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的通知-渝价[2013]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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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的通知(渝价〔2013〕399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为促进价格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和《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价格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责权(一)市物价局是重庆市价格行政执法证的管理部门,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具体实施价格行政执法证申领资格的核查工作,负责组织价格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
(二)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本单位申领、换领、补领价格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情况及有关材料,并统一报市物价局审批;应加强本单位持证人员的管理,及时向分局报送价格行政执法证暂扣、注销、吊销等情况。
(三)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随身携带并主动出示价格行政执法证。
未取得价格行政执法证的,一律不得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
不得使用其他部门制发的执法证件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价格行政执法证的申领程序和条件(一)价格行政执法证申领程序:1、申领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2、市物价局审核申领资格;3、申领人接受价格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参加价格行政执法资格考试;4、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制作、颁发执法证。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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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6号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交通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的精神,我们对我市交通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报市政府第四十六、五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85号),现将重庆市交通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具体征收管理规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客车:190元/月吨;2、货车:160元/月吨;3、中型营运客车:320元/月吨;4、小型出租汽车(含10人座以下的小型营运车):400元/月车;5、三轮摩托车:12元/月车;6、二轮摩托车:10元/月车;7、拖拉机:80元/月吨。
二、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具体征收管理规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二十座(含二十座)以下的客车:65元/月座;2、二十一座(含二十一座)以上的客车:52元/月座。
三、公路货运车辆附加费征收标准(具体征收管理规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公路货物营运的货车,按运输每吨公里人民币2分计征,由车属单位向货主或托运方代征;计时包车方式运输货物的车辆,应以支付包车运费额,除以所承运货物类别、等级的单位运价求出吨公里数,再计征货运附加费。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渝价[2013]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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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渝价〔2013〕435号)重庆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现将《重庆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3年12月31日重庆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做到价格行政执法持证上岗、程序合法、行为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发改价检〔2010〕1993号)(以下简称《执法证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重庆市物价局依法对重庆市境内的价格活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具体执法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以下简称“检查分局”)负责实施。
第三条重庆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实施价格执法,应当根据工作计划、专项检查安排及群众举报等,由检查分局统一安排,依法开展执法活动,严格遵守本行为规范。
第二章执法规范第四条执法人员必须为重庆市物价局在编在岗公务员。
第五条执法人员必须熟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上岗培训和考核,并取得价格监督检查执法证件(以下简称“执法证件”)。
第六条除市场检查、办理举报案件和其他特殊情况外,均应当开具《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旅馆、餐饮、娱乐行业明码标价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旅馆、餐饮、娱乐行业明码标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3.29•【字号】渝价[2001]213号•【施行日期】200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旅馆、餐饮、娱乐行业明码标价的通知(渝价[2001]21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级有关单位、各经营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8号令)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搞好旅馆、餐饮、娱乐行业的明码标价工作,规范其明码标价方式,现将我市旅馆、餐饮、娱乐行业明码标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旅馆行业的明码标价1、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旅馆业(含各类宾馆、酒店和对外经营的单位招待所下同)的经营者都必须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实行明码标价。
2、从事旅馆业的经营者必须使用由重庆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的标价牌和价目表。
3、从事旅馆业的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价目表,设置标价牌。
标价牌和价目表必须标明:标价单位名称、客房种类、计价单位、规定(公布)价格、执行价格、执行时间、监制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如有另计收服务费用和有结帐时效的应在备注中标明。
4、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旅馆业经营者,必须使用服务价目表或商品价目表向消费者标明提供服务的收费价格和商品价格,结帐时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
标价牌和价目表上未标明的任何费用,经营者不得收取,消费者有权拒付。
5、三星级以下的旅馆业的标价牌和价目表,由所在地区县(市、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各经营单位按要求自行制作。
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旅馆业经营单位的标价牌和价目表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物价检查所审批后,再由各经营单位按要求自行制作。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0.06.15•【字号】渝价[2000]369号•【施行日期】200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69号二000年六月十五日)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精神,我们对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90号),现就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占道费(一)占用城市道路,分经营性占道和非经营性占道。
经营性占道指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经营性活动(如摆摊设点等),其他占道为非经营性占道(如停车、搭架或围墙施工作业等);主干道及其它道路的划分,以市政部门正式公布的为准。
(二)收费标准。
1.非经营性占道,主干道每日每平方米0.30元,其它道路每日每平方米0.20元。
2.经营性占道,渝中区解放碑地区(指临江门天桥至新华路口,较场口转盘至小什字叉路口)每日每平方米1.00元,其它地区每日每平方米0.50元。
二、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发布户外广告占用市政设施的,向市政部门交纳的场地占用费,最高不得超过该项广告收入的15%。
