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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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防范和制裁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高法〔2019〕340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防范和制裁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高法〔2019〕340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防范和制裁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防范和制裁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高法〔2019〕340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法律制度,在出现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法院对特定财产的执行侵害到案外人实体权利时,为遭受权利侵害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提供救济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近年来,被执行人和案外人滥用程序权利,虚假异议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已经严重影响到案件的顺利执行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防范和制裁滥用执行异议权利行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执行裁决庭报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若干意见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防范和制裁滥用执行异议权利,恶意拖延、阻碍执行、规避执行等行为,促进诚信诉讼,维护司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订本意见: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以下统称异议人)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公民身份证或法人、其他组织等的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组织机构代码等);(二)能够证明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或对特定执行标的的执行不当等的相关证据材料;(三)能够有效送达被申请人的详细地址信息和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送达地址);(四)立案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执行司解

执行司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通知2014.06.09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2014.01.17 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通知2013.12.18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3.11.21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典型案例2013.11.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08.29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关于对被执行人进行风险提示的公告2013.08.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13.08.02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2013.07.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07.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2013.06.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03.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2012.04.05 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03.2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2012.02.28 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02.0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2012.01.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2011.12.02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1.10.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1.09.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规避执行的九起典型案例2011.08.24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1.05.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05.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2011.03.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2011.03.10 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2010.07.14 行名称的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2010.07.14 行名称的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0.07.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2010.02.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通知2009.12.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11.1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9.07.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05.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2009.03.30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2009.03.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五) 2009.02.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一) 2009.02.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二) 2009.02.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三) 2009.02.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四) 2009.02.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12.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2008.11.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03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2007.08.23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08.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2006.12.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2006.12.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期限问题的答复2006.07.11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 2006.05.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 2006.05.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2006.05.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12.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关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变更问题的复函2005.08.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限能否依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期限受理执行的请示的复函2005.06.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迟延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另诉解决的复函2005.06.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2005.03.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11.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1.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11.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09.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09.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不得逐级变更由行为人的上级机构承担责任的通知2004.07.09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2004.02.10 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就加强和规范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进行试点的通知2003.12.30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对案外人未协助法院冻结债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2003.06.14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被执行企业产权转让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2003.06.0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2002.01.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处分被执行人国有资产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2001.12.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09.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2001.08.20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2001.01.02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2000.09.04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非诉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终止,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2000.05.29 的请示》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2000.02.18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问题的复函2000.01.10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如何处理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问题的复函1999.04.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办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等进行查封的通知1999.03.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02.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1998.11.27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08.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外合资企业股份执行问题的复函1998.08.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08.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8.07.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1998.05.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1998.05.17 书是否属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1998.02.10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程序中可否以注册资金未达法定数额为由裁定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问1997.12.16 题的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办单位对企业注册资金不实承担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1997.12.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04.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卖人民法院查封房屋行为无效问题的复函1997.04.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1997.01.23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担保问题的函1996.12.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不应恢复执行的函1995.02.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1994.12.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04.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1994.03.26 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有义务协助执行单位拒不协助予以罚款后又拒不执行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1993.09.27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2.07.14。

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调研报告

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调研报告

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1.06•【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调研报告编者按: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设立,使得本属于执行救济制度的执行异议在执行程序之外,获得了独立的程序法地位。

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情况一直备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本文从审判实践的角度出发,对执行异议之诉运行的实际效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建议。

现予以刊发,供研究交流。

鉴于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可能给案外人带来的利益损害和困扰,我国立法通过不同制度设定编织了一张保护案外人权益的法网,用以解决既判力维护和案外人权益保护之间的张力。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正是案外人权益保护体系的关键一环。

自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设立以来,学界对这项制度进行了大量研究,但主要立足点和出发点均在于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案外人的利益[1]。

从司法实务出发进行效果和问题研究的文章较为少见[2]。

本文有感于司法实务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的激增,力求通过案例实证研究的手段,以案外人权利的救济与边界视角切入,通过数据分析,探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运行的实际效果和问题,并试图提出问题的解决建议,以推动案外人权益救济的完善。

一、案件基本情况与特点总结2015-2017年,北京市一中院审结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161件。

经调研分析,发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具有以下突出特点:一是从案件数量上看,呈现迅猛增长态势,且一审案件居多。

我院2015年审结23件,2016年审结62件,同比增长170%。

2017年至今审结76件,同比增长23%,预计全年同比增长将达35%左右。

其中一审案件91件,占比57%。

二是从诉讼主体上看,当事人至少三方以上,送达难问题突出。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因涉及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当事人至少为三方以上。

大量案件中被执行人为多方主体,且下落不明的居多,造成公告送达比例居高不下,拖延了诉讼效率和审判进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整体目标的实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近期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问题(一)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纳入名单的法定情形,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二)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已经纳入的,应当撤销,纳入后才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屏蔽。

(三)对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应当依照《失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操作按我院“法明传[2018]33号”通知要求进行。

(四)案件已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执行法院按照我院“法明传[2017]699号”通知要求,已将案件标注为实结,尚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处于发布状态的,应当屏蔽;如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应当撤销。

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一)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恢复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无须再根据《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发出限制消费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号当前,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各级人民法院对此要高度重视,努力探索通过多种有效措施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

1.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3.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窗口及法庭张贴警示宣传标识,同时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中明确告知参与虚假诉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诚信诉讼。

4.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审理中,要加大证据审查力度。

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要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

