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资质修订对照表

合集下载

19001-2016和50430-2017标准章节条款对照表

19001-2016和50430-2017标准章节条款对照表
10.5过程控制
10.6变更控制
10.7交付与服务
11.1一般规定
12.1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8修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6.12修订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1号,2007.9.21发布
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2014.3.1实施
3.3质量管理体系的策划和建立
12.3分析
7.2能力
5.2人力资源配置
5.3培训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2008.6.1
7.3意识
5.2人力资源配置
7.4沟通
4.3领导作用与管理职责
10.5过程控制
7.5成文信息
7.5.1总则
3.3质量管理体系的策划和建立
3.5文件 和记录管理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5.1
GB50055-2011《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2012.6.1
GB/T50380-2006《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GB/T50502-2009《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GB50194-201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2004.2.1
5领导作用
5.1领导作用和承诺
4.1一般规定
4.2组织机构
4.3领导作用与管理职责
5.1.1总则
4.1一般规定
4.2组织机构
4.3领导作用与管理职责
5.1.2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12.3分析
5.2方针

GBT50430-2017与GBT19001-2016条款对照表

GBT50430-2017与GBT19001-2016条款对照表
7.1.3基础设施
3.4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和改进
7施工机具与设施管理
7.1.4过程运行环境
10.5过程控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7.1.5监视和测量资源
11.1一般规定
11.4检测设备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届人大会第十四次会议修定,2015.4.24
7.1.6组织的知识
8.4外部提供过程、Leabharlann 品和服务的控制8.4.1总则
7.2配备
8.2采购
9.2分包方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3.1
8.4.2控制类型和程度
7.2配备
8.2采购
9.2分包方选择
9.3分包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7.1
3.5文件和记录管理
10.5过程控制
7.5.3成文信息的控制
3.3质量管理体系的策划和建立
3.5文件和记录管理
10.5过程控制
8运行
8.1运行策划和控制
9分包管理
10.2策划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2004.2.1
GBT50326-201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2018.1.1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5.1
GB50055-2011《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2012.6.1
GB/T50380-2006《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GB/T50502-2009《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GB50194-201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2004.2.1

2017CNAS-CL01:2005、资质认定准则对照表

2017CNAS-CL01:2005、资质认定准则对照表
4.5.18
7.5技术记录
4.13.2技术记录
4.5.11部分
7.6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5.4.6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4.5.15
7.7结果有效性的保证
5.9检测和校准结果质量的保证
4.5.19
7.8结果的报告
5.10结果报告
4.5.20-4.5.26
7.9投诉
4.8投诉
4.5.8
7.10不符合工作
4.9不符合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控制
4.12
4.5.10
8.6改进(方式A)
4.10改进
4.5.10
8.7纠正措施(方式A)
4.11纠正措施
4.5.10
8.8内部审核(方式A)
4.14内部审核
4.5.12
8.9管理评审(方式A)
4.15管理评审
4.5.13
符录A(资料性附录)计量溯源(新增)
5.6.1
4.4.3
附录B(资料性附录)管理体系方式
ISO9001(新增)
参考文摘
4.13记录的控制
分为:
7.5技术记录
8.4记录控制
ISO/IEC17025:2017与CNAS-CL01:2005、资质认定准则对照表
ISO/IEC17025:2017
CNAS-CL01:2005
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范围
1.范围
1.总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引用标准
2.参考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术语和定义
3.术语和定义
4通用要求
4.1公正性
4.1.5 b)、d)
4.1.3、4.1.4
4.2保密性
4.1.5 c)

214与原评审准则对照表

214与原评审准则对照表

RB/T214-2017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变化一、术语和定义(红色为修订或新增条款)新增公正性、投诉、能力验证、判定规则、验证和确认6个术语和定义。

验证即原准则的“证实”。

二、标准正文变化(红色为修订或新增条款)4.1.2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测活动所需的人员、设施、设备、系统及支持服务。

