费)平均值为2.65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价格平均值为1.93元/立方米,在到户水价中占比73%;污水处理费平均值为0.78元/立方米,在到户水价中所占比例为27%。
相比2002年底,全国大中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到户水价平均值总体上涨66%,年均增长6.57%;自来水价格平均值总体上涨50.2%,年均增长5.24%;污水处理费平均值总体上涨131%,年均增长11.2%。
从水价走势上来看,36个大中城市的价格走势可以分三个阶段:2005年以前,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呈现出相对快速的增长,这阶段,污水处理费正处在全面开征以及上涨的起步阶段;2006到2008年间,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的增速开始逐年放缓,金融危机也影响到了水价的涨势,如果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影响,2008年的的水价可以说是负增长;2009年以后,金融危机影响逐渐减弱,水价涨速开始抬头。
进入到2010年,自来水价格的增长速度首次超过了污水处理费的增长速度,这也跟前几年污水处理费的大幅提升有很大的关系。
从数据上来看,水价调整也呈现出季节性,每年的第一、二季度,为水价调整的密集期。
(2)中国城市水价调整现状总结(2010全年)根据中国水网不完全统计,2010年全年,共有59个地方(52个设市城市、3个县城、4个市区及重点城镇)对居民生活用水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进行了调整,其中15个地方同时调整了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29个地方调整了自来水价格、15个地方调整了污水处理费。
水价调研情况报告-报告书

水价调研情况报告篇一:关于雅安城市水价的调研报告关于雅安城市水价的调研报告供水事业是一项公益事业。
为保证雅安城市供水,进一步提高供水质量,不断满足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去年底,我公司采取实地调查、座谈分析等方式,对雅安城市水价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现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公司情况:雅安市供排水公司始建于1953年,1954年正式投产,是经营自来水生产、销售兼营水管及管件、管道安装维护的国有企业。
截至目前形成供水规模9.5万立方米/日。
管网总长度135公里,固定资产总额6754万元,现有职工273人。
2010年、2011年售水总量分别为1233万立方米、1272万立方米,主营销售收入分别为1650万元、1762万元,分别亏损245万元、367万元。
(二)供水情况: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市区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城市居民供水二次加压问题越来越突出,水供不上去,居民不愿交费,供水企业没办法只有断水,结果形成诸多矛盾。
其次后续的维护及由此产生的费用谁承担。
在明确加压泵产权后,后续的维护费用怎么出,最终还要居民拿,无论加到水价中还是加到物业费中,都有背于目前的方针政策及民生工程。
此,大部分是70年代以前建设的,年久老化严重,跑、冒、嘀、漏及爆管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公司每年需支付管道修理费用35万元左右。
(三)供水设施投入加大,投资成本摊销费用上升。
随着雅安城市建设的不断深入。
城区面积不断扩大,其城市管网的建设投入也在不断增加,近年来,城市主供水管道和污水管网的建设投资就高达8000万元左右。
(四)各项社会保障费用支出增加。
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缴纳逐年增加,每年缴纳养老、失业、生育、工伤、医疗社会统筹保障基金就达165万元。
三、问题分析近七年,全国包括我市物价大幅度上涨,通货膨胀率提升。
但我市目前执行的还是2004年的水费标准,加之各项支出费用的增加,我公司收支凸显支大于收,严重影响了公司的运行和供水质量。
邯郸市自来水收费标准

邯郸市自来水收费标准邯郸市自来水收费标准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府定价部门批准的价格,对居民、企业和其他单位提供自来水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自来水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水环境的良好状态,促进水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生活水平的需求。
下面将详细介绍邯郸市自来水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针对居民用户,邯郸市自来水收费标准按照每月用水量分段计价。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每月用水量在15立方米及以下的,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2元;每月用水量在15-30立方米的,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2.5元;每月用水量在30-60立方米的,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3元;每月用水量在60-90立方米的,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3.5元;每月用水量在90立方米以上的,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4元。
此外,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超标用水,将按照超出部分的用水量加收50%的超额水费。
其次,对于工商业用户,邯郸市自来水收费标准也按照每月用水量分段计价。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每月用水量在30立方米及以下的,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3元;每月用水量在30-60立方米的,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3.5元;每月用水量在60-90立方米的,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4元;每月用水量在90-120立方米的,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4.5元;每月用水量在120立方米以上的,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5元。
同样,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超标用水,也将按照超出部分的用水量加收50%的超额水费。
总之,邯郸市自来水收费标准的制定合理,能够有效引导居民和企业单位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自来水收费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希望广大用户能够理解和支持自来水收费标准,共同为建设美丽家园、节约用水资源做出贡献。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8〕129号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8〕12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全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区政府第3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荣昌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相关事宜。
根据《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 42 号令)、《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小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解缴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市政委〔2009〕178 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主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渝价〔2009〕455号)及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6〕8号)精神和荣昌实际,现就我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重庆渝荣水务有限公司供区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由该公司代征,其他镇街的污水处理费由所在镇街供水企业代征。
镇街具体负责确定征收对象及本辖区内征收工作的宣传、督促、监管及任务落实。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价[2004]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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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价〔2004〕2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水利(农机)局: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物价局和市水利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和市水利局反映。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附件: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一)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二)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重庆主城区地下水参考word

