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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面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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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 的 原则。(第10条) 7. 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第11条第1款) 8. 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第11条第3款) 9. 推广普通话原则。(第12条) 10. 奖励突出贡献原则。(第13条)
四、教育管理体制
国家政府管理教育
《教育法》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的 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 等以下 的 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这是我国现行 的 教育行政分级管理 的 基本体制。
《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 的 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 的 教学场所及设施、 设备等;有必备 的 办学资金和稳定 的 经费来源。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的 权力
1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
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根据《教育法》 的 规定,我国教育 的 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 下几个方面。
三、教育 的 基本原则
1. 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 的 原则。(第6条) 2. 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 的 原则。(第7条) 3. 教育公益性原则。(第8条) 4.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第8条第2款) 5.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第9条)
目录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3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4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5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目录
6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7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8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9 第九章 法律责任 10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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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 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力
1
按照章程自按主照管理章程自主管理
2
组织实施教按育照教学章活程动自主管理
3
招收学生和按其照他受章教程育自者主管理
• 《教育法》总则第五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 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 育方向发展的总方向。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
教育的
教育的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 准则。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的客观 规律制定的。它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实践经验的总结, 是在批判继承历史遗产和吸收国外教育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发展 起来的。
6. 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第10条) 7. 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第11条第1款) 8. 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第11条第3款) 9. 推广普通话原则。(第12条) 10. 奖励突出贡献原则。(第13条)
四、教育管理体制
国家政府管理教育
《教育法》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 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这是我国现行的教 育行政分级管理的基本体制。
• 自1995年9月1日起实行。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 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 法治教的新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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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教育费附加
校办产业和 社会服务等收入
3
社会力量捐资助学 和集资办学4运用金融和 信贷手融资国家财政性2
教育经费支出
5
设立教育
专项资金
1
6
教育经费 筹措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八)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机制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里面,国家规定财政性 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为4%
成都市规定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 所占比例为18%
目录
、总体要求 、教育基本制度 、教育参与多元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认定 、人大依法监督教育工作
教育参与多元主 体的权利与义务
1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至三十二条对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权利和义务、管理体制作了规定。
(四)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国 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 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教育基本制度
(五)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 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学业证书,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的,证明学生完成学业情况 的凭证。从学生完成学业的情况来分,学业证书可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从 学历的有效性来分,可分为学历证书、非学历证书。学位制度是国家或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 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称号来表明专门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我国的学位分为学士、 硕士、博士三个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教育基本制度
