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在中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是确保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性的重要法规。
该规定涉及临床试验的标准、程序以及责任等方面,旨在保障患者的权益,推进医疗器械的科学发展。
本文将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定义和目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通过对患者或志愿者进行有计划的、原则性的、完整的试验,获取新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性能指标等信息。
其目的是验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评估其适应性、可行性以及治疗效果等指标。
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法规基础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是中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基本法规,其中包含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要求。
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该规范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提供了详细指南,规定了试验的程序、要求以及质量控制等方面。
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标准要求1.伦理审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必须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伦理性。
伦理委员会需要对试验方案、患者知情同意书以及相关保障措施进行审查,保护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2.试验设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需要科学合理的试验设计,包括试验目标、研究设计、样本容量计算等。
试验应具备足够的统计学能力,确保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3.试验操作临床试验需要按照预先设定的试验操作规范进行,并建立完善的记录系统。
试验操作包括患者招募、试验干预、结果评估等环节,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
4.试验数据管理和分析试验数据需要进行准确的记录和分析,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临床试验的数据管理应符合国际规范,使用电子数据采集系统进行数据收集、管理和分析。
5.试验报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结束后,需要撰写试验报告,详细介绍试验的目的、设计、方法、结果和结论等信息。
试验报告应符合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并经过临床试验研究者的签署确认。
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责任与义务1.临床试验研究者临床试验研究者对试验的设计、组织、实施以及试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有责任。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1.17•【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于2003年12月2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00四年一月十七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受试者权益,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真实、可靠,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实施及监督检查,应当依照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获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以下称医疗机构)对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规定进行试用或验证的过程。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目的是评价受试产品是否具有预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件1)的道德原则,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五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分医疗器械临床试用和医疗器械临床验证。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是指通过临床使用来验证该医疗器械理论原理、基本结构、性能等要素能否保证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是指通过临床使用来验证该医疗器械与已上市产品的主要结构、性能等要素是否实质性等同,是否具有同样的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的范围:市场上尚未出现过,安全性、有效性有待确认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的范围:同类产品已上市,其安全性、有效性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医疗器械。
第六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前提条件:(一)该产品具有复核通过的注册产品标准或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二)该产品具有自测报告;(三)该产品具有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且结论为合格;(四)受试产品为首次用于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应当具有该产品的动物试验报告;其它需要由动物试验确认产品对人体临床试验安全性的产品,也应当提交动物试验报告。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规定

建立严格的记录查阅权限管理制度, 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查阅相关记录 ,保护受试者隐私和试验数据的安全 性。
报告编写格式和内容要求
报告编写应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的格式,如临床试验总结报告(CSR )等。
对试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解释,提 供客观、科学的结论和建议。
报告内容应包括试验目的、方法、结 果、结论等部分,确保报告内容的完 整性和准确性。
培训要求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研究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考核要求
对研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专业能力和工作表现,确保研究人员具备开展临床试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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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招募、筛选及知情 同意过程管理
受试者招募渠道和策略
公开招募
通过媒体、网站、社交 媒体等公开渠道发布招 募信息,吸引潜在受试人员组成及职责划分 Nhomakorabea01
02
03
主要研究人员
包括主要研究者、次要研 究者和研究护士等,负责 试验的设计、实施、数据 收集和分析等工作。
伦理委员会
负责审查和监督临床试验 的伦理合规性,确保试验 过程符合伦理原则和要求 。
数据监查委员会
负责对临床试验数据进行 监查和评估,确保数据真 实、可靠。
培训与考核要求
吊销许可证
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多次违法违规的机构或个人,监管部门可吊销 其相关许可证,取消其从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资格。
刑事责任追究
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信用体系建设及黑名单制度实施
信用档案建立
监管部门应为每个临床试验机构建立信用档案, 记录其日常监管、违法违规、整改等情况。
VS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健康的关注日益增加,医疗器械的研发和临床试验成为重要的环节。
为了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提出了相关规定。
本文将介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规定,并对其背景、目的、流程和要求进行详细探讨。
