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反规避执行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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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1年5月27日印发。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意见》从六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立法背景】规避执行是目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遇到的难题之一。

被执行人运用各种手段规避执行的情况日益严重,在某些地方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

为了对规避执行行为采取有效的反制措施,遏制和扭转规避执行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最大限度地实现胜诉债权,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意见》,以期指导全国法院有效制裁规避执行行为,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与重视,营造全社会支持人民法院治理规避执行行为的良好氛围。

【主要内容】第一,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

关于如何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意见》强化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即将被执行人报告、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和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三种方式相结合,同时,增加了执行实践中已取得成功经验的审计执行和悬赏举报作为补充。

对于后两种调查方法,《意见》明确了由申请执行人启动申请的原则,但审计费用和举报奖励资金的承担原则不同。

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实际执行到位后由被执行人承担,而悬赏举报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第二,强化财产保全措施,加大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往往是将可供执行财产转移或隐匿,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所以在纠纷发生后必须强调对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保全,防止其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

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加大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和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第三,依法防止恶意诉讼,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有序进行。

《意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严格执行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规定,《意见》重申案外人异议之诉应由执行法院受理,同时明确了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应当中止审理或撤销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执行法院起诉;二是加强对破产案件的监督,《意见》规定对于被执行人通过虚假破产逃避执行的,执行法院或申请执行人均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人还可以向其上级法院提出异议,受理异议的法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三是对于当事人恶意诉讼取得的生效裁判应当依法再审,《意见》规定,执行法院可以向作出恶意诉讼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或其上级法院提出书面建议,有关法院应当依法决定再审。

法院反规避执行实施方案

法院反规避执行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实施意见为有效遏制规避执行行为,确保执行工作正常开展,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根据上级法院对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活动目标根据上级法院对开展反规避执行活动的总体要求,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通过深入开展这次反规避专项活动,严格落实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和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强化财产申报、财产调查、限制高消费等制度在内的执行征信、执行查控、执行惩戒等工作体系,加大对被执行人抗拒、逃避、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减少和遏制当前大量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严重影响执行秩序和效果的现状,不断提高民商事案件实际履行率、标的清偿率等执行质量效率主要评估数据。

二、活动内容反规避执行包括反规避、反逃避和反抗拒执行。

主要反制以下行为:(一)转移、隐匿或低价处分财产规避执行。

如公款私存,将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实际自己占有、使用,通过假离婚、假析产将财产权属变更给夫妻另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或利用出租、抵押等合同在财产上设定权利负担等。

(二)利用公司法人制度规避执行。

如利用公司分立、关联交易、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等规避执行;公司停产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依法进行清算;拒不提供财务帐册,无法进行审计;利用工商变更登记,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抽逃出资;进行改制、假破产等。

(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规避执行。

如案外人异议在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管辖并作出有利于案外人的判决或调解、仲裁,将(已查封)标的物确权给案外人;第三人虚构假债权提起诉讼,通过保全程序抢先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或者获得胜诉判决后申请参与分配,干扰阻碍正常执行等。

(四)利用执行和解、执行救济制度规避执行。

(五)隐瞒、漏报、拒不进行报告财产抗拒执行。

(六)进行高消费拒不执行。

(七)长期外出逃避执行。

导致案件法律文书难以送达,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难以查明,执行行为难以实施。

关于法院工作中反规避执行的管理与思考

关于法院工作中反规避执行的管理与思考

摘要:通过分析目前法院规避执行的现状、规避执行行为成立的条件和规避执行的表现形式,进一步探讨并提出破解规避行为的积极途径、基础途径和消极途径。

关键词:法院反规避执行思考规避执行行为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后执行程序终结之前,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利用现行法律的不足和漏洞,采取故意转移财产或者为法院处分财产设置障碍,造成没有履行能力的假象,逃避债务履行,躲避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实践中规避执行行为已经成为当前法院执行工作的顽疾。

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在列举当前规避执行的表现形式的基础上,着重阐述反规避执行的工作实务。

一、执行工作中规避执行的现状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债务,但法院经调查却找不到其财产;企业一直在经营,但其帐户常年无往来,无法偿付债权,这一问题的存在不仅使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也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现列举如下典型案例:案例一朱某与李某民间供货纠纷一案,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偿付原告朱某8万元。