(三)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职业教育是给学生从事某种职业 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它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 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制度由原来的成人教育制度修改而来,是为了推动全民 终身学习。

教育法解读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PPT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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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质量 3.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
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 依法接受监督
补充说明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 节约的原则。(第26条第3款)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 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教育基本制度
《教育法》第二章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这里的教育基本制度是指狭义的教育基本 制度,即指有组织的教育和教学机构及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具体如下: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教 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他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 重要场所,既包括学制系统内的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机构,又包括各种实 施非学历性教育的机构。
适用 范围
《教育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 类教育,适用本法。
教育性质与方针
《教育法》总则第三条规定了我国教育性质
《教育法》总则第五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 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方向发展的总方向。

《教育法》解读优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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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管理体制
• 《教育法》在总则中,对我国教育管理 体制作出了法律规定。
• 《教育法》对于我国教育工作的领导和 管理,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进行。这一规定,首要的意义在于明确 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教育 工作具有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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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对 我国现阶段教育工作的分级管理、分工 负责体制作了如下具体划分:一是中等 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 方人民政府管理;二是高等教育由国务 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三是全国教育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 门,即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并对全国 教育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
(4)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为《教育 法》的制定打下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4
• 总之,《教育法》是从中国的国 情出发,立足国内教育实际,借鉴 国外教育法的有益经验,经十年的 调查研究,集全党、全社会的智慧 形成的一部重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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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法》的重要地位
• 《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 国法律体系和教育法规体系中占有重 要的地位。
• 《教育法》总则第3条规定了我国教 育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 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 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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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出发, 《教育法》总则第5条又明确规定了 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 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 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 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 (1)学校教育制度; • (2)义务教育制度; •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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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质量 3.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
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 依法接受监督
补充说明
D A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 节约的原则。(第26条第3款)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 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
教育的基本原则
D A
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 求和准则。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 育的客观规律制定的。它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实践 经验的总结,是在批判继承历史遗产和吸收国外教育经验 的基础上丰富发展起来的。
➢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教育性质与方针
DA
