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师事务所与律师所实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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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中,实习人员是指取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或者法律硕士学位,并已获得律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人员。

第三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限为一年,可以连续实习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习工作不得从事独立代理案件,仅限于协助律师进行案件调研、法律研究、文书起草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实习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保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二章实习申请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提交个人简历、学历证明、法律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和推荐信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审核实习人员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实习人员给予实习机会。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明确实习人员的实习岗位和实习期限,并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

实习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实习管理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备专职导师,负责指导实习人员的工作。

导师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

第十条实习人员应当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按照导师的指导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实习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实习工作总结,导师应当对其进行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实习人员。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组织实习人员参与法律研讨、庭审观摩等活动。

第四章实习结业和评价第十三条实习期满后,实习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实习结业申请,并提供实习期间的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实习结业评审,评价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并向其颁发实习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实习人员结业后,可以继续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期满后可以申请律师执业。

第五章监督和纠纷处理第十六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律师事务所有权终止其实习。

第十七条实习人员对律师事务所有关实习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提出申诉。

律师实习人员实习总结8篇

律师实习人员实习总结8篇

律师实习人员实习总结8篇篇1一、实习背景与目的在法律服务领域,实习是一个重要的阶段,对于律师实习人员而言,更是积累实践经验、提升职业素养的关键时期。

本次实习旨在通过实践,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案例,提高法律实务操作能力,为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奠定坚实基础。

二、实习单位及岗位简介我在某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为期X个月的实习,岗位为律师助理。

该律师事务所专注于民事、刑事、商事法律事务,拥有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和专业的律师团队。

三、实习内容及过程1. 案件接待与咨询实习期间,我参与了大量案件的接待工作,学会了如何与客户沟通,了解案情,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通过实践,我提高了沟通技巧和法律咨询能力。

2. 法律文书制作在实习过程中,我参与了大量法律文书的撰写工作,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

通过实际操作,我掌握了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提高了法律文书写作能力。

3. 庭审旁听与记录我旁听了多起案件的庭审过程,学习了庭审技巧,并掌握了庭审记录的方法。

同时,我参与了部分简单案件的举证、质证工作。

4. 法律研究在实习过程中,我参与了部分法律课题的研究,通过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提高了法律研究能力。

5. 档案管理与法律援助此外,我还参与了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工作,熟悉了律师事务档案管理流程。

同时,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四、实习收获与成长1. 提高了法律实务操作能力。

通过实习,我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提高了法律实务操作能力。

2. 增强了职业素养和团队协作能力。

实习过程中,我学会了如何与同事、客户沟通,提高了团队协作能力。

3. 拓宽了视野和思路。

通过参与多起案件的办理和旁听庭审过程,我了解了不同案件的办案思路和技巧,拓宽了视野和思路。

4. 增强了社会责任感。

通过参与法律援助活动,我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增强了社会责任感。

五、存在问题与建议1. 实践经验不足。

尽管实习期间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仍需进一步深入学习与实践。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实习人员管理制度三篇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实习人员管理制度三篇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实习人员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实习人员管理制度为规范见习人员及实习律师的管理,根据《律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见习人员,是指本科在读或已取得法律本科学历,为增强律师实务知识,在本所进行学习实习的人员。

第二条实习律师,是指取得国家司法考试A证,领取律师实习证并在本所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见习人员进入本所需一名合伙人推荐,并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实习律师进入本所须参与本所组织的笔试及面试,并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见习人员及实习律师进入本所均有三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由本所劝退;考核合格的由本所完善相关手续,最终获得在本所进入下一阶段学习或工作的机会。

第六条工资待遇1、见习时间低于六个月的见习人员不享有任何的工资待遇;见习时间大于或等于6个月的见习人员,工资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确定;2、实习律师进入本所至领取律师实习证之日的工资待遇由合伙人会议确定,领取律师实习证之日起前三个月的工资为每月1000元,三个月满后由合伙人根据实习律师的工作表现及能力进行考评,评级分为A、A+、A++三档,对应工资为A 为1000元/月、A+为1300元/月、A++为1500元/月,每三个月评定一次,并对工资作相应调整;年终享有年终奖;实习律师取得律师执业证后,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决定。

3、无论是见习人员或实习律师都享有其介绍的案源扣除交通费后10%的提成,其中法律顾问只享有第一年的提成权,应得提成部分用发票报销。

第七条见习人员和实习律师接受本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行政管理和工作安排,分别到本所的诉讼部及非诉部进行见习或工作。

第八条实习律师和见习人员在所期间,均需遵照法律法规和本律师事务所规定开展工作,不得对外单独承接案件和法律事务,不得对外以律师身份自居或发放相关宣传资料;第九条见习人员可以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加各类法律业务的辅助性工作,如草拟法律文书、装订案卷等。

律师实习人员的相关规定

律师实习人员的相关规定

实习人员相关规定第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六)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中国律师证(七)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申领、审核、发放:(一)拟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以下内容审核无误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1、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2、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3、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交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4、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5、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材料;6、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蓝底);并附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所及拟指定的指导律师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律师事务所与申请实习人员签订的《实习协议》。

接受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上列规定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申请实习人员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或者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和1份复印件。

省辖市律师协会审核同意的,原件退回,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归入申请人实习档案。

(二)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1、省辖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实习人员、拟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条件的审查,同意实习的,核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不同意实习的,书面通知律师事务所及申请实习人员,并告知理由。

2、《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印制,省律师协会统一编号,编号顺序为:省代码-市代码-实习证颁发年月-性别(男1、女2)-专、兼职(专1、兼2)-4位顺序号。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北京市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人员,包括应律师事务所聘用的律师助理、律师实习生等。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教育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应当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积极参与工作,努力提升专业能力。