(系统:计量溯源性)4.1.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识别出现公正性风险的长效机制。

如识别出公正性风险,检验检测机构应能证明消除或减少该风险。

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组织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4.2.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聘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

检验检测机构中所有可能影响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人员,均应行为公正,受到监督,胜任工作,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履行职责。

4.2.2检验检测机构应确定全权负责的管理层,管理层应履行其对管理体系的领导作用和承诺:将最高管理者改为管理层,将对管理层的要求从9个变成10个,增加: a.对公正性做出承诺4.2.3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作;质量负责人应确保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在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前删掉了“相关”,但在释义中保留了“相关”,按照释义执行。

新版 RBT 214-2017 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变化比对表

新版 RBT 214-2017 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变化比对表

主要变化: 1.对技术负责人的 专业技术职称或同 等能力要求删除 “相关”; 2.将“质量管理体 系”改为“管理体 系”,删除限定语 “质量”(基本没有 变化) 主要变化: 对授权签字人的专 业技术职称或同等
4.2.5 4.2.6
定部门批准,非授权签字人不 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 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 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 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 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 力确认。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 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 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 习员工进行监督。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 人员培训程序,确定人员的教 育和培训目标,明确培训需求 和实施人员培训。培训计划应 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 的任务相适应。
新增 “检验检测机 构应是依法成立并 能够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 结构及质量管理、技术管理 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
1.“质量管理”改为 “管理”;“技术管 理”改为“技术运 作”;“ 行政管理” 改为“支持服务”。
2.增加“检验检测 机构应配备检验检 测活动所需的人 员、设施、设备、
能力要求删除“相 关”。 (基本没有变化 主要变化: 删除了“并持证上 岗”要求。
主要变化: 1.删除了“并评价这 些培训活动的有效 性”要求; 2“. 培训计划应适应 检验检测机构当前 和预期的任务”改 为“培训计划应与 检验检测机构当前 和预期的任务相适 应”。 基本没有变化
4.2.7
4.3 4.3.1
没有变化
该要求放到释义里
主要变化: 1、新增“聘用” 2、新增“检验检测 机构中所有可能影 响检验检测活动的 人员,无论是内部 还是外部人员,均

新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

新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

附件22017年度食品检验机构监督评审工作重点《评审准则》及《资质认定条件》条款号重点检查的条款及内容检查方法组织4.1.1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1.是否具有有效的登记、注册文件,其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或者相关表述,是否有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诸如生产、销售等经营项目。

2.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所在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担任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的,应由法定代表人对最高管理者进行授权。

4.1.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

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1.是否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以识别影响公正和诚信的因素,消除或减少该因素对公正和诚信的影响。

2. 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的,是否能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利益的冲突。

3.是否规定并有措施防止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人员第十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检验机构管理知识,并熟悉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1.检验检测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

2.是否制定了人员管理程序和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

3.管理人员是否具有检验机构管理知识,熟悉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4.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是否满足《评审准则》和《资质认定条件》要求。

