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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版次号:A/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真实、全面、动态反映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贷款风险,促进信贷经营管理与先进银行接轨,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属的各级信贷资产经营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分类对象包括贷款、贴现、担保、贷款承诺、承兑等表内和表外各类信贷资产。

第三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以下简称“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通过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的:(一)促进各支行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信贷管理,化解经营风险;(四)为准确提取拨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办法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二)真实原则。

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价值;(三)审慎原则。

要按照风险分类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四)动态管理原则。

在定期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认定。

第五条对同一客户的多笔信贷资产分类结果原则上应一致,但存单、国债质押等低风险授信业务除外。

第六条新增贷款的分类结果,不得高于该借款人存量贷款的分类级别,但存单、国债质押等低风险授信业务除外。

对借新还旧贷款,如借款人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其分类结果不得高于原贷款的分类级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总行授信及风险资产处置委员会负责全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组织开展;支行风险管理小组负责辖内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组织开展。

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银行风险管理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及时的反映我行信贷资产的真实价值,监测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贷资产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信贷资产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的反映贷款的质量;(二)发现信贷资产审批、发放、贷后管理、清收等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风险防范;(三)为判断信贷资产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四)为信贷资产质量考核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提供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涉及的信贷资产包括公司业务信贷资产和零售业务信贷资产。

公司业务信贷资产包括对公司客户发放的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信用证、保函和承兑汇票等各类表内外公司授信业务(以下简称公司业务贷款)。

零售业务信贷资产包括对自然人客户发放的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等零售业务(以下简称零售业务贷款)。

本办法所指的借款人包括公司和零售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的申请人。

本办法所指的贷后检查包括对各类授信业务的授信后检查。

第五条信贷资产五级分类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当真实客观的反映信贷资产的实际的风险状况,不可人为高估或低估信贷资产的风险。

(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的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原则上我行每月对于全行信贷资产进行一次五级分类;发现预警信息或其他影响贷款归还的不利因素,随时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第三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方法第四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流程第五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职责分工第六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监督与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全面、动态衡量信贷资产风险程度,提高风险敏感度与前瞻性,强化信贷风险管理,并为准确计提信贷资产专项准备金提供依据,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63号),结合x银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由x银行信贷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方法、程序和要求等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并将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五个级别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信贷资产”,是指由x银行发放、提供信用以及承担信用风险而形成的信贷资产,具体包括:(一)各类本外币贷款:纳入本行资产负债表中“各项贷款及垫款”科目核算的全部资产。

包括公司类贷款(含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汽车经销商贸易融资贷款、国内保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银团贷款、法人按揭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贷款、透支、免费供、小企业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中小企业“手拉手”贷款、“流贷易”贷款、“商贷易”贷款、商业汇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各类外汇贷款等)及个人类贷款(含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商用车消费贷款、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人权利质押贷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等)。

(二)表外授信中的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各类保函、信贷证明、保理担保付款、贷款承诺(限于已经签定了借款合同或合作协议的帐户透支业务中未支用的额度、借款合同中分期用款尚未支用的贷款)。

X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十二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准确、动态、全面衡量信贷资产风险程度,提高风险敏感度与前瞻性,强化信贷风险管理,并为准确计提信贷资产专项准备提供依据,依据中国银监会印发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63号)、《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标准与方法,制定《XX 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十二级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十二级分类定义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风险十二级分类是指信贷经营、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方法、流程和要求对信贷资产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按照风险程度将其划分为十二个级别的过程。

第三条运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类表内外信贷资产,包括贷款(含垫款、贴现等),担保类表外信贷资产(含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及承诺类表外信贷资产(含贷款承诺等)。

500万以下的小微企业、零售信贷资产、信用卡仍沿用五级分类,委托贷款及有条件贷款承诺、贷款意向书、合作协议等意向类金融产品不纳入分类范围。

第四条风险分类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必须真实、客观反映风险状况;(二)及时性原则,必须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三)全面性原则,涵盖所有信贷资产及存续全过程;(四)规范性原则,必须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五)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债务人还款能力的信贷资产,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级次。

第二章核心定义第五条核心定义按照风险程度大小,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一级、正常二级、正常三级、正常四级、关注一级、关注二级、关注三级、次级一级、次级二级、可疑一级、可疑二级和损失级十二个级别。