执行中,法院欲查封李某房产,李某遂提供一份赠予协议,表明该房产在判决生效前已由李某夫妇共同赠予给其孙李某某,后经查此协议系被执行人为了防止法院执行其房屋而补签的虚假赠予协议。

案例二张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令该公司向原告张某支付8万元维修金,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该公司于2001年成立,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占80%的公司股份,另一名股东刘某占20%,该公司在法院查封其车辆后,履行了还款义务。

后张某再次起诉该公司,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张某工程款11万余元。

执行中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于第二次诉讼期间变更为刘某,所有的房产及车辆都转移到另一企业,而另一企业是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张某于2008年设立的一人独资企业。

目前该案被因无财产可供执行陷入僵局。

二、规避执行行为的表现形式(一)规避执行行为成立的条件主要有如下三个条件: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债务人主观为恶意且受让人对避债行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转移财产行为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实质损害或构成威胁,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规避执行的表现及反制措施的调研报告(优秀范文五篇)

关于规避执行的表现及反制措施的调研报告(优秀范文五篇)

关于规避执行的表现及反制措施的调研报告(优秀范文五篇)第一篇:关于规避执行的表现及反制措施的调研报告关于规避执行的表现及反制措施的调研报告综观执行难的诸多表现,当事人规避执行是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有的被执行人通过各种不同的新方法、新手段规避人民法院的执行,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和阻力。

现对发现规避执行案件的表现及反制措施作如下浅析。

一、规避执行案件的具体表现所谓规避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采用不当的手段或者利用法律的漏洞,故意转移财产造成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以达到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从执行工作实践来看,规避执行的方式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表现:1、外出躲债,规避执行。

有的被执行人,案件在审理阶段,不把案件当作一回事,认为法院你判你的,我不执行,你又不会把我怎么样,或干脆不出庭应诉,让法院缺席判决。

等到裁判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故意外出,甚至全家都外出,不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因一次或多次找不到被执行人,造成案件不能执行。

2、与法院对抗,规避执行。

有些当事人自己不主动想办法履行义务,而是认为自己缺乏履行能力,装出“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反正我没有钱,又没有其他财产,你奈我不何,充其量司法拘留十五天后,仍然要放我回来,等到过了一段时间,法院再来执行了,我又去拘留所坐上十五天。

如此反复,法院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案件的执行也没有取得好效果。

3、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被执行人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造成无履行能力的假象规避执行。

一是故意事先就采取利用他人身份证件以他人名义到银行开户存款,自己掌握存折和密码,进行存取款业务。

或是购买大型财产时,事先就将财产所有权登记到他人名下,自己占用或使用该财产,而使案件无法执行。

二是在案件未采取执行措施之前,故意办理相关财产的转移手续,等到法院去查封该财产时,相关机关已核准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全文)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现就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1、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

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

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

2、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

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

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3、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

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完善与金融、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关单位的财产查控网络,细化协助配合措施,进一步拓宽财产调查渠道,简化财产调查手续,提高财产调查效率。

4、适当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被执行人确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等情形的,实际执行到位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5、建立财产举报机制。

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

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

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二、强化财产保全措施,加大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6、加大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

各地法院在立案和审判阶段,要通过法律释明向当事人提示诉讼和执行风险,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债权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防止债务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审判回避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审判回避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审判回避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粤髙法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回避,执行程序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审判回避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髙法发〔2020〕12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现将《广东省髙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审判回避规定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完善报告制度。

各级法院组织(人事)部门应于每年1月份前组织本院工作人员集中填报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填报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书面报告。

各中级法院应每年将辖区两级法院执行回避制度工作情况和院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及变动情况报告省法院政治部。

二、建立核查机制。

各级法院监察(督察)部门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对已作出无需任职回避情况说明的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查核;在人员招录、法官遴选、干部选任等工作中,对相关人员是否符合任职回避情形进行专门核查;对被举报或投诉涉嫌违反任职回避规定的相关人员必须及时核查,核查情况属实的,及时妥善处理。