一、背景和目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为评价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性能而进行的人体试验。
对于新开发的医疗器械来说,临床试验是其上市前必经的环节,也是验证其疗效和安全性的重要手段。
临床试验的目的在于获取关于医疗器械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科学数据,以指导医疗器械的临床应用和监管决策。
二、流程1. 试验设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根据试验目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进行科学设计。
主要包括试验类型、试验设计、纳入与排除标准、分组和随机化等。
2. 申报与批准试验方需向监管部门提交试验计划和试验方案,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
试验计划和方案应包括试验目的、试验设计、样本大小、研究方案、伦理审查和获得知情同意等。
3. 伦理审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需经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
伦理审查主要关注试验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保障试验对象的权益和安全。
4. 知情同意试验对象应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签署知情同意书,确保他们了解试验的目的、过程、风险和权益,自愿参与试验。
5. 试验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实施需要遵循试验方案和规定的操作程序。
试验方应对试验对象进行监测和数据收集,并定期报告试验进展。
6. 数据分析和报告试验结束后,试验方需对试验数据进行分析和统计,并撰写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试验结果和结论。
三、要求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规定还包括一系列要求,以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 试验对象的选择试验对象的选择应符合试验目的和研究对象的特点,如年龄、性别、病情等。
试验对象应符合纳入和排除标准,并能够理解试验内容和风险。
2. 试验方案和操作程序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试验方案和操作程序应科学规范。
国家药品监督的管理局令第5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于2003年12月2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00四年一月十七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受试者权益,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真实、可靠,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实施及监督检查,应当依照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获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以下称医疗机构)对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规定进行试用或验证的过程。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目的是评价受试产品是否具有预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件1)的道德原则,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五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分医疗器械临床试用和医疗器械临床验证。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是指通过临床使用来验证该医疗器械理论原理、基本结构、性能等要素能否保证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是指通过临床使用来验证该医疗器械与已上市产品的主要结构、性能等要素是否实质性等同,是否具有同样的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的范围:市场上尚未出现过,安全性、有效性有待确认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的范围:同类产品已上市,其安全性、有效性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医疗器械。
第六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前提条件:(一)该产品具有复核通过的注册产品标准或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二)该产品具有自测报告;(三)该产品具有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且结论为合格;(四)受试产品为首次用于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应当具有该产品的动物试验报告;其它需要由动物试验确认产品对人体临床试验安全性的产品,也应当提交动物试验报告。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人们对健康的不断关注,医疗器械市场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然而,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是使用者及患者关注的焦点,而临床试验作为评估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和依据,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意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在真实临床环境下,通过符合一定准确性、可行性要求的科学研究方法,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的过程。
临床试验的目的是验证医疗器械的效果和安全性,从而为临床推广和应用提供科学依据。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意义在于:1. 评估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器械在临床使用时不会给患者带来不良反应或损害;2. 评估医疗器械的性能和功能,判断器械是否能满足医疗需求和治疗目的;3. 提供数据支持和科学依据,为医疗器械的注册和上市提供评估报告,保证合规性和合法性;4. 为临床医生提供科学指导,帮助其选择适合的医疗器械进行治疗。
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原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1. 遵循伦理原则:试验对象必须具备知情同意权,严格保护试验对象的权益和隐私,并确保研究过程符合伦理道德要求;2. 确保试验的科学性:试验设计必须合理,选取适当的对照组和样本量,确保试验结果的科学可信度和可比性;3. 管理试验风险:合理评估试验的风险和不良事件,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患者安全;4. 保证数据的完整性:试验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可回溯性。
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程序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试验过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1. 研究计划制定:确定试验目的、方法、步骤和具体操作方案;2. 伦理评审:提交研究计划并经过伦理委员会评审;3. 试验方案批准:获得相关管理部门或机构的批准;4. 试验实施: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试验,收集数据;5. 数据分析和报告:对试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撰写试验报告;6. 结果评估:对试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7. 申请注册和上市:根据试验结果申请医疗器械的注册和上市许可。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规定

法规体系及监管部门职责
法规体系
我国已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法规体系, 包括《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 管理规范》等。
监管部门职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监 督管理,包括制定相关法规、审批临床试验申请、监督临床 试验过程等。
临床试验机构条件与备案制度
内容结构
总结报告应包括试验目的、试验设计、受试者情况、试验结果、结论与建议等部分,各 部分内容应清晰、准确、完整。
提交时限
