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销售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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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做好以下工作:1、制定并执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拟定并实施年度自查和巡查工作计划,探索和推行先进管理规范和手段。

2、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和管理,并做好记录。

对违反法律规定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进行批评、制止,严重者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3、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检查食品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坚持一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上岗前必须先体检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定期开展知识培训和内部考核。

4、定期组织开展场所内外环境卫生清洁,组织检查场所条件、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5、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培训考核,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发现食品状况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建议单位领导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并及时向食药监部门报告。

6、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1、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应急性检查。

2、凡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或交管理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4、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6、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食品安全销售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销售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销售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和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守信,加强对食品销售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三)监督食品采购、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四)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和投诉;(五)定期对食品安全情况进行自查和改进。

第三章食品采购与进货查验第六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采购食品,并查验供应商的许可证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四章食品储存与运输第八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的特性,合理选择储存方式,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运输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对储存和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清洁、消毒,防止食品被污染。

第五章食品销售与售后服务第十一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标签管理规定,确保食品标签的真实、清晰、完整。

第十二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对消费者提出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解答和处理。

第六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三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四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经营者一、目的为了确保食品销售过程中的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超市、便利店、食品店、网上食品销售平台等。

三、组织机构1. 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2. 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小组的职责,包括食品安全检查、风险评估、员工培训等。

四、食品安全责任1. 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所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 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食品安全责任。

五、食品安全操作规程1. 采购食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2. 食品贮存应符合相应的温度、湿度等条件,防止食品变质。

3. 定期对贮存、运输、销售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4. 销售散装食品时,应有明显的标识,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六、食品安全检查1. 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查,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记录整改结果。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理流程。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八、员工培训1.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

2. 培训应有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内容、参与人员等。

九、记录与档案管理1.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记录食品安全检查、事故处理、员工培训等信息。

2. 档案应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监督与改进1. 食品安全管理小组应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不断完善和改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严格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食品符合国家标准;2. 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降低食品安全风险;3. 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4. 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三、组织架构与职责1. 成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工作;2. 设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3. 食品销售部门负责食品采购、储存、销售等工作;4. 设立食品安全检查小组,负责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

四、食品采购与验收1. 采购食品时,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商,查验其相关证件;2. 采购食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不得采购不合格、过期、变质等食品;3. 食品验收时应检查食品的外观、包装、标签等信息,确保食品符合要求;4. 食品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不合格食品应予以退回或销毁。

五、食品储存与销售1. 食品储存应按照食品分类、保质期等进行分区存放,确保食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2. 定期检查食品储存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3. 食品销售时应严格按照食品标签上的信息进行销售,不得销售过期、变质等食品;4. 食品销售过程中,应保持食品卫生,避免交叉污染。

六、食品安全自查1.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对食品采购、储存、销售、加工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2. 食品安全自查应包括制度自查、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确保食品安全制度落实到位;3. 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做好记录。

七、食品安全培训与教育1.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2.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掌握食品安全知识;3. 鼓励员工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举报。

八、不安全食品召回与处理1. 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立即停止经营,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2. 对不安全食品,应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等措施,并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3. 对因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主动召回,并告知供货商;4. 对不安全食品,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怎么规定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怎么规定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怎么规定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申请经营范围是:按照主体业态及经营形式分类为:1.食品销售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2.餐饮服务经营者普通餐饮:(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3.单位食堂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含集体用餐配送、含中央厨房)按照经营项目:1.预包装食品销售2.散装食品销售3.特殊食品销售4.其他类食品销售5.热食类食品制售6.冷食类食品制售7.生食类食品制售8.糕点类食品制售9.自制饮品制售10.其他类食品制售新申请时需要提交材料清单:(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经营场所方位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流程图(标注主要设备设施)(五)外设仓库的具体地址、方位图、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从事制售类的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七)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承诺书(八)其他材料:1.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2.连锁企业门店应提交包含连锁企业及品牌名称、经营方式(加盟或直营)、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的说明3.中央厨房还应提供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检验制度4.单位食堂经营地址与主体地址不同的,应提供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5.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6.申请销售散装熟食的,提交与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九)《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提交)。

《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分类表、经营项目分类表、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分类表、经营项目分类表、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分类表注:1.一级目录必选、不得复选,二级目录必选、不得复选。

2 .同时通过实体店铺和网上店铺经营的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加注含网络,仅通过网上店铺经营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加注仅网络。

3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由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的,加注集体用餐配送;由中央厨房配送的,加注中央厨房配送。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分类表注:1.一、二级目录必选、可复选。

2 .食品销售项目二级目录,含与不含的只能二选一。

3 .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含与不含的只能二选一。

4 .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加工糕点)、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荤类食品)、冷食类食品制售(仅简单制售)可以复选。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1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用要求1.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食品经营企业(含集体用餐单位食堂)还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

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食品经营管理经营者还应建立供货商评价制度以及退出机制等。

连锁企业总部还应当建立总部对门店(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机制。

食品批发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1.2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3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

