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投资者开立多个衍生品合约账户进行股票期权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6.0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
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证公告〔2024〕21号为了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
有关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下列两种方式提出:一是登录本所官方网站
(),进入“规则”栏目下的“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提出;二是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本所,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监管部,邮政编码:200127。
特此通知。
附件:
1. 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6月7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试点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期权交易,促进期权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期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
期权经营机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与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介绍期权产品特征,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准确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客户从事期权交易。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等事宜应当由期权经营机构总部进行审核。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根据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
投资者应当遵循风险自负原则,审慎决策,自愿参与期权交易并依法独立承担风险,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与履约责任。
第五条本所对期权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客户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拒绝。
第六条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可以依据《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记录。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一节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第七条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四)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投资者开立多个衍生品合约账户进行股票期权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投资者开立多个衍生品合约账户进行股票期权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5.04.10
•【文号】上证发〔2015〕34号
•【施行日期】2015.04.1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投资者开立多个衍生品合约账户进行股票期权交易有关
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15〕34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适应证券市场“一人多户”账户体系,满足投资者开设一个以上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进行股票期权交易的合理需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自即日起适当放开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合约账户数量限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的投资者(含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期权经营机构自营业务,下同),可以同时开立最多5个合约账户进行股票期权交易。
二、本所及期权经营机构以投资者合约账户为单位进行持仓限额控制与管理,投资者应当遵守各合约账户对应的持仓限额。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仍由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计算并予以前端控制。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各期权经营机构做好相关技术与业务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四月十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以下简称《期权结算规则》)。
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结算参与人、期权经营机构按照《期权结算规则》的规定,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关于中国结算委托结算银行直接扣款(第四十七条)、结算参与人提前申报暂不交付合约标的及提交其他交收担保品(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组合策略维持保证金收取(第四十二条)、结算参与人利用自营证券完成经纪业务中的行权交割义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四、关于证券形式交纳保证金(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暂不实施,中国结算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就此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期权结算业务包括日常交易结算和行权结算,是指本公司根据本规则对期权日常交易和行权进行清算,并完成期权合约记录、资金收付、合约标的划转的行为。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具有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投资者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结算银行申请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有关事项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本公司对经营机构和参与期权结算业务活动的主体进行自律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期权介绍(基金与衍生品部)

例:标的价格2.33元,平值期权行权价2.4元 标的价格4.7元,平值期权行权价4.8元
0.05 0.1 0.15 . . . 1 1.1 1.2 . . . 2 2.2 2.4 . . . 4.6
4.8 5 5.5 6 6.5 . . . 9.5 10 11 . . . 19 20
22 24 . . . 48 50 55 60 . . . 95 100 110 120 . .
随着期货价格的发化,买卖双方都面临着无限 的盈利不亏损。
7
一、概述:境外市场
全球交易所各类金融衍生品交易量占比
商品期 利率期
商品期 股票期 权, 23.97%
权, 1.07% 货, 6.46%
2012年股票期权的交易量已超过股 挃期权,约占衍生品交易量的24% 股票期权不ETF期权交易量合计已 超过衍生品交易量的30%
23
三、运作管理:合约停牌(1)
标的证券停牌,对应期权合约交易停牌。标的证券复牌后,对应期权 合约交易复牌。 标的证券非全天临时停牌,期权合约的行权申报可照常进行,但如未 能在收市前复牌,则挄下面异常情冴处理。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暂停期权交易。
期货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规程