前七级合称优良信贷资产,后五级合称不良信贷资产。

十二级别与五级分类类别的对应关系如下表:各类(级)信贷资产核心定义分别为:(一)正常类:债务人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务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信贷资产本息。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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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3 分类流程 5 监督与检查Βιβλιοθήκη 目录CONTENTS
2 分类标准
4 风险管理措施
6 附则
1
总则
总则
总则
为了加强风险管理:保障银行贷款安全,提高资产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人的还款 意愿、借款人的还款记录等因素:对借款人的还款风险进行评 估和分类
专家评审:将 初步评估结果 提交给风险管 理专家进行评 审,确定借款 人的风险等级
分类结果公示 :将分类结果 公示在银行网 站或相关媒体 上,接受社会 监督
分类调整:根 据借款人的还 款情况和其他 因素的变化, 适时调整风险 等级和分类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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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措 施
风险管理措施
对于正常类贷款
对于关注类贷款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银行贷款 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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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标准
分类标准
正常类 借款人能够按期偿 还贷款本息,无任 何影响贷款安全的 不利因素
关注类 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 还贷款本息,但存在 一些可能对贷款安全 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类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 明显问题,无法足额偿 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 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 定损失
对于次级类贷款
对于可疑类贷款
对于损失类贷款
银行应加强日常监管, 确保贷款安全
银行应密切关注借款 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 状况,及时采取措施 防止风险扩大
银行应采取担保措施 或其他保全措施,尽 可能减少损失
银行应通过法律手段 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 或其他途径追索欠款, 进行核销处理 尽可能减少损失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贷资产管理,规范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日常操作,提高信贷经营管理水平。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 号),以及《关于转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有关文件的通知》(渝银监发〔2006〕43 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营业部和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

第二章风险分类认定审批原则第三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认定审批应遵循“分级认定、常规管理、超限核准、归口负责”原则。

第四条分级认定。

指公司经营的信贷资产,在经办行认定审批权限内的,由经办行认定;超过经办行认定审批权限的,由经办行整理信贷档案、结合调查、了解的其他信息,报公司认定。

第五条常规管理。

指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作为信贷经营管理的一项日常工作,信贷经办人员应及时搜集掌握客户最新的分类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分析、整理,及时更新财务或非财务信息,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监测台帐及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测分析、贷后管理、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等相结合。

第六条超限核准。

指分类信贷资产余额超过经办行认定审批权限的必须报公司认定和核准。

第七条归口负责。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分类质量监测、上报等工作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贷经营部门和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第三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流程第八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按照分类的标准、方法、程序和相关要求进行初分和认定,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结合重庆农商行实际情况,对自然人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分类采用“简易流程”,对企事业单位等公司类(除微型企业外)贷款风险分类采用“常规流程”。

第九条简易流程。

自然人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采用矩阵分类,对矩阵分类结果不能真实反映风险状态的贷款,必须经过手工调整,确定其最终分类结果。

第十条常规流程。

对企事业单位等公司类(除微型企业外)贷款的分类流程,按以下步骤进行:(一)分类准备及初分1.整理、收集信贷档案资料。

法人客户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模版

法人客户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模版

法人客户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简称IFRS9)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我行业务风险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根据IFRS9相关内容,基于对具体债项预期信用损失的判断,将法人客户表内贷款和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不可撤销贷款承诺等应纳入IFRS9减值计提范围的表外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划分入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无显著增加类资产、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类资产、减值类资产三类,以便后续根据IFRS9 准则选取相应的金融工具计量方法、进行风险拨备管理的工作过程。

其中:(一)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无显著增加类资产,是指本次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时,较初始确认时信用风险未出现显著增加的信贷资产。

(二)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类资产,是指本次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时,认为信用风险较初始确认时有显著增加、但尚无客观减值证据的信贷资产。

(三)减值类资产,是指存在客观减值证据的信贷资产。

第三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性。

分类应客观真实的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

应及时根据债权风险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

对影响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各阶段信贷风险资产的基本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分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通过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系统完成,以系统自动初分为主,以人工调整确认为辅,系统中设置的模型及相关参数由总行统一维护修订。

第六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首先判定资产是否有明显减值迹象,对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所述明显减值迹象的资产,应直接初分为减值类资产,不再运用模型计算初分结果。

直接初分为减值类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中,对符合低信用风险特征且无逾期等明显风险上升或客观减值迹象的,可直接初分为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无显著增加类资产。

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准确、动态、全面衡量信贷资产风险程度,提高风险敏感度与前瞻性,强化信贷风险管理,并为准确计提信贷资产专项准备提供依据,依据中国银监会印发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63号)、《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标准与方法,制定《x 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十级分类定义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是指信贷经营、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方法、流程和要求对信贷资产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按照风险程度将其划分为十个级别的过程。

第三条运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类表内外信贷资产,包括贷款(含垫款、贴现等),担保类表外信贷资产(含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及承诺类表外信贷资产(含贷款承诺等)。