总结报告应在试验结束后一定时间内提交,具体时限根据试验类型和监管部门要求而定 ,确保及时汇报试验结果。
监管部门对结果评价反馈处理
要点一
反馈机制
要点二
处理措施
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确保监管部门能够及时获取试验结 果和评价信息,对试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指导和监督 。
伦理委员会审查要点和流程
审查要点
伦理委员会将重点审查试验方案是否符 合伦理原则、是否充分保障受试者权益 和安全等。
VS
审查流程
提交申请后,伦理委员会将安排会议对申 请进行审议,申请者需到场就试验方案进 行说明并接受委员质询,最终委员会将根 据审议情况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合同签订、费用支付等事项安排
临床试验机构条件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需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人员等条件,确保试验 的顺利进行。
备案制度
临床试验机构需在开展试验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提交相关材料,包括 机构资质、研究人员资质、试验方案等。
研究者资质要求及培训机制
研究者资质要求
参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研究者需具 备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背景,熟悉 临床试验相关法规和操作规范。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暂行规定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暂行规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通过在人体进行的实验,研究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性能等相关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科学规范、伦理合理、保密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申请、审核、备案、监管、评价等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审批机关”,包括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机构。
第六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违法试验、欺骗审批机关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试验申请第七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第八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人应当提交试验计划书、研究方案、试验草案、试验报告、受试者知情同意书、实验室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质,并应当由专业人员编制试验计划,严密把关试验质量、数据真实性及伦理合规等方面。
第十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人应当向试验受试者详细说明试验目的、方法、风险、费用、保险、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内容,由试验受试者自愿决定是否参加试验。
第三章试验审核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审核试验申请人提交的试验申请资料。
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试验申请作出批准、驳回或者要求补充资料的决定,并将决定书及时通知试验申请人。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制定审批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审批机制,严格把关试验质量、伦理合规等方面。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加强审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未经批准或者试验不符合条件的行为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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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2004年1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受试者权益,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真实、可靠,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实施及监督检查,应当依照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获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以下称医疗机构)对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规定进行试用或验证的过程。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目的是评价受试产品是否具有预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件1)的道德原则,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五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分医疗器械临床试用和医疗器械临床验证。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是指通过临床使用来验证该医疗器械理论原理、基本结构、性能等要素能否保证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是指通过临床使用来验证该医疗器械与已上市产品的主要结构、性能等要素是否实质性等同,是否具有同样的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的范围:市场上尚未出现过,安全性、有效性有待确认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的范围:同类产品已上市,其安全性、有效性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医疗器械。
第六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前提条件:(一)该产品具有复核通过的注册产品标准或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二)该产品具有自测报告;(三)该产品具有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且结论为合格;(四)受试产品为首次用于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应当具有该产品的动物试验报告;其它需要由动物试验确认产品对人体临床试验安全性的产品,也应当提交动物试验报告。
第二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第七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费用。
第八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应当向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详细说明如下事项:(一)受试者自愿参加临床试验,有权在临床试验的任何阶段退出;(二)受试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伦理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者可以查阅受试者的资料,但不得对外披露其内容;(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特别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目的、过程和期限、预期受试者可能的受益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期间,医疗机构有义务向受试者提供与该临床试验有关的信息资料;(五)因受试产品原因造成受试者损害,实施者应当给予受试者相应的补偿;有关补偿事宜应当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受试者在充分了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内容的基础上,获得《知情同意书》。
《知情同意书》除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各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负责人签名及签名日期;(二)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签名及签名日期;(三)医疗机构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发现受试产品预期以外的临床影响,必须对《知情同意书》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经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重新签名确认。