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1.4食品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应当合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即食食品区域与非即食食品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应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保健食品销售类经营者诚信经营规章制度

保健食品销售类经营者诚信经营规章制度

保健食品销售类经营者诚信经营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保健食品销售类经营者的诚信经营,提高保健食品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守法经营1.经营者应依法取得保健食品销售的相关资质,严禁无证无照经营。

2.经营者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产品质量1.经营者应确保所售保健食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的要求。

2.经营者不得销售过期、变质、伪劣、不合格或已禁止销售的保健食品。

3.经营者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不得发布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广告。

四、价格诚信1.经营者应公示保健食品的价格,不得擅自变动价格或进行价格欺诈行为。

2.经营者应遵循市场价格规律,合理定价,不得以低价销售来误导消费者。

五、消费者权益保障1.经营者应确保消费者充分知情、自愿购买保健食品。

3.经营者应妥善保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障消费者隐私权。

六、市场竞争1.经营者应遵守市场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恶意低价抢占市场等。

2.经营者不得妨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权益,不得进行恶意中伤抹黑竞争对手等行为。

七、行业自律1.经营者应积极参与行业协会或商会组织,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2.经营者应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动保健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八、处罚措施对违反诚信经营规章制度的经营者,可根据违规程度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警告处分:对违规较轻的情况,给予警告并进行整改。

2.暂停经营权:对违规较严重的情况,暂停经营权一段时间,并要求进行整改。

3.撤销经营资质:对违规情况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况,依法撤销其经营资质。

九、监督检查1.经营者是否依法经营,是否存在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2.经营者所售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

3.经营者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4.经营者是否侵害消费者权益。

十、附则本规章制度由保健食品销售类经营者自愿执行,经营者应依据本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义务,并接受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经营者

一、引言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

食品销售经营者作为食品流通的重要环节,肩负着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责任。

为加强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规范食品销售经营行为,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2.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秩序;3. 促进食品销售经营者诚信经营,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三、制度内容1. 进货查验制度(1)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2)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确保标识内容真实、完整。

2. 食品储存制度(1)食品储存应按照食品种类、性质、保质期等进行分类存放,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2)储存食品的场所应具备防潮、防虫、防鼠、防尘等条件,并保持通风、清洁。

3. 食品销售制度(1)食品销售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食品信息,不得销售假冒伪劣食品。

(2)食品销售者应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等。

4.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和考核,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5.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2)自查内容包括:食品采购、储存、销售、加工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情况,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6. 不安全食品召回及处理制度(1)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2)对因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主动召回,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四、制度执行与监督1.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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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销售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建立并执行以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严把食品质量关,确保食品销售安全。

一、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1、食品经营主体负责人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方案,每年制定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人员的范围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销售从业人员。

3、食品销售从业人员(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当熟悉与岗位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必备的岗位卫生操作技能,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对一年内2次以上(含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培训、考核的方式。

5、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应当建立档案以备查验,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记录人等信息,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食品销售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黑龙江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销售人员(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不得先上岗后查体。

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3、对健康证明过期的从业人员,立即停止食品销售活动,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继续上岗。

4、从事食品销售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或者明示,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不得涂改。

5、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如出现咳嗽、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6、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7、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做到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有专人负责,同时加强对其培训与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2、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律自查,督促制度落实;(二)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不符合岗位健康卫生管理要求的从业人员调离岗位;(三)制订、实施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计划;(四)审核进货查验管理执行情况;(五)督促处置不合格食品;(六)审核各项食品安全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介绍情况并提供资料。

4、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随机进行的监督抽查考核。

四、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保证食品安全的自律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自检自查内容、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2、食品安全自检自查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3、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舆情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

4、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检自查。

5、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

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

6、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时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计划、人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五、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一)食品采购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

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选择供货商。

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签订供货合同。

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

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生产销售的相关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进货发票等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对食品进行查验。

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快速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

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6、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1、食品销售业务主要为厂家(经销商)直接供货给客户,可不单独设立仓库进行食品贮存,小批量的食品进货可短期存放于经营场所。

2、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

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

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

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

在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

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6、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

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7、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

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8、设置待召回(退回、销毁)食品存放区域并明示。

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容器进行保管。

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9、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10、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有满足其温度要求的设备设施;(三)食品运输1、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车厢的内仓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

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应使用专用冷藏、冷冻设备或车辆。

2、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3、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4、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

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1、每天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

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6、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2、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3、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4、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及政府监管部门。

5、不合格食品的处置。

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6、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7. 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六、食品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感染。

2、配备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主要设施宜采用不锈钢,易于维修和清洁。

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

食品经营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栏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

4、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感受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5、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6、用于销售、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设备应对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

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宜采用塑胶切配板(熟食散装食品销售区)。

散装食品(熟食)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示。

7、加强对有关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应当定期维护食品销售、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并有记录,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8、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时间、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七、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统称食品)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从合法的渠道采购合格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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