三、落实管理责任。

各级法院立案部门在立案时发现有案件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及时通报相关审判执行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处理;各审判执行部门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案件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及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并通知当事人更换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审判回避规定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被执行人以转移财产为手段规避执行的法律应对

被执行人以转移财产为手段规避执行的法律应对

/html/article/201102/17/441700.shtml被执行人以转移财产为手段规避执行的法律应对【案情】申请执行人林某原系被执行人沈阳某建筑集团职工,该集团现已停业,无财产可供执行。

集团成立时,注册资金100万元的来源为上级单位拨款、借款等,其核心企业为沈阳某装饰公司(早于沈阳某建筑集团成立,注册资金500万元)。

此外,该集团公司还包括第一、二建筑公司等企业法人。

申请执行人林某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经劳动部门裁决,被执行人沈阳某建筑集团需给付其伤残抚恤金等15万余元。

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中发现:沈阳某建筑集团原下属之企业法人装饰公司现已改制为宏盛建筑公司;该企业改制完成后,沈阳某建筑集团与该企业签订协议,将其主要资产土地使用权一宗零价格转让给宏盛建筑公司,从而导致沈阳某建筑集团无能力履行其它债务。

故申请执行人林某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追加宏盛建筑公司为共同被执行人的申请。

【分歧】合议庭在讨论是否追加宏盛建筑公司为被执行人时出现了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宏盛建筑公司以零价格受让沈阳某建筑集团的土地使用权,存在明显的恶意,可以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另一种意见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使撤销权以维护债权人的债权。

在此期间,法院应中止本案的执行。

【评析】1、按照最高院关于执行工作的相关规定,法院的执行机构不能直接追加或执行第三人。

本案债务人沈阳某建筑集团恶意转移主要资产导致其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执行机构能否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执行主体或对已转移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显然没有赋予执行机构该项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树立法律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规避执行行为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一年至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履行,采取故意转移财产或者为法院处分财产设置障碍并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将下列行为认定为规避执行行为:(一)被执行人将财产无偿、低价或者通过虚假交易方式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行为;(二)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虚设债务的行为;(三)被执行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明显不符交易习惯将房产长期出租的行为;(四)被执行人与关联企业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转移财产的行为;(五)被执行人恶意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将财产转移至配偶一方的行为;(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为规避执行进行的诉讼、仲裁行为;(七)其他规避执行行为。

第二条执行程序终结之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存在规避执行行为时,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该行为无效或撤销该行为的书面申请。

申请执行人申请认定被执行人和案外人规避执行行为无效或撤销该行为的案件,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存在规避执行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有权提出认定该行为无效或撤销该行为的书面申请。

第四条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执行人姓名、地址及有关情况;(二)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姓名、地址及有关情况;(三)认定规避执行行为无效或撤销规避执行行为的请求;(四)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五)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申请执行人提出认定被执行人和案外人规避执行行为无效或撤销该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供材料初步证明下列情形:(一)被执行人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二)被执行人降低偿债能力,对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构成损害;(三)转移财产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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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实施意见
为有效遏制规避执行行为,确保执行工作正常开展,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根据上级法院对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活动目标
根据上级法院对开展反规避执行活动的总体要求,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通过深入开展这次反规避专项活动,严格落实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和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强化财产申报、财产调查、限制高消费等制度在内的执行征信、执行查控、执行惩戒等工作体系,加大对被执行人抗拒、逃避、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减少和遏制当前大量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严重影响执行秩序和效果的现状,不断提高民商事案件实际履行率、标的清偿率等执行质量效率主要评估数据。

二、活动内容
反规避执行包括反规避、反逃避和反抗拒执行。

主要反制以下行为:
(一)转移、隐匿或低价处分财产规避执行。

如公款私存,将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实际自己占有、使用,通过假离婚、假析产将财产权属变更给夫妻另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或利用出租、抵押等合同在财产上设定权利负担等。

(二)利用公司法人制度规避执行。

如利用公司分立、关联交易、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等规避执行;公司停产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依法进行清算;拒不提供财务帐册,无法进行审计;利用工商变更登记,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抽逃出资;进行改制、假破产等。

(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规避执行。

如案外人异议在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管辖并作出有利于案外人的判决或调解、仲裁,将(已查封)标的物确权给案外人;第三人虚构假债权提起诉讼,通过保全程序抢先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或者获得胜诉判决后申请参与分配,干扰阻碍正常执行等。