三、市政设施损坏修复赔偿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重庆市市政管理局制定,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
四、停车楼(场)证照工本费每证20元。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渝价[2012]44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444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0]69号)执行时间即将到期。
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收费按定额计价或清单计价两种方式计费(见附表1、2)。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主要服务工作内容。
施工方案的经济评价、设计变更的经济分析、参与施工阶段的现场计量、现场签证、新增项目的价格审核及评价、建筑材料认(审)价、工程进度款审核、专业分包造价控制、完工后的结算审核等工作。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加强动态管理。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应配合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动态监管,年末将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单位的收支情况汇总报我局,作为下次调整收费标准的重要参考。
五、本通知执行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期满后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和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新的收费标准。
原渝价[2010]6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定额计价方式)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清单计价方式)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1附件2附表1、2说明:1、收费按照累进制计取。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城市自来水行业安装费、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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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城市自来水行业安装费、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城市自来水行业安装费、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800号)重庆市自来水公司、主城区各自备水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创造我市良好的投资环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自来水行业安装、服务的收费标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供水企业的安装、服务费标准作了重新修订,现将新的安装、服务费标准规定如下:一、配水管网改造费1、收费对象及范围:凡向供水企业申请新增用水的用户,在申报新安装或改大安装自来水表手续时均应交纳配水管网改造费。
2、收费标准:按申报新装、改造水表口径一次性收取配水管网改造费,标准如下。
水表口径(DNMM) 新装或改装(元) 施工用水(元) 15 80 200 20 140 350 25 220 600 40 400 1360 50 600 2160 80 1400 5540 100 2000 865015040001950020075003500025012000 55000 300 16000 780003、收费管理:配水管网改造费的收、管、用由市自来水公司归口管理,收入作为企业专项资金用于城市供水设施和小管道的改造建设。
二、水表查勘、管道工程设计、技术资料服务费1、查勘费:水表口径为DN15-DN20的每只表收取100元;水表口径为DN25-DN100的每只表收取300元。
2、管道工程设计费: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上按工程造价1.5%收取,不另收水表查勘费和技术资料服务费。
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庆物价局

标题: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引言:重庆市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城市,经济发展迅速,人口不断增长。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也变得日益重要。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重庆市物价局制定了《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重庆市住宅、商业建筑的数量不断增加,物业管理成为城市运行的重要一环,为居民提供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服务。
由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缺乏规范和监管,一些物业公司存在乱收费、收费不公等问题,引发了广大居民的不满。
因此,制定一部《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成为必要。
二、目的《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推动物业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三、主要内容1. 收费标准:根据不同建筑类型、面积和服务等级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公示在小区内明显位置。
2. 收费项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基础服务费、公共设施维护费、保安费等。
详细列明各项收费项目和具体内容。
3. 收费方式:物业公司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等多种形式收取物业服务费,但需提前公示,并提供电子支付和现金支付两种方式。
4. 收费争议解决:明确居民对物业服务收费存在异议时的申诉途径和解决机制。
要求物业公司设立投诉受理窗口,并及时处理投诉。
5. 监管措施: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加强对物业公司的评估和监督。
四、实施效果制定《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有助于解决目前物业服务收费乱象的问题,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居民对物业服务收费的异议有了明确的申诉途径,能够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通过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推动物业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结论《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重庆市物价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居民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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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文件
重庆市水利局
渝价…2004‟114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物价局、水利(农机)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158号)和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调整我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为保障矿井、隧道等地下工
1
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为农业抗旱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二、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下表执行。
单位:发电取水元/kw.h;一般取水元/m3
同时进入水价,水价在现行基础上作相应调整。
四、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到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能收费。
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及票据使用按《重庆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渝财综…2003‟26号)执行,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从2004年4月1日开始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水利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59号)通知中第一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同时作废。
六、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解释。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
二00四年三月九日
2
主题词:经济管理水资源费△标准通知
抄送:重庆市人民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
重庆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4年3月9日印发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