期货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规程1业务受理规程Ll意向受理为客户开立股票期权账户前,通过培训向投资者做好事前投资者教育,充分揭示股票期权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票期权基础知识、适当性制度、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不得协助客户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要求。
经与投资者充分沟通,了解投资者具体情况后,帮助客户树立交易自律、风险自担的意识,降低后期违约的可能性。
然后组织意向客户参与模拟交易,进行股票期权业务测试。
1.2 客户身份审核自然人投资者应当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资料,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自然人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人投资者应当出具开户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其他开户证件。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法人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股票期权经纪合同、结算账户中投资者姓名或者名称应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在股票期权经纪合同及其他开户资料中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投资者资料信息。
1.3 客户资质审核客户资质审查主要指公司对客户的资格审查初审,只有满足公司要求的客户,方可提出期权开户。
审查要点见下表:资格审查操作规定1.4 风险测评及风险揭示(1)风险揭示:向客户详细讲解《股票期权业务风险揭示书》,充分提示股票期权交易相关风险,确认客户已清楚了解并同意《股票期权业务风险揭示书》载明内容。
(2)风险测评:指导客户完成《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见附件一),评测结果及时明确告知客户。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分为分为保守型、稳健型、积极型三种类型客户,股票期权业务属于高风险业务,除一级投资者外,二级投资者的风险评级须为稳健型或积极型,三级投资者的风险评级须为积极型,确保客户风险评级应与股票期权业务风险相匹配。
L5合同协议签署在完成风险揭示和客户风险股票期权业务相关合同讲解后,并确认客户己清楚了解并同意相关协议文本载明内容,个人客户由客户本人签署风险揭示书及股票期权业务相关合同等开户文本,机构客户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确保合规规范。
2023年证券从业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题库附答案(优品)

2023年证券从业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题库附答案(优品)单选题(共180题)1、金融时报指数包括()。
A.Ⅰ、Ⅱ、ⅢB.Ⅰ、Ⅱ、ⅣC.Ⅱ、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A2、下不属于企业的组织形式的是()。
A.合资制B.独资制C.合伙制D.公司制【答案】 A3、商业银行的借款负债的渠道主要包括()。
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③④【答案】 B4、《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开展纳入多边净额结算的质押式回购业务所涉质押品,其中符合资格条件的信用债券包括()。
A.Ⅰ、Ⅱ、ⅢB.Ⅲ、ⅣC.Ⅰ、Ⅱ、Ⅲ、ⅣD.Ⅰ、Ⅱ、Ⅳ【答案】 D5、下列属于风险控制中事前控制阶段事项的是()。
A.①②B.①③C.①②③D.②③④【答案】 A6、基金份额持有人是()。
A.Ⅰ、Ⅱ、Ⅲ、ⅣB.Ⅰ、Ⅲ、ⅣC.Ⅰ、Ⅱ、ⅢD.Ⅰ、Ⅲ【答案】 C7、下列对于风险规避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②③④【答案】 D8、《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并应当()进行收益分配。
”A.现金分红,每日B.现金分红,每周C.红利再投资,每日D.红利再投资,每周【答案】 C9、会计报表是描述公司经营状况的一种相对客观的工具,分析公司财务状况,重点在于研究公司的()。
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Ⅱ、ⅣD.Ⅰ、Ⅱ、Ⅲ、Ⅳ【答案】 C10、(2019年真题)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通常被称为基金的申购。
A.基金账户开立后B.资金账户开立后C.基金合同生效后D.招募说明书生效后【答案】 C11、以下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发行入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上市,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审核B.发行入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上市,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C.发行人应当与上交所签订发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其他有关事项D.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答案】 A12、()要求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要求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办法》”)。
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风控办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各期权经营机构按照规定,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关于组合策略(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将待完成相关技术开发和测试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证券保证金(第二章第五节)的规定暂不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就此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试点的风险管理,保障期权交易的正常进行,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以下简称“《期权结算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权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取消交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投资者及其他主体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市场期权交易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应当以现金或者经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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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投资者开立多个衍生品合约账户进行股
票期权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股票
【发文字号】上证发[2015]34号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5.04.10
【实施日期】2015.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投资者开立多个衍生品合约账户进行股票期权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15〕3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适应证券市场“一人多户”账户体系,满足投资者开设一个以上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进行股票期权交易的合理需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自即日起适当放开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合约账户数量限制。
现将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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