实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申请获得律师执业证书。

第二章实习协议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实习协议,明确实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二)实习人员的实习岗位、实习时间、实习报酬等具体安排;(三)实习人员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规定;(四)实习人员的学习、培训和考核等事项;(五)实习双方在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六)实习期满后的进一步发展安排。

第六条实习协议应当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由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章岗位要求第七条实习人员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指定的岗位上开展实习工作。

实习岗位应当适合实习人员的学习和成长需求,并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实习人员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培训和指导,了解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架构、运作机制和业务特点。

第九条实习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熟悉各类法律文件和案件材料的处理方法,掌握基本的律师实务技能。

第四章教育指导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律师或者律师助理对实习人员进行教育指导,帮助实习人员解决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并提高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组织实习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案例讨论、专题讲座和实地参观等形式,提升实习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第五章考核评价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习人员的工作表现、学习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制定考核评价制度,并定期对实习人员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前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岗位考核,未达到要求的,可以延长实习时间进行配合培养;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终止实习协议。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一、实习人员管理的原则
1、实习人员是律师事务所的宝贵资源,应积极培养和利用,以充分
发挥力量。

2、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无论贫富、官位、学历背景,一律平等对待。

3、实习人员特别注意他们自身的个人形象,提升他们的素养,礼仪
和社会技能,确保他们在实习期间能够得到充分的发展。

二、实习人员管理的内容
1、制定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
(1)对开展实习的组织流程、签订实习协议及管理体系等要有明确的
规定。

(2)根据实习人员的能力和经验,明确实习期间的任务,把握实习过
程中的主要考核内容和标准。

(3)制定实习人员的进度表,定期调整实习任务,及时反馈实习人员
的工作情况和学习进度,保证实习人员的学习和工作完成情况。

2、明确实习人员在律师事务所的职责和规章制度:
(1)明确实习人员的权利,使他们了解自己有责任及义务。

(2)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加强纪律性,坚持规章制度,维护律师
事务所的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

(3)加强实习人员的绩效考核,确保实习人员的工作质量,提高效率。

3、实习人员的薪酬待遇:
(1)根据实习者的能力和工作表现,给予适当的薪资待遇。

(2)根据实习期间的工作实绩。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实习工作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人员是指在广东省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实习的在校学生、应届毕业生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

第三条实习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在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具有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二)具备良好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动手能力;(三)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在选拔实习人员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以任何不合法的原因拒绝或者限制实习人员的实习申请。

第五条实习人员在广东省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可以根据实习人员的具体情况和实习工作的需要适当延长。

第六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享受与广东省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规定的权益和待遇。

第七条实习人员在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广东省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广东省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第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努力学习法律知识,认真参与实习工作,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学习实习内容,提高实习工作的水平。

第九条实习人员应当尊重广东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其他实习人员,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做到和睦相处。

第十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实习资格。

第十一条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备专门的实习指导人员,对实习人员进行指导和管理,保障实习人员的学习和发展。

第十二条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监督制度,对实习人员的学习和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如表现优秀,可以考虑聘用为律师助理或实习律师,为其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第十四条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与高校的联系,积极开展实习人员的招聘工作,为广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机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的实施,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充分尊重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实习人员的人身权、民主权利和劳动权利。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方法第一条为标准实习人员及律师助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实习人员,是指已取得律师资格,并在本所工作,但尚未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人员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但不得单独办案。

第四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本所各类规章,完本钱所规定的工作量,即每年参与办理各类案件六件及解答法律咨询、代书的业务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实习人员参与办理各类案件收费额在元以内的支付工资元,超过元不满元的支付工资元,超过元的支付工资元,解答法律咨询、代书按收费额的%提取酬金。

第六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满,经本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及本所规定的专职律师条件,由本所办理手续并为其申领律师执业证后,即为本所律师助理。

第七条律师助理,是指在本所领取律师执业证,执业未满一年的人员。

第八条律师助理辅助律师办理法律业务,在特殊情况下,可经主任批准独立承办简单的法律业务。

律师事务所实习管理规定xx-09-06 12:27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管理活动,保障实习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那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分会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律师事务所,专指具备接收实习人员条件,向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以下称“省直分会”)提出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申请,经省直分会审核、备案后,获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方法所称的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省直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应当承受福建省司法厅和省直分会的指导、监视和管理。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条件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缺乏三名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二)管理不标准,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具备为实习人员提供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三)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方案和实务训练;(四)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分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分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五)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分,尚在停业整顿期间或处分期满后未逾三年的;(六)被省直分会决定暂停其接收实习人员资格,暂停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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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律师事务所与律师所实习人员
责任状
根据司法部《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规范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和申请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关系,签订责任状如下:
一、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律师材料的初审工作,应当如实的向市律师协会上报申请实习的相关材料。

不得向市律协提供伪造或虚假的证明。

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应当加强对实习人员的日常管理。

实习人员有如下实习管理规则禁止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同时立即向市律师协会报告:
(一)每名实习律师实习期间,在所里有效工作时间每年不得少于150天。

(二)实习律师不得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实习律师不得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不得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不得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不得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六)实习律师要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实习律师不得擅自单方面中断实习活动;
(八)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实习期间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
(十)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律师事务所主任是本所实习律师实习期间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实习律师在所实习期间的在岗实习、品行、遵纪守法、业务培训各方面的情况。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四、实习律师要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签订责任状,有效期于签订时至在本所实习结束时。

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名:实习律师签名:
指导律师签名:
(律师事务所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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