第三章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第十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是阐明试验目的、风险分析、总体设计、试验方法和步骤等内容的文件。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当制定试验方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必须按照该试验方案进行。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为首要原则,应当由负责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和实施者按规定的格式(附件2)共同设计制定,报伦理委员会认可后实施;若有修改,必须经伦理委员会同意。
第十二条市场上尚未出现的第三类植入体内或借用中医理论制成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向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已上市的同类医疗器械出现不良事件,或者疗效不明确的医疗器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制订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的规定。
开展此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实施者、医疗机构及临床试验人员应当执行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的规定。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针对具体受试产品的特性,确定临床试验例数、持续时间和临床评价标准,使试验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方案应当证明受试产品理论原理、基本结构、性能等要素的基本情况以及受试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方案应当证明受试产品与已上市产品的主要结构、性能等要素是否实质性等同,是否具有同样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临床试验的题目;(二)临床试验的目的、背景和内容;(三)临床评价标准;(四)临床试验的风险与受益分析;(五)临床试验人员姓名、职务、职称和任职部门;(六)总体设计,包括成功或失败的可能性分析;(七)临床试验持续时间及其确定理由;(八)每病种临床试验例数及其确定理由;(九)选择对象范围、对象数量及选择的理由,必要时对照组的设置;(十)治疗性产品应当有明确的适应症或适用范围;(十一)临床性能的评价方法和统计处理方法;(十二)副作用预测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十三)受试者《知情同意书》;(十四)各方职责。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与实施者签署双方同意的临床试验方案,并签订临床试验合同。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在两家以上(含两家)医疗机构进行。
第四章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实施者第十八条实施者负责发起、实施、组织、资助和监查临床试验。
实施者为申请注册该医疗器械产品的单位。
第十九条实施者职责:(一)依法选择医疗机构;(二)向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须知》;(三)与医疗机构共同设计、制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签署双方同意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及合同;(四)向医疗机构免费提供受试产品;(五)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员进行培训;(六)向医疗机构提供担保;(七)发生严重副作用应当如实、及时分别向受理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同时向进行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其他医疗机构通报;(八)实施者中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前,应当通知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和受理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说明理由;(九)受试产品对受试者造成损害的,实施者应当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合同给予受试者补偿。
第二十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须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受试产品原理说明、适应症、功能、预期达到的使用目的、使用要求说明、安装要求说明;(二)受试产品的技术指标;(三)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受试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四)可能产生的风险,推荐的防范及紧急处理方法;(五)可能涉及的保密问题。
第五章医疗机构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员第二十一条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是指经过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药品临床试验基地。
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二)熟悉实施者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
第二十三条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及临床试验人员职责:(一)应当熟悉实施者提供的有关资料,并熟悉受试产品的使用;(二)与实施者共同设计、制定临床试验方案,双方签署临床试验方案及合同;(三)如实向受试者说明受试产品的详细情况,临床试验实施前,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参加临床试验;(四)如实记录受试产品的副作用及不良事件,并分析原因;发生不良事件及严重副作用的,应当如实、及时分别向受理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生严重副作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五)在发生副作用时,临床试验人员应当及时做出临床判断,采取措施,保护受试者利益;必要时,伦理委员会有权立即中止临床试验;(六)临床试验中止的,应当通知受试者、实施者、伦理委员会和受理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说明理由;(七)提出临床试验报告,并对报告的正确性及可靠性负责;(八)对实施者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主持临床试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临床试验负责人。
临床试验负责人应当具备主治医师以上的职称。
第六章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第二十五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完成后,承担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应当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的要求和规定的格式(附件3)出具临床试验报告。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应当由临床试验人员签名、注明日期,并由承担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中的临床试验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注明日期、签章。
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试验的病种、病例总数和病例的性别、年龄、分组分析,对照组的设置(必要时);(二)临床试验方法;(三)所采用的统计方法及评价方法;(四)临床评价标准;(五)临床试验结果;(六)临床试验结论;(七)临床试验中发现的不良事件和副作用及其处理情况;(八)临床试验效果分析;(九)适应症、适用范围、禁忌症和注意事项;(十)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应当妥善保存和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试验终止后五年。
实施者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最后生产的产品投入使用后十年。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略)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