5.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

除法定事由外,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要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规定的作用,探索当事人和证人宣誓制度。

6.诉讼中,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要做进一步查明,慎重认定。

查明的事实与自认的事实不符的,不予确认。

7.要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力度。

对双方主动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注重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要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全文)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现就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1、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

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

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

2、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

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

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3、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

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完善与金融、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关单位的财产查控网络,细化协助配合措施,进一步拓宽财产调查渠道,简化财产调查手续,提高财产调查效率。

4、适当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被执行人确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等情形的,实际执行到位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5、建立财产举报机制。

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

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

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二、强化财产保全措施,加大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6、加大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

各地法院在立案和审判阶段,要通过法律释明向当事人提示诉讼和执行风险,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债权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防止债务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次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409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次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409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次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40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08•【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次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409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民事、刑事案件执行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对当前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面临执行难的原因作了非常全面和深刻的分析,完全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所提五点建议很具针对性,对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工作,切实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难问题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一、关于设立预立案程序的问题您建议设立预立案程序,在正式立案前先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进行执行立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对申请执行人予以说明,如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转交执行局办理相关手续。

该建议很具启发性和现实意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较为普遍。

大量的案件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会导致法院出现大量无法执结的案件。

此将进一步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牵扯司法资源。

通过预立案,在正式立案前作一定筛查,将一部分明显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排除在正式立案之外,并作出相应的处置,是一定程度解决上述困境的思路之一。

但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申请法院执行是胜诉当事人的权利,设置预立案程序,特别是对某些案件不正式立案,涉及对当事人权利的限制,其正当性和法律依据值得探究。

同时,目前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立案执行后,将根据财产调查的情况,在严格把握条件的前提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预立案后最终还是导入终本程序,则预立案程序的独立价值会大打折扣。

以前地方法院有过预立案的探索,因为终本制度的施行,一定程度解决了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单独管理问题,且更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所以并没有继续推广。

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进一步加强此方面的研究,着重探讨预立案制度如何与现有的终本、中止、终结制度既相互区分,又相互衔接和协调,使其各自承担不同的制度功能,以及如何切实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
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1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13-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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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J],
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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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全文)
法〔2011〕1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现就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
1、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

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

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

2、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

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

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3、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

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完善与金融、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关单位的财产查控网络,细化协助配合措施,进一步拓宽财产调查渠道,简化财产调查手续,提高财产调查效率。

4、适当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被执行人确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等情形的,实际执行到位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5、建立财产举报机制。

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

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

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二、强化财产保全措施,加大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
6、加大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

各地法院在立案和审判阶段,要通过法律释明向当事人提示诉讼和执行风险,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债权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防止债务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

7、加大财产保全力度。

各地法院要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环节在财产保全方面的协调配合,加大依法进行财产保全的力度,强化审判与执行在财产保全方面的衔接,降低债务人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风险。

8、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进入执行程序后,各地法院要加大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对当事人、担保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异议要及时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应当依法对相应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驳回异议后应当加大对相应财产的执行力度。

三、依法防止恶意诉讼,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有序进行
9、严格执行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规定。

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异议之诉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执行法院受理。

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应当中止审理或者撤销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执行法院起诉。

10、加强对破产案件的监督。

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虚假破产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利用破产逃债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受理异议的法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11、对于当事人恶意诉讼取得的生效裁判应当依法再审。

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并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将已被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或者第三人与被执行人虚构事实取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法院认为该生效裁判文书系恶意串通规避执行损害执行债权人利益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有关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再审。

四、完善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的保全和执行措施,运用代位权、撤销权诉讼制裁规避执行行为
12、依法执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的债权。

对于被执行人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

限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怠于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

被执行人已经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请求执行该债权的人民法院协助扣留相应的执行款物。

13、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

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

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

14、引导申请执行人依法诉讼。

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债权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五、充分运用民事和刑事制裁手段,依法加强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15、对规避执行行为加大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

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又拒绝报告财产或者进行虚假报告、拒绝交出或者提供虚假财务会计凭证、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或者妨碍执行、到期债务第三人提出异议后又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等,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16、对构成犯罪的规避执行行为加大刑事制裁力度。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拒不交出或者隐匿、销毁、制作虚假财务会计凭证或资产负债表等相关资料,以虚假诉讼或者仲裁手段转移财产、虚构优先债权或者申请参与分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提供的文件有重大失实,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或者拒不协助执行等,损害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7、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

各地法院应当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快捷、便利、高效的协作机制,细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的适用条件。

18、充分调查取证。

各地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在行为人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妨害公务行为的情况下,应当注意收集证据。

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19、抓紧依法审理。

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妨害公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抓紧审理,依法审判,快速结案,加大判后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刑罚手段的威慑力。

六、依法采取多种措施,有效防范规避执行行为
20、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

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21、建立健全征信体系。

各地法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资源共享的信用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将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的相关信息录入信用平台或者信息数据库,充分运用其形成的威慑力制裁规避执行行为。

22、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法院应当充分运用新闻媒体曝光、公开执行等手段,将被执行人因规避执行被制裁或者处罚的典型案例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以维护法律权威,提升公众自觉履行义务的法律意识。

23、充分运用限制高消费手段。

各地法院应当充分运用限制高消费手段,逐步构建与有关单位的协作平台,明确有关单位的监督责任,细化协作方式,完善协助程序。

24、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查找被执行人。

对于因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被执行人,各地法院应当积极与公安机关协调,加大查找被执行人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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