(四)利用执行和解、执行救济制度规避执行。

(五)隐瞒、漏报、拒不进行报告财产抗拒执行。

(六)进行高消费拒不执行。

(七)长期外出逃避执行。

导致案件法律文书难以送达,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难以查明,执行行为难以实施。

(八)利用特殊身份或背景干扰执行,包括利用各种豁免执行的资金、账户(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特殊账户)逃避执行。

(九)暴力抗拒执行。

组织、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暴力抗法,以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

(十)其他规避执行的行为。

三、活动安排
专项活动时间为一年,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月—3月)
成立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法院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精心制定反规避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及时召开专项活动动员大会,传达贯彻最高法院、省高院、市中院关于此次活动的精神要求。

对在反规避执行中的法律适用、执行联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调研,并对未结执行案件和历年程序终结案件中存在规避执行情形的案件进行一次彻底的摸底排查,建立案件工作台账。

对采取有力措施破解规避执行行为的典型案例,通过网络、报刊、电视等多种途径,加大宣传曝光力度,形式强大舆论声势,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治理规避执行行为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1月)
1、加大执行力度。

根据摸底统计的情况,针对被执行人规避手段的不同,分门别类制定执行措施,以典型案件为入手,突出重点,因案施策,以点带面,争取基本执结现有的规避执行案件。

2.完善工作机制。

针对执行实践中各种规避行为的表现、特点以及疑难复杂问题,积极开展工作调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研究反规避执行的类型化措施或对策,及时发现、收集、分析、总结执行实践中反规避执行的经验和问题。

结合执行工作五大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与相关部门在执行联动上存在的薄弱环节,不断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

3、注重活动宣传。

加强与各级媒体、宣传部门的联动配合,
积极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通过开辟活动专栏、开展系列报道、专题报道、跟踪采访等形式,对专项活动中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执行效果较好的典型案件进行广泛宣传,并召开新闻发布会一次。

最高法院《关于在民事执行中反规避执行的若干问题意见》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出台时,开展一次集中性宣传活动。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
对一年来开展反规避专项执行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

对专项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不断加强反规避执行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

四、活动措施
1、开展专项治理。

对各种抗拒执行的行为,开展集中惩戒;对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发生一起,查处一起,必要时,报请上一级政法委进行联合督查;对长期外逃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交由公安机关协助查控一批;重大案件由上级法院执行局交同级公安机关查控或督办一批;对利用虚假诉讼、公司制度等规避执行的,抓住典型,严肃查处,予以曝光。

2、健全工作制度。

健全财产报告、财产调查等工作制度,重点是强化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调查核实、对拒绝或虚假报告财产的惩戒,探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的具体实施措施,从制度上预防和杜绝规避执行现象的发生。

3、强化调研指导。

充分发挥执行局调研够工作小组的作用,注重对反规避执行执行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的调研指导,对相关
疑难问题进行解难攻坚,并对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进行提炼、总结,形成反规避执行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分管院长任组长、执行局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组员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抓好活动的安排部署、组织指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

全体干警要把思想统一到最高法院的重大部署上来,增强机遇意识和责任意识,精心部署,认真实施,狠抓落实,确保活动环环紧扣,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2、突出活动实效。

要讲专项活动开展与本院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哪类案件规避执行的问题集中,就重点解决哪类案件;哪些主体规避执行的现象严重,就重点突破哪些主体;哪个工作环节比较薄弱,就重点强化哪个环节。

要把执行宣传贯穿活动的整个过程,进一步提高执行宣传的影响面、渗透力。

3、完善工作机制。

将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与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执行工作五个系统的效用,推动专项活动的顺利开展,同时借助专项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激活、检验和丰富五个系统,加快工作机制的建设步伐,推动执行工作不断健康发展。

同时把专项活动与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有效结合起来,实现两项活动的开展两促进、两提高。

4、注重总结提升。

对活动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的新思路、新办法,创造的新经验、新措施,要及时整理交流,
加强调查研究。

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加强反规避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反制作用,努力为我区“十二五规划”的良好开局提供有力的执行工作保障。

二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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