委托贷款及有条件贷款诺、贷款意向书、合作协议等意向类金融产品不纳入分类范围。

第四条风险分类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必须真实、客观反映风险状况;(二)及时性原则,必须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三)全面性原则,涵盖所有信贷资产及存续全过程;(四)规范性原则,必须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五)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债务人还款能力的信贷资产,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级次。

第二章核心定义第五条核心定义按照风险程度大小,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一级、正常二级、正常三级、关注一级、关注二级、关注三级、次级一级、次级二级、可疑级和损失级十个级别。

前六级合称优良信贷资产,后四级合称不良信贷资产。

各类(级)信贷资产核心定义分别为:(一)正常类:债务人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务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信贷资产本息。

正常一级:借款人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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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x银行(以下简称x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级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履约的可能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境内各类表内外信贷资产,包括贷款(含垫款、贴现、银行卡透支等),担保类表外信贷资产(含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及承诺类表外信贷资产(含贷款承诺函、信贷证明等)。

委托贷款及有条件贷款承诺函、贷款意向书、合作协议等意向类金融产品不纳入分类范围。

第四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目标:
(一)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资产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化解风险、降低损失。

(三)为判断信贷资产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五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要坚持如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必须真实、客观反映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必须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

(三)全面性原则,涵盖所有信贷资产、存续全过程。

(四)规范性原则,必须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

(五)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债务人还款能力的信贷资产,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级次。

第六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模式:
(一)自然人客户及符合“银监会小企业”标准的县域法人客户,表内外信贷资产采用五级分类管理。

“银监会小企业”指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标准的小企业,即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

(二)对第一款规定范围之外的法人客户表内外信贷资产采取十二级分类管理。

(三)对符合“银监会小企业”标准的县域法人客户表内外信贷资产,可以一级分行为单位提出申请,经总行同意后采取十二级分类管理。

采取十二级分类后,不得退回五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核心定义
第七条五级分类下,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形态从高到低依次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一)正常类: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信贷资产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二)关注类:尽管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还信贷资产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三)次级类: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及时、足额偿还信贷资产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
能会造成一定损失,预计损失在40%(含)以内。

(四)可疑类: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信贷资产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预计损失在40%至90%(含)之间。

(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预计损失在90%以上。

第八条十二级分类是对五级分类的进一步细化。

其中,正常类细分为正常一、二、三、四级;关注类细分为关注一、二、三级;次级类细分为次级一、二级;可疑类细分为可疑一、二级;损失类对应为损失级。

各级次核心定义如下:
(一)正常一级:债务人资质极佳,或资质优良且债项安排极佳,或具有明显的低信用风险特征,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信贷资产本息能够按时得到足额偿付。

(二)正常二级:与正常一级相比,债务人资质或债项安排略有欠缺,但第一、第二还款来源的保障程度很高,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信贷资产本息能够按时得到足额偿付。

(三)正常三级:债务人资质优良而债项安排一般,或债项安排极佳而债务人资质一般,第一、第二还款来源中至少一项保障程度高,没有理由怀疑信贷资产本息不能按时得到足额偿付。

(四)正常四级:债务人资质优良而债项安排存在一定瑕疵,或债项安排较好而债务人资质一般,第一、第二还款来源共同对债务偿还起到较高的保障作用,没有足够理由怀疑信贷资产本息不能按时得到足额偿付。

(五)关注一级:与正常类贷款相比,尽管债务人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目前有能力偿还信贷资产本息。

(六)关注二级:债务人存在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或债务人虽然还款能力较强,但债项安排有明显瑕疵,预计依靠其正常经
营收入,可以在信贷资产到期后60天内足额收回信贷资产本息。

(七)关注三级:债务人存在的不利因素已对债务偿还产生了实质性不利影响,如不尽快采取措施,将难以保证信贷资产本息及时足额偿还。

(八)次级一级:债务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预计完全依靠经营收入无法及时足额偿还信贷资产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九)次级二级:债务人不能及时足额偿还信贷资产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形成损失,预计损失在40%(含)以内。

(十)可疑一级: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信贷资产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比例损失,预计损失在40%至60%(含)之间。

(十一)可疑二级:债务人无法偿还信贷资产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会造成极大比例损失,预计损失在60%至90%(含)之间。

(十二)损失级: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信贷资产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预计损失在90%以上。

第三章分类标准
第一节法人客户信贷资产分类标准
第九条办理符合总行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业务而形成的信贷资产、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及买断式转贴现票据,认定为正常类(正常一级)。

第十条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信贷资产,认定为损失类(损失级):(一)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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