《教育法》总则第三条规定了我国教育性质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 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教育法》总则第五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 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方向发展的总方向。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 04 施奖励或处分 05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06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 者处分
07 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
08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 的非法干涉
09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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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民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 。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 他稍稍站定,拿出那把破旧木吉他,调试了几个音,似乎是准备好了,他慢慢道来:“在这个车上相遇,于你,于我,都是一种缘分。”说完,一阵悦耳,动听的音乐慢慢响起,他的嗓音低沉浑厚,富有磁性,十分动听。 他稍稍站 定,拿 出那把 破旧木 吉他, 调试了 几个音 ,似乎 是准备 好了, 他慢慢 道来: “在这 个车上 相遇, 于你, 于我,他都稍是稍一站种定缘,分拿。出”那说把完破,旧一木阵吉悦他耳,,调动试听了的几音个乐音慢,慢似响乎起是,准他备的好嗓了音,低他沉慢浑慢厚道,来富:有“磁在性这,个十车分上动相听遇。, 于你, 于我, 都是一 种缘分 。”说 完,一 阵悦耳 ,动听 的音乐 慢慢响 起,他 的嗓音 低沉浑 厚,富 有磁性 ,十分 动听。 他稍稍站 定,拿 出那把 破旧木 吉他, 调试了 几个音 ,似乎 是准备 好了, 他慢慢 道来: “在这 个车上 相遇, 于你, 于我, 都是一 种缘分 。”说 完,一 阵悦耳 ,动听 的音乐 慢慢响 起,他 的嗓音 低沉浑 厚,富 有磁性 ,十分 动听。 他稍稍站 定,拿 出那把 破旧木 吉他, 调试了 几个音 ,似乎 是准备 好了, 他慢慢 道来: “在这他个稍车稍上站相定遇,,拿于出你那,把于破我旧,木都吉是他一,种调缘试分了。几”个说音完,,似一乎阵是悦准耳备,好动了听,的他音慢乐慢慢道慢来响:起“,在他这的个嗓车音上低相沉遇浑,厚于,你富,有于磁我性,,都十是分一动种听缘。分 。”说 完,一 阵悦耳 ,动听 的音乐 慢慢响 起,他 的嗓音 低沉浑 厚,富 有磁性 ,十分 动听。 他稍稍站 定,拿 出那把 破旧木 吉他, 调试了 几个音 ,似乎 是准备 好了, 他慢慢 道来: “他在稍这稍个站车定上,相拿遇出,那于把你破,旧于木我吉,他都,是调一试种了缘几分个。音”,说似完乎,是一准阵备悦好耳了,,动他听慢的慢音道乐来慢:慢“响在起这,个他车的上嗓相音遇低,沉于浑你厚,,于富我有,磁都性是,一十种分缘动分听。。”说 完,一 阵悦耳 ,动听 的音乐 慢慢响 起,他 的嗓音 低沉浑 厚,富 有磁性 ,十分 动听。 他稍稍站 定,拿 出那把 破旧木 吉他, 调试了 几个音 ,似乎 是准备 好了, 他慢慢 道来: “在这 个车上 相遇, 于你, 于我, 都是一 种缘分 。”说 完,一 阵悦耳 ,动听 的音乐 慢慢响 起,他 的嗓音 低沉浑 厚,富 有磁性 ,十分 动听。 他稍稍站 定,拿 出那把 破旧木 吉他, 调试了 几个音 ,似乎 是准备 好了, 他慢慢 道来: “在这 个车上 相遇, 于你, 于我,他都稍是稍一站种定缘,分拿。出”那说把完破,旧一木阵吉悦他耳,,调动试听了的几音个乐音慢,慢似响乎起是,准他备的好嗓了音,低他沉慢浑慢厚道,来富:有“磁在性这,个十车分上动相听遇。, 于你, 于我, 都是一 种缘分 。”说 完,一 阵悦耳 ,动听 的音乐 慢慢响 起,他 的嗓音 低沉浑 厚,富 有磁性 ,十分 动听。 他稍稍站 定,拿 出那把 破旧木 吉他, 调试了 几个音 ,似乎 是准备 好了, 他慢慢 道来: “他在稍这稍个站车定上,相拿遇出,那于把你破,旧于木我吉,他他都稍,是稍调一站试种定了缘,几分拿个。出音”那,说把似完破乎,旧是一木准阵吉备悦他好耳,了,调,动试他听了慢的几慢音个道乐音来慢,:慢似“响乎在起是这,准个他备车的好上嗓了相音,遇低他,沉慢于浑慢你厚道,,来于富:我有“,磁在都性这是,个一十车种分上缘动相分听遇。。,”于说你完,,于一我阵,悦都耳是,一动种听缘的分音。乐”慢说慢完响,起一,阵他悦的耳嗓,音动低听沉的浑音厚乐,慢富慢有响磁起性,,他十的分嗓动音听低。沉浑 厚,富 有磁性 ,十分 动听。 他稍稍站 定,拿 出那把 破旧木 吉他, 调试了 几个音 ,似乎 是准备 好了, 他慢慢 道来: “在这 个车上 相遇, 于你, 于我, 都是一 种缘分 。”说 完,一 阵悦耳 ,动听 的音乐 慢慢响 起,他 的嗓音 低沉浑 厚,富 有磁性 ,十分 动听。 他稍稍站 定,拿 出那把 破旧木 吉他, 调试了 几个音 ,似乎 是准备 好了, 他慢慢 道来: “在这他个稍车稍上站相定遇,,拿于出你那,把于破我旧,木都吉是他一,种调缘试分了。几”个说音完,,似一乎阵是悦准耳备,好动了听,的他音慢乐慢慢道慢来响:起“,在他这的个嗓车音上低相沉遇浑,厚于,你富,有于磁我性,,都十是分一动种听缘。分 。”说 完,一 阵悦耳 ,动听 的音乐 慢慢响 起,他 的嗓音 低沉浑 厚,富 有磁性 ,十分 动听。 他稍稍站 定,拿 出那把 破旧木 吉他, 调试了 几个音 ,似乎 是准备 好了, 他慢慢 道来: “他在稍这他稍个稍站车稍定上站,相定拿遇,出,拿那于出把你那破,把旧于破木我旧吉,木他都吉,是他调一,试种调了缘试几分了个。几音”个,说音似完,乎,似是一乎准阵是备悦准好耳备了,好,动了他听,慢的他慢音慢道乐慢来慢道:慢来“响:在起“这,在个他这车的个上嗓车相音上遇低相,沉遇于浑,你厚于,,你于富,我有于,磁我都性,是,都一十是种分一缘动种分听缘。。分”。说”完说,完一,阵一悦阵耳悦,耳动,听动的听音的乐音慢乐慢慢响慢起响,起他,的他嗓的音嗓低音沉低浑沉厚浑,厚富,有富磁有性磁,性十,分十动分听动。听。 他稍稍站 定,拿 出那把 破旧木 吉他, 调试了 几个音 ,似乎 是准备 好了, 他慢慢 道来: “他在稍这稍个站车定上,相拿遇出,那于把你破,旧于木我吉,他都,是调一试种了缘几分个。音”,说似完乎,是一准阵备悦好耳了,,动他听慢的慢音道乐来慢:慢“响在起这,个他车的上嗓相音遇低,沉于浑你厚,,于富我有,磁都性是,一十种分缘动分听。。”说 完,一 阵悦耳 ,动听 的音乐 慢慢响 起,他 的嗓音 低沉浑 厚,富 有磁性 ,十分 动听。 他稍稍站 定,拿 出那把 破旧木 吉他, 调试了 几个音 ,似乎 是准备 好了, 他慢慢 道来: “在这 个车上 相遇, 于你, 于我,他都稍是稍一站种定缘,分拿。出”那说把完破,旧一木阵吉悦他耳,,调动试听了的几音个乐音慢,慢似响乎起是,准他备的好嗓了音,低他沉慢浑慢厚道,来富:有“磁在性这,个十车分上动相听遇。, 于你, 于我, 都是一 种缘分 。”说 完,一 阵悦耳 ,动听 的音乐 慢慢响 起,他 的嗓音 低沉浑 厚,富 有磁性 ,十分 动听。 他稍稍站 定,拿 出那把 破旧木 吉他, 调试了 几个音 ,似乎 是准备 好了, 他慢慢 道来: “他在稍这稍个站车定上,相拿遇出,那于把你破,旧于木我吉,他他都稍,是稍调一站试种定了缘,几分拿个。出音”那,说把似完破乎,旧是一木准阵吉备悦他好耳,了,调,动试他听了慢的几慢音个道乐音来慢,:慢似“响乎在起是这,准个他备车的好上嗓了相音,遇低他,沉慢于浑慢你厚道,,来于富:我有“,磁在都性这是,个一十车种分上缘动相分听遇。。,”于说你完,,于一我阵,悦都耳是,一动种听缘的分音。乐”慢说慢完响,起一,阵他悦的耳嗓,音动低听沉的浑音厚乐,慢富慢有响磁起性,,他十的分嗓动音听低。沉浑 厚,富 有磁性 ,十分 动听。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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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是世界各国所普 遍坚持的原则。我国宪法对此有明确 的规定。《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 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的活动。”
• 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主要政策是,除经政府批准 设置的宗教学校外,在各级各类学校中:
• 马克思: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 了人。
• 马克思: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表 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 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心境, 正像它是无精神活力的制度的精神一样。 宗教是人民的鸦片 .
