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怎样划分火灾及爆炸危险场所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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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划分火灾及爆炸危险场所等级

火灾危险场所,按其危险程度可分为三级区域:

21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使用、加工、贮存或转运闪点高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并且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场所。

22区在生产过程中,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场所。

23区存在固体状可燃物质,并且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场所。

爆炸危险场所,按爆炸物质的物态,可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两类。

根据发生爆炸危险的可能性和后果,按爆炸物质出现的频度、持续时间和危险程度的不同,可将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和区域。

(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划分如下:

0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1区正常情况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可能出现的场所。

2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而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划分如下:

10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易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可能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11区正常情况爆炸性粉尘或易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出现,而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上述正常情况,是指设备的正常起动和停止、正常运行和维修;不正常情况,是指有可能发生设备故障或误操作。(卢机)

第四章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

第一节爆炸性物质的分类、分级和分组

爆炸性气体、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爆炸性粉尘或易燃纤维等统称为爆炸性物质。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粉尘或纤维状的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点燃后,燃烧将在整个范围内迅速传播的混合物,称为爆炸性混合物。

一、爆炸性物质的分类

爆炸性物质可分为三类:

Ⅰ类:矿井甲烷;

Ⅱ类: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含蒸气、薄雾);

Ⅲ类:爆炸性粉尘(含纤维)。

二、爆炸性混合物的分级和分组

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性,是由它的爆炸极限、传爆能力、引燃温度和最小点燃电流决定的。各种爆炸性混合物按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分级,按引燃温度分组,主要是为了配置相应电气设备,以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一)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分组

1.按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分级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是在标准试验条件下,壳内所有浓度的被试验气体或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通过25mm长的接合面均不能点燃壳外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外壳空腔两部分之间的最大间隙。可见,安全间隙的大小反映了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传爆能力。间隙愈小,其传爆能力就愈强,危险性愈大;反之,间隙愈大,其传爆能力愈弱,危险性也愈小。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最大试验安全间隙的大小分为ⅡA、ⅡB、ⅡC三级。ⅡA安全间隙最大,危险性最小,ⅡC安全间隙最小,危险性最大。

2.按最小点燃电流(MIC)分级

最小点燃电流是在温度20—40℃,latm,电压为24V,电感为95 mH的试验条件下,采用IEC标准火花发生器对空心电感组成的直流电路进行3000次火花试验,能够点燃最易点燃混合物的最小电流。

最易点燃混合物,是在常温常压下,需要最小引燃能量的混合物。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照最小点燃电流的大小分为ⅡA、ⅡB、ⅡC三级,最小点燃电流愈小,危险性就愈大。

3.按引燃温度分组

爆炸性混合物,不需要用明火即能引燃的最低温度,称为引燃温度。引燃温度愈低的物质,愈容易引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引燃温度的高低,分为T1、T2、T3、T4、T5、T6六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见表6.4.1.1。

(二)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分级分组

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级组根据粉尘特性(导电或非导电)和引燃温度高低分为ⅢA、ⅢB二级,T11、T12、T13三组。

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见表6.4.1.2。

第二节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危险场所,是指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质,并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且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火灾危险场所,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使用、加工、储存或转运闪点高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或者有可燃粉尘、可燃纤维,或者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并在可燃物质的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一、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

(一)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

1.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

爆炸危险场所按爆炸性物质的物态,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2.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原则是按爆炸性物质出现的频度、持续时间和危险程度而划分为不同危险等级的区域。

(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爆炸性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的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三个区域等级。

①0级区域(简称0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②1级区域(简称1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③2级区域(简称2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爆炸性粉尘和可燃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两个区域等级。

①10级区域(简称10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可能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②11级区域(简称11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

火灾危险场所只有一类,但由于在这个区域内火灾危险物质的危险程度和物质状态不一样,又将其分成三个不同危险程度的区。

21区:指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在火灾危险环境中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可燃物质分为下列四种:

1.可燃液体:如柴油、润滑油、变压器油等。

2.可燃粉尘;如铅粉、焦炭粉、煤粉、面粉、合成树脂粉等。

3.固体状可燃物质:如煤、焦炭、木等。

4.可燃纤维:如棉花纤维、麻纤维、毛纤维、木质纤维、合成纤维等。

二、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与确定

爆炸危险区域范围,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危险浓度可能形成的区域范围,而不是指事故波及的范围。在这个区域范围内,应安装相应的防爆炸电气设备;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外,可以安装非防爆炸型的电气设备。但是不能以这个范围作业能不能使用明火或其他火源为依据,因为电气设备与其他着火源还是有区别的。如果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动用明火,显然是不安全的,所以爆炸危险区域及其附近动用明火及其他火源,必须按动火制度执行。(一)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应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位置、易燃易爆物质的性质、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

1.非开敞建筑物

在建筑物内部,一般以室为单位,但当室内空间很大时,可以根据通风情况,释放源的位置,爆炸性气体释放量的大小和扩散范围酌情将室内空间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并确定其级别。如在厂房门、窗外规定空间范围内,由于通风良好,则可划低一级,如图6.4.2.1所示。但当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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