5.检验人员的学历和工作经历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要求。

4.2.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

职称证书专业对照表2017年建筑业企业资质最新

职称证书专业对照表2017年建筑业企业资质最新

8
冶金工程
给排水专业 动力专业 暖通专业 测量专业 结构专业 电气专业
9
石油化工工 程
机械专业 自动控制
市政工程相关专业 道路与桥梁、给排水、结构、机电、燃气。 道路与桥梁专业 道路与桥梁、桥梁与隧道工程、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公路工程、交通土建、公路与城市道路、道路与铁道工程、隧道、市 政工程。 给排水、建筑水电、建筑环境与设备、环境工程、管道工程。 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土建、房建工程、土木建筑。 暖通、给排水、电气、机械设备、焊接、自动化控制,名称中含有“机电”、“电气”或“机械”的,建筑环境与设备。 燃气工程、燃气储配与应用、城市燃气输配、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石油天然气储运。 通信工程、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电话交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光纤通信、计算机通信、计算机、电子信息 、软件、电子工程、信息工程、网络工程、自动化、信号、计算机应用、数据及多媒体、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省通信管 理局
18
防水防腐保 温工程
材料专业 化工专业
19 20
桥梁工程 隧道工程
结构专业 地下工程专业 结构专业
建筑工程相关专业 名称中含有“建筑”、“土木”的,工民建、结构、土建。 结构专业 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土建、房建工程、土木建筑。 名称中含有“机械”或“机电”的,汽车拖拉机运用与修理、焊接工艺与设备、汽车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工业设计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汽车运用工程、物流装备。 焊接技术与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焊接方向)、焊接工艺与设备、焊接技术、焊接施工、机械焊接,名称中含有“机 械”、“金属”、“ 汽车”或“船舶”的。 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土建、房建工程、土木建筑。 名称中含有“机械”或“机电”的,汽车拖拉机运用与修理、焊接工艺与设备、汽车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工业设计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汽车运用工程、物流装备。 名称中含有“电气”、“机电”或“电力”的,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工企自动化、自控、建筑环境与设备、计算机应用 。 建筑学、环境艺术、室内设计、装璜设计、舞美设计、工业设计、雕塑。 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土建、房建工程、土木建筑。 管道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环境工程、暖通、供热通风与空调、制冷与空调、水暖、采暖通风、暖通空调、公用设备安装 。 给排水、建筑水电、建筑环境与设备、环境工程、管道工程。

新旧资质对照表

新旧资质对照表
1、城市道路工程;单跨跨度40米以内桥梁工程;断面20平方米及以下隧道工程;公共广场工程;
2、10万吨/日及以下给水厂;5万吨/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3立方米/秒及以下给水、污水泵站;1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管道工程;
3、总贮存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日燃气工程;中压及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热力工程;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
企业注册资本金
2000万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
2500万元以上
4000万元以上
企业近三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6000万元以上
企业机械设备
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3、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2、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3、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专业齐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变更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19
爆破与拆除工程
取消
20
建筑智能化工程
与“电子工程”合并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1
环保工程
保留
22
电信工程
并入“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23
电子工程
与“建筑智能化工程”合并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4
桥梁工程
保留
25
隧道工程
保留
26
公路路面工程28
公路交通工程
保留。其中:交通安全设施分项变更为公路安全设施分项;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工程和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合并为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29
铁路电务工程
保留
30
铁路铺轨架梁工程
保留
31
铁路电气化工程
保留
32
机场场道工程
保留
33
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
40
水上交通管制工程
与“通航设备安装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合并为“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1
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
并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42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
保留
43
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保留
44
河湖整治工程
保留
45
堤防工程
并入“河湖整治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10
电梯安装工程
取消
11
消防设施工程
保留
12
建筑防水工程
与“防腐保温工程”合并为“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13
防腐保温工程
与“建筑防水工程”合并为“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14
附着升降脚手架
变更为“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15
金属门窗工程
取消
16
预应力工程
取消
17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保留
18
变更为“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4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保留
35
港口与海岸工程
保留
36
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
与“通航设备安装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合并为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7
航道工程
保留
38
通航建筑工程
保留
39
通航设备安装工程
与“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合并为“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6
水工大坝工程
并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47
水工隧洞工程
并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48
火电设备安装工程
并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49
送变电工程
变更为“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50
核工程
保留
51
炉窑工程
并入“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52
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并入“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53
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
并入“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54
管道工程
并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55
无损检测
取消
56
海洋石油工程
保留
5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并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58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保留
59
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取消
60
特种专业工程
保留
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
序号
原专业承包资质类别
修订情况
1
地基与基础工程
保留
2
土石方工程
取消
3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保留
4
建筑幕墙工程
保留
5
预拌商品混凝土
变更为“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6
混凝土预制构件
取消
7
园林古建筑工程
变更为“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8
钢结构工程
保留
9
高耸构筑物工程
并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