重庆主城区有9个: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重庆市主城区首例“人造地下水”地下水,是贮存于包气带以下地层空隙,包括岩石孔隙、裂隙和溶洞之中的水。
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水量稳定,水质好,是农业灌溉、工矿和城市的重要水源之一。
但在一定条件下,地下水的变化也会引起沼泽化、盐渍化、滑坡、地面沉降等不利自然现象。
大气降水降落到地表,其中一部分渗透到地表以下土层里和岩石的孔隙、裂隙及溶洞中,形成地下水。
我国的水资源以西南部最为丰富.重庆地区水资源非常丰富, 各类水资源合计4648亿立方米, 由当地地表水、过境水和地下水组成。
地表水。
重庆当地地表径流总量为511.4亿立方米, 其地域分配与当地降水量成正相关。
东南边缘山区, 北部大巴山地多年平均径流深分别为741.6毫米(黔江)、753毫米(开县), 而地区西部丘陵地区的永川仅360毫米, 相差达1倍多。
当地地表径流年际变化也很大, 最多年为最少年的1.5--4.2倍。
重庆地区入境河流有长江、嘉陵江、乌江等36条, 通过长江于巫山县碚口出口。
据推算, 入境地表径流总量为4005亿立方米, 出口为4292亿立方米。
利用重庆市主城区月平均气温及降水资料,讨论该地区近百余年水资源量的年际及年代际的变化特征并对其进行了评估,最后对未来10年重庆主城区水资源量进行了预测和评估。
结果表明,从1892~2002年共111年重庆主城区年水资源量略有增多的趋势,其变化主要经历了4个阶段;近几年水资源量处于增强的偏丰期;未来10年重庆主城区水资源量可能有偏枯的趋势。
长江、嘉陵江及其支流等过境水资源丰富,当地水资源相对匮乏,水资源分布时空不均,利用效率较低,西部地区如沙坪坝区水资源量相对偏少,北部、南部和东部地区水资源相对丰富,局部地区工程性缺水问题较为突出。
长江、嘉陵江水量和水质较稳定,次级河流水环境较差。
水资源综合承载能力约1300万——160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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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城九区天然气销售价格
发布时间:2009-5-6 16:59:38
城市居民垃圾处置费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09-4-27 12:31:09
按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2007)第157号)和《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5号),自2008年8月起,由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代收主城九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其征收政策的制定及解释单位为市政环卫部门。
主城区居民户收费标准为每户8元/月。
(一)执行范围
重庆市境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
(二)电量分档及电价标准
第一档月用电量200度(含)以内,维持现行电价标准,即每度0.52元;第二档月用电量201-400度(含),每度提高5分,即每度0.57元;第三档月用电量在401度(含)以上,每度提高0.30元,即每度0.82元。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每度提高2分,即每度0.54元。
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按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标准执行。
(三)其他事项
1、对城乡“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0度免费电量。
2、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3、“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供电企业抄表周期执行阶梯电价,供电企业抄表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抄表周期为一个月的,按月分档电量标准确定当期分档电量;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按月分档电量标准乘以2确定当期分档电量。
使用预购电量智能表的居民用户在更换为新型表计前,暂按购电量以日历年为周期执行阶梯电价,分档电量跨年不结转。
4、“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因政策调整或业务变更前(后)实际用电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的分档电量标准确定当期分档电量;超过一个月不足两个月的,按两个月的分档电量标准确定当期分档电量。
预购电量智能表用户2012年按六个月计算分档电量。
5、各区县要加快对居民合表用电户实施“一户一表”改造,推进预购电量智能表等表计更换和远程自动抄表系统建设。
在改造过程中,供电企业不得再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
(四)执行时间
上述政策从2012年7月1日起的用电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