• 《教育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 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 育必须面向全体公民,对国家、人民和社 会公共利益负责;教育活动应当依法接受 国家、社会的监督,任何人从事教育活动, 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背或损害国 家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 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 (2)初等教育主要是指全日制小学,招收6—7 岁儿童,学制5—6年,其任务是对儿童进行德、 智、体全面发展的基础教育,为他们接受中等教 育打下良好的基础。
• (3)中等教育结构复杂,包括全日制普通中学、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农业中学 以及各种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等教育分为初级 中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
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 是制定《教育法》的依据,《宪法》中 有关教育的条款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教育法》不能同其抵触。它与刑法、 民法、劳动法等基本法律相并列,处于 同等的法律地位。
地位:
• 《教育法》是国家全面调整各类教育关系, 规范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教 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 高的法律权威。其他单行教育法规都只是 调整和规范某一方面的教育关系,或某一 项教育工作的,都是“子法”。这些单行 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要以《教育法》 为依据,不得与《教育法》确立的原则和 规范相违背,《教育法》是统帅,起着统 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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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5年9月1日起实行。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 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 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1995年颁布,2009年第一次修正,2015年第二 次修正。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目录/content
01 总 则 03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05 受教育者 07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09 法律责任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解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1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者依法
登记注册设立的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他是有计划、有
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既包括学制
系统内的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
学历性教育的机构。
2
《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
补充说明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 持勤俭节约的原则。(第26条第3款)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 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 营利性组织。(第26条第4款)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 32条第2款)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 国家所有。(第32条第3款)
结合《教师法》与《教师资格条例》
第五章
受教育者解读
受教育者
受教育者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职从 业人员和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也就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基础 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中国公民。
02 教育基本制度 04 教师教育工作者 06 教育与社会 08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10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解读
总则
《教育法》总则第一条明确了教育法的 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 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 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教育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了本法的适用 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 教育,适用本法。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解读
• 遵守法律、法规; •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
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 依法接受监督。
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
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
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汇报人:某某某
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 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 议通过的,是位于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与《刑法》、《民法》 等国家基本法律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是教育法律法 规体系中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第32条第4款)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第32条第4款)
第四章
教师教育工作者解读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 人民的教育事业。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16条又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03
根据教育法及有关规定,各级教育组织的职责具体如下:国务院及国务院教育 行政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 有关部门的职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
教育性质与方针
《教育法》总则第三条规定了我国教育性质:国家坚持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 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教育法》总则第五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 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 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方向发展的总方向。
我国教育的性质
教育的基本原则
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 本要求和准则。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 和教育的客观规律制定的。它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 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在批判继承历史遗产和吸收国外教育 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发展起来的。根据《教育法》的规定, 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教育法》第二章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这里的教育基本制度是指狭义的教育基本制度,即指有组织的 教育和教学机构及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
具体如下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 制度;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 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 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第7条) •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第8条第2款) • 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第10条) • 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第11条第3款) • 奖励突出贡献原则。(第13条)
教育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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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 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 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这是我国现行的教育行政分级管理的基本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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